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美濃小型焚化爐之設置係以1997年11月環保署公佈的「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劃」為依據,當時以「購買15處日總處理量350公噸民有民營小型焚化爐服務」來處理有垃圾危機的鄉鎮。先前美濃在目前焚化爐相同地點申請設置掩埋場被駁回,而轉向此計畫設置小型焚化爐以處理該鎮垃圾。在日友公司1999年3月的申請計劃書中說明「目前美濃每日一般廢棄物產量平均約為50噸,在設計時因考量焚化爐需停爐維修及必要時可支援處理附近其他鄉鎮一般垃圾,故提高焚化爐每日處理量為100噸」。該小型焚化爐運轉至今爭議不斷,最重要者在於設置的目的是處理美濃鎮的垃圾,那麼就應該不得處理其他類的廢棄物;而縣政府竟許可該焚化爐處理事業廢棄物,其理由竟然是美濃垃圾不足以滿足該焚化爐的處理量,顯然有違設立的目的;而美濃民眾更發現該焚化爐處理遠從新店過去的染料廢棄物(應屬有害廢棄物)。
再者,廠址區位一直是我國大小型焚化爐設置時的問題所在。有污染之疑的設施,尤其是焚化爐的設置應避開環境和生態敏感的地區,也就是保護區與保育區。美濃位於大高雄地區的水源區,且該廠址位於高屏溪上游行水區內,先前鎮公所申請設置掩埋場時就因行水區而被打回票,何以焚化爐就沒問題?目前該行政責任已進入司法程序,可是又過了2年,問題仍未解決。讓我們老百姓在生命受到威脅時,依賴司法保障的信心大為動搖。
環保署長郝龍斌於2001年5月5日和高雄地區環保團體餐敘時承諾:一旦該廠戴奧辛超過標準0.5奈克,即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及停爐處分。經環保署檢測該廠的戴奧辛濃度為15.5 – 57 奈克,也就是為環保署公告的標準0.1奈克的155 – 570倍。而環保署在2001年11月22日交流座談會的紀錄裡答覆「美濃焚化爐繼續運作之先決條件為其排放必須符合環保標準,只要有排放標準超過本署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必定要求其停工改善。」環保署明知道該廠排放不合格的事實,竟視若無睹,任其繼續營運,難道友什麼隱情嗎?我國最高環境保護官員和機構的保證和說法,似乎不足以保障我們老百姓免於受污染的危害。
該小型焚化爐除了煙道排放已經污染了該地區足足3年,再加上其飛灰處理草率,我們無法想像有多少農產品和水源受到污染?更不知有多少民眾的健康受到威脅或傷害?
該是保護民眾免受污染之害的國家最高單位,竟然這麼小小的案例都無法有效處理,任由民眾侵淫在高濃度的戴奧辛和其他有害物質下長達3年,我們還能寄望政府什麼?我們呼籲執政者不要忽略民眾的怨氣,當體制內無法解決人民的問題時,就會發展成體制外強烈的抗爭,而這種情形也就是過去所說的「官逼民反」。我們不願看到這種因政府官員的顢頇而造成民心的向背,請政府官員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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