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1日 星期三

一般就是無害?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我國目前將事業廢棄物分成兩大類,一類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另一類是一般事業廢棄物,即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事業廢棄物。然而一般事業廢棄物不見得就是無害,只是其有害程度尚未達到「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而已。因此,對於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處理或再利用,仍要審慎小心,不是「一般」就可以隨意處置,胡作非為。

然觀諸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許多種污泥均可再利用於土壤改良或有機質肥料,包括石材污泥、製糖濾泥、食品加工污泥、釀酒污泥、漿紙污泥、紡織殘料污泥。這其中有些污泥是真的無害,但漿紙污泥與紡織污泥,雖也是一般事業廢棄物,卻可能含有戴奧辛(漿紙污泥)與重金屬(紡織污泥)等有害物質,儘管經濟部有要求再利用前要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但基於預警原則,將這兩類可能含有有害物質疑慮的污泥再利用於土壤改良或有機質肥料,並不妥當。

91年於台南縣發生一件農地污染事件,事件緣由即某廢棄物處理廠商將所收受之紡織業、造紙業、與食品加工業之污泥,乾燥後以「土壤改良劑」的名義售給農人所致。在事件被舉發後,廠商不服台南縣政府之處分,而上訴行政法院,並出示一封環保署於89年回覆其洽詢的函文。由此函文中,我們發現,該廠商將所收受的污泥以「無害性有機污泥」及「無害性無機污泥」稱之。而環保署竟也不察,到底這些有機污泥與無機污泥的來源為何,到底有沒有害,而逕予回覆:對已有廢棄物處理機構操作許可者,若欲將「無害性有機污泥」及「無害性無機污泥」製成土壤改良劑,毋需另提再利用計畫申請。

如果連專業的環保署對如此含混不清的「無害性污泥」都不去分辨其來源與成份的話,那沒有專業背景的司法官,就更不用提了。他們竟然認為這些污泥,在經過乾燥後,就是產品「土壤改良劑」,而非廢棄物,因此販售使用於農地,不用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由此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經濟部的再利用規範太過寬鬆,對於如土壤改良等會讓廢棄物與環境媒介直接接觸的再利用用途,應該更加審慎才是。而環保署對廢棄物的分類與判定準則,應該更加明確,抽查檢驗,應該更加頻繁;否則以營利為目的的廠商,將趁此混水摸魚,把「有害」謊報為「一般」,然後再將一般事業廢棄物,逕以視為廢清法並沒有定義的「無害」廢棄物來處理。根據環保署的申報統計,被歸類為D類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排名前五名的竟有四類是屬於沒有明確定義的污泥與灰渣,這難道不是個警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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