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1日 星期一

以再利用之名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目前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刻正由環保署整併立法,立法方向是要以「資源管理角度」及「零廢棄」的思維來建立新法,新法名稱暫定為「廢棄資源管理法」。檢視環保署所提供的立法研商會會議資料,其文字用語已摒棄以往廢清法的「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的末端管理思維,言必稱「零廢棄」,然而其中仍透露著詭異。

首先,新法將「對任何經廢棄之物質均優先以資源視之,尋求資源化、再利用之管道,其資源再利用價值逐漸遞減,遞減至零時,才視為廢棄物,採取妥善處理之方式,但亦應先經能源回收後,再做最終處置。」這句話雖然定義了再利用與處理處置的先後順序,但問題就在其將「任何」經廢棄之物均優先視為資源,而不是優先思考其危害性及必要性,如此恐將造成許多有害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而將有害物質散佈於環境中。其次,其仍難逃以焚化(即能源回收)作為妥善處理的主要方式,而忽略了其他對環境較友善的物理或化學處理方式。

審視環保署目前對焚化灰渣與一些事業所產生的爐渣的處理態度,即讓人印證了這個懷疑。環保署一直對外宣傳焚化產生的底渣可以在篩分出金屬與未燃物後,再利用於路基級配等用途,飛灰亦可在熔融後再利用,卻不考慮將這些含有許多有害物質的灰渣散佈在環境中的風險。對於灰渣這種有害廢棄物,我們持有的態度應是優先思考如何避免其產生,一時無法避免的話,也要訂定其淘汰時程,並思考如何減少其產生時的毒性與數量,然後才是如何以對環境友善的方式來處理處置之,而不是一味地尋求資源化或再利用的管道。

這種以再利用之名,行棄置之實的作為,亦可由現行法規對再利用(或再生利用)的定義看出。根據經濟部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再利用的定義為供作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等的用途行為。這些用途中不乏會造成廢棄物與環境介質直接接觸的行為,卻未禁止有害廢棄物及那些會產生或使用毒性物質的製程之廢棄物在這方面的應用。這其中甚至有些用途(如新生地、填土地)與掩埋無異,這也難怪之前有些廠商急著要把爐渣定義為再生資源,如此雖然一樣是掩埋,卻不用付出掩埋的成本。

對於這些存在於現行體制的漏洞,尤其是對那些由製造過程產生的廢棄物之管理,環保署於新法中應以更嚴謹的態度來補足加強。另外,不論是再利用或者是處理處置,其管制方式(流向追蹤、稽查考核)應該同樣嚴謹,而不是再利用者就可以放寬,如此才可迫使廠商真正走向清潔生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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