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6日 星期一

法治、公理、正義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學院護理系副教授、看守台灣監事)

當台鹼安順廠污染範圍近年來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污染區域涵蓋15.5公頃的工廠、13.5公頃蓄水池、2.76公頃草叢區、4.2公頃石灰污泥棄置區、27公頃緊臨台鹼污染廠址周圍魚塭中的部份魚塭、挖除的二等九號道路、鹿耳門溪與竹筏港溪。土壤汞檢測值最高達9,550ppm、五氯酚濃度最高達51,400ppm、戴奧辛檢測值更飆高至64,100,000 pg-TEQ/g,遠高於環保署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汞的管制標準為20ppm,戴奧辛為1,000pg-TEQ/g。2003年李俊璋教授於其所主持的台南市中石化安順廠附近居民流行病學及健康照護研究發現,54位研究對象血液戴奧辛濃度高於100 pg WHO-TEQ/g lipid以上有18人,正常人血液戴奧辛濃度為20 pg WHO-TEQ/g lipid。

台鹼公司於1946年接收日方產權後,當時經濟部資源委員會持股60%,台灣省政府持股40%;1967年後中油公司100%持股,1969年台鹼公司開始生產五氯酚鈉,1982年6月因經濟與環保因素關廠,並拆除所有生產設備。1983年併入中石化公司。中石化公司於1994年6月20日正式轉於民營,為經濟部所屬事業第一家民營公司。

1981年12月30日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第7096號密件文,即提到最近於顯宮鹽場貯水池捕獲魚類一批,其中已檢測的十二條吳郭魚含水銀量均超過可食限界。但當時經濟部部長趙耀東先生於1982年3月16日以特急件下令台鹼公司應予裁撤,不但終止預定的清除計畫,也隱瞞了污染真相。

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193號判決與2006年5月29日在中石化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國家賠償訴訟民事判決書中一致認定,中石化既為土污法所稱之污染行為人,必需承擔所有整治與照護的所有責任。

台鹼安順廠的真相污染行為人其實非常明確是經濟部、台灣省政府與中油,民營化的中石化公司原應是從中獲得土地增值利益的土地關係人。法院振振有詞的以公司法讓中央政府部門逃避責任。不但以法律強姦事實真相,更讓人民賤踏台灣的民主與法制。政府部門隱瞞事實於前,現在掌控法律極力撇清責任,嚴重損及台灣的社會正義與公理,更令人憂心的是知識份子風骨不在,國家立國的道德標準竟然如此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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