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4日 星期二

黑心焚化廠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貨比三家不吃虧是一般人採購商品的基本常識,遇到單價高的商品更是要錙銖必較,原因無他,只因這是我們的血汗錢!然而,一些動輒數十億的民有垃圾焚化廠(BOO/BOT),採購過程卻相當草率,顯然這些代替人民與廠商簽約的縣市政府,並不愛惜人民的血汗錢;或者說,他們太愛這些錢了,而不得不肆意揮霍?

以竹北廠為例,在該廠合約的價格投標書中,廠商申報之每公噸售電收入為250元;然而在該合約的財務計畫書中,明明就寫著「每年估計所產生之電力為56.064 仟萬(註:應為「百萬」之誤,由此亦可見合約簽訂之草率)kwh,並假設電價每度為新台幣1.19元」;以此計算,其每年的售電收益為66,168,760元,再除以年保證交付噸數93,075噸,則每噸售電收入應有711元。另外,在該財務計畫書中所附的SPC損益表中,則列著每年售電收入為87,251,002元,以此換算每噸售電收入高達937元,相當於價格投標書中之售電收入抵費前每公噸操作維護費942元(若以SPC損益表中所列的操作維護項目加上價格投標書中的合理利潤,來計算其售電收入抵費前每公噸操作維護費,則為1,090元)。

合約中的價格投標書是縣市政府與廠商議價後的數據,而財務計畫書中的價格應比較接近議價前的原始數據。按常理,議價過程應是愈殺愈便宜,然而此案卻是愈喊愈貴,原本的每公噸操作維護費在扣抵售電收入後僅約5 (=942-937)~379元(=1090-711)之譜,議價後卻變成692元;難道有人在跟新竹縣政府搶著買焚化廠?

再以攸關建設費成本高低的土地取得成本為例,竹北廠的報價為2.4億元,然審視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其27公頃用地僅值0.35億元,兩者相差達2.05億元,即每年為此差額所需付出的攤提金額為0.241億元,等於納稅人二十年須為此草率的審查過程多付出2.41億元。

奇怪的是,政府身為國土的管理者,對每一分地的價值應瞭若指掌,怎麼會讓廠商以高出土地公告現值達7倍的金額來報價,而且分文未砍?而有弊端疑雲的雲林廠更是離譜,廠商報價金額為土地公告現值的22倍之多!這些縣市政府與環保署,當初以「一縣市一焚化廠」為由,執意要興建焚化廠,結果卻給了人民如此昂貴的焚化廠;以補助方式來鼓勵縣市政府興建焚化廠的環保署,亦難卸其責。在政府現在不得不承認全國焚化廠之餘裕量已過多、不再堅持「一縣市一焚化廠」的情況下,這些浮濫的、沒有必要的焚化廠是不是應停建,其理自明;否則將來環保署如何面對地方政府的無理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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