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2日 星期二

哪些環保學官出賣東海岸杉原海灣?

作者:劉烱錫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召集人、台東大學教授、看守台灣協會監事)

台東縣政府於97年6月9日緊急發函通知第六屆環評委員有關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臨時改期至97年6月15日星期日召開,並不顧台東環保團體提醒上屆環評委員的提問還沒解決而不應表決下,關起門來表決通過第五屆環評委員要求立即停工並罰款的該開發案。這可能是環評審查會在星期日召開並通過的台灣首例,值得我們解讀。

美麗灣渡假村的基地原為台東縣府所屬的杉原海水浴場,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渡假村在93年12月14日的杉原海水浴場BOT合約上,已提醒此一6公頃的開發範圍應由業者做環評的情形下,台東縣政府於94年3月間同意其分割出一塊0.9996公頃,接下來,環保局承辦人員於旅遊局簽稿會核單中,就「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是否需辦環境影響評估案一事,會核表示:「本案經書面審查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依法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亦即以開發面積在山坡地不超過1公頃為由,而稱免環評,讓業者得以申請建築執照而在無環保規劃下大興土木,並超建、超挖,並棄置大量廢棄土於海灘,造成泥流排入珊瑚礁區之事實。

此一切割閃避環評作法,行政院環保署已於96年7月9日指出應先實施環評,並請縣府命其停工,並處以罰鍰。97年1月23日高雄行政法院也已判決應停工。但台東縣政府仍不執行停工令。我們認為環保局相關承辦人員在知法下未盡環保之責,還涉有出賣、圖利之重嫌。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於96年8月15日向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檢舉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將大量工程廢土和混凝土塊堆置沙灘,96年8月份聖帕颱風來襲前,台東縣環保局黃明恩局長與業者、李錦慧縣議長及聯合報記者陳嘉信先生至杉原海灘藉詞現勘,事後大篇幅報導懷疑環保團體作假,然事實即為事實,業者雖將表面沙灘整平,但在沙灘下之證據,卻仍然存在,經過聖帕颱風過後,沙灘下之工程廢棄物再次裸露出來。台東縣環保局竟於96年9月11日發函先是說明:「…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進而表示:「…本局今年分別於5月21日、6月22日、7月13日、8月16日及9月4日等皆派員或會同相關單位至現場稽查,均未發現有廢棄物傾倒於海灘上之情形…」環保局為破壞環境的業者硬拗工程廢棄土為「資源」,有此等環保官員,台東縣的環境資源能不被出賣嗎?

台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第三點規定:「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但通過此一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案的15名第六屆環評委員之中的10名專家學者,除一委員屬東華大學環境政策所外,其餘九名全為「工程」系所之教授。而未通過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並要求縣府立即停工並罰款的第五屆環評委員,不但有工程系所之教授,亦有水土保持系、自然資源所、生命科學所、區域所、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等系所,符合法令要求,本屆委員之組成是否因本案而「量身訂作」,不禁另人起疑。

我們認為這些專家學者不管有無出席6月15日的環評會議,如果沒有就自己的專業極力保護環境,等於是變相協助台東縣政府涉嫌非法通過美麗灣新建工程的環評,我們認為環評專家學者應該比一般人有更高的環境保護責任感,這就請社會輿論來公評吧!

編註:相關承辦人員:技士張宗義、課長林聖雄、局長黃明恩。
第六屆臺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姓名 職稱 服務單位
鄺麗貞 主任委員 台東縣政府縣長
彭德城 副主任委員 台東縣政府 副縣長
黃明恩 委員兼執行秘書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 局長
許士元 委員 台東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 局長
廖復山 委員 台東縣政府 農業局 局長
王鴻濬 委員 東華大學 環境政策研究所
林宗曾 委員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系
高志明 委員 中山大學 環境工程研究所
林銳敏 委員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學系
黃益助 委員 屏東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系
陳瑞仁 委員 屏東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系
楊磊 委員 中山大學 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
蔡俊鴻 委員 成功大學 環境工程系
周志儒 委員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學系
廖秋榮 委員 屏東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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