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8日 星期一

新竹縣環保局長公然說謊嗎?

刻正在環保署檢討是否停建的竹北焚化爐,日前又傳出若停建要賠償多少的消息。據報導,新竹縣環保局長指出,若將垃圾送到新竹市焚化廠,每噸需付1,900元處理費;而「竹北焚化爐,是縣府根據中央政策和廠商簽約,如能完成興建,處理費每噸是近700元,比竹市低了二倍多」;且「萬一停建,縣府將面臨廠商求償40億元違約金。」

顯然新竹縣府欲以此二論點來表明其傾向續建的意願,惜此二論點皆有偏頗之處,而有誤導民眾之嫌。首先,根據新竹縣府與廠商的合約,每公噸的垃圾委託處理費是2,850元,足足比送到新竹市焚化廠(距竹北焚化廠僅約三公里遠)的處理費用要貴950元!新竹縣環保局長所謂的處理費每噸近700元(確實數字是692元)其實僅包含操作維護的費用,而未計必須分二十年攤提的建設費(每噸2,158元)!

如此新竹縣環保局長不是公然說謊嗎?這倒也未必,只是其並不是站在民眾的立場去著想。根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爐推動方案」,環保署將補助縣府約一半的攤提建設費,且第一年時由環署百分之百補助,然後以每年5%的幅度,逐年減少補助。所以對於興建焚化爐的首長而言,其所承擔的垃圾處理費是最輕,但繼任者的負擔將愈來愈重;而對民眾而言,並沒有任何差別,因為環保署補助縣府的攤提建設費,也是出自民眾的納稅錢。因此只要環保署立即宣佈取消補助,新竹縣府的續建意願將大幅降低。

至於該廠若停建,縣府是否需賠款40億呢?根據縣府與廠商的合約,竹北焚化廠的建設費僅23.1億元;且該廠工程進度目前僅28.6%,故現在停建的違約賠償將不用10億元!

如此新竹縣環保局長不是又公然說謊嗎?這又太過言重,實情是其太為廠商著想。由於合約中有一條款,即當縣府違約時,其必須支付廠商「尚未攤提之建設費餘額」及「自移轉日起至營運期間屆滿日止可得預期之操作營運合理利潤。」故廠商即根據這未定義任何計算原則之「預期合理利潤」來跟新竹縣府索賠40億,這簡直是拿老百姓的錢在開玩笑!而此喪權辱民的條款竟源自環保署所提供的合約範本,這才是公然的官商勾結!

所幸根據90年底通過的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終止契約,且「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損失,不得為之。」竹北焚化廠與另一座亦在檢討中的竹南焚化廠,其簽約日均晚於行政程序法生效日,故該條款實已違法無效!因此環保署與新竹苗栗兩縣府,請不用再傷腦筋,宣布停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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