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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犧牲公共利益的垃圾焚化政策

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秘書長)

國片「海角七號」著名的台詞:『飯店要BOT,山也要BOT,連海也要給我BOT』,道盡了政府藉用BOT制度將原本是全民共管共享的共有資源,轉為私人企業營利搖錢樹的不當。而我國率先實施這制度的,其實是環保署推動的垃圾焚化政策。環保署原於1990年規劃了21座公設的大型垃圾焚化廠,復於1996 年以「縣(市)政府未能適時提供建廠用地,以及協調溝通民意,排除民眾抗爭,致使建廠工作受阻,影響年度預算執行至鉅。為加速推動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爰遵照院長對垃圾焚化廠應以鼓勵民間興建及營運為終極目標之裁示」為由,制定了以BOO/BOT為推動模式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再規劃了15座大型垃圾焚化廠。

根據廢清法的精神,生活垃圾的處理,原是產生垃圾的大眾們,授權政府統一執行的共同責任。而廣義而言,這些垃圾也算是大眾與後代子孫的共有資源,政府原有義務,以最適當的方式,藉由源頭減量與減毒、分類、回收、再使用與再利用等策略,來盡力保存這些共有資源,然而這些公僕們卻為了自己方便,以掩埋與焚化等破壞共有資源的方式來行使其垃圾處理的責任,在遇到民眾抗爭時,不思此實乃焚化政策的不當所致,反以此理由,引進了以營利為目的的財團,以遂行其公部門的「私」意志,不顧民意,莫此為甚。

而為了「鼓勵」財團,該BOO/BOT推動方案不只提供財團優惠貸款,更以垃圾保證量來保障財團的「合理利潤」,也就是保證提供一定量的「共有資源」供財團發電賺錢,而當「共有資源」不如預期時,也保證給付財團用來破壞這些「共有資源」所需的焚化處理費。這種慷全民之慨、保障財團完全無營運風險的政策,不就是圖利嗎?

更讓人不解的是,環保署提供縣市政府的制式合約,將此種涉及公共利益、並具公法上法律關係(依廢清法第14條,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的事務以私法契約訂定,更損及了社會大眾的權益,包括縣市政府若因繼續執行合約反有違公共利益者而終止合約時,即算是違約,必須賠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外,且必須賠償廠商操作營運期間(20年)「預期可得利潤」,而不是循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來終止合約,只須賠償廠商因此所受之財產損失;以及當有合約爭議時,須循仲裁機制,而非循有上訴機會、較有公信力且較會考慮公共利益的行政訴訟機制。

據報導,林內焚化廠因為縣政府於2006年8月以廠商重大違約為由終止合約,因廠商不服而循仲裁解決雙方爭議,結果仲裁庭於今年9月判雲林縣政府須賠償廠商29億,即包括1.32億的預期可得利潤。儘管仲裁結果不盡合理,雲林縣府卻苦無撤仲機會,又因財政困難而不得已求助於環保署,而環署提供縣府補助的前提卻是林內焚化廠必須依BOO/BOT推動方案繼續營運,而不思雲林縣政府之所以會陷入此困境,難道不是環保署BOO/BOT推動方案設計的不當所致?環保署難道不須為其錯誤的、圖利的政策負責?

何況雲林縣垃圾清運量只剩300噸左右、而全國其他焚化廠垃圾量亦是相當不足;在可焚化垃圾量只約林內廠處理容量一半的情況下,繼續營運除必須再養一批人來操作該焚化廠外,也可能導致大量事業廢棄物的引入或因為找不到足夠垃圾而開開停停,這兩種情況均會導致污染的增加,而各焚化廠大搶垃圾的結果也會導致管理鬆散及部份未能提供保證垃圾量的縣市必須虛擲垃圾處理費,因此林內廠繼續營運反不符合公共利益。難道環保署可閉著眼忽略這明顯的事實?請環保署勇於為早年的錯誤政策扛下責任,協助雲林縣府付清林內廠的賠償金額,並讓該焚化廠停止營運,轉作廢棄物管理政策的歷史博物管與環境教育館,以29億的代價來警惕公務部門,施政應考慮公平正義,並應隨時調整腳步,以大眾利益為依歸,而非抱著錯誤政策直闖死胡同。

2008年9月29日 星期一

從海角七號看墾丁的選擇

作者:徐銘謙(看守臺灣協會研究員)

最近當紅的「海角七號」,把恆春古城、美麗沙灘、月琴古調、漁港風情的墾丁,透過魏德聖導演的鏡頭與笑聲不斷的劇情,從大螢幕放送到觀眾的心裡。更有意思的是,他貼切地透過鄉民代表等基層政治人物,表達出本土對外人、大財團侵入的不滿,以他們的方式爭取自己的生存利益。

最經典的部分是,代表站在飯店的落地玻璃窗前看淨白的沙灘與藍天碧海,感慨地說,「年輕人來聽海洋音樂祭,恆春人只賺到撿垃圾」、「飯店也BOT,山也要 BOT,現在連海也要BOT」、「為什麼這麼一片美麗的海,被飯店圍起來,我們民眾都沒辦法看到?只能讓住在這飯店的外地人看?」、「這片海那麼美,為什麼我們自己卻不懂得欣賞?為什麼年輕人都要出外做人薪勞,卻不回來自己作老闆?」在這個沒有工業(也沒有工業污染)的觀光墾丁,年輕人留在家鄉,大都還是當服務業的薪勞,可以作什麼老闆呢?另一部偶像劇「我在墾丁天氣晴」回答了這個問題。愛衝浪的漢文被爸媽頻頻催促去高雄找一份像樣的工作,遇到從台北到墾丁療傷度假的阿南,兩個人決定開一家自己的衝浪店當老闆。

當無動力的衝浪遇到水上摩托車的飆速,難免產生衝突,再加上外國友人因墾丁的紊亂,竟於其論文中建議將墾丁國家公園除名,促使亮亮想用BOT來有效管理水上摩托車亂象,卻遭致當地業者反彈。故事的第二條線,阿南遇上楚大哥,他們號召墾丁在地人集資出地想要在開發觀光與保育之間取得平衡的計畫,也遇上了大財團想要轉而大規模開發購物中心的爭議。而說服強勢的財團與律師們的,是墾丁珊瑚礁區發現全世界罕有的「豆丁海馬」;阿南告訴他們,只有保護美麗的海域才能為墾丁帶來真正長久的觀光事業,而不是炒短線的大型開發案。

兩個故事都提到了BOT,所謂的BOT就是,財政有限的政府將某一個公共財產,公開招商給民營業者建造、營運一定期間,期滿後交還給政府。因為有能力建造大型設施的,往往是大財團,當地人因為資金規模或者很難團結一致,因而往往意味著給予大財團肆意開發自然環境的特許權。因而,BOT在前者代表的是外來者壟斷當地利益的力量,後者代表的是對破壞自然生態的無序觀光行為的管理手段。進一步說,假設BOT的對象給了當地人,排除了外來財團的話(如海角七號給地方型派系政商關係),是不是就沒有問題了呢?

從最近滿州鄉公共造產吉普車隊開發飆沙衝浪溯溪的觀光行程,遭到墾丁國家公園公告違法予以取締的案件來看,相對於BOT,地方公共造產是由地方擁有,但是卻肆意開發門馬羅山草原(在國家公園範圍內)、九棚沙漠(不在國家公園範圍內)等自然地景,造成溪流、草原甚至沙漠的生態浩劫,一樣是炒短線的觀光開發,最終受害的仍是墾丁在地的後代。也許我們可以想想為何漢文選擇衝浪店當老闆,而非水上摩托車;同樣的道理,草原與沙漠甚至溯溪,為什麼不能選擇用雙腳賞景來發展永續的慢速觀光?


編註:所謂「公共造產」,根據內政部「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的定義,係指縣 (市) 、鄉 (鎮、市) 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公共造產得由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

2008年9月2日 星期二

企業的社會欺騙責任

作者: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隨著台灣政治經濟結構的變遷,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在新自由主義的衝擊及近年來私有化理念的影響下,它似乎不再如同以往的直接介入於社會相關的事務,而是將許多權力釋出,交由私部門來承接,並宣稱經由這樣的制度設計,能夠達成社會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由此,我們看見了許多BOT的案子出現於台灣的社會。

不過,私部門的運作邏輯大抵是以能否獲利為主要的考量,在此思維及運作的模式之下,為了讓所提的計畫能夠順利通過,所呈現的結果往往是重要數據的扭曲,這造成的是預期成本的低估及利益的誇大、及環境風險的嚴重低估,這些計畫雖然使得私部門得以獲利,相對地,公共的利益卻因此而遭受到了相當大的威脅,社會的共信基礎也由此逐漸的薄弱。

若以交通建設為例,學者Skamris & Flyvbjerg審視及比較了交通建設(以歐洲為主)在興建前與興建後的成本,他們最後的結論是興建成本比當初所提的計畫內容,增加了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而成本增加了百分之一百也不是不平常的現象,這是因為那些交通計畫的決策往往是立基於錯誤及過於樂觀的預測數值。

那麼,是什麼原因造成了預測的偏差呢?我們都瞭解對於未來進行預測是相當困難的,然而這卻不能當作為成本低估的主要原因,這是因為Bruzelius等學者發現預測與實際成本、收益之間的差距是具有相當的一致性,而且幾乎都是一面倒的低估成本。因此,他們認為這是因為計畫的提出者為了要讓計畫成功的通過,在預測時就是有意圖的傾向於低估,而不會去高估成本。

為了讓計畫通過,前述學者認為有三個理由可以更根本的解釋成本為何低估:

第一、政治人物製造出過於樂觀的預測,其目的就是要讓計畫通過;

第二、特定的利益團體推銷這些計畫,但他們自己本身卻用不著來負擔成本或是風險;

第三、包商熱切的希望自己所提的計畫能夠通過,因此可以獲利。

這些理由都指出了一點,那就是政治上的解釋是成本為何低估的主要原因,這也就是為什麼前述學者主張那些交通建設的成本預估往往是高度的、及系統的被扭曲及誤導了。

由於利益及權力的宰制,使得成本往往是低估的,預測值也是有意圖的偏差,前述作者引用了Wachs的研究來作為他們結論的註腳,Wachs指出:「在經歷的許多個案中,規劃者、工程師、及經濟研究者都告訴我,他們必須多次的『修改』他們的預測,因為這些預測值無法獲得他們老闆的許可。所以,後來的預測值是必須被『杜撰』出來的,以此來產生一些數字,並獲得聯邦政府的支持,姑且不論這些預測值是否在技術上可行。」Wachs甚至指出,在建造成本方面說謊,幾乎都是一致的。

他這樣的見解也得到了Flyvbjerk等學者證實,他們說,為了要讓計畫通過並獲得利潤,欺騙及說謊就變成了爭取計畫通過的重要手段,在此情況下,交通建設計畫的成本是高度及有系統的低估,而這也應驗了台灣的一句俗諺:「頭過身就過」!

另外,環境風險的低估也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例如,我國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是由開發單位自己來提供,而不是由政府來主導,根據過去的經驗,開發單位往往是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製作交由顧問公司來處理。

於此,就出現了一種現象,那就是顧問公司所做出來的說明書及報告書大抵都是以開發單位的意見為依歸,其結果是,幾乎所有的案子都是可以開發的。為何會如此?這是因為顧問公司是屬營利事業組織,是靠接案子來獲取公司的利潤,因此,在獲利的原則之下,使得它們無法脫離開發單位的影響,而它們所產出的數據也時常為社會各界所質疑。

企業為求計畫通過,成本必須故意的低估(例如高鐵的「零出資」),顧問公司為求開發案能夠通過,也必須主動的降低環境風險,而我們的環評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很有可能都是在審查這些『杜撰』出來的數據,並由這些數據來決定台灣的公共利益。

這其實是個非常不合理及可怕的現象,但是我們的社會卻因為新自由主義意識型態的籠罩,及對於專家及數字的過於信賴,往往不自覺其中的謬誤,其造成的結果是我們的社會越來越增加了許多不公義的現象。近年來社會往往要求企業要有其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但是我們卻是在私有化政策中,看到了許多企業的社會欺騙責任!

(本文全文刊載於作者部落格:http://sjhsu51545.blogspot.com/)

2008年8月12日 星期二

哪些環保學官出賣東海岸杉原海灣?

作者:劉烱錫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召集人、台東大學教授、看守台灣協會監事)

台東縣政府於97年6月9日緊急發函通知第六屆環評委員有關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臨時改期至97年6月15日星期日召開,並不顧台東環保團體提醒上屆環評委員的提問還沒解決而不應表決下,關起門來表決通過第五屆環評委員要求立即停工並罰款的該開發案。這可能是環評審查會在星期日召開並通過的台灣首例,值得我們解讀。

美麗灣渡假村的基地原為台東縣府所屬的杉原海水浴場,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渡假村在93年12月14日的杉原海水浴場BOT合約上,已提醒此一6公頃的開發範圍應由業者做環評的情形下,台東縣政府於94年3月間同意其分割出一塊0.9996公頃,接下來,環保局承辦人員於旅遊局簽稿會核單中,就「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是否需辦環境影響評估案一事,會核表示:「本案經書面審查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依法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亦即以開發面積在山坡地不超過1公頃為由,而稱免環評,讓業者得以申請建築執照而在無環保規劃下大興土木,並超建、超挖,並棄置大量廢棄土於海灘,造成泥流排入珊瑚礁區之事實。

此一切割閃避環評作法,行政院環保署已於96年7月9日指出應先實施環評,並請縣府命其停工,並處以罰鍰。97年1月23日高雄行政法院也已判決應停工。但台東縣政府仍不執行停工令。我們認為環保局相關承辦人員在知法下未盡環保之責,還涉有出賣、圖利之重嫌。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於96年8月15日向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檢舉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將大量工程廢土和混凝土塊堆置沙灘,96年8月份聖帕颱風來襲前,台東縣環保局黃明恩局長與業者、李錦慧縣議長及聯合報記者陳嘉信先生至杉原海灘藉詞現勘,事後大篇幅報導懷疑環保團體作假,然事實即為事實,業者雖將表面沙灘整平,但在沙灘下之證據,卻仍然存在,經過聖帕颱風過後,沙灘下之工程廢棄物再次裸露出來。台東縣環保局竟於96年9月11日發函先是說明:「…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進而表示:「…本局今年分別於5月21日、6月22日、7月13日、8月16日及9月4日等皆派員或會同相關單位至現場稽查,均未發現有廢棄物傾倒於海灘上之情形…」環保局為破壞環境的業者硬拗工程廢棄土為「資源」,有此等環保官員,台東縣的環境資源能不被出賣嗎?

台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第三點規定:「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但通過此一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案的15名第六屆環評委員之中的10名專家學者,除一委員屬東華大學環境政策所外,其餘九名全為「工程」系所之教授。而未通過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並要求縣府立即停工並罰款的第五屆環評委員,不但有工程系所之教授,亦有水土保持系、自然資源所、生命科學所、區域所、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等系所,符合法令要求,本屆委員之組成是否因本案而「量身訂作」,不禁另人起疑。

我們認為這些專家學者不管有無出席6月15日的環評會議,如果沒有就自己的專業極力保護環境,等於是變相協助台東縣政府涉嫌非法通過美麗灣新建工程的環評,我們認為環評專家學者應該比一般人有更高的環境保護責任感,這就請社會輿論來公評吧!

編註:相關承辦人員:技士張宗義、課長林聖雄、局長黃明恩。
第六屆臺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姓名 職稱 服務單位
鄺麗貞 主任委員 台東縣政府縣長
彭德城 副主任委員 台東縣政府 副縣長
黃明恩 委員兼執行秘書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 局長
許士元 委員 台東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 局長
廖復山 委員 台東縣政府 農業局 局長
王鴻濬 委員 東華大學 環境政策研究所
林宗曾 委員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系
高志明 委員 中山大學 環境工程研究所
林銳敏 委員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學系
黃益助 委員 屏東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系
陳瑞仁 委員 屏東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系
楊磊 委員 中山大學 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
蔡俊鴻 委員 成功大學 環境工程系
周志儒 委員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學系
廖秋榮 委員 屏東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系

2007年9月14日 星期五

別讓東海岸從杉原海灣開始爛

作者/劉烱錫(台灣環保聯盟台東分會召集人)

有一位篤信基督教的美國資深環境倫理學者於2004年4月間來台東訪問,每到原住民區就得先palisi(祭告、祈福、驅邪)一番,我看到他的無奈,直到走在長濱鄉八仙洞遺址步道眺望東海岸太平洋時,我們深深地被眼前深邃碧藍的海景感動,一切盡在不言中,相信他已體會到原住民用信仰行動來尊重、感恩、歌頌大自然。但這麼讓人感動的地方可能隨著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在杉原海灣的開發破壞而開始潰爛。

都蘭灣淺海地帶多半是珊瑚礁群,目前還沒開放觀光,以免步上珊瑚礁因廢水染病白化之後塵。沒想到2004年底台東縣徐慶元縣長卸任前,以杉原海水浴場之舊址,BOT給美麗灣渡假村公司使用50年,且於2005年大興土木前,沒依原住民基本法徵詢原住民;該開發案超過山坡地環評所需的1公頃,達6公頃,卻切割成三期,第一期0.997公頃先行施工,有規避環評嫌疑。經台灣環盟於四月底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控告該公司並要求立即停工後,也於五月初向台東縣政府、環保署、交通部觀光局等單位發函反映,台東縣府於七月五日回函,仍未要求停工;行政院環保署於六月二十七日現勘後,於七月九日回函稱該開發案已違反環評法第七條,應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事發至今,我們感覺台東縣府袒護美麗灣渡假村,乃再度呼籲縣府依法行政,也請人民站出來捍衛杉原海灣。

除了違反環評法外,美麗灣渡假村公司也違反與台東縣府間的合約,僅能興建旅館房間80間,我們估計現在已超過140間;合約也要求提出環境管理與監測計畫,我們於四月份勘查時卻到處可見廢棄土,下雨形成的泥流直接排入珊瑚礁區。該公司被環盟舉發違法棄置廢棄土於沙灘後,竟用當地海沙覆蓋丟棄的土石水泥塊;經環盟再次舉發,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員與台東縣環保局課長竟在現場說沒有環盟所說的掩埋現象,但這種近乎包庇的睜眼說瞎話,經環盟隨地一挖就拆穿。被拆穿後,開發單位只好運出廢棄物。但連這點錢也要省,廢棄物層深厚,用怪手挖個樣子騙騙,好像讓環盟人員挖不到就好。

八月二日美麗灣渡假村最大股東,台東娜路彎飯店林炎煌董事長聲稱撤資以表達對環保團體的沈重抗議,並稱自己是台東子弟,珍惜愛護台東猶恐不及。話猶在耳,八月七日的帕布颱風大浪把深埋的廢棄鋼筋水泥塊等廢棄物掀開來。由珊瑚礁慢慢經過生物作用與海浪淘洗形成的柔細杉原沙灘,竟變成廢土場,長達上百公尺,寬二、三十公尺,不知深度幾米。這麼多珊瑚細沙哪裡去了?是否早已被其偷挖盜賣呢?

東台灣的好山好水要被這種人繼續糟蹋嗎?隨著美麗灣渡假村的興建,附近山坡地的地皮也被炒熱起來,如果該渡假村不需停工,甚至解約、拆除違建、還我珊瑚細沙、恢復舊觀,我們可預見整個杉原海灣的山坡地將會是難以管制的野雞城、農舍民宿村,屆時處處濫墾的山坡泥水、廢水及垃圾大量排入珊瑚礁區,豈非浩劫?

2006年3月20日 星期一

惡質的仲裁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第二部門和官方的往來,常常是環保團體所看不到的。不過,最近報紙卻透露了一個有趣的報導,令人對某些公司的惡形惡狀感到不可思議,也奇怪官方卻還能把許多案子委託給這樣子的公司。同時,對國內的一些民間與官方發生合約糾紛時的仲裁結果的偏頗不公,也感到相當地失望。

據該報導,公辦民營的八里焚化廠與新竹市焚化廠,當初是由中興電工得標興建。原定88年完工,卻於過程中發生許多弊案,致工程延宕,於90年才完工。負責督導興建再交由縣市政府委託操作的環保署,於是依照與中興電工簽訂的合約,罰款超過8億元;但中興電工不服提請仲裁,結果仲裁委員會竟判定環保署「合約過嚴」,裁定歸還該筆罰款並加計利息!

甚者,中興電工以當初在與環保署的興建統包合約中的焚化操作處理費之「建議價」為500元(據了解,此建議價僅做為環保署評選興建廠商時的參考,環保署並未與之簽定操作處理合約),但經與縣市政府議價後僅剩下200元,而再提請仲裁,要求環保署給付「價差」,結果竟然還是環保署敗訴,無緣無故要賠償廠商與縣市政府議價後的價差,至今已賠償4億多元。

這樣子的仲裁結果,可算是天下奇觀,聞所未聞!「合約」是雙方合議的,若有一方認為過嚴,那當初就不要簽約嗎!中興電工與縣市政府議價後的焚化操作處理費200元,也是自己同意的,否則就不要跟縣市政府簽約嗎!豈有跟地方政府簽了約,再來跟中央部會要求給付「價差」之理的。這樣子不合理的仲裁,很明顯的仲裁委員已成了中興電工的代言人,而環保署竟然還能接受這樣子的仲裁結果?竟然未將這種惡劣的公司列為拒絕往來戶?

雖然,這些賠償費用對一個國家機器而言,均不算很大的金額,不是像軍購案與核電廠興建案,動輒數千億;然而這筆十多億的意外之財,對大公司而言,都已算是不小的油水。因此,可以很合理的懷疑,廠商已結合一群人(不僅是仲裁委員),利用仲裁,在慨我們納稅人的油水!我們要求,各級政府應將這些不合理仲裁的仲裁委員名單公開,並將「中興電工」列為「永久拒絕往來戶」,同時對於所有不合理的仲裁,應於時效內儘速提起撤銷仲裁之訴,以維護我們納稅人的權益!

2005年8月31日 星期三

失職的地方政府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根據報載,由台泥集團子公司達和大豐所得標興建的台東焚化廠,日前傳出弊案,案情與雲林林內廠案如初一轍。廠商涉嫌浮報用地相關成本,並涉嫌以這些浮報的費用來打點官員,然後讓大眾來承擔這筆貪污賄賂的金額。根據了解,位在台東市郊區的台東焚化廠,場址偏僻且海風強勁,然而這種條件下的農地(38,770平方公尺)卻被廠商報價1億2千萬元,每坪約1萬餘元,有違市場行情(郊區農地一般每坪約1500-3000元左右)。檢調單位發現,其實土地交易價只有5千萬,其餘的6千多萬的「土地佣金」則可能隱藏貪瀆弊情。

其實人口稀少、聚落分散的農業觀光大縣台東,若地方政府能積極任事,要達到零廢棄並非難事;然而卻在當初中央地方交相賊的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下,興建了一座昂貴的焚化爐。這座以BOO模式發包興建的焚化廠,由廠商先出資興建,再由政府分二十年攤還,且由中央地方各負擔一半;攤還的利息(稱內部報酬率或折現率)高達14.03%,僅次於林內廠的17.79%,遠遠高出民眾買房子的貸款利息。由於廠商有政府協助辦理優惠貸款,資金成本並不高,且又有垃圾保證量,沒有多大營運風險,卻向國庫求取如此的高利,顯然並非有企業社會責任的良善財團;而負責審查廠商報價的台東縣政府卻也接受這不合理的報價,若非失職就是有貪瀆之嫌。

今日弊情爆發,且面臨垃圾不夠燒的窘境,台東縣政府才在抱怨無力負擔焚化廠的運轉成本,要中央(也就是全民)概括承受終止合約的違約賠償金約二十多億元。其實台東焚化廠的造價也不過13.8億元,廠商簡直獅子大開口,縣政府竟也照單全收,這也難怪,他們所花的錢從來不是從他們自己口袋掏出來的。若是有責任的地方政府,他們一定會發現,台東焚化廠並沒有灰渣貯坑,違反建廠技術條款第4.5條的要求:灰渣應「貯存於室內型的貯坑及塔槽內」,也沒有移出灰渣的吊車或抓斗,違反法規「垃圾焚化處理設施設置規範」,嚴重威脅勞工安全。這已違反合約第6.1.4條:廠商應依「本契約、建廠技術條款、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及要求完成本焚化廠之一切興建工作。」根據第6.1.5條的設計責任之負擔,儘管縣府可能又「不察」而核准設計,但並不能免除廠商遵守合約所規定的責任義務。

然而縣府不僅不察於先,卻又要全民買單於後,從不思考廠商是否已經觸犯了重大違約事由的條款,而得以終止合約不用賠錢;或者即使只是一般違約事由,仍得據以為跟廠商討價還價的籌碼,而非輕易放棄人民的利益。今日其之所為,正有如做錯事情的小孩卻不必負任何責任,這樣的地方政府還不如廢了吧。

2005年7月4日 星期一

為廠商量身訂製的電弧爐戴奧辛管制標準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謝揆自上任以來,展現了與以往政治人物不同的思維,令人耳目一新。包括暫緩蘇花高的興建、宣稱放棄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以及最近捨西裝就高屏裝以提倡能源節約,均是解決問題根源的確實做法(但八年八百億治水計畫除外),而不是為了討好地方政治勢力,濫花人民的納稅錢於許多不必要的工程建設,而為我國帶來永無止盡的禍害。然我國沉疴眾多,要將邁往永續發展道路上的石頭一一搬走,並非易事,尤其是扭轉龐大官僚的不當思維。

就以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為例,其訂定應以健康風險評估為基礎。不管什麼爐子,其戴奧辛排放均以同樣的機制對人體健康造成風險,並不會有差別待遇;而且不管什麼爐子,其用來減少戴奧辛排放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也是大同小異,不會有那種爐子在防制戴奧辛排放上有特別的困難,因此法規的訂定就不應有差別待遇,一般的垃圾焚化爐可以達得到的標準,電弧爐、燒結爐、集塵灰冶鍊回收爐也應該達得到。

但讓我們來看看焚化爐與電弧爐的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根據環署90年「建立台灣地區戴奧辛排放清冊及排放資料庫計畫」的資料,運轉中的幾座大型垃圾焚化爐的排氣量為797-3,319 Nm3/min不等,其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是0.1ng/Nm3;而電弧爐的排氣量為2,904-21,539 Nm3/min不等,排氣的規模比大型焚化爐還要大,亦即在同樣的戴奧辛濃度下,電弧爐的戴奧辛排放量會比焚化爐高,也就是會有較高的健康風險,因此理應訂定更嚴謹的管制標準。然而,電弧爐的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卻是較為寬鬆。

再者,根據環保署於90年的檢測資料,電弧爐的戴奧辛排放濃度為0.091-3.19 ng/Nm3不等。因此,若要訂定一個有效的管制標準,應該訂定一個可以讓廠商感受得到改善壓力的標準。然而,彼時環保署空保處對既設電弧爐所訂定的短期管制標準(90年底公佈)卻是5 ng/Nm3,且生效時間是93年1月1日;而長期管制標準為0.5 ng/Nm3,96年1月1日起方生效。

也就是說,在管制標準公佈後到95年底的這五年期間,電弧爐廠商根本可以不用改善,以既有的操作條件就可以符合短期管制標準,那這短期管制標準的訂定有何意義?這也難怪部分電弧爐於93年時的戴奧辛檢測資料反較90年時為高!為何環署空保處要給廠商五年的緩衝期?這段期間的民眾健康誰來保障?環保官員這種廠商利益高於民眾健康福祉的思維,這也難怪由這些電弧爐業者所組成的台灣鋼聯公司,根本不把戴奧辛排放防制當一回事,整個工廠根本沒有考慮到戴奧辛與重金屬的空氣污染防制,而致有今日的戴奧辛鴨蛋事件!

2005年2月21日 星期一

環保署玩弄金權濫發回饋金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2月15日中國時報報導:「十四日新春上班第一天,林內鄉公所就接獲好消息,第一筆林內焚化爐回饋金近五千萬元進庫」,關心林內焚化爐的民眾錯愕不已。林內焚化爐興建案自開始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結論,因涉有多項違法不當之處,已提起行政訴訟,正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案號: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三五號);且依1月18日中國時報報載『林內焚化爐弊案由檢察官起訴書可以發現,業者為了得標必須打通層層關節,政商關係可謂內幕重重。』足見該焚化爐興建案涉及官商集體舞弊重嫌,相關縣府公務員、廠商及土地仲介業者,均陸續遭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收押,雲林縣縣長張榮味亦於日前遭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處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全案並移送法院審理中。

而立法院於1月21日三讀通過「凍結環保署94年度補助林內焚化爐工程案之主決議,」內容為:『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興建之林內焚化爐工程案,因傳出貪污弊案,並有廠商及官員坦承行賄收賄情事,在本件刑事司法程序(含偵察及審判)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補助任何經費!』更何況『環保署政風室在去年九間比對桃園、烏日、竹南等三座焚化爐價格標投標資料,發現林內廠營運期間每年應攤提建設費高出其他廠甚多,廿年下來將圖利達和十二億多元,且又浮報土地成本。』(2005.01.18 中國時報),難道環保署還要睜眼說瞎話「一切合法」嗎?

我們質疑環保署在這風雨飄搖的節骨眼,大無畏的扮演散財童子,是否有難言之疾?或是繼續製造該座焚化爐決策合法性和正當性的煙霧,以掩飾環保署的失職?我們在2004,12,13的專欄『焚化廠民有民營(BOO)案形同錢坑』中指出,該座焚化爐『廠商所要求的建設攤還金額高出了29億4,816.5萬元』,再參照上述媒體報導環保署政風室的說法,還不該質疑該座焚化爐BOO案契約是以不法的手段取得?以違法手段取得的契約,自當無效。若司法判決確定該契約是以不法手段取得,那麼不管該座焚化爐是否已完工,當然是違法興建了,就應該拆除還原,還給社會及民眾清淨的環境;同時相關官員也該負起應付的職責,不應「好官自我為之」。

2005年1月4日 星期二

黑心焚化廠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貨比三家不吃虧是一般人採購商品的基本常識,遇到單價高的商品更是要錙銖必較,原因無他,只因這是我們的血汗錢!然而,一些動輒數十億的民有垃圾焚化廠(BOO/BOT),採購過程卻相當草率,顯然這些代替人民與廠商簽約的縣市政府,並不愛惜人民的血汗錢;或者說,他們太愛這些錢了,而不得不肆意揮霍?

以竹北廠為例,在該廠合約的價格投標書中,廠商申報之每公噸售電收入為250元;然而在該合約的財務計畫書中,明明就寫著「每年估計所產生之電力為56.064 仟萬(註:應為「百萬」之誤,由此亦可見合約簽訂之草率)kwh,並假設電價每度為新台幣1.19元」;以此計算,其每年的售電收益為66,168,760元,再除以年保證交付噸數93,075噸,則每噸售電收入應有711元。另外,在該財務計畫書中所附的SPC損益表中,則列著每年售電收入為87,251,002元,以此換算每噸售電收入高達937元,相當於價格投標書中之售電收入抵費前每公噸操作維護費942元(若以SPC損益表中所列的操作維護項目加上價格投標書中的合理利潤,來計算其售電收入抵費前每公噸操作維護費,則為1,090元)。

合約中的價格投標書是縣市政府與廠商議價後的數據,而財務計畫書中的價格應比較接近議價前的原始數據。按常理,議價過程應是愈殺愈便宜,然而此案卻是愈喊愈貴,原本的每公噸操作維護費在扣抵售電收入後僅約5 (=942-937)~379元(=1090-711)之譜,議價後卻變成692元;難道有人在跟新竹縣政府搶著買焚化廠?

再以攸關建設費成本高低的土地取得成本為例,竹北廠的報價為2.4億元,然審視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其27公頃用地僅值0.35億元,兩者相差達2.05億元,即每年為此差額所需付出的攤提金額為0.241億元,等於納稅人二十年須為此草率的審查過程多付出2.41億元。

奇怪的是,政府身為國土的管理者,對每一分地的價值應瞭若指掌,怎麼會讓廠商以高出土地公告現值達7倍的金額來報價,而且分文未砍?而有弊端疑雲的雲林廠更是離譜,廠商報價金額為土地公告現值的22倍之多!這些縣市政府與環保署,當初以「一縣市一焚化廠」為由,執意要興建焚化廠,結果卻給了人民如此昂貴的焚化廠;以補助方式來鼓勵縣市政府興建焚化廠的環保署,亦難卸其責。在政府現在不得不承認全國焚化廠之餘裕量已過多、不再堅持「一縣市一焚化廠」的情況下,這些浮濫的、沒有必要的焚化廠是不是應停建,其理自明;否則將來環保署如何面對地方政府的無理需索?

2004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誰負責BOO焚化廠的工程品質?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環保署於1996年訂定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也就是時下流行的BOO/BOT案,舉凡高鐵、淨水廠、下水道處理等公共工程均引進此一模式。利用民間的資源與活力,參與和加速公共工程的建設,此一構想無可厚非,且看來可營造雙贏的局面,公部門和私部門兩蒙其利。然而焚化廠BOO的案例中,耗費巨額納稅人的血汗錢所興建的焚化廠,如何去確保其工程品質?

官方認為無須顧慮焚化廠BOO案的工程品質,因為得標廠商負責在契約期限內保固與營運,若無法達到契約處理量,廠商將受到違約的處分;似乎言之成理。深究之,仍有不少漏洞。

首先,得標廠商的自備資金很少,所需資金由政府背書向銀行取得低利貸款;若廠商發生問題或倒閉,銀行就可轉向政府請求償還貸款,而最後又是老百姓當冤大頭。何況焚化廠BOO案的廠商,都是得標後成立的新公司,其財務和營運均與原來投標的母公司無關,若有個三長兩短,母公司並不需要負任何的法律責任。如何保障在契約期限內順利營運,應有更周延的機制。

其次,用料及施工將影響工程品質,如何監督應該是非常成熟的機制。但是為何同樣處理量600公噸/日的焚化廠,用料的差異如此之大?以BOO案的林內廠和公家蓋的基隆廠來作比較,林內廠的廠房基地面積11,520平方公尺(長160公尺x寬72公尺x高44公尺,深度10.5/13.5公尺),基隆廠的廠房基地面積11,550平方公尺(長154公尺x寬75公尺x高46.5公尺,深度8.5公尺),材料的用量型鋼少了1,570公噸(4,400公噸:5,970公噸),線材鋼筋少了2,307公噸(5,700公噸:8,007公噸),混凝土少了28,110立方公尺(23,000立方公尺:51,110立方公尺)。當然,基地的性質可能會影響用料量。林內廠位於河川礫石沙地,而基隆廠位於山坡地。若是與位於海岸沙地而處理量相同的宜蘭廠來比,型鋼少了1,454公噸,線材鋼筋少了1,487公噸,混凝土少了39,117立方公尺。

另外,我們非常納悶為何在空曠地區的林內廠煙囪高度僅70公尺,且只有煙管,而基隆廠及宜蘭廠都是100公尺,且建有煙囪結構物。三廠的垃圾傾卸門數量依序為7個:10個:10個,林內廠更特別的是沒有灰渣貯坑。不知是否為了成本考量而因陋就簡?而在招標和簽訂契約時相關單位是否就有關內容詳細審查?

我們看到林內廠每年的建設攤提費高達4億4百多萬元,20年總計高達80億8千多萬元。假設在營運了6年,政府付出了24億元後,設備必須更新,而大部分的建設費用都由貸款支付,此時廠商出了問題,撒手不管;那麼銀行貸款餘額,設備更新經費,以及所衍生的問題,誰來收拾?這些濫攤子又得由老百姓來蓋括承受。錯誤或不加檢討的政策,陷國家財政與老百姓負擔於水深火熱。

2004年12月15日 星期三

焚化廠民有民營(BOO)案形同錢坑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我國已進入垃圾焚化的時代,於2003年垃圾焚化處理率已高達70%,環保署預計到2008年焚化廠興建計畫完成後,我國垃圾焚化處理率將高達90%,超過日本的74%,成就另一項世界奇蹟。

為加速焚化廠的興建,環保署於1997年訂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利用民間財力協助建設垃圾處理設施,政府分期攤還投入的建設經費,並保證定量的生意與合理的利潤,以加速設置充足的垃圾處理設施,並減輕政府的財政支出。然而由於規劃不週全,相關遊戲規則不明確,而令參予廠商有機可趁,可能造成國庫將多支付數十億元的老百姓納稅錢,同時卻也得不到該有的優質處理設施。

以目前營運中的19座大型焚化廠焚化每噸垃圾的發電收益來看,平均高於500元,甚至有高達800元者。檢視民營民有垃圾焚化廠的操作維護費中的每噸垃圾的發電收益(售電收入)項目,從已營運的桃南廠142元、烏日廠100元,已完工還未營運的林內廠300元、台東廠200元、已決標未完工的竹南廠130元、竹北廠250元,均低於經驗平均值500元甚多,也就是操作維護費超收。(編按:縣市政府要付給廠商的操作維護費為扣除發電收益後的費用,因此發電收益估得愈低,縣市政府要幾付的操作維護費就愈多。)

再以目前已完工的林內廠為例,檢視政府每年要付給廠商的攤提建設費。林內焚化廠契約中應分年攤提之建設費為21億8,563.1萬元,廠商所列營運20年內每年建設費攤還金額為4億413.165萬元,總計政府要付出80億8,263.3萬元。我們以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的投資報酬率10~15%的低限10% (因為有保證量,保證有生意做,而且保證有錢賺)來計算,20年營業期間每年建設費攤還金額為2億5,672.34萬元,20年總計51億3,446.8萬元;也就是廠商所要求的建設攤還金額高出了29億4,816.5萬元。

當初縣市環保局在審查廠商計價,以及環保署在核准該項設施補助建設費時,是否詳細精算審查把關?亦或是僅按呈報的金額照單全收,要多少給多少?反正是老百姓當凱子。是否其他焚化廠BOO的案子也有類似的情形,值得我們納稅人和民意代表好好審查這類計劃的財務計畫,以免繼續當冤大頭。

2003年8月25日 星期一

環保署又在扯濫污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環保署「在法院一再要求和解的情形下」,同意以九千萬元之代價,委託台塑處理屏東縣新園鄉赤山巖運泰公司棄置的台塑公司汞污泥。我們對此把全國老百姓當凱子的做法,且以似是而非的說辭來撇清環保署的責任,提出嚴重的抗議。

回顧環保署處理台塑公司汞污泥國際醜聞的事件,其曾信誓旦旦地說過,將嚴格把關不讓汞污泥運回國內處理。當時由於各國都不接受台塑公司委託處理該批汞污泥,而台塑公司刻意把自柬埔寨載運汞污泥的貨輪駛向台灣,在行經高雄港附近時,以輪船拋錨須緊急搶修為由申請進港,政府以冠冕堂皇的國際海事救難原則而不查明事實准許該船進港,將該批汞污泥卸下貯存於過境碼頭,並要求台塑公司提供轉運保證金五千萬元,以為輪船修復後轉運出國的保證。當時我們即已了解台塑公司的如意算盤,也知道政府虛應了事,該批汞污泥必將以各種我們百姓無法理解的理由重新登陸。果然如我們所料,該批國際醜聞的汞污泥偷偷地溜進了國門,也因此政府沒收了該筆轉運保證金五千萬元。

既然環保署已經確定赤山巖的汞污泥為台塑公司所有,若依事件發生的「八十五年之廢清法規定,廠商如將廢棄物委託合法處理業者,則處理業者有違法情事,並無法律依據追訴廠商連帶責任。」那麼我們不禁要問該合法處理業者是哪個機構監管?而發生如此重大的有害廢棄物非法棄置事件,哪個機構該負責?不知環保署是否對該事件做出檢討?以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每有重大有害廢棄物非法棄置污染事件發生,我們看不到環保署檢討改進的事實,而都是慷全國老百姓的慨,由全國老百姓被迫買單,實質受害者全都是無辜的百姓。

我們回頭來看看該筆被環保署沒收的台塑公司自柬埔寨運回之汞污泥轉運保證金五千萬元,就是作為汞污泥專案處理費用,也非指定用於處理台塑公司所遺害的污染場址之用。全國有多少仍未查明的汞污泥污染場址,光是台南市中石化安順廠週邊的污染場地,相關單位以沒有經費為由,長年任其自生自滅而無任何調查和整治計畫。然而竟如此慷慨地就把五千萬元汞污泥專案處理費用一筆支付給赤山巖汞污泥的污染主台塑公司,以獎勵他配合處理被其汞污泥污染的場址。

我們呼籲全國老百姓一起來監督和要求環保署,「未來督促屏東政府向本案其他相關關係人,求償熱處理費用九千萬元」未果時,誰該為此事件和花費的經費負責?

2003年8月17日 星期日

蓋焚化爐是在拼誰的經濟?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報導,環保署為了響應游院長指示的「推動政府部門專人專責吸引投資計畫」,而成立了一個「排除投資障礙小組」,一起加入拼經濟的行列;而排除投資障礙的重點之一為國內垃圾焚化廠的興建計劃。乍聞這消息,真是令人莫名所以,原本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的環保署,竟然會錯亂至以焚化爐這種污染設施為拼經濟的重點,也難怪在垃圾量已不夠燒的今天,環保署仍然繼續推動焚化爐興建。然而,蓋焚化爐,究竟是在拼誰的經濟?

蓋一座大型垃圾焚化爐,動則需新台幣三、四十億以上,這其中有一大部分是向國外廠商購買設備技術的費用,另外則是付給國內少數幾家工程公司的工程相關費用,與向少數地主購買土地的成本;因此由這建廠成本得利的是少數幾個國內外公司,而且不同於一般工程興建的是,買單的不是焚化爐廠商,卻是我們納稅人。然後,當焚化爐開始營運後,焚化廠的發電收益並不足以抵過其操作維護費用,因此我們納稅人還需要支付操作維護費用。環保署將這個模式美其名為BOO(廠商興建-操作-擁有)或BOT(廠商興建-操作-轉移),但是環保署未指明的是,興建與操作的費用全來自納稅人。若無納稅人的補助,垃圾焚化爐其實是無利可圖的。而焚化爐的產出是什麼?回饋給納稅人的又是什麼?除了少許的電力外,是將許多有用的資源變成毒性物質與溫室氣體,危害環境與納稅人的健康,而環保署卻將其美其名為減量化、安定化、與資源化。環保署玩弄文字遊戲的功力,實在讓人不敢恭維!

而焚化爐可提供多少就業機會?在美國,每年每10000噸的垃圾,若以焚化處理,僅能創造1個工作機會;而以堆肥、再使用與循環利用為主的廢棄物管理方案,不僅投資較低G,對環境較友善,且其每噸都市廢棄物可提供的工作機會10倍於焚化爐能提供者。近來台塑砸下150億,打算回收全國近7成的廚餘,進軍有機農業,足證廚餘堆肥的產業利益更吸引人,因為不管王永慶老先生是不是真的愛惜物資,但他從來不做無利可圖的事業!然而應該為納稅人精打細算的環保署,卻寧願每年編近40億的預算於焚化爐,而僅編1億於廚餘堆肥,這讓有心的縣市難以施展身手去大量回收廚餘,並讓此塊應優先照顧社會弱勢者的利益又落入大財團手中。

再者,我們的焚化政策將來只會產生更多的環境工程設施的需求,比如灰渣處理設施、掩埋場地,而買單的總是我們納稅人。所以我們哪裡有什麼環保署呢?只不過是一個慷納稅人之慨、為財團拼經濟的傀儡「環境工程署」罷了!

建議陳總統若真得想要拼經濟,又想要避免債留子孫的攻擊,可以先從環保署的許多不必要的環境工程開始檢討起,如此必可為納稅人省下許多經費,去做真正有正面效益的公共投資。千萬不要因為「區區」幾百億的投資浪費,而毀了多數納稅人對政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