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3日 星期一

到底誰是幕後推手?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助理研究員﹞。原文亦刊於台灣立報。

在焚化爐已經過多,且焚化爐預定地附近民眾也意識到焚化爐可能帶來的危害及可以選擇其他比焚化更好的垃圾處理方案下,近來民間掀起一陣反焚化爐熱潮。然而一個令人憂心的現象卻悄然浮現,那就是環保署與各相關縣市政府對推動焚化爐興建反而有加速的趨勢。如林內焚化廠在當地爭議不斷的情況下,於日前(12/3)動工,並引發流血衝突;苗栗縣政府也打算在近日與得標商簽約,不顧當地民眾的反對。

這種現象卻也不是近日才有,去年當彰北焚化爐興建案遭遇到強大的反對力量時,即將卸任的彰化縣長阮剛猛卻急著與廠商簽約,要不是新任縣長翁金珠上任後立即宣布停建,否則我們納稅人可能又要花一筆冤枉錢了。

到底簽約對於負責籌錢買單的縣市政府有什麼好處呢?其實一點好處都沒有。首先,該合約規定,若該焚化廠在興建營運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遭遇民眾之抗爭時,縣市政府應負責協調民意、排除抗爭。所以因為環評過程草率,選址有問題而遭遇民眾抗爭的焚化廠興建案,在簽約前廠商與縣市政府雙方都負有與民眾溝通協調、提出令民眾信服的解決方案的責任,在簽約後縣市政府卻必須一肩扛起。

其次,若縣市政府簽約後發現其實可以不用蓋(不論是在民眾的指導下或者自己良心發現),而打算終止合約、停建焚化廠,則縣市政府必須賠償廠商尚未攤提之建設費餘額及自移轉日起至營運期間屆滿日止可得預期之操作營運合理利潤,並應負擔所有雙方因本條之移轉所生之費用及稅賦。也就是說,縣市政府不但要償付廠商已經投入的金額,還要賠償廠商在原合約截止日(自營運開始日起20年)前「可能賺得的錢」。因此,在一個民主國家中負責任的決策者,實在不應在未取得大眾共識前輕易與廠商簽此不平等條約。

這樣的不平等條約若是廠商提出的也就罷了,反正廠商都以己利為先。然而,這個圖利廠商的合約卻是源自環保署所草擬的契約範例。環保署推出「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然後利用這個當事人只有廠商與縣市政府的合約將地方政府綁手綁腳,中央政府該負的責任卻推個一乾二淨。而取得合約的廠商更是大贏家,因為在垃圾保證量的條約下,不但保證投資的建廠費用與操作營運費用等成本可以完全回收,又可額外賺取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處理費用,即使中途被解約停止也可以得到比投入資金還多的賠償金。這樣完全站在為廠商利益考量的合約卻由我們中央政府提出,而我們的地方政府爭先恐後地不加修飾地要與廠商簽約,到底誰是這齣荒唐戲劇的幕後推手?

2002年12月10日 星期二

評推動限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措施

作者:劉志堅﹝看守台灣常務理事﹞

環保署於今(91)年7月開始推動「限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政策」,首先從公家單位(註1)開始限用,於92年1月1日起,將開始對民間的百貨公司、連鎖店、及為數頗多的餐飲業等(註2),也限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含保麗龍)措施。這個政策是期待已久、頗有開創的政策,但這個政策及其執行措施,也引起社會很全面的、不同的反應。

不管是環保團體或民間,都對這項政策的推動內容並不滿意。首先,一般認為這政策推出得太遲。在台灣,塑膠用品的使用早知是太氾濫了。台塑公司是亞洲生產塑膠的第二大廠商,塑膠用品已取代了很多木質、竹質、金屬材質用品及產品,最終,這些被用舊、廢棄的物品大多被丟到掩埋場或進入焚化爐。日常生活購物的「購物用塑膠袋」,更是浮濫。據環保署估計,我國消費型的塑膠袋使用量約10.5萬噸,其中做為「購物用塑膠袋」約6.5萬噸,台灣約每年耗用掉200億個塑膠袋。塑膠物質丟到掩埋場後,長年並不腐化,而其中含氯的聚氯乙烯(PVC),在焚化爐焚化過程易於產生戴奧辛,聚苯乙烯(PS)物質因含苯,也易於衍生含苯的毒物。故環保團體或民間,一直認為塑膠中較有毒的PVC、PS,尤應儘速限用或徵收污染費。但此階段的限用政策上,對PVC等並無特別管制行動,也並不知道環保署準備有此行動。

在本次限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措施中,很刻意的排除連鎖便利商店販售的「以商品型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的便當,這些販售的便當一年賣出兩億個以上。若沒有很快地再下一階段,對連鎖便利商店販售的「免洗塑膠餐盒」裝的便當,加以設限,則目前被列入第二階段限制對象的餐飲業、賣便當業者,將必有很大的反彈聲音。

對設限的執行管制細節,尚有一些待認定、澄清及待改進者。如對厚度0.06公釐以上的購物用塑膠袋,仍可使用(但要付費)。因為厚度較厚,且有的改以塑膠質的「環保袋」提供消費者,在消費者仍喜歡「方便」,而商家也樂於提供的情形下,有人預期:塑膠的用量,恐反而更為增加。環保署規定:對於提供較厚的「塑膠袋」,要外加費用,「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到時候如何要求業者做到這一點(如何執法),尚不明瞭,沒使用統一發票的小家業者一直感到困惑。

在推行這一政策的過程,環保署所加強的行動是:不斷的對業者宣導或恫嚇(罰一次60,000元);對各地方縣市的煩瑣考核;以及各種流於型式的宣傳。相對的,應可加強與環保團體、民間團體的溝通、尋求協助,動員民間團體的力量,說服、籲求民眾(普遍的消費者)來配合。要進一步提昇公民的環保意識,而不是只把管制壓力強硬的放在「業者」身上。

期待環保署能很快的調整它目前的政策,及加速下一波的管制行動,包括對源頭的塑膠業製造者如台塑公司、連鎖便利超商的大企業者如統一公司等,加強管制行動,否則恐捨本逐末,及引起另一波的相關業者集體抗爭事件。

註1:第一階段的限制對象包括:所有公家機關、部隊、醫院、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的福利社、福利品購物中心、及於其內營業的商家。

註2:第二階段的限制對象包括: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的餐飲業者。全國被限制對象約有七、八萬家,其中餐飲業佔最多數量,約有六、七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