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5日 星期日

知的權利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在環保署網站的環保論壇上,一位住在某化工廠附近的社區居民抱怨道:「…這間化工廠所排放的廢氣真的非常刺鼻難聞,而且聞了之後常常頭痛不已,並且有噁心想吐的感覺;我家中的幼兒也因長期吸這種空氣,有嚴重呼吸道過敏現象…他們所排放的廢氣就算合法,難道就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嗎??」

相信許多住在工廠或工業區附近的人,都會有這類的感受。面對成分不明、五位雜陳的氣體,不敢大口呼吸不說,精神與身體都遭受嚴重影響。而儘管身體已傳出警訊,然而卻不知這家工廠排放的廢氣到底含有什麼有害物質,跟環保署稽查大隊檢舉,常常是查不出什麼所以然。若向司法單位提出告訴,還要自行提出證據證明其污染行為與自身疾病的因果關係。

於是,民眾被強行剝奪呼吸新鮮空氣的權利,民眾在沒被充分告知的情況承受程度不明的風險。成天門窗緊閉,生活在恐懼、無奈之中。而毒性物質對身體所造成的總總影響,包括過敏、癌症…等等,等於是一種緩慢的凌遲。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於是受到了嚴重的威脅。

因此,1992年地球高峰會發表的里約宣言的第10個原則中強調,環保議題唯有在關心民眾的積極參與,才能有效的解決;而要促進民眾的參與,民眾必須能夠有適當管道取得公部門所掌握的環境相關訊息,包括發生在他們社區的活動與有害物質的資訊,並且有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第9條第5款中也強調,為了達到該公約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目的,關於人類與環境的健康與安全的資訊,不得視為機密。

然而當環保團體要求環保署應公開各個工廠所申報的事業廢棄物種類與產量、廢氣、與廢水等相關資料、時,其則以牽涉到商業機密,而不願公開。在這種資訊缺乏的情況下,民眾如何對污染行為者做有力的監督?如何在參與決策時提出適切的意見?在這種愚民制度下,在政府鬆散無力的管理下,難怪有心將成本外部化的廠商可以為所欲為,而受害的民眾則求助無門了。

當美國實施「毒性物質排放清單」的制度已10餘年時,而我們政府仍然在抗拒,不願將這種和民眾健康息息相關的資訊公開,難道在政府商業利益至上的價值觀中,民眾生命健康不值一顧?民眾對於自己的健康到底是如何受到危害的資訊,難道沒有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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