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士弘,看守台灣協會成員
歐盟RoHS指令已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正式生效。全名為《限制電器與電子設備使用特定危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2002/95/EC)的RoHS指令,一如當初它被歐盟通過後大家所預期的,掀起了一陣產業管理改革的風潮,也是當前業界最炙手可熱的話題之一。
然而,另一場可能來自政府部門的法律風暴仍然隱而未現,卻逐漸醞釀成型中。歐盟ROHS指令明定歐盟各國必須在指令通過後十八個月內(2005年8月13日)必須將指令內容轉化成各國的國內法,雖然各國皆如期完成這項要求,但這並不表示他們的政府部門已經完全做好執行RoHS的準備。由於RoHS指令本文在執行細節上留上相當模糊空間,將成為各國政府與相關產業在執行RoHS要求上無法避免的挑戰。
在所有歐盟國家中,英國政府提出的行政程序要求是比較明確的,為了避免產官雙方的困擾,英國去年公佈的RoHS管理章程中提出了「適當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概念,作為英國法院判斷違法業者是否應受到懲罰的考量點。英國的「RoHS管理章程」,是以自我宣告(Self-Declaration)原則作為RoHS管理制度的基礎。所以在該法案中,生產者除了必須確保他們的產品能夠符合RoHS指令要求,還給予生產者額外的法律義務去準備及保存相關的技術文件,所以即便是一家公司的產品並未含有這些有害物質,但若沒有妥善地準備或保存這相關的技術文件,仍可能會遭受處罰。相對地,英國政府認為,即使是已發生產品違反RoHS指令事件的生產者,若其在自身產品的產銷過程中已經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及適當的努力(all reasonable steps and exercised all due diligence)去防止產品違反RoHS指令,該生產者可能會得到法院的認同而豁免原有的處罰。
所以整體而言,英國政府所關心的並不僅止於市面上的產品是否含有有毒物質,他們更為關切的是,那些設計、製造產品的生產者終究有無負起他們應有的管理責任。英國政府在他們的RoHS章程中試圖要去建立的是,企業對於他們產品的環境責任管理制度。英國的做法是否會成為一個典範,供其他國家政府部門在執行管理時的一個參照,是未來必須密切觀察的對象。但可以肯定的是,英國的「RoHS管理章程」是一個目前解決RoHS爭議比較好的方案。或許目前要對其成效下斷語尚言之過早,對於產品的品質管理要做到何等地步才稱得上盡了「適當注意義務」,各國政府與產業界也尚在摸索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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