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桃園平鎮市公所的掩埋場,二十餘年來操作不善,而長期侵害附近一戶離掩埋場一百公尺不到的鍾姓人家。先是掩埋場未按照規定消毒與覆土,導致臭味四逸、蚊蟲飛舞;後又於年限已到的早期掩埋區(甲區)上設立一小型焚化廠,臭氣沖天,斷斷續續操作近十年;在焚化廠因操作不善被環署要求關廠後不久,位於內壢的桃南焚化廠也開始營運,桃園縣政府要求各鄉鎮依其垃圾量攤回一定比例的灰渣,平鎮市公所於是將灰渣棄置在最新的掩埋區(丙區)上,且堆置成山,微細的灰渣隨風飄散,造成鍾家家中經常灰塵遍佈;而丙區也是租用農地的非法掩埋場。以上幾項操作不善所造成的臭氣與灰塵,均對鍾家的呼吸器官有相當不良的影響,且因屢屢陳情卻得不到改善,而於近年罹患憂鬱症。
鍾家曾於88年8月12日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後送至環署裁決,而被環署認定平鎮市公所垃圾處理行為確有不當,並已造成鍾家精神上的損害,而裁決平鎮市公所應賠償鍾姓人家精神損失。然平鎮市公所不僅不反省自己身為地方父母官,對百姓權益有照顧之責,反而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十九條,對鍾家提起告訴,要求確認環署所裁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該案一審雖遭地方法院駁回,然二審與三審時,卻被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判定,平鎮市公所垃圾處理所造成的公害,雖然導致鍾家在精神上受有損害,然86年前的部分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致使長年受害的鍾家只能領取14%不到的賠償金。
鍾家所遭受的憂鬱症等精神損害,是長期在生活在臭氣四溢而呼吸道不適、與平鎮市公所不予解決污染問題等等原因所累積造成的結果,當其知有精神損害之時,亦已約88年之時(有醫師診斷證明),且其損害程度亦尚難估計,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鍾家於88年提起,自當無時效之問題;然平鎮市公所與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法官認定其有時效問題的理由,竟然是其曾於86年8月12日要求補助防臭隔離設施費用,將這種要求改善環境品質的事實當成是知悉有「精神損害」的時點,從而起算兩年的時效,而其所認定時效消滅日剛好與鍾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日僅相隔一天。
看到這樣的判決,我們不知今日的司法體系怎麼了?看到平鎮市公所如此的行徑,我們不知天下怎麼有那麼厚顏無恥的政府機關,而且竟然還存在號稱民主的台灣?當政府機關漠視民眾疾苦,當行政體系與司法體系竟不能維護弱勢的受害者時,人民的快樂與希望,究竟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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