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9日 星期二

淺談RoHS指令的立法趨勢

作者:趙士弘,看守台灣協會成員


歐盟RoHS指令已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正式生效。全名為《限制電器與電子設備使用特定危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2002/95/EC)的RoHS指令,一如當初它被歐盟通過後大家所預期的,掀起了一陣產業管理改革的風潮,也是當前業界最炙手可熱的話題之一。

然而,另一場可能來自政府部門的法律風暴仍然隱而未現,卻逐漸醞釀成型中。歐盟ROHS指令明定歐盟各國必須在指令通過後十八個月內(2005年8月13日)必須將指令內容轉化成各國的國內法,雖然各國皆如期完成這項要求,但這並不表示他們的政府部門已經完全做好執行RoHS的準備。由於RoHS指令本文在執行細節上留上相當模糊空間,將成為各國政府與相關產業在執行RoHS要求上無法避免的挑戰。

在所有歐盟國家中,英國政府提出的行政程序要求是比較明確的,為了避免產官雙方的困擾,英國去年公佈的RoHS管理章程中提出了「適當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概念,作為英國法院判斷違法業者是否應受到懲罰的考量點。英國的「RoHS管理章程」,是以自我宣告(Self-Declaration)原則作為RoHS管理制度的基礎。所以在該法案中,生產者除了必須確保他們的產品能夠符合RoHS指令要求,還給予生產者額外的法律義務去準備及保存相關的技術文件,所以即便是一家公司的產品並未含有這些有害物質,但若沒有妥善地準備或保存這相關的技術文件,仍可能會遭受處罰。相對地,英國政府認為,即使是已發生產品違反RoHS指令事件的生產者,若其在自身產品的產銷過程中已經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及適當的努力(all reasonable steps and exercised all due diligence)去防止產品違反RoHS指令,該生產者可能會得到法院的認同而豁免原有的處罰。

所以整體而言,英國政府所關心的並不僅止於市面上的產品是否含有有毒物質,他們更為關切的是,那些設計、製造產品的生產者終究有無負起他們應有的管理責任。英國政府在他們的RoHS章程中試圖要去建立的是,企業對於他們產品的環境責任管理制度。英國的做法是否會成為一個典範,供其他國家政府部門在執行管理時的一個參照,是未來必須密切觀察的對象。但可以肯定的是,英國的「RoHS管理章程」是一個目前解決RoHS爭議比較好的方案。或許目前要對其成效下斷語尚言之過早,對於產品的品質管理要做到何等地步才稱得上盡了「適當注意義務」,各國政府與產業界也尚在摸索當中。

2006年9月6日 星期三

廢棄物焚化浪費能源、糟蹋氣候、浪費機會

廢棄物焚化浪費能源、糟蹋氣候、浪費機會--呼籲實施污染者付費 邁向零廢棄

今年9月6日是全球焚化爐替代方案聯盟(GAIA)所發起的第五屆的「反廢棄與焚化全球行動日」,全球有來自30個國家的106個團體及社區參與了這個活動。今年行動日的重點在於強調廢棄物焚化會導致大量的能源消耗,而回收則可以比不符合潮流的廢棄物焚化節省更多的能源。

GAIA的國際共同主持人Manny Calonzo說:「避免廢棄物產生與資源回收,可減少被浪費在焚化爐與掩埋場的物資,進而減少能源密集的原物料開採與處理製造過程,而得以節省能源使用,包括化石燃料的使用,同時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而焚化爐則會排放溫室氣體,尤其是燃燒塑膠時。而紙張的回收,則可以減少樹的砍伐,讓更多的樹能夠繼續存活在森林裡,以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而這恰可減少氣候的改變。

資源回收可以節省的能源比廢棄物焚化所產生的能源還要多。在美國,資源回收所節省的能源相當於119億加侖的汽油,每年所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當於美國所有汽車年排放量的四分之一。而廢棄物的焚化會導致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增加的惡性循環。而且,典型的焚化爐合約通常會要求提供焚化爐一定量的垃圾,未達垃圾保證量時仍需給付相同的垃圾處理費。這樣子的合約正是政府改善廢棄物預防策略與實施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的一大阻力。

零廢棄的目標,提供了政府一個邁向綠色經濟的地圖,且可以創造工作機會、保護環境、改善大眾健康。零廢棄意指要以廢棄物的避免產生、分類回收再利用與堆肥的方式來削除廢棄物的產量與毒性影響。在我國,在民間團體的極力呼籲下,政府已於2003年底決定實施零廢棄政策,且已有些許成果:資源回收加上廚餘回收再利用率已從2002年的11.55%、2003年的16.53%、上升至2004年的22.36%、2005年的29.43%、2006年的32.03%(統計至2006年3月止)。然而,儘管這成績相對於之前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垃圾處理政策時期大有進展,但離零廢棄的目標顯然尚有一段距離。

看守台灣協會認為,要邁向零廢棄,一個很重要的策略是污染者付費,亦即要讓垃圾產生者付出應有的成本;這不僅是為了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更是希望藉由經濟的手段,讓垃圾產生者主動去思考如何避免廢棄物的產生,並促進資源與廚餘的回收再利用。然而,我國各縣市政府所訂定的垃圾費費率,均未能反映每噸垃圾清除處理所需的所有成本;而除了台北市以外的其他縣市所採行的垃圾費隨水費徵收方式,則無法讓垃圾產生者如實付出垃圾費。這種偏頗的垃圾費徵收,不僅對垃圾量產生少的人不公平,更是違反了廢清法第二十四條,縣市政府為清除、處理垃圾,「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環境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及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應加強環境保護公共建設,提升環境品質,並對受益者或使用者徵收適度費用。」

而各縣市政府之所以未能調高垃圾費率以足額反映處理成本,在於民選首長與民意代表的猶豫不決或反對;而遲遲未能如台北市一般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制度,則是考慮到少數民眾貪小便宜而未能老實守法的習性,讓缺乏執法人員的許多縣市政府,怕實施後會收不到垃圾處理費而裹足不前。而環保署則受限於行政院對環保政策的支持度不足、恐怖的地方政治生態、以及自己本身施政魄力、創意、與積極度的不足,而未能督促各縣市政府遵守廢清法的規定,也未能廢除不符合環境基本法的垃圾費隨水費徵收方式。在如此的「共業」下,形成各級政府公然違法的奇特現象。

污染者付費策略的難以實施,是我國目前實施零廢棄所遭遇的一大阻力之一。此外,妥善的灰渣處理方式、淘汰PVC於醫療與營建用途中的使用、以及如何達到事業廢棄物的零廢棄等,都是迫切需要面對解決的課題,各級政府固然責無旁貸,全體民眾亦不能置身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