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淺談廢塑膠熱熔再生的污染(完整版)

作者: 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秘書長)
資源回收可算是環保署這十年來最得意的政績,資源回收率從十年前的不到10%,上升到目前的40%以上,環視全球各國,成績算是亮眼。這當然也要歸功於大多數民眾都能配合垃圾減量與分類,以及眾多投入收集、細分類與處理的民眾與業者。不過,除了把資源回收當作公益事業而投入的團體與個人外,從事回收與處理的業者,大多仍是為了生計且在經濟或技術層面處於弱勢者,若未能好好管理與輔導,其過程中所衍生的污染與噪音,將使得這個原本對社會有益的事業成為環境殺手;三、四十年前台南灣裡的廢五金回收所造成的戴奧辛與重金屬污染,殷鑑不遠。
以廢塑膠為例,去年國內有一篇發表於《化學界》(Chemosphere)的研究報告指出,不論是廢PE/PP或廢PVC塑膠的熱熔處理工廠,都會產生嚴重異味,且其所有檢測對象的工廠下風周界處之異味,均超過環保署標準的2-5倍。而異味中的污染物質,若是處理廢PE/PP者,以甲苯、乙苯、4-甲基-2-戊酮、甲基丙基酸甲酯、丙烯醛等揮發性有機物為主,另外還能測得一些多環芳香烴,且其廠內濃度是周界濃度的20倍;若是處理廢PVC者,則可測得氯乙烯、氯仿、三氯乙烯等16種可怕的有機氯化物。
這也難怪有民眾一直對這些廢塑膠處理工廠抱怨連連。或許有人會質疑,我國的四合一回收制度不是要求這些處理商要符合設施標準方予以補貼嗎?然而四合一回收制度下的處理商,只是將廢塑膠產品破碎,然後交由這些則是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在運作的廢塑膠熱熔處理業者,而經濟部對廢塑膠的再利用管理方式則只是要求這些再利用機構必須要領有工廠登記證,對其處理設施完全沒有訂定標準;另外環保署空污法雖有公告這些業者須申請空污操作許可證,但顯然沒有發揮作用。
根據該篇研究報告,大多數業者僅有使用濾網,因此未能去除這些氣狀污染物與臭味。而根據我們的瞭解,桃園有一家業者因屢屢受到附近民眾檢舉,而接受縣府介紹的技術服務團輔導改善,結果花了兩百萬裝了一個小型水洗塔,但附近民眾卻受不了打電話來告訴我們,「沒有用,更臭!」原因在於這些是揮發性有機物,大多不太溶於水,這是非常基本的化學常識,水洗塔頂多只可去除附著於懸浮微粒上或具部分水溶性的少數有機物。真令人難以相信這改善方案是出自公部門介紹、且以學者為主的技術服務團,也完全不知該業者如何取得空污的操作許可證,縣環保局的審查能力也有待加強。
在業者與地方政府能力皆不足的情形下,該是主要為化工與環工背景的經濟部及環保署,好好訂定標準,讓業者與地方政府有所依循的時候了。此外,常見政府對大企業毫不手軟地給予補貼,對這些真正需要輔導、且是社會真正需要的中小型業者卻不聞不問,也令人難平。經濟部與環保署除應協助這些業者改善污染防制設施外,並應協助他們遷移到工業區或已經飽和封閉復育中且地處偏僻的掩埋場址,畢竟空污或可改善,擾人的噪音卻較難避免。
當然,輔導這些業者所需經費,請向廢塑膠產品的責任業者徵收,讓濫用塑膠而造成社會必須忙碌於廢塑膠回收工作的責任業者來付費,讓這些責任業者的責任延伸到這些真正讓廢塑膠再生的處理業者(如此才能讓這些外部成本內部化在產品價格中),方是正軌。
至於整個生命週期都有危害且危害均不可小覤的PVC材質,則請儘速淘汰,莫讓從事廢塑膠熱熔再生的業者、勞工及附近居民們有接觸有機氯化物的機會吧!
參考資料:Tsai, C.-J., et al., (2009).The pollution characteristics of odor, volatile organochlorinated compounds and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emitted from plastic waste recycling plants. Chemosphere 74: 1104–1110

陳鴻源、彭秀春、董仲舒

作者: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馬面」選前夜的一顆子彈,意外扯出國民黨陳鴻源副議長的龐大資產,光是在他名下的土地就高達四百六十五筆,還有十六筆建物。據報導,這些不動產大抵皆是座落於大台北都會區,其中更有許多是位處在台北市大安、文山及內湖精華地段,由此可見陳鴻源副議長的財力實在是非常雄厚,將其稱為「大地主」應該是不為過。
彭秀春何許人也?她是苗栗竹南大埔的居民,她和先生一起在大埔經營一間面積僅有八坪大的西藥房,大埔事件之後,縱然吳敦義院長承諾「建物保留、農地集中」,但由於她沒有農地,僅擁有的西藥房又是位於二條馬路的截角,致使建築物很有可能仍會被徵收,除了房屋要被拆除外,八坪大的基地將僅能保留○‧三坪,吳院長給她的承諾極有可能會跳票。她現在幾乎是天天以淚洗臉,極度的憂慮。
  至於董仲舒則是中國西漢時期的思想家,西漢初期雖有文景之治,但是許多官員、商人及地主大肆兼併土地,使得土地所有權大為集中,土地僅為少數人擁有。他指出那時的情況為「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他對於富有一方的形容為「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至於貧窮者則是「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貧暴之利,刑戮妄加,民愁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他因此建議漢武帝「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寨兼并之路」,所謂名田即占田也,此為重要的限田之議。武帝採用之,下令「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貸」。這為繼孟子之後,中國土地改革第一聲。
 土地所有權集中向來為嚴重社會問題,為了防止私人壟斷土地,土地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一條皆有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之限制。法條規定已經建築及尚未建築土地,其合併面積最高額約為六一‧四四公畝(一八五八‧五六坪),其中尚未建築之土地,最高額上限為十公畝(三○二‧五坪)。假設陳鴻源所擁有的土地皆為已經建築土地、每筆土地的面積約為四十五坪,那麼依據法律最高限額的規定,他約能夠擁有四十一筆的土地,但是實際上,他卻是擁有四百六十五筆,是法律規定的十一倍。
  土地投機炒作已成為政府及政治人物的聚寶盆,陳鴻源能夠「非法」的擁有四百六十五筆土地,彭秀春卻要「合法」的被剝奪僅有的八坪大土地,這是個什麼樣的社會?其實我們社會中尚且有千千萬萬個彭秀春,他們根本無法擁有土地及房屋。陳鴻源的土地及彭秀春的西藥房,是「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現代版本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為無櫻花鉤吻的台灣鮭正名

作者:郭金泉(國立海洋大學教授)、何宣慶(屏東海生館助理研究員)
台灣鮭,或許最為人熟知的名字是櫻花鉤吻鮭,雖然我們視之為國寶魚,但牠的中文俗名以及過去的英文學名,均無法正確表現牠的特徵,是美中不足之事。命名或許一般人看來是小事,但對於講求實證的科學,卻是不能馬虎之事,因此筆者何、郭二人今年聯名向國際動物命名委員會(簡稱ICZN)申請確認台灣鮭的有效學名。目前已獲得接受,結果將刊登在2010年12月份Bulletin of Zoological Nomenclature期刊。
整個故事起源於日本研究者青木 赳雄在1917年首先以日文報導在台灣發現一種新鮭魚,但沒命名。大島 正滿於1919年除了以日文在台灣農事報上將其命名為梨山鮭(Salmo saramao),同年也以英文在美國費城自然科學院期刊,和他的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喬丹(Jordan)共同發表,但卻命名為台灣鮭(Salmo formosanus)。依照動物命名規約規定,梨山鮭因發表在先,所以應該是有效名;而台灣鮭是無效名。可是,往後的學術報告卻都使用台灣鮭這學名,梨山鮭這個學名反而被人遺忘。
此外,日本學者認為台灣鮭和日本櫻鮭(或櫻鱒)同種,或只是日本櫻鮭下的一個特殊的南方地方族群。包含台灣在內,有更多的學者認為台灣鮭僅是日本櫻鮭的亞種,而非有效物種。但近期據我們及一位日本學者研究的結果,則傾向認為台灣鮭是一個獨立的物種,不是日本櫻鮭的亞種。
然而因為梨山鮭的有效性尚未被否定,而台灣鮭的學名之種名(formosanus)又是當前台灣政府有關單位以及國際上發表所使用的有效名稱,因此筆者兩人除針對台灣鮭過去的研究歷史進行客觀的闡述外,更引用國際動物命名規約的第78.1, 78.4.2以及82.2.1等法條,建議ICZN使用其絕對權利,將梨山鮭列為台灣鮭的次同物異名。ICZN在經過四個月的審慎評估,在所有審查者一致同意下,無條件接受了這個申請案。
國際動物命名委員會是個相當嚴謹的組織,其所屬國際動物命名規約對於動物命名學有相當完整且仔細的規範,等同於是動物命名學的六法全書,所有有爭議或疑慮的學名,都可以遞送申請案來申請,該組織也會將結果發表在所屬的刊物Bulletin of Zoological Nomenclature。此次的申請案除有助於確認台灣鮭的學名,也一併解決這個長久以來的懸案。
台灣鮭原本是洄游性魚類,往返於海水與淡水之間,生活史發展出殘留淡水與降海兩種類型。殘留型原本就不降海,終生滯留淡水河川,雄魚會幼形成熟,所以吻部沒有發展出吸引雌性或爭地盤的雄性二次性徵;而降海型台灣鮭因長時間被陸封於淡水,成熟雄魚也逐漸喪失一般降海型太平洋鮭魚明顯的勾鼻(鉤吻)第二性別特徵。另外,經過近百年來日本及台灣研究者的綿密調查,台灣鮭成熟時,牠們身上也沒有出現所謂的婚姻色(粉紅色櫻花斑),所以櫻花鉤吻鮭這個俗名有誤導一般大眾之虞,因此建議以台灣鮭魚為中文的官方正式稱呼是最適當的,台灣鮭魚的學名則是Oncorhynchus formosanus

談環評的制度機能與運作條件

作者: 戴秀雄(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
近日新聞之中最令人有迅雷不及掩耳感覺的,大概就屬蘇花改的環評通過了。
嚴格地說,蘇花改環評通過在近日的社會氛圍中,似乎一點也不讓人意外,那為何這件事會讓人覺得有種迅雷不及掩耳的錯愕感呢?照說蘇花高、蘇花改闢建的爭議並非最近才出現的議題,而是一個已經爭執多年而一直無法通過環評的案子,而一個環評案能遷延這麼久,不就是因為在南澳、和平山區進行道路開發的爭議性太大,而這樣的案子卻在蘇花公路因為豪雨成災,造成慘重生命損失後,迅速地突然通過了。
這個現象突顯出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那就是蘇花改路線所須經過的南澳、和平山區整體客觀條件未變動情況下,為何先前開發是有爭議的,以致環評遷延數年不決,而今卻立刻可以放行;這表示著,既然客觀環境條件沒有改變,那便指示變的是環評審查。而這正足以發人深省,去想想究竟環評制度是為了甚麼樣的功能而存在。
環評制度的出現與存在,自始即是為了預防人類運用環境資源以滿足生活需求之際,對環境做出不必要的破壞,因而環評制度固然事實上具有阻止開發的效果,其實這個制度的核心卻是放在如何將開發與環境的保護適度地平衡。更重要的是,透過動手施工之前先分析、討論的程序設計,可以有效避免實際動工造成破壞之後難以補救。換句話來講,環評除了為了預防錯誤投資以及社會付出不必要成本外,同時也在於要開發者自始將環境成本納入考量。
另一方面,由於實施環評,開發地區的環境資料可以被有系統蒐集,並可讓規劃資訊公開透明,如此一則可以避免黑箱作業或是僅聽從一方之言,次則使開發案內容及審查的公正性二者皆可受到公評。
此外,環評還有一重要功能,就是讓開發案替代選項出現並且被一同納入考量,以避免零和性的爭執,進而可以達到平衡開發與環境的保護,把不必要的破壞去除。綜合上述,其實環評在制度性格上並不是純對抗性的拒絕開發,而是一種追求合理的行政工具,嘗試透過這個程序尋求平衡的妥協。然而,要環評運作達到這個目標,須要多方的配合;擺開環評決議的法律效力姑且不談,最起碼,環評程序的運作必須客觀獨立,貫徹程序法上之雙方武器平等原則與資訊的透明、公開,強化民眾參與,使民間團體及環保團體得以有效參與環評程序。而這些正是環評要能運作良好的基本條件。
對比台灣環評制度曝露出來的問題,可以明顯看出開發案與環評地區整體資訊不夠透明公開,而且欠缺基礎調查資料可供比對;環評會議之組成官方代表比例過高,而民間專家學者委員之提名權也掌握在官方手中,因而當涉及官方政策性推動的案件或是官方自己要做的開發案時,這樣的審查機制與組織設計根本上欠缺應有的獨立與超然性,更甚者,若是開發案的申請者就是事業主管機關自己時,事業主管機關的代表雖然依法不能參與表決,卻可以全程出席參與討論、影響決議,而此時民間團體卻是根本不得其門而入,在程序上的機會平等與武器平等可說是蕩然無存;而身為環評會議主席的環保署長,在會前就已經公開表示特定案件通過的態度,就一個追求公正客觀的程序而言,這不是未審先判,早就失去中立客觀的立場嗎?再就蘇花改環評的個案來看,這個環評案可曾認真討論過其他選項,例如擴大鐵路運輸的規模,再不然好歹也要有充分的資料、數據用來說服大眾,蘇花之間真的無法考量公路以外的其他選項。
環評制度發展至今,運用於許多國家,正是因為它作為預防與平衡發展的機制是如此地必要,但是在台灣如此明顯地被扭曲與踐踏成徒具空殼的程序,而無法發揮出它應有的功能,固然當年制度設計未盡人意外,政府機關恣意扭曲環評的精神為開發行為護航恐怕才是致命之處。
反過來想,環境資源的保護長期被認為與個人不切身,加上相關資訊不夠充分、透明,因此在面對與經濟開發有所齟齬的是時候,往往被當成擋路石頭予以忽略或是欲去之而後快,或許這正是環評以及環保運動在台灣的悲慘命運,因為它們面對的、影響到的,往往是人直接可以獲得的利益。也許,從長遠來看,有一天當國民可以打從心裡認知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願意將環境成本納入考量,環評制度大概不會被操作成現在這般田地。短時間裡,也許該好好想想的是,台灣的環評制度該怎麼改,好讓它可以擁有運作良好的條件。
編註:這篇文章在立報登出後,環保署在回應文章中,似乎頗不以為然。在此除呼籲環保署心平氣和看待批評外,也再稍微回應如下:官方代表三分之一表面看來是不高,但是官方的實質影響力可輕易超過三分之一;環保署雖然說遴選作業公開、透明,但環保署可透過遴選委員會的任命,而影響人選。另外,環保署認為有專家會議以及讓民眾在審查時可以登記發言,非「不能得其門而入」,但是若是民眾的意見沒有被實質的討論與處理,若是專家會議其實也沒有真正釐清問題時,那這就只是徒具形式而已(當然不是每個案子都這樣,而是當官方已有既定立場時)。而且,專家會議並不是很好的公民參與形式,其實民眾參與的權力被削弱了,民眾只能在會議起頭時發個言,不能直接參與討論;而環保署也將專家會議定義為只討論技術方面的問題,而環評案子裡牽涉的更多是價值的問題,是發展方向的問題,是討論替代方案以尋求發展與環保雙贏的問題,這難道不需要更多的公民參與以取得共識嗎?可是當專家會議結束,送到專家小組審查時,民眾在這方面的討論機會真的是很有限。當然,環保署的環評審查有法律要求的時間壓力,但這也反映出環評制度確實如本文所言,有需要很大的改進之處。

環境與經濟是那麼的同一回事

作者:金心(看守台灣協會 會員)
據報導,英國研究指出,全球碳排放量於2009年稍降後(估計達84億公噸碳,約合308億公噸二氧化碳排放),今年恐將再創新高,全球排放量增加率將超過3%。在2009年的碳排放量增加率約為1.3%,其基本原因為2009年全球金融風暴帶來的經濟衰退影響,到2010年情況好轉;尤其中國與印度,即使在2009年的碳排放增加率仍高達8%、6.2%。這些成長,將吃掉(抵銷)已發展國家的減碳努力。
整個看起來,環境與經濟是那麼的同一回事,僅管有那麼多的協議/議定書、綠色科技、綠色能源、綠色採購、「節能減碳口號」措施等。經濟一直成長,碳排放就一直增加;所謂的「能源使用與經濟發展脫勾」、「每年降低能源密度、提高能源效率多少」云云的效果,看起來是緩不濟急、效果不大,只是政治人物的口號囈語,只是國際間減碳協議的推託籌碼。因為發展中國家仍一直在發展其經濟;而就我國內來看,政府的施政政策仍是強調促進經濟成長,當政者的主軸作法仍是強化公共建設、投資,因此能源用量仍持續成長。看起來,唯一可以減少碳排放的作法,就是「經濟衰退」,方可使得化石能源消耗量減少。
經濟體系的運作,就是在自由市場下,讓個人或企業追求最大的利潤;雖然說,也促成資源的有效利用。但是,經濟運作下的「環境」是假設「資源」供給是無限的,且生產量常是不足的。但是,今天的經濟系統運作,卻常是生產量供應太大了,常見工廠生產的東西還沒上市場,就已成過時產品(視同廢棄物),路旁街角廉價品一堆。常見市場上所供應,已經不是應乎「需求」,而是提供為「慾求」及「炫耀」了。
經濟學家或經濟投資者,充份利用現代科技(如網路、股市、快速大量的運輸工具、財稅銀保體系)及全球化體系(去除國與國間的障礙,如WTO所推動的全球貿易自由化、如貨幣流通政策),帶動生產、促進經濟,但地球環境就遭殃了。
由於目前生產體系(工廠)的巨大生產能力,尤其在中國,雖使各地的消費者受益,但由工廠生產出來的產品到成為廢棄物的速度很快,加上不斷、大量的開採能資源、不斷大量的排出二氧化碳及廢污物,而地球的資源有限、含納廢污的涵容量也有限。(中國人是非常經濟的動物,為追求財富、經濟利益,非常勤快認真,也非常聰明努力。中國的領導政府雖是共產黨的,事實上是非常極權、求利及有效率的。)在全球經濟體系的全速運轉下,地球環境正如急馳撞牆的汽車,離撞毀的時刻只剩瞬間。
目前,地球溫度降不下來,天災頻仍;窮國、窮人已先受其害。
經濟系統必須改變,人民的消費習性必須改變,生活的態度及方式必須改變。除了自發性的、倚賴宗教鼓動的等等之外,更重要的是當局政府的施政政策須能卓越、智慧的帶領與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