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7日 星期日

早該淘汰的PVC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近日環保署宣布將分階段禁用PVC,立刻引來國內PVC生產者台塑、華夏、大洋的抗議。從這裡,我們再次看到台塑等財團唯利是圖的嘴臉,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對他們來說,僅是當有利於己的時候,才會去做,就好比興建醫院,投入廚餘堆肥與有機農業,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救人與環保,而是利字當頭。

PVC是最早使用的塑膠之一,也是五大泛用塑膠之一,生產量僅次於PE(聚乙烯),台灣的PVC產量排名亞洲第三,僅次於中國與日本;而台塑集團則不僅擁有產量排名世界前茅的PVC工廠,其也是因投入PVC事業而崛起成為今日的石化王國。

然而PVC從原料開採到使用、廢棄的整個生命週期,都與毒性物質有關,對環境與人體健康危害甚鉅,許多學者專家、政府、廠商老早就知道,早該限用淘汰,但卻在政府缺乏管制與經濟手段的情況下,而使這種材質製的產品在社會中根深蒂固、盤根錯節。加上塑膠無法由外觀分辨其是那種材質,於是沒有清楚標示的PVC產品遍布各處,不僅妨礙了塑膠的回收,更造成塑膠廢棄處理的危害。(由於PVC相較其他塑膠產品而言,添加了太多的塑化劑,並不容易回收,且回收再製後的品質很容易劣化降級。根據統計,只有1%的PVC製品有被回收。)

塑膠產品有另一種特性,就是不一定非得用哪種材質來製造,因此PVC製品大部分都有其他對環境較友善的替代材質(如PP、PE)可以取代。在此情況下,一個有社會責任的企業,應該主動去淘汰PVC的生產製造,以較好的材質來開發產品。

然而,PVC的危害,台塑集團不是不知,只要問待過VCM(PVC的單體)廠的人,都知道VCM廠中洋溢的古怪味道,可能會致癌,因此要常喝牛奶;另外台塑的汞污泥事件,其實也是為製造PVC的原料氯氣所產生的;而PVC的替代材質,如PP、PE,台塑本身也都有生產;可是,我們卻看到台塑當初在規劃六輕時,依然增設PVC廠;我們看到南亞生產的保鮮膜,同時有PE製與PVC製;顯然,在消費者未了解、未有意識之前,台塑集團本身是不會自行了斷的。我們不禁懷疑,到底台塑等財團有多少有害產品,在民眾不知不覺下,流入市場?PVC只是市面上數萬種化學品中的一種!

最近,在美國環保團體與民眾的強大壓力下,Microsoft已經承諾不再使用PVC作為其產品的包裝;而許多業者,如IKEA、Sony、福特汽車等也不再使用PVC製造產品;PVC的淘汰已漸成為世界潮流,建議台塑等集團,不要再做困獸鬥,早 日擬定PVC廠關廠計畫吧!

也建議消費者,莫輕信業者讒言,更要讓親朋好友來了解認識PVC的危害,一起來淘汰PVC。

2005年3月21日 星期一

以再利用之名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目前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刻正由環保署整併立法,立法方向是要以「資源管理角度」及「零廢棄」的思維來建立新法,新法名稱暫定為「廢棄資源管理法」。檢視環保署所提供的立法研商會會議資料,其文字用語已摒棄以往廢清法的「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的末端管理思維,言必稱「零廢棄」,然而其中仍透露著詭異。

首先,新法將「對任何經廢棄之物質均優先以資源視之,尋求資源化、再利用之管道,其資源再利用價值逐漸遞減,遞減至零時,才視為廢棄物,採取妥善處理之方式,但亦應先經能源回收後,再做最終處置。」這句話雖然定義了再利用與處理處置的先後順序,但問題就在其將「任何」經廢棄之物均優先視為資源,而不是優先思考其危害性及必要性,如此恐將造成許多有害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而將有害物質散佈於環境中。其次,其仍難逃以焚化(即能源回收)作為妥善處理的主要方式,而忽略了其他對環境較友善的物理或化學處理方式。

審視環保署目前對焚化灰渣與一些事業所產生的爐渣的處理態度,即讓人印證了這個懷疑。環保署一直對外宣傳焚化產生的底渣可以在篩分出金屬與未燃物後,再利用於路基級配等用途,飛灰亦可在熔融後再利用,卻不考慮將這些含有許多有害物質的灰渣散佈在環境中的風險。對於灰渣這種有害廢棄物,我們持有的態度應是優先思考如何避免其產生,一時無法避免的話,也要訂定其淘汰時程,並思考如何減少其產生時的毒性與數量,然後才是如何以對環境友善的方式來處理處置之,而不是一味地尋求資源化或再利用的管道。

這種以再利用之名,行棄置之實的作為,亦可由現行法規對再利用(或再生利用)的定義看出。根據經濟部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再利用的定義為供作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等的用途行為。這些用途中不乏會造成廢棄物與環境介質直接接觸的行為,卻未禁止有害廢棄物及那些會產生或使用毒性物質的製程之廢棄物在這方面的應用。這其中甚至有些用途(如新生地、填土地)與掩埋無異,這也難怪之前有些廠商急著要把爐渣定義為再生資源,如此雖然一樣是掩埋,卻不用付出掩埋的成本。

對於這些存在於現行體制的漏洞,尤其是對那些由製造過程產生的廢棄物之管理,環保署於新法中應以更嚴謹的態度來補足加強。另外,不論是再利用或者是處理處置,其管制方式(流向追蹤、稽查考核)應該同樣嚴謹,而不是再利用者就可以放寬,如此才可迫使廠商真正走向清潔生產之路。

2005年3月14日 星期一

為虎做倀的公僕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身為環保團體的一員,有時會接到民眾的陳情電話。他們的抱怨,無外乎是空污、水污與噪音等等污染問題。而之所以會找上民間團體,是因為無法由公部門獲得有效解決。他們說,他們有向環保機關檢舉,但稽查人員常常是珊珊來遲,或者來的時候,污染現象就已停止,彷彿有通風報信一般,卻苦無證據。

污染,是一種傷害行為,因此刻意的污染排放,形同謀財害命,更是不應容忍。然而,部分的環保官員,卻常常對此視而不見,甚至刻意袒護。可憐的是那些求助無門的小老百姓,有錢納稅養一群人去通風報信,卻無能求取證據!

2002年底,我們接觸到一件已拖延二十年的公害事件。這次污染行為人不是民間企業,而是公家機關的平鎮市公所。污染緣由是其租用農地的非法掩埋場操作不善,垃圾露天堆置,並常因攪動而臭味四溢;更可怕的是,其把從桃南焚化廠攤提回來的灰渣堆積成山,造成有毒的微粒四處飛揚,危害人體健康甚鉅。

該案後經公害糾紛處理程序,於近日裁決下來。檢閱裁決書內容,這才發現上述嚴重污染事實,從2002年至2004年期間,僅遭到桃園環保局3次、環保署4次的罰款,其中除了一次以水污法罰款12萬元、另一次以空污法罰款5千元外,其餘的罰款金額均不到5千元,且其中有3次僅1,200元,相當於一般民眾因輕微交通違規所遭受的罰款。

這幾次不到5千元的罰款所依據的罰則,是援引廢清法第50條,是針對類似隨地大小便、以及鄉鎮公所清除處理垃圾未符合中央所訂標準時的污染行為,罰款金額從1,200元至6,000元。從此罰款金額可知,這罰則是針對輕微的污染行為,對於上述嚴重污染行為卻只援引此罰則,顯有不當;即使只援引此條款,對平鎮市公所這樣一個公家機關而言,6,000元已是不痛不癢,為何才罰他們最低的金額1,200元?這也難怪平鎮市公所與其他許多污染行為者,長期以來可以如此胡作非為,因為他們寧可受罰而不願有所改善。這些為虎作倀的部分環保官員,可說已成為污染的共犯結構。

在今年初,由世界經濟論壇所發表的環境永續性指數排行評比中,發現我國雖然有良好的社會與機構的能力,但是環境品質卻排名全球倒數,究其中緣由,實乃部分公務人員心態偏差,社會價值觀錯亂所致。在此建議環保署除須針對上述平鎮市公所一案中之稽查單位進行檢討外,亦須將這些民眾檢舉案件的檢舉內容(包括檢舉時間)、調查事實(包括到場時間)、處理結果(如罰款金額、限期改善期限、援引罰責)等資訊上網公開,以受公評。同時應建立機制,讓民眾來評比案件處理的滿意度,以淘汰不適任的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