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助理研究員﹞。原文亦刊於台灣立報。
在焚化爐已經過多,且焚化爐預定地附近民眾也意識到焚化爐可能帶來的危害及可以選擇其他比焚化更好的垃圾處理方案下,近來民間掀起一陣反焚化爐熱潮。然而一個令人憂心的現象卻悄然浮現,那就是環保署與各相關縣市政府對推動焚化爐興建反而有加速的趨勢。如林內焚化廠在當地爭議不斷的情況下,於日前(12/3)動工,並引發流血衝突;苗栗縣政府也打算在近日與得標商簽約,不顧當地民眾的反對。
這種現象卻也不是近日才有,去年當彰北焚化爐興建案遭遇到強大的反對力量時,即將卸任的彰化縣長阮剛猛卻急著與廠商簽約,要不是新任縣長翁金珠上任後立即宣布停建,否則我們納稅人可能又要花一筆冤枉錢了。
到底簽約對於負責籌錢買單的縣市政府有什麼好處呢?其實一點好處都沒有。首先,該合約規定,若該焚化廠在興建營運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遭遇民眾之抗爭時,縣市政府應負責協調民意、排除抗爭。所以因為環評過程草率,選址有問題而遭遇民眾抗爭的焚化廠興建案,在簽約前廠商與縣市政府雙方都負有與民眾溝通協調、提出令民眾信服的解決方案的責任,在簽約後縣市政府卻必須一肩扛起。
其次,若縣市政府簽約後發現其實可以不用蓋(不論是在民眾的指導下或者自己良心發現),而打算終止合約、停建焚化廠,則縣市政府必須賠償廠商尚未攤提之建設費餘額及自移轉日起至營運期間屆滿日止可得預期之操作營運合理利潤,並應負擔所有雙方因本條之移轉所生之費用及稅賦。也就是說,縣市政府不但要償付廠商已經投入的金額,還要賠償廠商在原合約截止日(自營運開始日起20年)前「可能賺得的錢」。因此,在一個民主國家中負責任的決策者,實在不應在未取得大眾共識前輕易與廠商簽此不平等條約。
這樣的不平等條約若是廠商提出的也就罷了,反正廠商都以己利為先。然而,這個圖利廠商的合約卻是源自環保署所草擬的契約範例。環保署推出「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然後利用這個當事人只有廠商與縣市政府的合約將地方政府綁手綁腳,中央政府該負的責任卻推個一乾二淨。而取得合約的廠商更是大贏家,因為在垃圾保證量的條約下,不但保證投資的建廠費用與操作營運費用等成本可以完全回收,又可額外賺取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處理費用,即使中途被解約停止也可以得到比投入資金還多的賠償金。這樣完全站在為廠商利益考量的合約卻由我們中央政府提出,而我們的地方政府爭先恐後地不加修飾地要與廠商簽約,到底誰是這齣荒唐戲劇的幕後推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