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杉原美麗灣的環評撤銷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成為台灣環保運動史上另一個重要的進程。但是,回思過去幾年來眾多的爭議事件中,無論是源自土地徵收、都市更新或是勞工保護,姑且不論訴訟的成敗機率,真正將對國家機器提出行政爭訟的方式作為抗爭手段,甚至是做為社會運動的伴隨抗爭途徑,除了著名的中科三期、永揚及美麗灣案,仍然相當罕見。嚴格說來,這種現象在一個號稱民主法治的社會,毋寧是怪異的。
無可諱言地,任何訴訟都是一種體制內的抗爭或尋求救濟的手段;如果一個問題可以透過體制內手段得到可被接受的解決,那麼體制外的抗爭手段(尤其是走上街頭的群眾運動)原則上可以儘量省卻;換句話講,體制外社會運動最重要的功能其實是在於提出制度建立或修正的要求,並且透過其形成的壓力迫使立法或是行政部門配合;然而透過對國家機器的行政爭訟卻是對現有體制最正面、嚴酷的挑戰,它不止可以用以針對國家機器執行法定義務時的瑕疵,更可以針對設計不良的法制;尤其訴訟途徑最後導向釋憲,更是可能直接對現行體制達到決定性改變的手段。
然而司法權的行使具有不告不理的被動特性,此乃民主國家體制上三權分立設計之使然,以致有起訴資格的人不為起訴,則整個司法系統即使能夠也願意介入事件,也只能晾在一旁睜眼放任事件繼續發展。就以土地區段徵收所引發的這麼多件爭議性案件來說,迄今仍無土地被徵收的原所有權人願意出面透過訴訟尋求救濟,導致事實上連得以嘗試透過釋憲去主張區段徵收做為開發手段仍可能違憲的機會也無從開啟,而這卻是當立法權與行政權無所動搖時,真正最治本的可能性之一。
歷經去年多件的抗爭,無論環保、勞工或是土地議題都有所獲也有所失,而事實上我們仍走在一條崎嶇而且還看不到路途終點的改革路程上;在這條路上,體制外的社會運動對於釐清價值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性,但是體制內手段的運用仍有加強的必要,尤其更不該讓司法爭訟途徑投閒散置。值此之際,一方面正是呼籲更多法律人投入環保、社會關懷運動的時刻,另一方面或許在街頭抗爭之餘,更應該鼓勵、協助當事人站出來進行行政爭訟,甚至釋憲。姑且不論對我國司法系統的信心問題,如此當或可在政治對決之外,讓環保、社會議題的爭議能夠有效地在體制內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
◎本文亦刊載於台灣立報2月5日看守台灣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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