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2日 星期四

生產者環境責任的時代 — 廿一世紀的新議題

作者:沈弘文(饒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二十世紀是消費文明的時代。在二十世紀初,生產線與大規模生產(Mass Production)模式的應用,大幅提高了工業生產力,福特汽車就是一個成功的典範。新的生產模式不僅提高了產量,更降低了成本與售價,讓包括汽車在內的各式產品,不再是奢侈品,一般民眾也都有能力購買,也因此開創了大眾消費的經濟。所以,二十世紀的一大特徵,就是消費文明的出現 ─ 市場上充斥著消費性產品;為了促銷這些消費性商品,廠商也不停地帶動各式商品的流行;民眾購買使用消費性商品,並溶入商品流行的風潮,更成為大眾生活中一個相當重要的面向。但是,消費性產品的大量生產、銷售與消費,也同時帶來了大量的廢棄物,當這些垃圾超出我們生態環境的負荷能力時,也成為一個嚴重的環境問題。

面對垃圾問題時,傳統社會關注的只是如何將垃圾由生活圈中移除。但從1970年代起,隨著環保意識的抬頭,如何避免清除處理圾垃所造成二次污染,也成為重要的議題。自1980年代起,對於物質資源的使用,新的環保思潮不再只關心其廢棄後的清除處理議題,而開始注重如何回收廢棄物質,以減少垃圾的產生量,達到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循環利用的目標。在這個思潮中,歐洲發展出一個劃時代的政策原則 ─ 「延伸生產者責任制」(Extended Producers’ Responsibility, EPR)。

「延伸生產者責任制」的基本精神就是主張產品廢棄的處理責任應由產品的生產者來負擔。這個觀點最早是於1988年由瑞典籍的Thomas Lindhqvist教授所提出。Lindhqvist是一位環境經濟學教授,他認為有關生產者的責任應延伸到整個產品的生命週期,尤其是對廢棄物的回收、再使用、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在這個新的政策原則下,生產者在產品售出後,必須負責處理其廢棄後的回收與再利用工作;歐盟的WEEE指令即採用此一政策管理原則。

到了近期的發展,除回收責任外,「延伸生產者責任制」更直接要求產品生產者也應負起產品設計、製造的環境責任。例如依據歐盟RoHS與Eup指令之要求,對於電子電器產品或使用能源產品,在產品設計與產品生產階段,生產者必須符合相關無毒化與環境化設計的基本要求。在這些指令中,生產者對其上市之產品,要符合環境責任的相關法規要求,包括產品設計與產品規格。

二十一世紀是產品環境責任的新紀元,消費性產品的管理將在本世紀成為一個重要的環境議題,過去教科書上所寫的:「生產廠商必需考慮其產品在生命週期所造成的環境衝擊」,將不再只是課本上的理論,而是產品生產廠商所必須面對的基本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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