2003年2月19日 星期三

為何台北市嚴以待人而寬以律己

作者:作者周晉澄﹝看守台灣理事、台灣大學副教授﹞。本文亦發表於台灣立報。

最近台北士林地檢署開庭偵辦北投焚化廠垃圾未分類即進爐燃燒案。這次是檢察官在上班途中不意發現而立即指揮員警當場查扣,才能進入相關偵查。過去就經常聽聞相關檢舉,但都不了了之,而環保局亦是一概的否認,終於是並非空穴來風。

北投焚化爐是依據處理一般市鎮家庭垃圾而設計的。未有效分類的垃圾如含事業廢棄物甚至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可能損壞爐體外,燃燒產生的廢氣亦可能含有較高濃度的有毒氣體,如未有效的濾除,對附近居民的健康及生態環境有不良的影響。

檢察官於現場發現焚化廠容許民間代處理業未用專用垃圾袋且未簽約亦未報備就將之倒入焚化爐處理;台北市的環保局官員及現場工作人員亦未依規定抽驗與檢查,而且亦未處理廢棄物之申報資料。這些結果,台北市環保局長說是行政違規,但強調未違法,因為燃燒排放廢氣在標準值之內。

就上述可知,一般民眾無特權也不會特意與環保局掛勾,因此要被強迫的做垃圾分類,也必須使用官府指定的垃圾袋才不違法;至於代處理業就不知道有何特權可以不用遵守上述也不算違法。市府認為廢氣排放未超過標準所以未違法,也許可以依即時之排放資料舉證有無超過標準,但是對於特殊的化學物質,尤其像戴奧辛類之毒性物質,是無法即時量測的。如以現今之每廠每年才測二次,不知如何還原當時有無超過標準之排放。因此,在技術未及之前,惟有做好源頭管控,避免有毒餵料進爐,為減少有害氣體產生的最佳方法。

官府對於違法的考量,明顯的在鑽技術上的漏洞,而不顧居民的健康與安全。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很明顯的心態。其實,台灣的民眾的確有意識到環保的重要,要你買專用垃圾袋就買專用垃圾袋,要你先做垃圾分類就先做好分類,要垃圾不落地你就得乖乖的提著垃圾恭候垃圾車的到來,所以才有這麼高的配合度。但是法令是官府訂的,一切依官府的認知而執行,也沒料到台北市環保局似乎默許了些特權又忘了人民的福祉。

2003年1月27日 星期一

民眾對公害裁決的無奈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原文亦發表於台灣立報。

民眾在面對各種公害,最直接的就是訴諸於環保署的檢舉專線,寄望我國最高環境保護的行政機構能夠替我們解決問題。一般來說,事涉民間排放的污染及造成的公害,大都能得到比較滿意的解決;但是事涉公部門所造成的公害,往往是拖延時日,延宕而無法解決。

桃園縣平鎮市民鍾延明,因平鎮市公所在其住家不到100公尺處違法設置垃圾場及小型焚化爐,且在該處貯存由桃園南區焚化爐焚化垃圾送回的灰渣和飛灰,造成污染侵害其生計和生存;經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於89年裁決確定,該場址違法且其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損害到鍾延明一家,而判決平鎮市公所應付鍾家損害賠償。且該案亦經監察院調查,公告違法和污染公害的事實存在。且環保署稽查大隊亦多次檢查,發現違規事項予以告發。

該案雖經各級機關調查、告發,至今違法及公害事實依然存在,而受害者雖經環保署公害糾紛委員會裁決,至今仍無法獲得賠償,以遷離該處。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各機構都已調查清楚,判定違法及公害的事實;而最高主管機關也作出行政判決,何以行政單位仍不以公權力替老百姓解決此項有關生計和生命的問題?而且更奇怪的事是,被處分的是地方環保單位,直屬於環保署的業務管轄範圍。行政院所標榜的是「綠色執行,行政革新」,且大力推動相關計畫;而竟然環境保護的最高行政機構環保署的公權力,都無法貫徹到直屬的地方行政業務單位,如何能做到環境保護,保障民眾的環境權和生存權?那麼更遑論伸張公權力了。且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之設置,是要以專業裁決來代替司法判決。而今對所屬的地方行政單位的裁決,下級單位不服而以司法程序來延宕處理,不僅環保署束手無策,而民眾更是無奈且繼續受害,這又如何叫民眾信服?而人民又如何相信「綠色執行,行政革新」不是口號?

長久以來公權力不彰,行政效率低落,而造成民怨由來已久。民眾原寄望新政府能有新做為,徹底改造過去幾十年來的弊病,重振公權力與行政效率。其實最實在的就是如何維護人民的生存權和環境權,讓民眾確實感受到公權力的伸張。我們呼籲新政府若要取得民眾的信任,不應只是口號叫的震天價響,而忽略去解決民眾切身的問題。我們期望在過了政權輪替的陣痛期後,新政府應展現和過去政權不同的氣象,以掃除過去人民對政府機構的不信任及負面觀感。

2003年1月23日 星期四

重視美濃小型焚化爐的效應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美濃小型焚化爐之設置係以1997年11月環保署公佈的「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劃」為依據,當時以「購買15處日總處理量350公噸民有民營小型焚化爐服務」來處理有垃圾危機的鄉鎮。先前美濃在目前焚化爐相同地點申請設置掩埋場被駁回,而轉向此計畫設置小型焚化爐以處理該鎮垃圾。在日友公司1999年3月的申請計劃書中說明「目前美濃每日一般廢棄物產量平均約為50噸,在設計時因考量焚化爐需停爐維修及必要時可支援處理附近其他鄉鎮一般垃圾,故提高焚化爐每日處理量為100噸」。該小型焚化爐運轉至今爭議不斷,最重要者在於設置的目的是處理美濃鎮的垃圾,那麼就應該不得處理其他類的廢棄物;而縣政府竟許可該焚化爐處理事業廢棄物,其理由竟然是美濃垃圾不足以滿足該焚化爐的處理量,顯然有違設立的目的;而美濃民眾更發現該焚化爐處理遠從新店過去的染料廢棄物(應屬有害廢棄物)。

再者,廠址區位一直是我國大小型焚化爐設置時的問題所在。有污染之疑的設施,尤其是焚化爐的設置應避開環境和生態敏感的地區,也就是保護區與保育區。美濃位於大高雄地區的水源區,且該廠址位於高屏溪上游行水區內,先前鎮公所申請設置掩埋場時就因行水區而被打回票,何以焚化爐就沒問題?目前該行政責任已進入司法程序,可是又過了2年,問題仍未解決。讓我們老百姓在生命受到威脅時,依賴司法保障的信心大為動搖。

環保署長郝龍斌於2001年5月5日和高雄地區環保團體餐敘時承諾:一旦該廠戴奧辛超過標準0.5奈克,即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及停爐處分。經環保署檢測該廠的戴奧辛濃度為15.5 – 57 奈克,也就是為環保署公告的標準0.1奈克的155 – 570倍。而環保署在2001年11月22日交流座談會的紀錄裡答覆「美濃焚化爐繼續運作之先決條件為其排放必須符合環保標準,只要有排放標準超過本署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必定要求其停工改善。」環保署明知道該廠排放不合格的事實,竟視若無睹,任其繼續營運,難道友什麼隱情嗎?我國最高環境保護官員和機構的保證和說法,似乎不足以保障我們老百姓免於受污染的危害。

該小型焚化爐除了煙道排放已經污染了該地區足足3年,再加上其飛灰處理草率,我們無法想像有多少農產品和水源受到污染?更不知有多少民眾的健康受到威脅或傷害?

該是保護民眾免受污染之害的國家最高單位,竟然這麼小小的案例都無法有效處理,任由民眾侵淫在高濃度的戴奧辛和其他有害物質下長達3年,我們還能寄望政府什麼?我們呼籲執政者不要忽略民眾的怨氣,當體制內無法解決人民的問題時,就會發展成體制外強烈的抗爭,而這種情形也就是過去所說的「官逼民反」。我們不願看到這種因政府官員的顢頇而造成民心的向背,請政府官員三思。

2003年1月14日 星期二

預警與預防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最近一座位於比利時的焚化爐,被比利時法庭判決最遲須在2002年底前永遠停止運轉,儘管其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08年。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理由是根據預警原則與預防原則,即對於環境與大眾健康有具體危險的活動,不必等到科學上有共識後,再來採取措施;並應採取行動預防可能的環境危害,而不是等到危害發生後,再來補救。

自1977年即已開始運轉的這座小型焚化爐,已被證明其排放的戴奧辛等污染物與癌症等健康問題的關聯性。其調查記錄顯示,當地年齡2-9歲的男孩中,10位中有9位有一種以上的健康問題,包括呼吸不順、支氣管感染、氣喘、過敏等症狀;另外他們在145位居民中發現了33個癌症患者,平均每4.4人就有一人得癌;而這33名癌症患者中有29位於過去10年得癌。

在大部分的焚化爐之運轉期間均未超過10年的台灣,焚化爐週遭居民也逐漸開始抱怨焚化爐對其健康問題的影響。如北投焚化爐與美濃焚化爐,其週遭居民的小孩許多都有氣管上的問題(氣喘)與過敏等症狀;另外,也有人指出,根據保險公司的統計,士林北投區的癌症死亡率相當高。而美濃焚化爐更是被官方驗出其戴奧辛排放量超出今年1月才生效的管制標準的570倍,然而由於檢驗當時法律還未生效,因此儘管已有具體的危險證據,官方卻推說無法可以令其關廠。

儘管國內外都有相當的證據證明焚化爐的潛在危險性,然而環保署最常掛在嘴上的,卻是我們新建的焚化爐設備較先進,且有全世界管制最嚴格的戴奧辛排放標準。他們天真地以為,只要將排放標準訂得嚴一點,就可掌控焚化爐的所有風險,卻不檢討他們是否有執行能力落實管制,更不檢討是否有其他可能的替代方案來避免可能的環境危害。他們寧可花費大筆預算來將人民的健康置於風險下,卻不願進行詳實的規劃與切實的行動來使廢棄物得到最佳的利用與管理。

另外,我們的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也沒有預警與預防原則的精神。比如在評估焚化爐對週遭環境的影響,用的常是戴奧辛標準排放值;而其更從未認真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以預防可能的風險。環境影響評估只淪為政策推動中的橡皮圖章。雲林縣政府以草率的環境影響評估,硬是要在供應全台水果糧食與中部四縣市飲水的林內,興建焚化爐,即是明證。

預警原則與預防原則,是人類在歷經慘痛的教訓後,所醞釀出來的深刻思考。其現在已是國際公約與環保思潮的重要原則。期盼國內政治人物能夠儘速放下只注重眼前利益的短線思考,謹慎面對所有的開發行為,如此才是國家之福。

2003年1月3日 星期五

台北市第三垃圾掩埋場環評通過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原文亦刊於台灣立報。

極具爭議的台北市第三垃圾掩埋場,在台北市長選後的慶祝行情中插上一腳,於12月18日在台北市環保局舉行的環境影響評估會議中,和市立體育場(小巨蛋)工程變更設計補充說明、東胡山區聯外道路環評計劃等一起通過。選前因市長選舉的考量,市府宣稱第三垃圾場興建計劃緩議;當然不是不建,而是政治考量,避避風頭。果然正如我們預料的,在選後馬英九勝選的話,定會快馬加鞭地定案。果不期然,甚至超出我們的預料,在選後短短的不到2週,就如排練好的戲碼而上演通過了。

記得在宣佈緩議前的最後一次有民間推薦的環評委員參與的環評會議中,我們提出「第三垃圾掩埋場是垃圾掩埋場?亦或是灰渣掩埋場?」。台北市政府在「台北市第三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中,說明開發行為的目的為「……針對焚化後剩餘的灰渣,不可燃垃圾及溝泥等廢棄物……最終仍需以衛生掩埋方式處理…..因此積極闢建新的第三座垃圾衛生掩埋場以及時接替山豬窟已成為當務之急。」因此很明顯的第三垃圾掩埋場主要是「衛生掩埋區將以填埋焚化廠產生之焚化底灰及飛灰固化物為主」。

依據《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1999年5月修改的《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加入「飛灰及底灰混合,用於具二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屬再利用行為。」,再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在1994年判決,焚化灰渣應適用於RCRA Subtitle C, 也就是以有害廢棄物之認定。」(環境荷爾蒙管制,陳永仁,頁144),而按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及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來看,既然飛灰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而底灰也應列入。那麼依據第三垃圾掩埋場主要的目的是掩埋「焚化後剩餘的灰渣」,且台北市政府在《2010零掩埋權回收─民國九九許市民環保願》說帖的「策略六:不可回收物(含溝泥、污泥)焚化回收熱能」,那麼第三垃圾掩埋場並非一般的垃圾掩埋場,而是道地的灰渣掩埋場,而目前的底灰實際上並非官方所說的不具有害成分的一般廢棄物,且飛灰未固化前絕對是有害廢棄物,固化後也不盡然就成為一般廢棄物。因此為保護環境生態和民眾的健康,我們要求第三垃圾掩埋場應改名為「灰渣掩埋場」,不得以垃圾掩埋場之名為掩護,而應以灰渣掩埋場的標準重審環評,以昭公信。

2002年12月23日 星期一

到底誰是幕後推手?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助理研究員﹞。原文亦刊於台灣立報。

在焚化爐已經過多,且焚化爐預定地附近民眾也意識到焚化爐可能帶來的危害及可以選擇其他比焚化更好的垃圾處理方案下,近來民間掀起一陣反焚化爐熱潮。然而一個令人憂心的現象卻悄然浮現,那就是環保署與各相關縣市政府對推動焚化爐興建反而有加速的趨勢。如林內焚化廠在當地爭議不斷的情況下,於日前(12/3)動工,並引發流血衝突;苗栗縣政府也打算在近日與得標商簽約,不顧當地民眾的反對。

這種現象卻也不是近日才有,去年當彰北焚化爐興建案遭遇到強大的反對力量時,即將卸任的彰化縣長阮剛猛卻急著與廠商簽約,要不是新任縣長翁金珠上任後立即宣布停建,否則我們納稅人可能又要花一筆冤枉錢了。

到底簽約對於負責籌錢買單的縣市政府有什麼好處呢?其實一點好處都沒有。首先,該合約規定,若該焚化廠在興建營運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遭遇民眾之抗爭時,縣市政府應負責協調民意、排除抗爭。所以因為環評過程草率,選址有問題而遭遇民眾抗爭的焚化廠興建案,在簽約前廠商與縣市政府雙方都負有與民眾溝通協調、提出令民眾信服的解決方案的責任,在簽約後縣市政府卻必須一肩扛起。

其次,若縣市政府簽約後發現其實可以不用蓋(不論是在民眾的指導下或者自己良心發現),而打算終止合約、停建焚化廠,則縣市政府必須賠償廠商尚未攤提之建設費餘額及自移轉日起至營運期間屆滿日止可得預期之操作營運合理利潤,並應負擔所有雙方因本條之移轉所生之費用及稅賦。也就是說,縣市政府不但要償付廠商已經投入的金額,還要賠償廠商在原合約截止日(自營運開始日起20年)前「可能賺得的錢」。因此,在一個民主國家中負責任的決策者,實在不應在未取得大眾共識前輕易與廠商簽此不平等條約。

這樣的不平等條約若是廠商提出的也就罷了,反正廠商都以己利為先。然而,這個圖利廠商的合約卻是源自環保署所草擬的契約範例。環保署推出「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然後利用這個當事人只有廠商與縣市政府的合約將地方政府綁手綁腳,中央政府該負的責任卻推個一乾二淨。而取得合約的廠商更是大贏家,因為在垃圾保證量的條約下,不但保證投資的建廠費用與操作營運費用等成本可以完全回收,又可額外賺取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處理費用,即使中途被解約停止也可以得到比投入資金還多的賠償金。這樣完全站在為廠商利益考量的合約卻由我們中央政府提出,而我們的地方政府爭先恐後地不加修飾地要與廠商簽約,到底誰是這齣荒唐戲劇的幕後推手?

2002年12月10日 星期二

評推動限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措施

作者:劉志堅﹝看守台灣常務理事﹞

環保署於今(91)年7月開始推動「限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政策」,首先從公家單位(註1)開始限用,於92年1月1日起,將開始對民間的百貨公司、連鎖店、及為數頗多的餐飲業等(註2),也限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含保麗龍)措施。這個政策是期待已久、頗有開創的政策,但這個政策及其執行措施,也引起社會很全面的、不同的反應。

不管是環保團體或民間,都對這項政策的推動內容並不滿意。首先,一般認為這政策推出得太遲。在台灣,塑膠用品的使用早知是太氾濫了。台塑公司是亞洲生產塑膠的第二大廠商,塑膠用品已取代了很多木質、竹質、金屬材質用品及產品,最終,這些被用舊、廢棄的物品大多被丟到掩埋場或進入焚化爐。日常生活購物的「購物用塑膠袋」,更是浮濫。據環保署估計,我國消費型的塑膠袋使用量約10.5萬噸,其中做為「購物用塑膠袋」約6.5萬噸,台灣約每年耗用掉200億個塑膠袋。塑膠物質丟到掩埋場後,長年並不腐化,而其中含氯的聚氯乙烯(PVC),在焚化爐焚化過程易於產生戴奧辛,聚苯乙烯(PS)物質因含苯,也易於衍生含苯的毒物。故環保團體或民間,一直認為塑膠中較有毒的PVC、PS,尤應儘速限用或徵收污染費。但此階段的限用政策上,對PVC等並無特別管制行動,也並不知道環保署準備有此行動。

在本次限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措施中,很刻意的排除連鎖便利商店販售的「以商品型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的便當,這些販售的便當一年賣出兩億個以上。若沒有很快地再下一階段,對連鎖便利商店販售的「免洗塑膠餐盒」裝的便當,加以設限,則目前被列入第二階段限制對象的餐飲業、賣便當業者,將必有很大的反彈聲音。

對設限的執行管制細節,尚有一些待認定、澄清及待改進者。如對厚度0.06公釐以上的購物用塑膠袋,仍可使用(但要付費)。因為厚度較厚,且有的改以塑膠質的「環保袋」提供消費者,在消費者仍喜歡「方便」,而商家也樂於提供的情形下,有人預期:塑膠的用量,恐反而更為增加。環保署規定:對於提供較厚的「塑膠袋」,要外加費用,「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到時候如何要求業者做到這一點(如何執法),尚不明瞭,沒使用統一發票的小家業者一直感到困惑。

在推行這一政策的過程,環保署所加強的行動是:不斷的對業者宣導或恫嚇(罰一次60,000元);對各地方縣市的煩瑣考核;以及各種流於型式的宣傳。相對的,應可加強與環保團體、民間團體的溝通、尋求協助,動員民間團體的力量,說服、籲求民眾(普遍的消費者)來配合。要進一步提昇公民的環保意識,而不是只把管制壓力強硬的放在「業者」身上。

期待環保署能很快的調整它目前的政策,及加速下一波的管制行動,包括對源頭的塑膠業製造者如台塑公司、連鎖便利超商的大企業者如統一公司等,加強管制行動,否則恐捨本逐末,及引起另一波的相關業者集體抗爭事件。

註1:第一階段的限制對象包括:所有公家機關、部隊、醫院、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的福利社、福利品購物中心、及於其內營業的商家。

註2:第二階段的限制對象包括: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的餐飲業者。全國被限制對象約有七、八萬家,其中餐飲業佔最多數量,約有六、七萬家。

2002年11月25日 星期一

焚化爐是財政災難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1993年8月19日的華爾街期刊(Wall Street Journal),以頭版、長篇大論式的報導警告美國讀者:垃圾焚化爐是財政災難。原因很簡單,在1980年代,美國許多地方政府與聯邦政府的環保官員一窩蜂地認為掩埋場地將日漸不足,因此群起興建垃圾焚化爐,以處理垃圾產生量的16%為目標。結果由於超估垃圾量,且掩埋場在大型垃圾公司的努力下,反而場地增多,在掩埋處理費用較低的情況下,焚化廠面臨了垃圾量不足的的窘境。由於垃圾焚化廠與地方政府都簽有20年垃圾保證量與保證價格的合約,因此有焚化爐的地方政府不得不以較低的焚化處理費用來吸引其他地區的垃圾,以餵食垃圾不夠的焚化爐。相對的,當地民眾則必須負擔較高的焚化處理費用。如在蒙哥馬利郡,當地需負擔的焚化處理費用為每噸63.5美金,而外地的垃圾僅需41美金。

回到2002年的我國,許多縣市的焚化爐也是面臨垃圾量不足的窘境。然而,在此情況下,仍有縣市堅持還要興建焚化爐,而環保署不予制止,實在令人困惑不已。如台中市已有一座900噸/日的焚化爐,在每日垃圾量僅500餘噸的情況下,還要再蓋一座600噸/日的焚化爐(招標中);而台中縣也有一座900噸/日的焚化爐,已足夠處理其每日1200餘噸的垃圾量之70%以上,卻還要再蓋一座600噸/日的焚化爐(興建中)。而台北縣的三座焚化爐(總處理量3600噸/日)已足夠處理其每日3600餘噸的垃圾量,也還要再蓋一座600噸/日的焚化爐(招標中)。

另外,雖然有些縣市沒有焚化爐,但其鄰近縣市的焚化爐卻垃圾量嚴重不足,以我國的狹小幅員,實在可以共同處理,但環保署卻堅持一縣市一焚化爐,更是令人懷疑我們是不是還處於台灣錢淹腳目的黃金時期?若依照環保署的政策,將來32座焚化爐全部完工營運後,不僅可以100%燒掉我們每日產生的垃圾,尚有20%左右的餘裕,如此即使我們努力去做垃圾減量,我們的焚化處理費用的負擔在20年保證垃圾量的合約下,卻無法減輕。

此時,最大的贏家將是焚化爐廠商,因為在保證垃圾量的合約下,其不但有20年的固定收入來負擔其固定成本與操作成本,且在民眾努力垃圾減量的成果下,將有愈來愈多的餘裕量來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難怪,各大財團對焚化爐趨之若驚。而且,別忘了,環保署還要陸續編列150億元來處理各焚化爐產生的底灰與飛灰,屆時,我們老百姓所需負擔的垃圾處理費用還要增加,而財團們更要笑哈哈了。

2002年11月11日 星期一

不吸水不透氣的台北市

作者:李佳倫﹝看守台灣協會副研究員﹞。本文原刊於台灣日報2002年11月9日民意最前線

台北市的人行道總面積約250萬平方公尺,相當於十座大安公園那麼大。但是在馬英九的主政下,台北市養工處自1999年開始即寬籌年度預算經費辦理全市人行道更新。到今年八月底為止,已有近五座大安公園面積的人行道換成美輪美奐、超厚度、不透水的人工鋪面。近年來,世界各國不斷提倡的生態城市觀念與做法,譬如說,藉著有孔隙的人工鋪面應用在人行道、停車場、低流量的馬路與建築周邊廣場,使雨水可以透過這些孔隙滲透到土壤中,以保護地下水補助及減緩熱島效應。相較之下,台北市的建設完全違反生態城市的理念。

都市化的結果使地表可透水的面積減少,馬路、人行道、停車場與建築物覆蓋在土壤上,使得雨水沒有辦法滲透到地底下去增加土壤的溼度與補助地下水;因此,水文循環受到都市化的干擾。平時不下雨的台北市,因缺少土壤水,又缺少樹木植物,水無法透過植物的蒸散作用回到空氣中去調節氣候;加上台北市位處盆地,空氣對流不佳,使得都市所排出的熱氣,包括冷氣廢熱、汽機車的廢氣等,使台北市的空氣溫度高出鄰近鄉鎮許多,更擴大了都市熱島效應。相反的,透過有孔隙的人工鋪面,可以增加土壤的含水量,可以讓樹木生長的更好,讓都市有更多的綠茵、有更好的視覺美觀,有製造氧氣以供呼吸。傳統的鋪面把表面的雨水更快速的排掉,至於底下大比例的乾土壤也把鄰近較有養分土壤的水吸走,在這樣狀況下,公園的植物雖被保護,卻也活不好。

到了下雨的時候,台北市這些不透水鋪面讓雨水無法進入土壤與地下水層儲存,反而更迅速的流到排水溝與連結管,縮短暴雨到達河川取道的時間,導致暴雨逕流量增加,進而增加河川氾濫的可能性。然而,為了有效的排放雨水,馬市長就任後亦寬列預算,積極辦理排水幹支線的建設與相關措施,總共達644項大小工程。簡而言之,花了錢讓更多的都市地表逕流產生,然後再花更多錢去把地表逕流排到河川,結果是下雨時溪流迅速暴漲;沒下雨時,長久以來深層地下水的補助減少,降低了河水基礎流量,使得都市所產生的家庭污水沒有辦法進一步被河川水稀釋,可能造成更嚴重的河川污染。

不吸水又不透氣的台北市,如何立志成為國際一流都市?面對水災的威脅,台北市的未來如何不是夢?期望在年底的市長大選中,市民能仔細思考,唯有可以提出生態城市政見的市長候選人,才有機會把台北市打造成希望與快樂的城市。

2002年11月6日 星期三

環保署睜眼說瞎話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協會執行長﹞

10月28日100多個民間團體聯合舉行記者會,強力要求立法院刪除或凍結92年環保署與垃圾焚化有關的預算,並要求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立即進行官方與民間版的「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透過全民參與的模式,普查到現在為止「垃圾焚化政策」執行的成效及利弊,尤其是設置的區位、容量、以及焚化後產生的二次公害(目前有些縣市把焚化後的底灰和飛灰由各鄉鎮帶回,自行任意處置,而環保署不聞不問;而所謂的灰渣掩埋場的管制亦形同虛設。),以及其他替代方案的可行性(目前由於環保署偏愛焚化處理,到91年度已編列支出了435億9,476萬5,000元,排擠了其他替代方案的推動,譬如推動廚餘處理僅編列了1億元的經費。);待「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完成後,經社會各界討論議決定案後,交由環保署依結論制定政策確實執行。環保署立即由工程處處長陳聯平回應,指出這是開玩笑的事情,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現有的19座焚化爐已達到九成的焚化量,已經接近飽和,不能再增加量了,如果不再興建新的焚化爐,垃圾問題及壓力還是非常的大。

我們舉雙手贊成環保署決定從2010年開始,所有的生垃圾都不可以直接掩埋。但是,這並不表示這個理由就是繼續興建垃圾焚化爐的尚方寶劍。目前完工運轉的19座花費納稅人血汗錢興建的垃圾焚化爐,環保署所說的已達到九成的焚化量,實際上環保署並未說明到底是燒什麼東西? 按照環保署的統計資料,僅有61.8%的垃圾送進焚化爐處理,剩下的完全是以事業廢棄物來填補,以掩飾環保署決策的錯誤,以及作為繼續耗費民脂民膏興建焚化爐的藉口。環保署在規劃興建36座焚化爐時,所依據的垃圾成長預估是每年成長5%,到2000年時每日垃圾量達33,767公噸,而該年實際的垃圾產生量只不過21,532公噸,且自1998年開始成遞減的趨勢。如果再配合政策的修正,大力推動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及有機物質堆肥化處理等零垃圾政策,把要花費在興建焚化爐的預算,從輸送到外國人和財團的口袋,轉而分配給地方民眾和社區,鼓勵合乎生態循環的垃圾管理替代方案,相信比焚化爐所產生的效益更大,而有不會產生二次公害,杜絕環保署「永續經營焚化政策」而計劃花費150億元處理焚化後產生的底灰和飛灰,這美其名為綠色產業,而可能還會衍生出其他後續污染處理,繼續消耗民眾的血汗納稅錢。

再者,環保署為掩飾已運轉焚化爐的垃圾量不足之窘境,而開放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垃圾焚化爐處理,約佔目前焚化爐處理量的38.2%;造成夾帶有害事業廢棄物進入垃圾焚化爐的缺口,雖然環保署強調加強稽查有害事業廢棄物偷渡,總是未見有查獲的實績,但是北投民眾四次的突擊檢查,都查獲夾帶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資源回收物進焚化爐的違法事證。我國垃圾焚化的實務上,送燃垃圾以爐體設計為混燒式而未做前處理,更把不適燃燒的塑膠(日本把塑膠歸類為不可燃,禁止送進焚化爐焚化。)當做助燃物,再加上成分複雜的事業廢棄物,甚至是有害事業廢棄物,通通丟入垃圾焚化爐焚化,可想而知所造成的污染當然比只燒垃圾時更嚴重。當初環保署在制定焚化政策時,為了力求表現,並未做詳細的規劃,造成區域分配的不均,或爐體設計的不當,以致有些地方焚化爐沒垃圾燒,或是焚化量無法達到設計的容量,造成國家投資的損失。此時,環保署不思檢討焚化政策的成效與利弊,而以其不當決策所造成的錯誤作為非繼續興建焚化爐不可的藉口。

陳聯平指出,環保團體為了反對而反對他沒有意見,他們提出零垃圾政策,環保署也希望能超這個方向發展,但是短時間內是不可能達到了,但是垃圾問題還是要處理。我們確實反對環保署20年來不當的焚化至上的「既定政策」,而不是環保署「為建焚化爐而睜眼說瞎話」。環保署在推動焚化政策時,並未善盡監督和管制的職責;首先在做環境影響評估時,未能確實審查焚化爐產生的底灰和飛灰處置的設施和容量,任由地方政府任意處置,甚至有些縣市把底灰和飛灰按比例由各鄉鎮帶回自行處理,對環境造成嚴重的衝擊。環保署不僅未盡的該盡的職責,有時更是大開方便之門,自我解除武裝;「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然而環保署竟然在1999年5月修改「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於第二十條第二款加入『飛灰及底灰混合,用於具二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屬再利用行為。』環保署主任秘書陳永仁在其大作『環境荷爾蒙管制』第144頁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在1994年判決,焚化灰渣應適用於RCRA Subtitle C, 也就是以有害廢棄物之認定。」足以證明環保署高層並非不知焚化灰渣為何物。按照「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四條第一款)來看,既然飛灰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而底灰也應列入,就不得送進垃圾掩埋場處置。日本在2000年時對其國內300多座灰渣掩埋場作過詳細的調查,發現很多灰渣掩埋場附近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重金屬和戴奧辛嚴重的污染。那麼我國的環保署長期來是在保護我們的環境?亦或是我國環境污染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