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3日 星期一

千呼萬喚的「環境基本法」

作者:鄭廷斌﹝看守台灣助理研究員﹞

歷經十餘載的經濟至上及不斷的政治鬥爭下,立院環境衛生委員會終於初審通過趙永清、賴勁麟等立委版本的環境基本法,隨後行政院院會亦通過官方的版本,環保署長郝龍斌及立委賴勁麟亦希望環境基本法能在6月5日國際環境日前通過,對此我們除了寄予厚望外,亦提出一些建議及看法。

官方的版本基本上只是一些原則性的宣示,亦無較詳細的說明該用何種方式及方法來進行,第四條將國民擺在負環境保護責任的第一位,明顯有推諉之嫌;政府應率先負起環境保護之責並教育人民。整體看來,政府依然是將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擺在優先順序,對於官方版的環基法實在是讓我們懷疑政府保護環境的決心。

立法院提出的的版本較符環境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將環境保護在憲法架構下與其他法益為衡平之考量,且以環境保護為優先;此外對於環境之保護從預防、管制、救濟與整治均有所規範,課征污染稅、成立基金及投保責任險,能驅使企業警惕做好污染防治,對於受害之民眾亦有一定之保障。區域交換式之總量管制、環境保護委託人制、環境資訊公開等引進歐美進步的觀念及做法,對我國環境保護將有莫大的助益。關於環保團體,賦予參與法規研擬、執行及有關環保計劃之參與權,並可對環保法規、執行及計劃之制定提出行政訴訟,這將對政府發揮充分的監督力量,並使法規及政府施政更充分的納入環境保護的考量。

立院版的一些條文若能稍作修改補充,將更能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第52條被害人要付舉證之責,有違社會公平原則;應修正為加害人或廠商應負無傷害的舉證責任,而非由財力上居弱勢的被害人來舉證。第57條,基金對於一定額度以下之損害事件不負擔補償,應加入對於低收入戶及貧戶等除外;才符合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之良意。

此外立院版若能引進「企業環境報告」的機制,要求企業將過去一年來營運中的環境績效製成報表公佈,如同財務報表;並整合加上獎勵環保研究機構、培訓環保專業人員、保障非再生及稀有資源、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綠色建築、建立環境帳、環境成本內部化,及每年公佈環境白皮書,向立院提出並經審核通過,當更能對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提供一條坦途。我們誠摯希望環境基本法能擷取各版的優點儘速通過,為千瘡百孔的台灣環境療傷止痛、休養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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