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5日 星期三

焚化廠民有民營(BOO)案形同錢坑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我國已進入垃圾焚化的時代,於2003年垃圾焚化處理率已高達70%,環保署預計到2008年焚化廠興建計畫完成後,我國垃圾焚化處理率將高達90%,超過日本的74%,成就另一項世界奇蹟。

為加速焚化廠的興建,環保署於1997年訂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利用民間財力協助建設垃圾處理設施,政府分期攤還投入的建設經費,並保證定量的生意與合理的利潤,以加速設置充足的垃圾處理設施,並減輕政府的財政支出。然而由於規劃不週全,相關遊戲規則不明確,而令參予廠商有機可趁,可能造成國庫將多支付數十億元的老百姓納稅錢,同時卻也得不到該有的優質處理設施。

以目前營運中的19座大型焚化廠焚化每噸垃圾的發電收益來看,平均高於500元,甚至有高達800元者。檢視民營民有垃圾焚化廠的操作維護費中的每噸垃圾的發電收益(售電收入)項目,從已營運的桃南廠142元、烏日廠100元,已完工還未營運的林內廠300元、台東廠200元、已決標未完工的竹南廠130元、竹北廠250元,均低於經驗平均值500元甚多,也就是操作維護費超收。(編按:縣市政府要付給廠商的操作維護費為扣除發電收益後的費用,因此發電收益估得愈低,縣市政府要幾付的操作維護費就愈多。)

再以目前已完工的林內廠為例,檢視政府每年要付給廠商的攤提建設費。林內焚化廠契約中應分年攤提之建設費為21億8,563.1萬元,廠商所列營運20年內每年建設費攤還金額為4億413.165萬元,總計政府要付出80億8,263.3萬元。我們以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的投資報酬率10~15%的低限10% (因為有保證量,保證有生意做,而且保證有錢賺)來計算,20年營業期間每年建設費攤還金額為2億5,672.34萬元,20年總計51億3,446.8萬元;也就是廠商所要求的建設攤還金額高出了29億4,816.5萬元。

當初縣市環保局在審查廠商計價,以及環保署在核准該項設施補助建設費時,是否詳細精算審查把關?亦或是僅按呈報的金額照單全收,要多少給多少?反正是老百姓當凱子。是否其他焚化廠BOO的案子也有類似的情形,值得我們納稅人和民意代表好好審查這類計劃的財務計畫,以免繼續當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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