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幾年前到德國,看到德國捷運系統並無人也無機器在收票驗票,令人相當訝異。他們認為每個國民都會誠實守法,即使在沒有人監督之下,也應誠實守法;因此就節省了收票驗票等監督機制的龐大成本,只是偶而有人查票,若查到沒買票而上車者,視同以前均未買票而課以相當的罰款。
因此,誠信實在是一個體制是否能良好運轉的基本原則,若一個國家的人民有多數人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不惜鑽法律漏洞,破壞規則的精神,那麼,再好的體制,也沒有辦法保障人民的福祉,而且整個社會都必須為此付出龐大的監督成本。
目前,我們的國家,即往這種爾虞我詐的方向沉淪,甚至政府機關帶頭示範。以新竹科學園區的污泥焚化爐為例,其起源為新竹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與管理單位(科管局),為求符合廢清法第三十二條對既設科學園區應於93年底前完成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定而規劃設立;然該焚化爐之設置過程充滿相當可議之處。
首先,該焚化爐之污泥處理容量為每日95噸,並以廢溶劑為輔助燃料,故廢棄物處理容量合計超過96噸/日,依法應辦理環評。然科管局並未單獨針對該焚化爐做個案環評,僅在其依環評法第二十八條,對於該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之規定,而提出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中夾雜帶過,並未對此位於多所學校與住家附近、對環境與健康有重大影響之虞之焚化爐做審慎的環評。該焚化爐並非新竹科學園區當初規劃時之開發行為,而是依廢清法而新設之設施,自不應以環評法二十八條之對既存設施之補救條款來辦理(對於既存設施之環評,通常只能確保環境品質的現況不再惡化,而未能有嚴苛的要求)。此環評是否有效,尚待認定;然身為公家單位的科管局,本應更嚴格自律,卻知法玩法,循此偷雞摸狗之道,只重視程序圖章,卻不顧程序合理性,此其一也。
其二,該焚化爐在動工前從未向附近居民開過說明會,此已違反環評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其三,科管局在對外界說明時,屢屢提供不實之訊息。比如以「污泥乾燥爐」來取代「污泥焚化爐」;明明亦屬廢溶劑之處理設施,卻以「廢溶劑為輔助燃料」之「再利用」行為來企圖規避其有處理廢溶劑之事實(比如說其在談到焚化爐處理容量時只考慮污泥的處理容量:95公噸/日),渾然忘了這種把廢溶劑燒掉的行為就是「熱處理」,「再利用」只是指其熱 能回收的部分;這兩種行為常常是一體兩面,自應遵守同樣的規範,並不代表再利用的東西就不是廢棄物,就可以拿來亂燒!
另外,科管局還有許多推諉說辭,企圖迴避民眾之監督(比如年初時其答覆本人,污泥來自員工生活之廢水,然事實卻是科學園區工業廢水;因此污泥中將含有相當高的氟含量,所燃燒產生的含氟戴奧辛,毒性目前科學界尚未詳細研究。另外這種污泥「可能」還含有多種重金屬如砷與揮發性有機物,實可視為「準」有害事業廢棄物),這種破壞程序正義、而棄環境與民眾健康於不顧的作為,實不可助長;環保署應即要求其停工,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古有云,「君子之德風」,尤其在現今民眾對政府尚有期待的情形下,公家機關對自己的行事風格應更嚴格要求(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以誠信、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來維護法律體制之運行,匡正社會投機之歪風;否則,上下交征利,國豈能不亡乎?
如今附近民眾在新竹公害防治協會的告知下,才恍然得知鄰近蓋了這麼一座焚化爐,所燒的污泥與廢溶劑之成分,科管局又無法每天每批檢測掌握,且附近的空氣自焚化爐運轉以來,一些毒性物質的含量有增高的現象,因此群情激憤。再次建議有關單位,莫再以愚民政策來面對問題,而是要坦然面對自己的錯誤,勇於承擔責任,藉此匡正公務人員行政作為與價值觀;否則如何要求廠商民眾遵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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