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瑄庭(看守台灣協會 理事)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環評案,經過半年審查,10月30日在環保署環評大會中通過。然而環評結論對於開發業者所附加之義務,是否足以全面防免可能之環境破壞,環評程序是否形式上合法,仍有可議之處。
首先,關於廢水處理之問題,環評結論謂:開發單位所提「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依結論(一)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較佳方案。
蓋工業廢水之污染危害,不僅影響周圍居民健康,農業用水與生產作物之品質,更增加淨水之處理成本,破壞水中生態並造成周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以每日數萬噸如此龐大之廢水排放量,環評委員會得不就兩方案之潛在影響細細審酌,不計算廢水中所含各種毒性物質於河流海洋等水體中之總體影響與累積影響,即以一般放流水污染物項目、不符現況之總毒性有機物項目、加上幾項較為關切的重金屬,進行重大污染案管制?得不個別針對兩方案,統籌考慮上下游水質與沿岸環境與生態,選定其一對環境影響最小的方案?再者,以水污染對水資源之影響而言,能不處理水資源之匱乏問題、濁水溪多用途造成之污染與利益衝突、檢討產業用水與民生用水之資源分配與排擠效應?退萬步言,縱不處理上述問題,將攸關居民健康、農漁污染、環境破壞與水資源耗竭授權以成本與經濟利益為決策導向之開發單位自行決定,「採行較佳方案」,基本上就是開發單位與環評主管機關之權責錯置,其結論難謂不無瑕疵。
其次,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規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科園區的開發案就其規模與影響之層面而言,皆屬重大,依法應進行二階環評,然其竟得迴避二階環評之審查,環評委員會雖有權認定何謂重大影響之虞,卻未陳明關於此點其本於職權所進行之審查內容是否充足、認定之證據資料是否全面、並已經衡諸開發案對於各環境介質破壞之影響,有鑑於過去科學園區之污染程度,環評委員會欲逕下判斷免其二階環評之程序,恐怕需要更強而有力之說明與辯解。更何況二階環評提供公民參與機制,以及更細緻之審查,可調節專家審查意見與民眾認知之落差,足以定紛止爭,面對各界諸多疑慮與利害關係人之抗爭,實應進行二階環評以取得其開發之正當性。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作為開發行為之審查制度,應提供污染預防、通盤檢討開發之環境影響、與公民參與等功能,兼具實體與程序保障之價值。環評委員會應善盡其責,為環保把關,並發揮制度功能,方不負全民付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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