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9日 星期六

我們的執法機關在保護誰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南部,尤其是高雄,是我國的工業重鎮,然而在政治人物只顧其政治勢力、重財團的思維下,生存環境長期受到漠視,而承受著最沉重的工業污染。從在高雄舉行的全國廢棄物政策高峰會南區會議中,參與民眾的稀疏身影上顯現的,不是對問題解決的熱切期盼,而是充滿無奈的心死。行政機關的貪污腐敗與執法不力,已消磨了許多民眾對政府的信心。

比如美濃焚化爐,從招標興建到營運,整個過程充斥著不法情事,主其事的官員更有多位遭到監察院的彈劾、與檢察官的起訴。然而這些官員至今卻仍逍遙法外,甚至愈彈官位愈高。令人更不能接受的,是這個設計營運皆不良,嚴重危害當地民眾健康的焚化爐,雖然其已於2001年5月4日被檢測出57ng/Nm3的戴奧辛排放量,為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的570倍,然而由於中小型焚化爐的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至今年1月1日才生效,而被環保署官員推說無法可管。難道不是列管的毒物,即使已造成環境與人體的傷害,環保署都可不管嗎?而且還可振振有辭地說是依法行事?看到美濃鄉親談及其小孩因焚化爐的廢氣排放而得了氣喘病,健保卡甚至換到Q卡,天下父母心,誰聽了能不心疼呢?

即使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今年生效了,而該焚化廠也檢驗出戴奧辛排放量依舊不合格,超過管制標準的5倍多,然而環保機關卻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需先要求其限期改善,再不改善才按日連罰,然後連罰90日後依然不改善才要求停工。也就是該廠還有兩次戴奧辛檢測機會,而其可能的改善方式卻是於戴奧辛檢測時,多噴一些活性碳、多燒一些不會產生戴奧辛的好垃圾,等檢測通過後又依然故我。

然而真的需要依照以上所說的程序,才能使美濃廠關廠嗎?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屬污染情節重大者,除了「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者」外,尚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毒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皆屬污染情節重大,依該法第五十六條,「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而美濃焚化廠之污染已符合上述條件,為何環保機關不以此條款令此爭議性極大的焚化爐關廠?

即使在戴奧辛的管制標準尚未生效的今年之前,環保機關依然可以用上述理由令美濃焚化廠關廠。因為戴奧辛為「世紀之毒」早已廣為人知,屬「空氣污染物」蓋無疑慮;況且依該法,「空氣污染物」的定義為「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並不排除尚未管制之空氣污染物。

因此環保機關若站在保護民眾健康的立場而積極執法,美濃焚化廠早已於2001年關廠;然而其卻消極執法,給了不肖廠商許多改善空間,而讓當地民眾遭受污染危害至今。想到許多民眾龐大的醫療費用,想到他們小孩必須在瀰漫著毒物的環境裡跑跳而讓健康與發育受到影響,這不禁讓我想到一位外國友人說的:「若我們社會不能保護我們的小孩,那這又算是什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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