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企業責任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企業責任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看塑化劑問題的另一些觀點

作者:金心/看守台灣協會會員
受恐怖攻擊下的企業供應鏈:一個脆弱的現代社會
在本次塑化劑添加到各種食品,所引起的問題,實在是可讓我們多多省思,可見知這個現代社會人心的可怕及社會自我持續力的脆弱。由一家 (或少數家)所生產、 銷售的產品,如「起雲劑」,經過產品供應鏈的傳遞,就可以產生如此巨大的危害、衝擊,這種連鎖反應性的擴大之影響力、衝擊面,實在驚人。雖然就一個社會、 國家的安全,我們常會著眼於恐怖份子的攻擊、重視傳染性疫病的影響、生物恐怖主義等,但此次塑化劑的影響,所看到的「一著之失的經由企業供應鏈的連鎖反應」,其型態、衝擊力道乃至損失,可謂也是一種恐怖行動,一種對社會安全的威脅。
應控管食品添加劑的添加劑的…
在這次事件,可看到生活上我們各種產品、社會上的各家生產廠商,竟然平日沒做好適當的品質或安全控管,實在不可思議。除了企業的逐利心態外,實在難以解釋,也就是該等企業業者只為貪圖該不法廠牌起雲劑的低價及其化學品效果,即使是明知道(?)有問題,仍然持續使用。甚至辯稱:該DEHP並沒規定為非法成份,或法令上並沒強制規定要對該等添加劑(起雲劑)進行檢驗,云云。若說,沒有法令規定為不能用的成份,就可以用;沒規定要檢驗的成份就是不必檢驗,那我們天天吃的東西就去了了了。
掺塑企業業者的法令責任: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詐欺罪
依照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要件在: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若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即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故那些掺塑產品的製造業者依法應負責消費者的損失。舉例如義美公司,就可以做到不受塑化劑的污染,可見那是一種可做到的、可期待的品管及安全的實務。有大廠商推責說,這是員工的個人行為,真是可笑。據聞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傑被檢查官起訴求刑25年,其違反法令為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的詐欺罪。依法而論,統一企業等的老板,也應一視同仁的依如上法令被起訴求罰;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負無過失責任。至於受害求償一事,目前的問題可能在:受害者較難舉証,但這應非絕對的困難、或全無受害個案。
生產及使用太多的塑膠:其所掺配的塑化劑等毒性化學物質,充滿生活空間
台灣是一個塑膠王國,無所不塑(塑膠無所不在)。塑膠製造過程,為增加其柔軟性,就會掺配某比率的塑化劑。以及該等塑膠材所加工製造的各種消費產品,其類別甚多,包括玩具、包材(如PVC保鮮膜)、餐具、食品容器等,也就是無所不在的掺有塑化劑的消費產品,充滿在現代生活的空間。美國政府於近日公布致癌物質報告,今年值得注意的:甲醛被列為「確認會致癌物質」;以及塑膠(如ABS塑膠)中常含有的苯乙烯,被列為「極可能致癌物質」。也就是塑製容器、消費品,其製造過程、或製成後的產品,常含有各式毒物,經由各種管道、方式被吸收進入人體、毒害人體健康。這種塑化劑的可怕之處,在其為一種環境賀爾蒙,極微量下就可干擾人體功能;在其可導致亡國亡種,使男人無LP,小孩無GG或發育不全或男女變性,豈可不慎。政策上,應嚴訂慎密的管制政策,也應降低塑膠的生產製造及使用。
⊙ 本文簡版刊載於6月20日立報看守台灣專欄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請面對台塑六輕的健康風險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

台大學者詹長權日前(6月8日)藉自由時報公開其接受雲林縣政府委託、針對六輕附近地區的居民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這份剛完成的報告發現,六輕週遭地區,包括麥寮、台西、東勢、崙背、四湖等五鄉的全癌症發生率,在六輕1999年開始運轉後,即顯著增高。「例如台西鄉的肝癌與全癌症的發生率,就分別成長了三成與八成。」

由這份報告的調查結果可知,無論是從時間的尺度、或從空間的分布關係來看,這些地區民眾的癌症發生率顯著增高,確與六輕排放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顯著相關。這明確的事實,在政府全力「配合」業者推動中科四期、國光石化、以及六輕五期之時,不啻投下了一顆超級震撼彈。

然而,政府的反應顯然是令人失望的。不顧氣候變遷與環境惡化威脅,執意繼續發展石化產業的經濟部是一語不發,並未有修正偏差政策、掌握產業轉型契機的意思;而負責環境保護、進而保障民眾健康的環保署,則使出太極拳,表示會針對該報告加以研究,邀請其他專家提供意見,求取嚴謹結論。意思是這份報告可能不夠客觀中立,因此要各方會審。

當然,再研究開會以釐清事實並無可厚非,而環保團體確實也見多了許多政府與廠商委託的研究案或環評報告並不夠中立客觀,難得環署願意承認這樣的事實。只是根據環保團體參與環評專家會議的經驗,我們也質疑,環保署最多開兩次會、且會議資料常常不清不楚、受審單位常不願針對質疑提出真正答案的專家會議,是否能夠釐清事實?還有在釐清事實後,主席是否能夠尊重與會專家意見,做出「中立客觀專業合理」的恰當結論?這都是非常令人疑惑的。

更令人疑惑的是,這類向民眾提出警訊的報告,為何不見由政府相關單位公佈?許多工業區附近環境品質嚴重不良已是人們可以用身體感受到的事實,如果政府能夠掌握(而且也必須掌握)到中立客觀的調查報告時,為何不見政府主動公開相關的研究報告,向民眾提出警訊、要求廠商停工改善、同時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其產業政策?當這類機制因執政者不夠中立客觀、不重視事實真相、不在乎普羅大眾健康與環境權益而淪喪時,則國家機器無法由歷史習得教訓,ㄧ再推出傷害環境的政策,也就不足為怪了。

再者,根據2002年六輕三期的環評結論,開發單位應「每季監測衍生性空氣污染物(包括硫酸鹽、硝酸鹽、臭氧)、揮發性有機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影響,並持續進行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其結果應每年提報本署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備查。」這顯示當初環評委員也認為六輕有嚴重影響環境之虞,故要每年持續監測空氣污染物並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但這工作按理應該要由廠商出錢、由政府執行或委託,因為台塑不會自己砸自己的腳,提出令人信服的調查評估報告。即使如此,環保署仍有義務力求其嚴謹,並將該報告主動公開,供民眾參考,畢竟這攸關民眾權益,而且民眾也有必要了解潛在加害者的說法。

然而,自2002年起至今,台塑應該要提出7本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但是從未見環保署公開過,網站上找不到相關資料,只有一份今年提出的健康風險評估計畫,預計由台塑新委託的團隊,進行由今年4月起之後三年的健康風險評估,並預計於今年10月提出2009年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在此我們有個更大的疑惑,台塑2002-2008年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呢?是否請環保署將其公開上網?環保署由台塑報告所掌握的六輕當地的健康風險與台大學者調查報告有何差距?內容是否嚴謹客觀中立?若無法要求廠商提出嚴謹客觀中立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環保署有何對策,以掌握事實真相?若事實真相指出六輕確已對環境與民眾健康造成重大影響,環保署又有何因應對策,以保障民眾健康?而政府的產業政策是否有任何調整機制,以避免未來同樣的傷害再次發生?

2008年8月17日 星期日

留空間給子孫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前陣子友人攜二幼女邀我一起外出同遊。我們於傍晚時來到了政大校園,那兩個小女孩在見了偌大的操場後,興奮地繞了好幾圈,遲遲不肯回家。雖吾不復童稚已多年,但我可以感受到她們應是平常遊玩的空間過於綁手綁腳,太過束縛所致。看到她們愉悅的笑容,不禁心裡也有點為現在的小孩覺得可悲。

現在的交通政策不當,造成私車過多,車水馬龍的都市空間,使得現代人不僅要撥空溜狗,更要陪小孩出外遊玩,時時得注意小孩的安危;值此同時,我們的自然資源也急遽消失:如河流死亡、海岸被工業區包圍、山坡地過度開發、田園荒廢進而蓋起大樓或者被非法掩埋廢棄物、森林漸漸消失換來沒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高冷蔬菜等經濟作物、地下水位下降、食物受到污染、生態多樣性喪失…。捫心自問,我們所能留給子孫的已經不多,但卻還是有人要得更多!

台塑大煉鋼廠、中油八輕、彰工燃煤火力發電廠,一個個重大污染開發案,意圖進一步摧殘雲林彰化所剩無幾的海岸。煙囪堤防阻隔了人與海的互動,大量的工業廢水廢熱戕害了沿海的資源,這樣的景象可曾令開發者心生一絲絲不安?除此之外,根據環保署統計,一般事業廢棄物的產生量,鋼鐵冶鍊業排名第一(佔34.3%)、電力供應業(主要為燃煤火力發電廠)排名第二、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與石油煉製業分別排名第四與第七(佔4%);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鋼鐵冶鍊業排名第一(佔28.1%)、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排名第十(佔3.1%);在小小的台灣,一年的工業廢棄物產生量,據推估已高達1,500萬公噸,同時非法棄置事件横行猖獗,這已令人相當頭痛,而我們的環境是否還能再承受這三個設計規模分別與中鋼、台塑六輕、台中火力發電廠相當的大型開發案所產生的廢棄物?更遑論其所產生的大量二氧化碳與所耗用的大量水資源對我們的生存威脅!而大量的廢棄物也代表著我們對地球有限資源的大量耗用,因此這三個開發案不僅將為子孫製造更多難解的習題,更將進一步剝奪了他們未來的可用資源。

近來奇美集團前董事長許文龍在接受商業週刊專訪時指出,由於他覺得這塊土地不能再污染,要留空間給子孫,因此沒有像台塑王永慶一樣投資六輕,從石化上游就開始做。暫且不論奇美公司在環境保護上的功過得失,光就他能從環境面而不僅僅是市場面來考量投資與否的這一點,就足以令人動容。或許,這是每個企業領導人與主管產業發展的經濟部,必須學習之處。

2006年10月12日 星期四

生產者環境責任的時代 — 廿一世紀的新議題

作者:沈弘文(饒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二十世紀是消費文明的時代。在二十世紀初,生產線與大規模生產(Mass Production)模式的應用,大幅提高了工業生產力,福特汽車就是一個成功的典範。新的生產模式不僅提高了產量,更降低了成本與售價,讓包括汽車在內的各式產品,不再是奢侈品,一般民眾也都有能力購買,也因此開創了大眾消費的經濟。所以,二十世紀的一大特徵,就是消費文明的出現 ─ 市場上充斥著消費性產品;為了促銷這些消費性商品,廠商也不停地帶動各式商品的流行;民眾購買使用消費性商品,並溶入商品流行的風潮,更成為大眾生活中一個相當重要的面向。但是,消費性產品的大量生產、銷售與消費,也同時帶來了大量的廢棄物,當這些垃圾超出我們生態環境的負荷能力時,也成為一個嚴重的環境問題。

面對垃圾問題時,傳統社會關注的只是如何將垃圾由生活圈中移除。但從1970年代起,隨著環保意識的抬頭,如何避免清除處理圾垃所造成二次污染,也成為重要的議題。自1980年代起,對於物質資源的使用,新的環保思潮不再只關心其廢棄後的清除處理議題,而開始注重如何回收廢棄物質,以減少垃圾的產生量,達到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循環利用的目標。在這個思潮中,歐洲發展出一個劃時代的政策原則 ─ 「延伸生產者責任制」(Extended Producers’ Responsibility, EPR)。

「延伸生產者責任制」的基本精神就是主張產品廢棄的處理責任應由產品的生產者來負擔。這個觀點最早是於1988年由瑞典籍的Thomas Lindhqvist教授所提出。Lindhqvist是一位環境經濟學教授,他認為有關生產者的責任應延伸到整個產品的生命週期,尤其是對廢棄物的回收、再使用、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在這個新的政策原則下,生產者在產品售出後,必須負責處理其廢棄後的回收與再利用工作;歐盟的WEEE指令即採用此一政策管理原則。

到了近期的發展,除回收責任外,「延伸生產者責任制」更直接要求產品生產者也應負起產品設計、製造的環境責任。例如依據歐盟RoHS與Eup指令之要求,對於電子電器產品或使用能源產品,在產品設計與產品生產階段,生產者必須符合相關無毒化與環境化設計的基本要求。在這些指令中,生產者對其上市之產品,要符合環境責任的相關法規要求,包括產品設計與產品規格。

二十一世紀是產品環境責任的新紀元,消費性產品的管理將在本世紀成為一個重要的環境議題,過去教科書上所寫的:「生產廠商必需考慮其產品在生命週期所造成的環境衝擊」,將不再只是課本上的理論,而是產品生產廠商所必須面對的基本法律要求。

2006年9月19日 星期二

淺談RoHS指令的立法趨勢

作者:趙士弘,看守台灣協會成員


歐盟RoHS指令已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正式生效。全名為《限制電器與電子設備使用特定危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2002/95/EC)的RoHS指令,一如當初它被歐盟通過後大家所預期的,掀起了一陣產業管理改革的風潮,也是當前業界最炙手可熱的話題之一。

然而,另一場可能來自政府部門的法律風暴仍然隱而未現,卻逐漸醞釀成型中。歐盟ROHS指令明定歐盟各國必須在指令通過後十八個月內(2005年8月13日)必須將指令內容轉化成各國的國內法,雖然各國皆如期完成這項要求,但這並不表示他們的政府部門已經完全做好執行RoHS的準備。由於RoHS指令本文在執行細節上留上相當模糊空間,將成為各國政府與相關產業在執行RoHS要求上無法避免的挑戰。

在所有歐盟國家中,英國政府提出的行政程序要求是比較明確的,為了避免產官雙方的困擾,英國去年公佈的RoHS管理章程中提出了「適當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概念,作為英國法院判斷違法業者是否應受到懲罰的考量點。英國的「RoHS管理章程」,是以自我宣告(Self-Declaration)原則作為RoHS管理制度的基礎。所以在該法案中,生產者除了必須確保他們的產品能夠符合RoHS指令要求,還給予生產者額外的法律義務去準備及保存相關的技術文件,所以即便是一家公司的產品並未含有這些有害物質,但若沒有妥善地準備或保存這相關的技術文件,仍可能會遭受處罰。相對地,英國政府認為,即使是已發生產品違反RoHS指令事件的生產者,若其在自身產品的產銷過程中已經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及適當的努力(all reasonable steps and exercised all due diligence)去防止產品違反RoHS指令,該生產者可能會得到法院的認同而豁免原有的處罰。

所以整體而言,英國政府所關心的並不僅止於市面上的產品是否含有有毒物質,他們更為關切的是,那些設計、製造產品的生產者終究有無負起他們應有的管理責任。英國政府在他們的RoHS章程中試圖要去建立的是,企業對於他們產品的環境責任管理制度。英國的做法是否會成為一個典範,供其他國家政府部門在執行管理時的一個參照,是未來必須密切觀察的對象。但可以肯定的是,英國的「RoHS管理章程」是一個目前解決RoHS爭議比較好的方案。或許目前要對其成效下斷語尚言之過早,對於產品的品質管理要做到何等地步才稱得上盡了「適當注意義務」,各國政府與產業界也尚在摸索當中。

2006年5月31日 星期三

應儘速制訂台灣ROHS法規

作者:沈弘文﹝看守台灣協會﹞

七月一日起,歐盟就要開始強制執行RoHS指令了。RoHS指令的全稱為「限用特定危害物質於電機電子設備指令」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EU 2002/95/EC),於2003年2月13日正式發布通過。歐盟指令不是直接針對人民或廠商的法律規範,而是對於歐盟會員國的要求。指令若要在會員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仍須仰賴各會員國訂定相對應之法律,因此,RoHS指令明文要求各會員國必須於2004年8月13日前,轉換為正式的國家法律,並於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執行。

依據RoHS指令的要求,在歐盟國家境內,投入市場的電機電子產品,將限制使用六種危害物質,其中包括四種重金屬(鉛、鎘、六價鉻、汞),以及兩種溴化阻燃劑(多溴聯苯(PBBs)與多溴聯苯醚( PBDEs))。簡單的說,RoHS指令對電機電子產品提出「產品無毒化」的基本要求,而RoHS指令更是國際環保潮流在推動「產品無毒化」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自從二十世紀末葉以來,廢棄物管理的趨勢,不再只注重末端處理,更要求做好源頭管理的工作,例如1980年代起即開始推動的回收制度與清潔生產機制。在源頭管理中,產品管理是目前發展比較快速的領域,歐盟更在這方面扮演主導推動的角色,在過去幾年中,歐盟就通過了三個有關產品管理的重要指令:RoHS是對產品無毒化的要求;與RoHS於2003年一起通過的WEEE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則是要求生產者對於其製造或輸入的電機電子產品,應負起回收責任;2005年通過的Eup指令(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 Using Products Directive),更要求生產者對其產品要做到環境化設計。

歐盟的RoHS指令已經引起一些迴響,許多國家也正在思考要不要制訂相關規範,中國已於今年2月28日頒布了中國的RoHS指令,並定於2007年3月1日起實施;而日本也正在檢討「降低製品有害物質對環境影響對策」,規劃禁止大型家電及個人電腦使用鉛、水銀及其他4 種有害物質,並賦予製造商告知消費者產品含有毒性物質(包括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化二苯乙醚等)的義務。

台灣目前尚未制訂RoHS相關的法律,在七月RoHS實施之後,這將產生一個嚴重的問題 ─ 也就是業者會把無法輸入歐盟的產品,大批運來台灣銷售。換言之,在產品無毒化的國際浪潮下,當其他國家已經設下把關的法律要求與制度時,如果我們仍然不設任何關防,而採行門戶開放政策,次級品自然就會在我們的市場中大量湧現。這是我們對於國際產品管理浪潮特別要注意的地方,要避免此一現象,儘快制訂RoHS法規,已為當務之急。

2006年2月21日 星期二

加強我國的化學品管理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聯合國於2月4日至6日在杜拜舉行「化學品管理國際研討會」,會中包括來自百餘個國家的政府代表,以及環保與健康團體、跨政府組織、貿易協會,討論一個已醞釀三年的自願性協議,並在最後一天達成協議通過「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法」(SAICM),並於隔日在同一地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委員會/全球部長級環境論壇上獲得150個國家的環境官員背書。

這份又稱杜拜宣言的自願性協議,包含三份主要文件,一為高層宣言,敘述為何要有此協議;二為政策策略大綱,敘述此協議的範圍、目標、與其它關鍵要素;三則為較為具體的全球行動方案,共有250個行動供政府、企業、環保團體等參考。雖然這分協議在美、澳、日、韓、加等國的阻擾下,功能已較原草案大為降低,然而鑒於全球的化學產業向發展中國家的擴張,而發展中國家多數在能力與財力的限制下致管理較為鬆散,且人民對化學品危害的意識較低,故這份協議仍將有助於發展中國家建置化學品管理的能力。

雖然環保署號稱我國的毒化物管理幾與先進國家同步,非一般發展中國家可比擬,然亦不妨參考杜拜宣言中的全球行動方案,了解我國在化學品管理上可以改進之處。比如該行動方案中建議各國政府可考慮採用類似美國「毒性物質排放清單」的「污染物排放與移動申報制度」,即是我國一直以涉及商業機密為由而不願採行的制度。

在美國毒性物質排放清單的網頁上,任何人皆可輕而易舉地查到美國公司有毒化學品排放以及廢棄物處理的大概狀況,由此民眾可進而評估工廠對環境與自身健康的可能影響,對於深夜所聞到的臭氣或工廠排入河川的廢水可能包括什麼毒性物質,也不再茫然無知。當民眾擁有更多的資訊,將可提升民眾監督的力量,進而提高我們的環境品質。這類資訊在美國這麼偏袒企業的國家都已不涉商業機密,為何我國要將之視為商業機密?何況這也違反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精神,亦即此類涉及環境與人民健康的資訊不得視為商業機密。

另外,這份協議也建議,化學品的風險評估應該考慮弱勢族群所承受的風險,比如說兒童或教育程度較低的族群。因此,先進國家所得出的化學品風險,不一定適用於國內。一般而言,越弱的國家,化學品使用的風險將越高。也就是工業國家市場上出現的化學品,開發中國家不見得可安全使用。然而對照我國的毒化物管理,通常是在先進國家管制後,才跟著管制,而不是考量國內使用時的風險程度,這也是我國應加強之處。

2005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減少紙張所帶來的危害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現代人每天承受著由各種不同管道來的資訊,如網路、電視、報紙、廣告文宣等。儘管我們可以很快得到我們所 需要的資料,但是在這個行銷大行其道的資本主義社會中,相信有許多人對於毫無限制的廣告資訊感到疲乏厭煩。尤其每天打開信箱一看,必須將許許多多連看都不看的廣告文宣當作廢紙處理,更令人心疼每天因為這些無謂的廣告,不知道有多少樹被砍掉,有多少森林因此而消失。然而,紙張所帶來的環境影響可不僅於此。

由於出版業者與廣告業者對紙張潔白的高度要求,致使造紙業者在紙漿製造的過程中投入了許多的化學物質,以將紙漿漂白。在以往,紙漿漂白使用的主要漂白劑是氯氣、次氯酸、二氧化氯等,但在1980年代,美國發現紙漿廠下游水域的沈積污泥內具有相當量的戴奧辛,因此,在環保的要求下,現在大部分的紙漿廠已不再使用氯氣當漂白劑,以減少戴奧辛的形成。然而,為了節省漂白的成本,他們有許多仍繼續使用二氧化氯等含氯物質,且需要多段的漂白,以符合市場對潔白的要求,因此不僅仍有戴奧辛產生的可能,漂白後所產生的有機氯化物,為疑似致癌物,以及生殖、神經、與免疫系統的毒素,因此若隨著廢水排放到河川中,對河海生態將有很大的影響。而且,他們也不免要電解海水來產生這些含氯漂白劑以及其他含氯物質,而為市場生產更多不必要的、有害的含氯製品。

除了製紙過程的污染外,印刷產業的污染也是不容忽視的。首先,油墨的顏料可能含有重金屬與有機致癌物質,而造成紙張使用與廢棄處理時的健康與環境風險,比如上次消基會就發現有糖果包裝的油墨含有鉛;其次,由於大部分顏料溶於有機溶劑,因此印刷過程中會產生許多有機揮發物(VOCs),而造成溫室效應與光煙霧效應。另外,現在有許多業者為了講求亮麗與防水,而在紙張上塗上一層PVC膜,除了徒增廢紙回收的困難外,也會讓紙張在焚化時排放戴奧辛。而台灣市場講求出版品的艷麗,比起國外來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其實,要減少上述的污染危害,並不是沒有辦法。國外早已經有完全無氯漂白的紙張,但在國內目前還很難買到這種紙張。如果我們消費者能要求這些出版業者與廣告業者,不要使用氯漂白,且紙張的潔白度不用那麼高,那麼造紙業者與紙張進口業者才會改弦更張。另外,目前也已有不含重金屬、且印刷過程不會產生VOCs的水性油墨。而PVC膜根本是一個不必要的行為,不需考慮其替代品。是以若我們消費者意識夠高,當能掀起造紙業、印刷業、與出版廣告業的改革,達到紙張用量減到最少、造紙印刷無污染的目標。當然,這也應是有心改革的政府所應採納的施政目標吧!

2005年9月20日 星期二

降低養豬的環境傷害

作者:謝和霖

豬肉是國人的主食之一,目前國內約有七百萬頭豬隻,市場龐大,因此養豬是一個收入穩定的行業。然而養豬廢水卻也對河川水質與生態產生很大的影響。根據調查,在1998年,以養豬廢水為主的畜牧廢水之COD(化學需氧量)污染排放量,佔COD污染總排放量的36.03%,僅次於有兩千多萬人口的民生廢水(46.8%),並高於工業廢水的COD污染排放量。因此,除了必須面對工業廢水與民生廢水對河川的污染外,如何降低養豬廢水對河川的傷害,也是國人必須正視的課題。

然而,在去年的一個公聽會上,我們發現部分養豬業者竟夥同部分立委向環保署施壓,要求放寬養豬業的放流水標準。從公聽會的資料裡,才知道原來這套遊說方式已行之有年,原本養豬放流水的COD標準從82年的400 mg/L加嚴到87年的250 mg/L,卻因為這股遊說力量而被放寬至92年的600 mg/L,比82年的標準還要倒退。在技術的日新月異下,從來只聽說污染排放標準愈訂愈嚴,卻沒有見過有如此這般的大倒退。利之所趨,我國公民社會的參與能量在這方面倒是很發達。

在去年,養豬業者甚至進一步要求不要管制COD,並將BOD(生化需氧量)的標準由87年的80mg/L放寬為300 mg/L(比82年的100 mg/L還要寬鬆三倍),COD剔除管制,幸好在環保團體與學者的反對下,而未放寬標準。但近來聽說他們今年又要捲土重來,故特此向國人提出警告。

根據了解,目前大部分養豬業者採用的三段式廢水處理,在正常的操作維護下,要達到87年養豬業放流水的COD與BOD標準,並不困難。而國外標準比國內87年標準嚴格者也所在多有,如義大利COD標準為100 mg/L,BOD為40 mg/L,而美國甚至不准養豬廢水排入河川水體。

其實會有困難的多為中小型養豬戶,而其原因主要為操作技術不足、或設備欠維修所致。加上小型的廢水處理設施較沒有經濟效益,因此其替代方案應是將這些中小型養豬戶的廢水收集起來,送到由專業人士管理的廢水處理場,而養豬戶只要負擔廢水處理費即可,或者輔導其改用乾式養豬法,如此不僅節省廢水處理成本,對河川更不會有任何污染。

農委會與環保署應儘速調查這些中小型養豬戶的分布狀況,並輔導其設置聯合的廢水處理場或改用乾式養豬法等等改善方式,位於水源區等根本不該養豬之環境敏感地區的養豬場,則加以取締,而不是在放流水標準上節節敗退,鬧國際笑話。而養豬業若不能體認自己的社會責任,我們將呼籲國人拒吃豬肉,以還我們乾淨的河川與健康。

2005年3月27日 星期日

早該淘汰的PVC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近日環保署宣布將分階段禁用PVC,立刻引來國內PVC生產者台塑、華夏、大洋的抗議。從這裡,我們再次看到台塑等財團唯利是圖的嘴臉,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對他們來說,僅是當有利於己的時候,才會去做,就好比興建醫院,投入廚餘堆肥與有機農業,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救人與環保,而是利字當頭。

PVC是最早使用的塑膠之一,也是五大泛用塑膠之一,生產量僅次於PE(聚乙烯),台灣的PVC產量排名亞洲第三,僅次於中國與日本;而台塑集團則不僅擁有產量排名世界前茅的PVC工廠,其也是因投入PVC事業而崛起成為今日的石化王國。

然而PVC從原料開採到使用、廢棄的整個生命週期,都與毒性物質有關,對環境與人體健康危害甚鉅,許多學者專家、政府、廠商老早就知道,早該限用淘汰,但卻在政府缺乏管制與經濟手段的情況下,而使這種材質製的產品在社會中根深蒂固、盤根錯節。加上塑膠無法由外觀分辨其是那種材質,於是沒有清楚標示的PVC產品遍布各處,不僅妨礙了塑膠的回收,更造成塑膠廢棄處理的危害。(由於PVC相較其他塑膠產品而言,添加了太多的塑化劑,並不容易回收,且回收再製後的品質很容易劣化降級。根據統計,只有1%的PVC製品有被回收。)

塑膠產品有另一種特性,就是不一定非得用哪種材質來製造,因此PVC製品大部分都有其他對環境較友善的替代材質(如PP、PE)可以取代。在此情況下,一個有社會責任的企業,應該主動去淘汰PVC的生產製造,以較好的材質來開發產品。

然而,PVC的危害,台塑集團不是不知,只要問待過VCM(PVC的單體)廠的人,都知道VCM廠中洋溢的古怪味道,可能會致癌,因此要常喝牛奶;另外台塑的汞污泥事件,其實也是為製造PVC的原料氯氣所產生的;而PVC的替代材質,如PP、PE,台塑本身也都有生產;可是,我們卻看到台塑當初在規劃六輕時,依然增設PVC廠;我們看到南亞生產的保鮮膜,同時有PE製與PVC製;顯然,在消費者未了解、未有意識之前,台塑集團本身是不會自行了斷的。我們不禁懷疑,到底台塑等財團有多少有害產品,在民眾不知不覺下,流入市場?PVC只是市面上數萬種化學品中的一種!

最近,在美國環保團體與民眾的強大壓力下,Microsoft已經承諾不再使用PVC作為其產品的包裝;而許多業者,如IKEA、Sony、福特汽車等也不再使用PVC製造產品;PVC的淘汰已漸成為世界潮流,建議台塑等集團,不要再做困獸鬥,早 日擬定PVC廠關廠計畫吧!

也建議消費者,莫輕信業者讒言,更要讓親朋好友來了解認識PVC的危害,一起來淘汰PVC。

2004年12月7日 星期二

波帕爾災變二十年的省思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1984年12月2日至3日的夜晚,美國聯合碳化公司(Union Carbide)在印度波帕爾的一家農藥工廠,發生大量的毒氣 (異氰酸甲酯;MIC)外洩事故,造成了7千餘人於數天內死亡,1萬5千人於其後的幾年內陸續死亡,以及約有10萬人左右至今仍遭受慢性病痛的折磨。事發至今已二十年,然受害者仍未得到合理的賠償與醫療照護,且聯合碳化公司堆積在廢棄廠房的有害廢棄物,已污染了當地的土壤與地下水,對當地居民的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威脅。

聯合碳化公司於2001年被道化學公司併購,兩家原是競爭對手的財團合併後成為全球僅次於杜邦的第二大化學公司。他們聲稱對波帕爾受害者已盡了責任,且在印度最高法庭的背書下,印度政府已承擔起後續的照顧責任。於是在不負責任的印度政府與企圖撇清責任的道化學公司的合作下,受害者至今仍求償無門。

由此事件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化學公司是如何的唯利是圖。這也難怪他們可以將明明是毒藥的農藥,美化成人類的必需品。其實,除了這數十萬受到農藥工廠毒氣危害的無辜民眾,我們的環境與身體健康,更是日日受到農藥的侵襲。但是,那些立即直接的受害者,尚且求償無門,更何況是我們這些慢性間接的受害者呢?!

農藥不僅毒害人類賴以維生的土壤與食物鏈,更劇烈地改變了社會型態:它從農田裡抽離了大量人力,降低了農產價值,使許多的農業社會轉進工業社會。在工業社會裡,當大多數的人們 不再依賴、也無法依賴自己的土地維生時,就很輕易地受到那些掠奪資源、污染環境的大公司的奴役。於是許多人身陷泥沼,進退維谷;一生庸庸碌碌,心靈空虛;他們忙,但忙得沒有價值;胸中鬱鬱,卻也無法再學陶淵明高唱歸去來兮,因為田園已無。

年少讀史書時,總覺得古人為何如此之愚,會受人指揮來互相殘殺。即長,方知不良體制的可怕。今之財團,若古之軍閥,蹂躪大地並殘害生靈。但要解開這纏繞在我們身上的枷鎖,還是要從你我的實際行動開始。

1998年起,國際農藥行動網將每年的12月3日訂為「無農藥使用日」,以紀念1984年的波帕爾慘案。這提醒了我們消費者,除了為這些受害者哀悼聲援外,還可以做更多的事:我們除了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多多購買有機產品,鼓勵有機農業的發展外,更可要求政府,取消對化學農藥與肥料的補貼,並對之課征污染稅,同時制定政策獎勵有機農業,並加強廚餘等有機廢棄物的堆肥…。當更多人掙脫枷鎖重返田園之時,無農藥之日將不遠矣!

備註:

1.關於波帕爾事件的現況調查報告,請至國際特赦組織的網站:http://www.amnesty.org/actnow/。

2004年8月4日 星期三

氟可防止蛀牙嗎?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自上一世紀以來,來自工業界的許多保證總是透過媒體的大肆宣傳,而讓人們誤以為是真理。這些充斥在我們生活週遭的訊息當然不見得完全是錯誤的,但通常是急功近利的,有時連銷售者自己也不知道到底是不是真的。於是,許多原本不該用的物質,在還沒有被確認有害無害之前,就已被大量的使用。氟化物就是個例子。

氟為化學週期表中鹵素一族的頭號元素。其許多化合物在現在的物質世界中,披著無害且有益健康的神聖外衣。於是走在便利商店裡挑選牙膏時,幾乎每一品牌的牙膏都是含氟,有的甚至標榜著超氟。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有個牙醫生看到滿嘴蛀牙的小學生們,不禁大發慈悲要為他們牙齒塗氟。而市面上的不沾鍋,也都是鍋子的表面塗佈著一層鐵氟龍(一種含氟的聚合物)。甚至在有些國家(不包括我國),為了防止蛀牙,而在自來水中添加氟化物。氟,彷彿成為人們健康的必要元素。

然而,根據許多文獻的報導,這些看起來有益的氟化物對人體健康其實有極大的危害。首先,氟化物在進入人體後,會累積在骨骼,逐漸增加骨骼的重量以致破壞骨骼的結構。這種骨骼的氟中毒初期症狀與關節炎一樣,而常被醫生誤診為關節炎;此外,氟化物也易導致髖部骨折(hip fracture)與其他的骨折;同時氟化物會抑制體內酵素、會抑制甲狀腺功能、會造成染色體變形、基因突變;從動物實驗中也顯示,氟化物會使鋁更易進入腦中,而破壞腦部,降低智商;甚且,高劑量的氟化物導致生殖的問題,且會引發癌症。

至於氟化物的防止蛀牙功效呢?首先將氟吃進身體(如美國的自來水加氟)根本無益於防止蛀牙,因為要氟發揮防止蛀牙的功效,必須是讓其與牙齒表面接觸;而且氟只能防止牙齒光滑的表面之蛀牙,但對於凹凸不平的咀嚼面根本沒有什麼效果,而咀嚼面才是大多數人蛀牙發生的地方。因此,使用含氟牙膏,對防止蛀牙的效果實在有限,同時又增加了攝入氟化物的危險,如小孩可能在刷牙時會誤吞入牙膏,且牙膏中的氟化物會透過牙齦進入血液中。甚且,最近的研究發現,牙膏添加的氟化物含量會造成牙骨質缺損,而導致牙周病!

除了含氟牙膏之外,還有那些暴露於氟的途徑呢?比如不沾鍋的鐵氟龍,在蒸煮食物時會裂解而使氟溶於食物中;比如來自美國地區的酒與果汁等飲料,因為其自來水加氟;比如有些食鹽有添加氟。在台灣,更令我們擔心的,是許多電子廠的廢水排放含有大量的氟。因此,面對氟這種披著羊皮的狼,打破其神話可是刻不容緩呢!

註1:本文資料來源為:Fluoride Action Network。讀了本文之後,除了換牙膏之外,您也可以打電話或寫信給含氟牙膏的公司,向他們表達抗議,並讓他們了解牙膏添加氟的危害(或許連他們自己也不甚清楚)。

註2:不含氟的牙膏市面上仍買得到,然而大部分牙膏的其他成分仍有些問題,比如其所使用的合成界面活性劑與防腐劑等。據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表示,她們即將推出一種無害的牙膏,僅含牙膏中必要的研磨劑、濕潤劑、接著劑,以及天然的香料與防腐劑,屆時讀者可以與之洽購;另外用濃鹽水,以半刷半漱的方式也可達到潔牙的功效。

2004年4月21日 星期三

都是別人的錯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環保團體於本月15日連袂前往環保署,要求針對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污染一事,依廢棄物清理法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立即嚴令台灣水泥公司整治,以防污染擴大,並嚴加懲罰。除了追究台灣水泥公司的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外,環保署更應該痛定思痛,檢討有關事業廢棄物管制與監督之疏漏。

我們慶幸環保署一改過去保守卸責的作風,坦承確有失職。「依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台灣水泥公司業已違反:

1、第三十一條『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再利用流向』

2、第三十六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3、第三十九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管理辦法辦理』(含廠內再利用)

廢管處陳雄文處長指出,這件案子確已造成土壤污染,將要求花蓮縣環保局依土汙法公告為控制廠址。我們同時要求環保署應撤銷並收回最近三年連續頒發給台灣水泥公司的「績優環保企業獎」。

然而,我們仍然看到某些企業體的保守心態:台灣水泥公司聲稱也是該事件的受害者。又一件「都是別人的錯」的典型案例。環保署已非常清楚的表示台灣水泥公司並未申報該項廢棄物,更未依法「上網申報」、申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或申請「再利用」。而台灣水泥公司仍在其說明函第五項表示「事實上,本公司花蓮廠設有充足之油污回收處理設備,且有專人維護處理,並經環保主管機關之認可,依法按月申報,且因回收之潤滑油尚可作為燃料使用,本公司實無刻意將油污傾倒草地埋入地下之必要。」

環保署掌管全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其流向,因而要求企業體申報其所產生廢棄物的清除處理方法。環保署既已承認在這件事情上有所失職,亦即面對所應付的行政責任;那麼我們很清楚地了解台灣水泥公司並未向環保署申報該項事業廢棄物。該項廢棄物並非台灣水泥公司主要製程所產生的(而是來自該廠重油發電機機組的操作維修過程),因此若不申報,環保署則易於忽視,而無法監管。那麼台灣水泥公司聲稱的「本公司花蓮廠設有充足之油污回收處理設備,且有專人維護處理」,就是屬於再利用行為,依法必須向環保署申請、申報;而該公司言明「並經環保主管機關之認可,依法按月申報」,那麼又為何在環保署無案可查?

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我們期望官方和業者能夠面對問題,提供充分的佐證資料,向社會大眾交代清楚,同時立即進行必要的整治,以免「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2004年4月12日 星期一

台泥非法棄置廢油事件的省思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龐大的台泥集團,在台灣的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上,擁有相當的份量。其有三家公司(達和環保、達和清宇、以及達和廢棄物清除)為廢棄物清除或處理的業者;其中,達和環保更是擁有台中市、嘉義市及嘉義縣等三座公有焚化爐的代操作權,同時還有台東縣與雲林縣兩座正在興建中的民有民營焚化爐。

然而,這個理應非常嫻熟廢棄物處理技術的集團,卻於今年2月19日遭人檢舉,並於4月8日再受到環保團體聯手告發,指出台泥及達和環保等兩公司涉嫌將台泥公司花蓮廠產生的廢油打到廠區地下,且此非法棄置行為至少持續4年之久,令人相當錯愕。根據環保署對該場址土壤進行的初步檢測結果發現,砷含量為土壤管制標準的4.7倍、鎳為管制標準的4.55倍、而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柴油則為管制標準的9.11倍。

更令人遺憾的是,台泥集團的達和清宇公司本身就有處理廢油的能力與許可證,然台泥卻連將這些廢油送往自己的子公司來處理都懶得做,而選擇以處理成本外部化的方式,接管將其打入廠內地下。這不禁讓人憂心,該集團每年所接受委託清除處理的事業廢棄物,是否以合法方式來清除處理?而台泥這樣的公司竟還能擁有ISO14001國際環境管理系統認證,以及連續三年的「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這豈不是環保署等主管機關與ISO稽核認證公司之恥?!

另外,這些廢油是以廠內暫存的名義向環保署申報,而廠內暫存是環保署申報制度的漏洞之一。因為環保署只統計每年的廠內暫存量,卻沒有去追蹤往年暫存的廢棄物是否已經處理,於是這些往年暫存的廢棄物,每年約有10%左右,就此被環保機關遺忘。

在這個連知名大公司都會以身試法、無法做好企業表率、善盡社會責任的我國,事業廢棄物的沉疴極需社會強大的監督才能解決。而要民眾更有能力來監督企業的行為,其事業廢棄物流向與毒性物質排放資料的公開是非常必要的。這種稱為PRTR的制度,在歐美已行之有年;然而,環保署卻以涉及「商業機密」為由,只願公開全國與各縣市的事業廢棄物申報總量,而不公開個別公司的申報量。而這個令環保署不顧事關「環境與人民健康」而盡力去維護的所謂「商業機密」,是否就是台泥集團這類「為惡不欲人知」的行為呢?!

2003年10月21日 星期二

當專業遇上財團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台塑集團計劃在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進行六輕四期擴建工程,預計投資1246億元,興建項目包括輕油裂解三期、芳香烴三期、苯乙烯三期、合成酚二期、乙二醇三廠等22項石化工業設施。由於原本之環評報告書並未評估此擴建工程之環境衝擊,因此台塑集團於6月中旬將此計畫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交經濟部工業局,隨即由工業局轉送環保署審查。據報導,日前(10月13日)台塑集團副董事長王永在抱怨,「六輕四期環評、外勞比重問題,迄今四個多月來遲未獲得政府正面回應」,致該工程遲遲無法施展。針對王永在的批判,環保署則回應「台塑六輕四期案產能擴建規模逾六輕原規劃產能10%以上,依法擴建案必須進行環評,但是為給予台塑方便,環保署已同意以專案處理方式,讓其以較簡便的「差異性分析」取代正式環評」。

姑且不提環保署的回應是否屬實,但要判斷一個這麼重大的開發案是否需要進行正式環評,竟然需要環保署這麼長的一段時間,令人不得不質疑環保署的專業何在。根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若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其「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10%以上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但在同一條第二項中又言,若此計畫變更「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據環保署官員解釋,此例外條款主要是基於有些開發行為之擴增僅略為超過10%,且其污染量並無隨之線性增加,環境衝擊尚在容受範圍內,因此可以考量給予方便之門。

然而此六輕四期擴建案投資金額佔原計劃總投資金額(5422億)之23%,興建廠數(22廠)佔原計劃中廠數(49廠)之45%,擴建產能(1010萬噸/年)佔原計劃產能(3636萬噸/年)之27.7%,空氣污染物如二氧化氮(NO2)之排放量將增加21.4%(由19622噸/年增至23820噸/年),而揮發性有機物質(VOC)之排放量將增加23%(由4302噸/年增至5295噸/年),廢棄物產生量將增加28.5%(由256萬噸/年增至329萬噸/年);由以上總總數據顯示,該擴建案的規模與環境衝擊,均遠遠超過原計劃的10%以上,既然如此,環保署立即要求其重做環評,完全合理合法,又何必猶豫再三呢?

目前六輕前三期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然其所造成的污染問題與漁業損失,已不容漠視;況且在溫室效應的威脅下,這種高耗能、高污染的產業,實已不適合恣意擴增;望環保署在財團面前,能維持其專業,嚴格把關,莫如過往行事風格,因一千餘億所帶來的短期投資效益,而犧牲了環境生態與一般老百姓的長遠利益。否則,莫怪老百姓以公投來否決其環評之專業度與公信力。

備註: 輕油裂解(Naphtha Cracking):主要產品為乙烯(ethylene);芳香烴(aromatics):含有苯基的碳氫化合物;苯乙烯(styrene):聚苯乙烯(保麗龍)的單體;酚(phenols):帶有氫氧基(-OH)的苯環;乙二醇(ethylene glycol):常用為抗凍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