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1993年8月19日的華爾街期刊(Wall Street Journal),以頭版、長篇大論式的報導警告美國讀者:垃圾焚化爐是財政災難。原因很簡單,在1980年代,美國許多地方政府與聯邦政府的環保官員一窩蜂地認為掩埋場地將日漸不足,因此群起興建垃圾焚化爐,以處理垃圾產生量的16%為目標。結果由於超估垃圾量,且掩埋場在大型垃圾公司的努力下,反而場地增多,在掩埋處理費用較低的情況下,焚化廠面臨了垃圾量不足的的窘境。由於垃圾焚化廠與地方政府都簽有20年垃圾保證量與保證價格的合約,因此有焚化爐的地方政府不得不以較低的焚化處理費用來吸引其他地區的垃圾,以餵食垃圾不夠的焚化爐。相對的,當地民眾則必須負擔較高的焚化處理費用。如在蒙哥馬利郡,當地需負擔的焚化處理費用為每噸63.5美金,而外地的垃圾僅需41美金。
回到2002年的我國,許多縣市的焚化爐也是面臨垃圾量不足的窘境。然而,在此情況下,仍有縣市堅持還要興建焚化爐,而環保署不予制止,實在令人困惑不已。如台中市已有一座900噸/日的焚化爐,在每日垃圾量僅500餘噸的情況下,還要再蓋一座600噸/日的焚化爐(招標中);而台中縣也有一座900噸/日的焚化爐,已足夠處理其每日1200餘噸的垃圾量之70%以上,卻還要再蓋一座600噸/日的焚化爐(興建中)。而台北縣的三座焚化爐(總處理量3600噸/日)已足夠處理其每日3600餘噸的垃圾量,也還要再蓋一座600噸/日的焚化爐(招標中)。
另外,雖然有些縣市沒有焚化爐,但其鄰近縣市的焚化爐卻垃圾量嚴重不足,以我國的狹小幅員,實在可以共同處理,但環保署卻堅持一縣市一焚化爐,更是令人懷疑我們是不是還處於台灣錢淹腳目的黃金時期?若依照環保署的政策,將來32座焚化爐全部完工營運後,不僅可以100%燒掉我們每日產生的垃圾,尚有20%左右的餘裕,如此即使我們努力去做垃圾減量,我們的焚化處理費用的負擔在20年保證垃圾量的合約下,卻無法減輕。
此時,最大的贏家將是焚化爐廠商,因為在保證垃圾量的合約下,其不但有20年的固定收入來負擔其固定成本與操作成本,且在民眾努力垃圾減量的成果下,將有愈來愈多的餘裕量來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難怪,各大財團對焚化爐趨之若驚。而且,別忘了,環保署還要陸續編列150億元來處理各焚化爐產生的底灰與飛灰,屆時,我們老百姓所需負擔的垃圾處理費用還要增加,而財團們更要笑哈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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