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協會執行長﹞
夜深人靜時,若靜下心來仔細思考一下,人類文明發展的功過,或許會得到功過參半的結論。不可諱言的是,人類文明發展至今,在物質與某些精神生活的層面,確實大幅提昇了不少;然而同樣不可諱言的是,這些成就付出了極大的代價,甚至危害到我們子子孫孫賴以生存的基礎:健全的生態和環境。難怪日本公共電視台(NHK)數年前製作了一部「地球生命史」的影片,沉痛地下了一個結論:人類文明的發展是建立在生態、環境的破壞上。
我們再來看看,世界各國政府的決策中,總是把經濟發展列為首選,生態、環境注定被當成次要的問題來看待。舉凡美國政府一直延滯簽署「京都議定書」,以及我國政府面對快速增加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不僅沒有具體的因應政策方案,還執意推動高耗能高排放的台塑大煉鋼廠與中油八輕,都是活生生的例證。
目前,全球面對的生存問題: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人口膨脹與糧食短缺、資源與能源耗竭、廢棄物氾濫、永續發展受阻,已到了世人不能再以鴕鳥心態而足以解決的地步。相信唯有世人共同面對,一起思考解決的方案,坦誠合作執行,才能在這緊要的轉捩點,導正人類文明的軌跡,朝向永續發展的方向繼續前進。
人類的努力,似乎是亡羊補牢。聯合國為了因應2000年制定向貧窮宣戰的「千禧年發展目標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於2015年前消除每天生活費低於US$1的赤貧人口的一半,及半數挨餓的人口,集合了95個國家的1,360位頂尖的科學家,在4年的時間裡花了2,400萬美元進行「千禧年生態系評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tment),詳細評估出新千禧年的世界現況,得到的結論是「地球處於災難的尖峰期, 人們不應理所當然地認為,其子孫在21世紀環境惡化的情形下仍能生存。」,「學術界發現其研究的微妙平衡的生態系中,在過去的50年裡,已被人類嚴重地破壞了。」
這更點出我們要化解人類可能面對的浩劫該有的認識與行動:首先,我們一直消耗地球的自然資本,給地球的自然功能施加如此的重擔,以至於要供養未來世代的地球生態系功能,不再是毫無問題了。同時,千禧年生態系評估顯示,未來確實掌握在我們手上;在未來的50年裡,我們能夠逆轉許多生態系服務的惡化,但是必須在政策和實務上有所改變,而不能依然故我。
現在輪到大家登場了,責任與義務大家都有份。
社團法人看守台灣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我們的宗旨為以永續台灣為目標,從事環境和生態調查與各項公共政策之研究分析,並喚起社會各界人士一起來看守台灣。 我們的任務為: 從事台灣環境和生態的調查研究/進行各項公共政策的研究分析/提供民眾有關環境和生態的資訊/喚起民眾關心日常生活的環境和生態/促進民眾參與監督環境和生態政策的制訂和執行/推廣永續理念和綠色知識。
2005年4月18日 星期一
國工局該廢了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在蘇花高是否應停建的爭論還未落幕之際,最近交通部國工局又展開了「中橫高速公路」的規劃,以因應中部橫貫公路自谷關以上因政策決定海拔1500公尺的毀損道路不予修復而交通中斷的情況。原來,中部橫貫公路的柔腸寸斷給國工局的教訓,竟然是再蓋一條高速公路來取代!這樣的政策規劃不禁令人搖頭嘆息,而這些只知道興建道路的瘋狂官員,更是令人義憤填膺。
在今年初,行政院經建會出版了一本「傷心月曆」,原因是去年的幾個颱風帶來的超大雨量,暴露了我國山林長期遭到濫墾、濫伐、濫建,而使水土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的問題;這些山崩、土石流、河床淤積等景象,從空中下望令人慘不忍睹,故其利用國家資源一一拍下,希望國人一起來珍愛國土。其中大多照片,正是攝自創傷最為嚴重的中部山區。
中部山區地質原本就較脆弱,加上長期以來人為的蹂躪以及九二一大地震與敏督利颱風等天災的肆虐下,早已奄奄一息。行政院之所以做出封山封路的決策,主要就是要讓大地休養生息。在這本難得一見的政府自省的「傷心月曆」中,有一張「中橫神話,安全財政無底洞」的照片,其照片說明中坦言:「中橫公路横切中央山脈,建造過程中212人殉難,可說是人定勝天思維下的產物。然而中橫不但將完整的生態系切割,更成為民眾安全及政府財政的無底洞。」
這個被天災人禍搓破的中橫神話,說明了這些山區不是人們可以隨意冒犯的;然而以工程掛帥的國工局,卻企圖於此再造另一個愚蠢神話。與蘇花高一般,這條「預計穿越中央山脈超過3000公尺的能高山,路線的海拔高度將達1200公尺,需闢建超長隧道」的中橫高速公路,不論是從經濟面或環境生態面來看,均沒有任何效益,除了可以因此編列大筆國家預算,來讓顧問公司與工程承包商大發利市外;這是連村夫愚婦均可一目了然的事實。然而我們的國工局卻一再低估我國民眾的智商,意欲以「促進東部交通區域發展」的國王新衣,掩飾其掏空國庫、以饗豺狼的惡行。
在台灣這個彈丸之地,既有的道路已密密麻麻地切割每個縣市,連接每個城鎮,而我們的私車數量更已超過環境的負荷,我們實在不需要再建任何道路,來破壞所剩無幾的生態環境,以鼓勵私車的駕駛。尤其京都議定書生效後,溫室氣體排放量約佔全國總排放量15%的運輸部門,更應積極思索如何加強大眾交通來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這已是交通管理的時代,而非交通建設的時代,如果國工局不能體認到此點,而只知繼續規劃一條又一條的道路的話,僅在此建議行政院於政府組織再造時,將國工局廢了吧!
在蘇花高是否應停建的爭論還未落幕之際,最近交通部國工局又展開了「中橫高速公路」的規劃,以因應中部橫貫公路自谷關以上因政策決定海拔1500公尺的毀損道路不予修復而交通中斷的情況。原來,中部橫貫公路的柔腸寸斷給國工局的教訓,竟然是再蓋一條高速公路來取代!這樣的政策規劃不禁令人搖頭嘆息,而這些只知道興建道路的瘋狂官員,更是令人義憤填膺。
在今年初,行政院經建會出版了一本「傷心月曆」,原因是去年的幾個颱風帶來的超大雨量,暴露了我國山林長期遭到濫墾、濫伐、濫建,而使水土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的問題;這些山崩、土石流、河床淤積等景象,從空中下望令人慘不忍睹,故其利用國家資源一一拍下,希望國人一起來珍愛國土。其中大多照片,正是攝自創傷最為嚴重的中部山區。
中部山區地質原本就較脆弱,加上長期以來人為的蹂躪以及九二一大地震與敏督利颱風等天災的肆虐下,早已奄奄一息。行政院之所以做出封山封路的決策,主要就是要讓大地休養生息。在這本難得一見的政府自省的「傷心月曆」中,有一張「中橫神話,安全財政無底洞」的照片,其照片說明中坦言:「中橫公路横切中央山脈,建造過程中212人殉難,可說是人定勝天思維下的產物。然而中橫不但將完整的生態系切割,更成為民眾安全及政府財政的無底洞。」
這個被天災人禍搓破的中橫神話,說明了這些山區不是人們可以隨意冒犯的;然而以工程掛帥的國工局,卻企圖於此再造另一個愚蠢神話。與蘇花高一般,這條「預計穿越中央山脈超過3000公尺的能高山,路線的海拔高度將達1200公尺,需闢建超長隧道」的中橫高速公路,不論是從經濟面或環境生態面來看,均沒有任何效益,除了可以因此編列大筆國家預算,來讓顧問公司與工程承包商大發利市外;這是連村夫愚婦均可一目了然的事實。然而我們的國工局卻一再低估我國民眾的智商,意欲以「促進東部交通區域發展」的國王新衣,掩飾其掏空國庫、以饗豺狼的惡行。
在台灣這個彈丸之地,既有的道路已密密麻麻地切割每個縣市,連接每個城鎮,而我們的私車數量更已超過環境的負荷,我們實在不需要再建任何道路,來破壞所剩無幾的生態環境,以鼓勵私車的駕駛。尤其京都議定書生效後,溫室氣體排放量約佔全國總排放量15%的運輸部門,更應積極思索如何加強大眾交通來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這已是交通管理的時代,而非交通建設的時代,如果國工局不能體認到此點,而只知繼續規劃一條又一條的道路的話,僅在此建議行政院於政府組織再造時,將國工局廢了吧!
2005年4月13日 星期三
快樂與希望?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桃園平鎮市公所的掩埋場,二十餘年來操作不善,而長期侵害附近一戶離掩埋場一百公尺不到的鍾姓人家。先是掩埋場未按照規定消毒與覆土,導致臭味四逸、蚊蟲飛舞;後又於年限已到的早期掩埋區(甲區)上設立一小型焚化廠,臭氣沖天,斷斷續續操作近十年;在焚化廠因操作不善被環署要求關廠後不久,位於內壢的桃南焚化廠也開始營運,桃園縣政府要求各鄉鎮依其垃圾量攤回一定比例的灰渣,平鎮市公所於是將灰渣棄置在最新的掩埋區(丙區)上,且堆置成山,微細的灰渣隨風飄散,造成鍾家家中經常灰塵遍佈;而丙區也是租用農地的非法掩埋場。以上幾項操作不善所造成的臭氣與灰塵,均對鍾家的呼吸器官有相當不良的影響,且因屢屢陳情卻得不到改善,而於近年罹患憂鬱症。
鍾家曾於88年8月12日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後送至環署裁決,而被環署認定平鎮市公所垃圾處理行為確有不當,並已造成鍾家精神上的損害,而裁決平鎮市公所應賠償鍾姓人家精神損失。然平鎮市公所不僅不反省自己身為地方父母官,對百姓權益有照顧之責,反而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十九條,對鍾家提起告訴,要求確認環署所裁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該案一審雖遭地方法院駁回,然二審與三審時,卻被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判定,平鎮市公所垃圾處理所造成的公害,雖然導致鍾家在精神上受有損害,然86年前的部分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致使長年受害的鍾家只能領取14%不到的賠償金。
鍾家所遭受的憂鬱症等精神損害,是長期在生活在臭氣四溢而呼吸道不適、與平鎮市公所不予解決污染問題等等原因所累積造成的結果,當其知有精神損害之時,亦已約88年之時(有醫師診斷證明),且其損害程度亦尚難估計,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鍾家於88年提起,自當無時效之問題;然平鎮市公所與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法官認定其有時效問題的理由,竟然是其曾於86年8月12日要求補助防臭隔離設施費用,將這種要求改善環境品質的事實當成是知悉有「精神損害」的時點,從而起算兩年的時效,而其所認定時效消滅日剛好與鍾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日僅相隔一天。
看到這樣的判決,我們不知今日的司法體系怎麼了?看到平鎮市公所如此的行徑,我們不知天下怎麼有那麼厚顏無恥的政府機關,而且竟然還存在號稱民主的台灣?當政府機關漠視民眾疾苦,當行政體系與司法體系竟不能維護弱勢的受害者時,人民的快樂與希望,究竟在哪裡?
桃園平鎮市公所的掩埋場,二十餘年來操作不善,而長期侵害附近一戶離掩埋場一百公尺不到的鍾姓人家。先是掩埋場未按照規定消毒與覆土,導致臭味四逸、蚊蟲飛舞;後又於年限已到的早期掩埋區(甲區)上設立一小型焚化廠,臭氣沖天,斷斷續續操作近十年;在焚化廠因操作不善被環署要求關廠後不久,位於內壢的桃南焚化廠也開始營運,桃園縣政府要求各鄉鎮依其垃圾量攤回一定比例的灰渣,平鎮市公所於是將灰渣棄置在最新的掩埋區(丙區)上,且堆置成山,微細的灰渣隨風飄散,造成鍾家家中經常灰塵遍佈;而丙區也是租用農地的非法掩埋場。以上幾項操作不善所造成的臭氣與灰塵,均對鍾家的呼吸器官有相當不良的影響,且因屢屢陳情卻得不到改善,而於近年罹患憂鬱症。
鍾家曾於88年8月12日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後送至環署裁決,而被環署認定平鎮市公所垃圾處理行為確有不當,並已造成鍾家精神上的損害,而裁決平鎮市公所應賠償鍾姓人家精神損失。然平鎮市公所不僅不反省自己身為地方父母官,對百姓權益有照顧之責,反而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十九條,對鍾家提起告訴,要求確認環署所裁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該案一審雖遭地方法院駁回,然二審與三審時,卻被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判定,平鎮市公所垃圾處理所造成的公害,雖然導致鍾家在精神上受有損害,然86年前的部分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致使長年受害的鍾家只能領取14%不到的賠償金。
鍾家所遭受的憂鬱症等精神損害,是長期在生活在臭氣四溢而呼吸道不適、與平鎮市公所不予解決污染問題等等原因所累積造成的結果,當其知有精神損害之時,亦已約88年之時(有醫師診斷證明),且其損害程度亦尚難估計,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鍾家於88年提起,自當無時效之問題;然平鎮市公所與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法官認定其有時效問題的理由,竟然是其曾於86年8月12日要求補助防臭隔離設施費用,將這種要求改善環境品質的事實當成是知悉有「精神損害」的時點,從而起算兩年的時效,而其所認定時效消滅日剛好與鍾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日僅相隔一天。
看到這樣的判決,我們不知今日的司法體系怎麼了?看到平鎮市公所如此的行徑,我們不知天下怎麼有那麼厚顏無恥的政府機關,而且竟然還存在號稱民主的台灣?當政府機關漠視民眾疾苦,當行政體系與司法體系竟不能維護弱勢的受害者時,人民的快樂與希望,究竟在哪裡?
2005年4月8日 星期五
焚化幽靈RDF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雖然環保署於去年宣布停建花蓮、南投、澎湖等三座焚化廠,並喊出了「零廢棄、全回收」的口號,然而根據了解,環保署在花蓮與澎湖等地,又規劃了RDF(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設施,以取代焚化爐的興建。
所謂的RDF設施,是以破碎、分選等設備將垃圾中的金屬等不可燃物分選出來後,再經過乾燥、混合添加劑及成型等程序,將垃圾中的可燃物如紙與塑膠等製成錠型燃料。其主要的著眼點,是要「回收」這些可燃物的熱能,講白一點,就是垃圾焚化。
積極推廣RDF設施的官員或廠商(包括工研院),宣稱這些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具有高熱值、可儲存、易輸送、性質均勻、燃燒穩定以及低污染等諸多優點,並可取代燃煤;然而,由於這些燃料並沒有完全排除垃圾中的有害物質,尤其是燃燒會產生戴奧辛的PVC與所有塑膠中或多或少都會有的添加劑,因此其燃燒後產生的污染,與一般的垃圾焚化,其實相差無幾。再者,以RDF取代部分燃煤的燃燒設施,如發電廠與水泥窯,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後端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因此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將更甚於未燒RDF時。
從環保署在沒有焚化廠的縣市規劃RDF設施,在有焚化廠的縣市推動垃圾全分類廠的作為來看,我們可以了解,環保署一直未忘情於垃圾焚化,一直鍾情於以工程技術來面對廢棄物的處理。濫花人民的納稅錢,補助地方蓋了一個又一個大而無當的設施,卻又不能解決真正的問題:蓋焚化爐時,說要解決掩埋場不足的問題;要蓋掩埋場時,說原來焚化還是有灰渣要掩埋;要蓋RDF廠時,說要以RDF來取代燃煤,可是卻未說RDF取代了燃煤後,二氧化碳的排放並未減少,戴奧辛與重金屬的污染排放反而增多,而且RDF燃燒後還會有比煤灰更毒的灰渣問題。這就是環保署的把戲,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讓風險由一處轉移到另一處,然後他們就有源源不絕的環保工程可以進行。
其實,只要要求民眾將廚餘與其他垃圾分開來,不讓廚餘玷汙紙類與塑膠等這些原本就可以回收的「可燃物」,就可發現哪有什麼垃圾是需要焚化的,RDF等焚化設施自無必要。要達到零廢棄,需要的是整體的思考規劃,並運用適當的政策工具,如污染者付費、生產者延伸責任制等。環保署捨此正途不為,卻以一連串的口號來掩護其毫無節制的設施興建,讓焚化幽靈持續盤據我國的廢棄物政策,若說沒有圖利廠商之謀,何人信之?
雖然環保署於去年宣布停建花蓮、南投、澎湖等三座焚化廠,並喊出了「零廢棄、全回收」的口號,然而根據了解,環保署在花蓮與澎湖等地,又規劃了RDF(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設施,以取代焚化爐的興建。
所謂的RDF設施,是以破碎、分選等設備將垃圾中的金屬等不可燃物分選出來後,再經過乾燥、混合添加劑及成型等程序,將垃圾中的可燃物如紙與塑膠等製成錠型燃料。其主要的著眼點,是要「回收」這些可燃物的熱能,講白一點,就是垃圾焚化。
積極推廣RDF設施的官員或廠商(包括工研院),宣稱這些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具有高熱值、可儲存、易輸送、性質均勻、燃燒穩定以及低污染等諸多優點,並可取代燃煤;然而,由於這些燃料並沒有完全排除垃圾中的有害物質,尤其是燃燒會產生戴奧辛的PVC與所有塑膠中或多或少都會有的添加劑,因此其燃燒後產生的污染,與一般的垃圾焚化,其實相差無幾。再者,以RDF取代部分燃煤的燃燒設施,如發電廠與水泥窯,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後端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因此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將更甚於未燒RDF時。
從環保署在沒有焚化廠的縣市規劃RDF設施,在有焚化廠的縣市推動垃圾全分類廠的作為來看,我們可以了解,環保署一直未忘情於垃圾焚化,一直鍾情於以工程技術來面對廢棄物的處理。濫花人民的納稅錢,補助地方蓋了一個又一個大而無當的設施,卻又不能解決真正的問題:蓋焚化爐時,說要解決掩埋場不足的問題;要蓋掩埋場時,說原來焚化還是有灰渣要掩埋;要蓋RDF廠時,說要以RDF來取代燃煤,可是卻未說RDF取代了燃煤後,二氧化碳的排放並未減少,戴奧辛與重金屬的污染排放反而增多,而且RDF燃燒後還會有比煤灰更毒的灰渣問題。這就是環保署的把戲,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讓風險由一處轉移到另一處,然後他們就有源源不絕的環保工程可以進行。
其實,只要要求民眾將廚餘與其他垃圾分開來,不讓廚餘玷汙紙類與塑膠等這些原本就可以回收的「可燃物」,就可發現哪有什麼垃圾是需要焚化的,RDF等焚化設施自無必要。要達到零廢棄,需要的是整體的思考規劃,並運用適當的政策工具,如污染者付費、生產者延伸責任制等。環保署捨此正途不為,卻以一連串的口號來掩護其毫無節制的設施興建,讓焚化幽靈持續盤據我國的廢棄物政策,若說沒有圖利廠商之謀,何人信之?
2005年3月27日 星期日
早該淘汰的PVC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近日環保署宣布將分階段禁用PVC,立刻引來國內PVC生產者台塑、華夏、大洋的抗議。從這裡,我們再次看到台塑等財團唯利是圖的嘴臉,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對他們來說,僅是當有利於己的時候,才會去做,就好比興建醫院,投入廚餘堆肥與有機農業,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救人與環保,而是利字當頭。
PVC是最早使用的塑膠之一,也是五大泛用塑膠之一,生產量僅次於PE(聚乙烯),台灣的PVC產量排名亞洲第三,僅次於中國與日本;而台塑集團則不僅擁有產量排名世界前茅的PVC工廠,其也是因投入PVC事業而崛起成為今日的石化王國。
然而PVC從原料開採到使用、廢棄的整個生命週期,都與毒性物質有關,對環境與人體健康危害甚鉅,許多學者專家、政府、廠商老早就知道,早該限用淘汰,但卻在政府缺乏管制與經濟手段的情況下,而使這種材質製的產品在社會中根深蒂固、盤根錯節。加上塑膠無法由外觀分辨其是那種材質,於是沒有清楚標示的PVC產品遍布各處,不僅妨礙了塑膠的回收,更造成塑膠廢棄處理的危害。(由於PVC相較其他塑膠產品而言,添加了太多的塑化劑,並不容易回收,且回收再製後的品質很容易劣化降級。根據統計,只有1%的PVC製品有被回收。)
塑膠產品有另一種特性,就是不一定非得用哪種材質來製造,因此PVC製品大部分都有其他對環境較友善的替代材質(如PP、PE)可以取代。在此情況下,一個有社會責任的企業,應該主動去淘汰PVC的生產製造,以較好的材質來開發產品。
然而,PVC的危害,台塑集團不是不知,只要問待過VCM(PVC的單體)廠的人,都知道VCM廠中洋溢的古怪味道,可能會致癌,因此要常喝牛奶;另外台塑的汞污泥事件,其實也是為製造PVC的原料氯氣所產生的;而PVC的替代材質,如PP、PE,台塑本身也都有生產;可是,我們卻看到台塑當初在規劃六輕時,依然增設PVC廠;我們看到南亞生產的保鮮膜,同時有PE製與PVC製;顯然,在消費者未了解、未有意識之前,台塑集團本身是不會自行了斷的。我們不禁懷疑,到底台塑等財團有多少有害產品,在民眾不知不覺下,流入市場?PVC只是市面上數萬種化學品中的一種!
最近,在美國環保團體與民眾的強大壓力下,Microsoft已經承諾不再使用PVC作為其產品的包裝;而許多業者,如IKEA、Sony、福特汽車等也不再使用PVC製造產品;PVC的淘汰已漸成為世界潮流,建議台塑等集團,不要再做困獸鬥,早 日擬定PVC廠關廠計畫吧!
也建議消費者,莫輕信業者讒言,更要讓親朋好友來了解認識PVC的危害,一起來淘汰PVC。
近日環保署宣布將分階段禁用PVC,立刻引來國內PVC生產者台塑、華夏、大洋的抗議。從這裡,我們再次看到台塑等財團唯利是圖的嘴臉,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對他們來說,僅是當有利於己的時候,才會去做,就好比興建醫院,投入廚餘堆肥與有機農業,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救人與環保,而是利字當頭。
PVC是最早使用的塑膠之一,也是五大泛用塑膠之一,生產量僅次於PE(聚乙烯),台灣的PVC產量排名亞洲第三,僅次於中國與日本;而台塑集團則不僅擁有產量排名世界前茅的PVC工廠,其也是因投入PVC事業而崛起成為今日的石化王國。
然而PVC從原料開採到使用、廢棄的整個生命週期,都與毒性物質有關,對環境與人體健康危害甚鉅,許多學者專家、政府、廠商老早就知道,早該限用淘汰,但卻在政府缺乏管制與經濟手段的情況下,而使這種材質製的產品在社會中根深蒂固、盤根錯節。加上塑膠無法由外觀分辨其是那種材質,於是沒有清楚標示的PVC產品遍布各處,不僅妨礙了塑膠的回收,更造成塑膠廢棄處理的危害。(由於PVC相較其他塑膠產品而言,添加了太多的塑化劑,並不容易回收,且回收再製後的品質很容易劣化降級。根據統計,只有1%的PVC製品有被回收。)
塑膠產品有另一種特性,就是不一定非得用哪種材質來製造,因此PVC製品大部分都有其他對環境較友善的替代材質(如PP、PE)可以取代。在此情況下,一個有社會責任的企業,應該主動去淘汰PVC的生產製造,以較好的材質來開發產品。
然而,PVC的危害,台塑集團不是不知,只要問待過VCM(PVC的單體)廠的人,都知道VCM廠中洋溢的古怪味道,可能會致癌,因此要常喝牛奶;另外台塑的汞污泥事件,其實也是為製造PVC的原料氯氣所產生的;而PVC的替代材質,如PP、PE,台塑本身也都有生產;可是,我們卻看到台塑當初在規劃六輕時,依然增設PVC廠;我們看到南亞生產的保鮮膜,同時有PE製與PVC製;顯然,在消費者未了解、未有意識之前,台塑集團本身是不會自行了斷的。我們不禁懷疑,到底台塑等財團有多少有害產品,在民眾不知不覺下,流入市場?PVC只是市面上數萬種化學品中的一種!
最近,在美國環保團體與民眾的強大壓力下,Microsoft已經承諾不再使用PVC作為其產品的包裝;而許多業者,如IKEA、Sony、福特汽車等也不再使用PVC製造產品;PVC的淘汰已漸成為世界潮流,建議台塑等集團,不要再做困獸鬥,早 日擬定PVC廠關廠計畫吧!
也建議消費者,莫輕信業者讒言,更要讓親朋好友來了解認識PVC的危害,一起來淘汰PVC。
2005年3月21日 星期一
以再利用之名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目前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刻正由環保署整併立法,立法方向是要以「資源管理角度」及「零廢棄」的思維來建立新法,新法名稱暫定為「廢棄資源管理法」。檢視環保署所提供的立法研商會會議資料,其文字用語已摒棄以往廢清法的「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的末端管理思維,言必稱「零廢棄」,然而其中仍透露著詭異。
首先,新法將「對任何經廢棄之物質均優先以資源視之,尋求資源化、再利用之管道,其資源再利用價值逐漸遞減,遞減至零時,才視為廢棄物,採取妥善處理之方式,但亦應先經能源回收後,再做最終處置。」這句話雖然定義了再利用與處理處置的先後順序,但問題就在其將「任何」經廢棄之物均優先視為資源,而不是優先思考其危害性及必要性,如此恐將造成許多有害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而將有害物質散佈於環境中。其次,其仍難逃以焚化(即能源回收)作為妥善處理的主要方式,而忽略了其他對環境較友善的物理或化學處理方式。
審視環保署目前對焚化灰渣與一些事業所產生的爐渣的處理態度,即讓人印證了這個懷疑。環保署一直對外宣傳焚化產生的底渣可以在篩分出金屬與未燃物後,再利用於路基級配等用途,飛灰亦可在熔融後再利用,卻不考慮將這些含有許多有害物質的灰渣散佈在環境中的風險。對於灰渣這種有害廢棄物,我們持有的態度應是優先思考如何避免其產生,一時無法避免的話,也要訂定其淘汰時程,並思考如何減少其產生時的毒性與數量,然後才是如何以對環境友善的方式來處理處置之,而不是一味地尋求資源化或再利用的管道。
這種以再利用之名,行棄置之實的作為,亦可由現行法規對再利用(或再生利用)的定義看出。根據經濟部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再利用的定義為供作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等的用途行為。這些用途中不乏會造成廢棄物與環境介質直接接觸的行為,卻未禁止有害廢棄物及那些會產生或使用毒性物質的製程之廢棄物在這方面的應用。這其中甚至有些用途(如新生地、填土地)與掩埋無異,這也難怪之前有些廠商急著要把爐渣定義為再生資源,如此雖然一樣是掩埋,卻不用付出掩埋的成本。
對於這些存在於現行體制的漏洞,尤其是對那些由製造過程產生的廢棄物之管理,環保署於新法中應以更嚴謹的態度來補足加強。另外,不論是再利用或者是處理處置,其管制方式(流向追蹤、稽查考核)應該同樣嚴謹,而不是再利用者就可以放寬,如此才可迫使廠商真正走向清潔生產之路。
目前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刻正由環保署整併立法,立法方向是要以「資源管理角度」及「零廢棄」的思維來建立新法,新法名稱暫定為「廢棄資源管理法」。檢視環保署所提供的立法研商會會議資料,其文字用語已摒棄以往廢清法的「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的末端管理思維,言必稱「零廢棄」,然而其中仍透露著詭異。
首先,新法將「對任何經廢棄之物質均優先以資源視之,尋求資源化、再利用之管道,其資源再利用價值逐漸遞減,遞減至零時,才視為廢棄物,採取妥善處理之方式,但亦應先經能源回收後,再做最終處置。」這句話雖然定義了再利用與處理處置的先後順序,但問題就在其將「任何」經廢棄之物均優先視為資源,而不是優先思考其危害性及必要性,如此恐將造成許多有害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而將有害物質散佈於環境中。其次,其仍難逃以焚化(即能源回收)作為妥善處理的主要方式,而忽略了其他對環境較友善的物理或化學處理方式。
審視環保署目前對焚化灰渣與一些事業所產生的爐渣的處理態度,即讓人印證了這個懷疑。環保署一直對外宣傳焚化產生的底渣可以在篩分出金屬與未燃物後,再利用於路基級配等用途,飛灰亦可在熔融後再利用,卻不考慮將這些含有許多有害物質的灰渣散佈在環境中的風險。對於灰渣這種有害廢棄物,我們持有的態度應是優先思考如何避免其產生,一時無法避免的話,也要訂定其淘汰時程,並思考如何減少其產生時的毒性與數量,然後才是如何以對環境友善的方式來處理處置之,而不是一味地尋求資源化或再利用的管道。
這種以再利用之名,行棄置之實的作為,亦可由現行法規對再利用(或再生利用)的定義看出。根據經濟部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再利用的定義為供作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等的用途行為。這些用途中不乏會造成廢棄物與環境介質直接接觸的行為,卻未禁止有害廢棄物及那些會產生或使用毒性物質的製程之廢棄物在這方面的應用。這其中甚至有些用途(如新生地、填土地)與掩埋無異,這也難怪之前有些廠商急著要把爐渣定義為再生資源,如此雖然一樣是掩埋,卻不用付出掩埋的成本。
對於這些存在於現行體制的漏洞,尤其是對那些由製造過程產生的廢棄物之管理,環保署於新法中應以更嚴謹的態度來補足加強。另外,不論是再利用或者是處理處置,其管制方式(流向追蹤、稽查考核)應該同樣嚴謹,而不是再利用者就可以放寬,如此才可迫使廠商真正走向清潔生產之路。
2005年3月14日 星期一
為虎做倀的公僕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身為環保團體的一員,有時會接到民眾的陳情電話。他們的抱怨,無外乎是空污、水污與噪音等等污染問題。而之所以會找上民間團體,是因為無法由公部門獲得有效解決。他們說,他們有向環保機關檢舉,但稽查人員常常是珊珊來遲,或者來的時候,污染現象就已停止,彷彿有通風報信一般,卻苦無證據。
污染,是一種傷害行為,因此刻意的污染排放,形同謀財害命,更是不應容忍。然而,部分的環保官員,卻常常對此視而不見,甚至刻意袒護。可憐的是那些求助無門的小老百姓,有錢納稅養一群人去通風報信,卻無能求取證據!
2002年底,我們接觸到一件已拖延二十年的公害事件。這次污染行為人不是民間企業,而是公家機關的平鎮市公所。污染緣由是其租用農地的非法掩埋場操作不善,垃圾露天堆置,並常因攪動而臭味四溢;更可怕的是,其把從桃南焚化廠攤提回來的灰渣堆積成山,造成有毒的微粒四處飛揚,危害人體健康甚鉅。
該案後經公害糾紛處理程序,於近日裁決下來。檢閱裁決書內容,這才發現上述嚴重污染事實,從2002年至2004年期間,僅遭到桃園環保局3次、環保署4次的罰款,其中除了一次以水污法罰款12萬元、另一次以空污法罰款5千元外,其餘的罰款金額均不到5千元,且其中有3次僅1,200元,相當於一般民眾因輕微交通違規所遭受的罰款。
這幾次不到5千元的罰款所依據的罰則,是援引廢清法第50條,是針對類似隨地大小便、以及鄉鎮公所清除處理垃圾未符合中央所訂標準時的污染行為,罰款金額從1,200元至6,000元。從此罰款金額可知,這罰則是針對輕微的污染行為,對於上述嚴重污染行為卻只援引此罰則,顯有不當;即使只援引此條款,對平鎮市公所這樣一個公家機關而言,6,000元已是不痛不癢,為何才罰他們最低的金額1,200元?這也難怪平鎮市公所與其他許多污染行為者,長期以來可以如此胡作非為,因為他們寧可受罰而不願有所改善。這些為虎作倀的部分環保官員,可說已成為污染的共犯結構。
在今年初,由世界經濟論壇所發表的環境永續性指數排行評比中,發現我國雖然有良好的社會與機構的能力,但是環境品質卻排名全球倒數,究其中緣由,實乃部分公務人員心態偏差,社會價值觀錯亂所致。在此建議環保署除須針對上述平鎮市公所一案中之稽查單位進行檢討外,亦須將這些民眾檢舉案件的檢舉內容(包括檢舉時間)、調查事實(包括到場時間)、處理結果(如罰款金額、限期改善期限、援引罰責)等資訊上網公開,以受公評。同時應建立機制,讓民眾來評比案件處理的滿意度,以淘汰不適任的官員。
身為環保團體的一員,有時會接到民眾的陳情電話。他們的抱怨,無外乎是空污、水污與噪音等等污染問題。而之所以會找上民間團體,是因為無法由公部門獲得有效解決。他們說,他們有向環保機關檢舉,但稽查人員常常是珊珊來遲,或者來的時候,污染現象就已停止,彷彿有通風報信一般,卻苦無證據。
污染,是一種傷害行為,因此刻意的污染排放,形同謀財害命,更是不應容忍。然而,部分的環保官員,卻常常對此視而不見,甚至刻意袒護。可憐的是那些求助無門的小老百姓,有錢納稅養一群人去通風報信,卻無能求取證據!
2002年底,我們接觸到一件已拖延二十年的公害事件。這次污染行為人不是民間企業,而是公家機關的平鎮市公所。污染緣由是其租用農地的非法掩埋場操作不善,垃圾露天堆置,並常因攪動而臭味四溢;更可怕的是,其把從桃南焚化廠攤提回來的灰渣堆積成山,造成有毒的微粒四處飛揚,危害人體健康甚鉅。
該案後經公害糾紛處理程序,於近日裁決下來。檢閱裁決書內容,這才發現上述嚴重污染事實,從2002年至2004年期間,僅遭到桃園環保局3次、環保署4次的罰款,其中除了一次以水污法罰款12萬元、另一次以空污法罰款5千元外,其餘的罰款金額均不到5千元,且其中有3次僅1,200元,相當於一般民眾因輕微交通違規所遭受的罰款。
這幾次不到5千元的罰款所依據的罰則,是援引廢清法第50條,是針對類似隨地大小便、以及鄉鎮公所清除處理垃圾未符合中央所訂標準時的污染行為,罰款金額從1,200元至6,000元。從此罰款金額可知,這罰則是針對輕微的污染行為,對於上述嚴重污染行為卻只援引此罰則,顯有不當;即使只援引此條款,對平鎮市公所這樣一個公家機關而言,6,000元已是不痛不癢,為何才罰他們最低的金額1,200元?這也難怪平鎮市公所與其他許多污染行為者,長期以來可以如此胡作非為,因為他們寧可受罰而不願有所改善。這些為虎作倀的部分環保官員,可說已成為污染的共犯結構。
在今年初,由世界經濟論壇所發表的環境永續性指數排行評比中,發現我國雖然有良好的社會與機構的能力,但是環境品質卻排名全球倒數,究其中緣由,實乃部分公務人員心態偏差,社會價值觀錯亂所致。在此建議環保署除須針對上述平鎮市公所一案中之稽查單位進行檢討外,亦須將這些民眾檢舉案件的檢舉內容(包括檢舉時間)、調查事實(包括到場時間)、處理結果(如罰款金額、限期改善期限、援引罰責)等資訊上網公開,以受公評。同時應建立機制,讓民眾來評比案件處理的滿意度,以淘汰不適任的官員。
2005年2月28日 星期一
不告不理 告了還是不理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日前向環保署一位掌管環境影響評估的科長洽詢,如果經地方政府通過環評的開發案,後來發現開發單位所提供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有諉造文件,且嚴重影響環境影響評估的基礎,該環評是否還有效?對於此種有問題的環評,環保署是否可撤銷其效力?該科長以環保署只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不管其環評內容為由,言明環保署不介入地方政府的環評,同時遞給我一份民眾要求撤銷新店安康掩埋場環評之審查結論的訴願案之決定書。
該決定書概謂,根據環評法,有關縣市層級的開發案環評之審查事項及審查結論,為縣市政府的權限,且已通過之環評,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且環評審查委員會之環評會議辦理開發案件之審查事項、審查程序及審查結論等權責,為具「專業性、技術性及獨立性之特性,遍查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條文並無上級機關介入變更之規定」,所以該案遭到環署的駁回。
如此的說明,除了讓我們認知到原來環保署並不具專業性、技術性及獨立性之外,其餘實在難令人茍同!環境影響評估為一決定開發案件是否可以進行的行政處分,而環評法只是針對這行政程序應如何進行做一特別的規範,如開發單位應繳交哪些文件;開發案是由誰負責審查;以及開發單位如事後要變更環評申請內容,又要經過誰的核准…等等。這些條文是規範此環境影響評估從開始到完成的流程,但並不涉及若利益相關者認為該環評過程與結果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提起的訴願以及之後的訴願審議過程。這個訴願過程應依訴願法而為。
依照訴願法,不服縣巿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且在訴願審議過程中,受理訴願機關得視情況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以及囑託有專門知識者進行鑑定,因此斷無理由以「專業性、技術性及獨立性」來迴避對環評審查過程與結論是否合理合法的審議。而且,訴願法本就賦予受理訴願機關針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予以撤銷或變更的權利,否則,又何必訂定訴願法?然我們的環保署卻以「遍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為由,來推諉責任,討好地方。
我們可以了解,在沒人告知的情況下,環保署只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環評的程序,而不管其環評內容,畢竟「不告不理」,以環保署的人力,並無法去深入了解每一個環評。但如果說,在民眾訴願陳情的情況下,環保署還是只管橡皮圖章有沒有,而不管環評內容合不合理與法,「告了還是不理」,徒然浪費民眾寶貴時間,那我們要這樣的環保署做什麼?
日前向環保署一位掌管環境影響評估的科長洽詢,如果經地方政府通過環評的開發案,後來發現開發單位所提供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有諉造文件,且嚴重影響環境影響評估的基礎,該環評是否還有效?對於此種有問題的環評,環保署是否可撤銷其效力?該科長以環保署只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不管其環評內容為由,言明環保署不介入地方政府的環評,同時遞給我一份民眾要求撤銷新店安康掩埋場環評之審查結論的訴願案之決定書。
該決定書概謂,根據環評法,有關縣市層級的開發案環評之審查事項及審查結論,為縣市政府的權限,且已通過之環評,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且環評審查委員會之環評會議辦理開發案件之審查事項、審查程序及審查結論等權責,為具「專業性、技術性及獨立性之特性,遍查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條文並無上級機關介入變更之規定」,所以該案遭到環署的駁回。
如此的說明,除了讓我們認知到原來環保署並不具專業性、技術性及獨立性之外,其餘實在難令人茍同!環境影響評估為一決定開發案件是否可以進行的行政處分,而環評法只是針對這行政程序應如何進行做一特別的規範,如開發單位應繳交哪些文件;開發案是由誰負責審查;以及開發單位如事後要變更環評申請內容,又要經過誰的核准…等等。這些條文是規範此環境影響評估從開始到完成的流程,但並不涉及若利益相關者認為該環評過程與結果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提起的訴願以及之後的訴願審議過程。這個訴願過程應依訴願法而為。
依照訴願法,不服縣巿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且在訴願審議過程中,受理訴願機關得視情況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以及囑託有專門知識者進行鑑定,因此斷無理由以「專業性、技術性及獨立性」來迴避對環評審查過程與結論是否合理合法的審議。而且,訴願法本就賦予受理訴願機關針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予以撤銷或變更的權利,否則,又何必訂定訴願法?然我們的環保署卻以「遍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為由,來推諉責任,討好地方。
我們可以了解,在沒人告知的情況下,環保署只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環評的程序,而不管其環評內容,畢竟「不告不理」,以環保署的人力,並無法去深入了解每一個環評。但如果說,在民眾訴願陳情的情況下,環保署還是只管橡皮圖章有沒有,而不管環評內容合不合理與法,「告了還是不理」,徒然浪費民眾寶貴時間,那我們要這樣的環保署做什麼?
2005年2月21日 星期一
環保署玩弄金權濫發回饋金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2月15日中國時報報導:「十四日新春上班第一天,林內鄉公所就接獲好消息,第一筆林內焚化爐回饋金近五千萬元進庫」,關心林內焚化爐的民眾錯愕不已。林內焚化爐興建案自開始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結論,因涉有多項違法不當之處,已提起行政訴訟,正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案號: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三五號);且依1月18日中國時報報載『林內焚化爐弊案由檢察官起訴書可以發現,業者為了得標必須打通層層關節,政商關係可謂內幕重重。』足見該焚化爐興建案涉及官商集體舞弊重嫌,相關縣府公務員、廠商及土地仲介業者,均陸續遭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收押,雲林縣縣長張榮味亦於日前遭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處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全案並移送法院審理中。
而立法院於1月21日三讀通過「凍結環保署94年度補助林內焚化爐工程案之主決議,」內容為:『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興建之林內焚化爐工程案,因傳出貪污弊案,並有廠商及官員坦承行賄收賄情事,在本件刑事司法程序(含偵察及審判)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補助任何經費!』更何況『環保署政風室在去年九間比對桃園、烏日、竹南等三座焚化爐價格標投標資料,發現林內廠營運期間每年應攤提建設費高出其他廠甚多,廿年下來將圖利達和十二億多元,且又浮報土地成本。』(2005.01.18 中國時報),難道環保署還要睜眼說瞎話「一切合法」嗎?
我們質疑環保署在這風雨飄搖的節骨眼,大無畏的扮演散財童子,是否有難言之疾?或是繼續製造該座焚化爐決策合法性和正當性的煙霧,以掩飾環保署的失職?我們在2004,12,13的專欄『焚化廠民有民營(BOO)案形同錢坑』中指出,該座焚化爐『廠商所要求的建設攤還金額高出了29億4,816.5萬元』,再參照上述媒體報導環保署政風室的說法,還不該質疑該座焚化爐BOO案契約是以不法的手段取得?以違法手段取得的契約,自當無效。若司法判決確定該契約是以不法手段取得,那麼不管該座焚化爐是否已完工,當然是違法興建了,就應該拆除還原,還給社會及民眾清淨的環境;同時相關官員也該負起應付的職責,不應「好官自我為之」。
2月15日中國時報報導:「十四日新春上班第一天,林內鄉公所就接獲好消息,第一筆林內焚化爐回饋金近五千萬元進庫」,關心林內焚化爐的民眾錯愕不已。林內焚化爐興建案自開始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結論,因涉有多項違法不當之處,已提起行政訴訟,正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案號: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三五號);且依1月18日中國時報報載『林內焚化爐弊案由檢察官起訴書可以發現,業者為了得標必須打通層層關節,政商關係可謂內幕重重。』足見該焚化爐興建案涉及官商集體舞弊重嫌,相關縣府公務員、廠商及土地仲介業者,均陸續遭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收押,雲林縣縣長張榮味亦於日前遭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處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全案並移送法院審理中。
而立法院於1月21日三讀通過「凍結環保署94年度補助林內焚化爐工程案之主決議,」內容為:『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興建之林內焚化爐工程案,因傳出貪污弊案,並有廠商及官員坦承行賄收賄情事,在本件刑事司法程序(含偵察及審判)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補助任何經費!』更何況『環保署政風室在去年九間比對桃園、烏日、竹南等三座焚化爐價格標投標資料,發現林內廠營運期間每年應攤提建設費高出其他廠甚多,廿年下來將圖利達和十二億多元,且又浮報土地成本。』(2005.01.18 中國時報),難道環保署還要睜眼說瞎話「一切合法」嗎?
我們質疑環保署在這風雨飄搖的節骨眼,大無畏的扮演散財童子,是否有難言之疾?或是繼續製造該座焚化爐決策合法性和正當性的煙霧,以掩飾環保署的失職?我們在2004,12,13的專欄『焚化廠民有民營(BOO)案形同錢坑』中指出,該座焚化爐『廠商所要求的建設攤還金額高出了29億4,816.5萬元』,再參照上述媒體報導環保署政風室的說法,還不該質疑該座焚化爐BOO案契約是以不法的手段取得?以違法手段取得的契約,自當無效。若司法判決確定該契約是以不法手段取得,那麼不管該座焚化爐是否已完工,當然是違法興建了,就應該拆除還原,還給社會及民眾清淨的環境;同時相關官員也該負起應付的職責,不應「好官自我為之」。
2005年2月14日 星期一
民眾監督的必要性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世界經濟論壇公佈了全球146個國家的環境永續指標(ESI)評比,我國「有幸」以得分32.7名列倒數第二名, 僅高於敬陪末座的北韓。這報告真的令我們啼笑皆非,我們慶幸沒有獲得倒數第一名,悲的是我們的經濟奇蹟竟然是以犧牲環境所換來的「不義之財」。讓我們看看亞洲鄰國的排名,日本30、馬來西亞38、泰國73、印尼75、斯里蘭卡79、印度101、孟加拉114、南韓122、菲律賓126、越南127、巴基斯坦131、中國133,難道不令我們汗顏?
其實在五類指標中,我國在「社會和機構性能力」上還得分69.4名列前25名,成績傲人;然而在「環境系統」(得分17.5,排名146)及「減低環境負荷」(得分24.9,排名144)兩項,敬陪末座,而「降低人類負荷」(得分24.4,排名124),也吊車尾。從類別的得分和排名上,我們可以看出其實我國是有能力做好,只是人謀不臧。再者也突顯了民間力量的不足,無以導正和監督施政方向和品質,也有待民間力量的整合和強化。值此內閣更替,政務官人事的安排,籲請新閣揆深思。
在我國推動資訊公開真是難如登天,不說立法院在各方利益的角力下,讓「資訊公開法」難產;就是環保署所推動的「民眾參與監督焚化爐營運」,在署內各方勢力的角力下,也只聞樓梯響,或許已經夭折了。這些在民主國家看似天經地義的事,何以在我國就受到各種利益糾葛,以至於胎死腹中?就是以後「出生」,相信也是奇形怪狀的「畸型」,難以符合社會的需要,而聊表ㄧ格。
在國內焚化爐搶垃圾之際,經濟部於去年8月核准國外財團『Quanta Environmental Energy Technology Ltd.』投資興建焚化爐,消息在國外曝光後,我們行文經濟部查詢,屢遭否認;最後出示取得的經濟部核准函副本,才不得不承認;經濟部核准投資案也以機密處理,難道是有利益牽扯?另外,我們行文台南縣環保局,請求提供該局已核發許可的開發案件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一個多月仍無下文。我們不禁要問到底我國是不是民主國家?民眾是否有權利要求了解決策的過程和內容?民眾連要知道都那麼困難,如何談到監督?當然就得自力救濟了,難道這不是「官逼民反」?
世界經濟論壇公佈了全球146個國家的環境永續指標(ESI)評比,我國「有幸」以得分32.7名列倒數第二名, 僅高於敬陪末座的北韓。這報告真的令我們啼笑皆非,我們慶幸沒有獲得倒數第一名,悲的是我們的經濟奇蹟竟然是以犧牲環境所換來的「不義之財」。讓我們看看亞洲鄰國的排名,日本30、馬來西亞38、泰國73、印尼75、斯里蘭卡79、印度101、孟加拉114、南韓122、菲律賓126、越南127、巴基斯坦131、中國133,難道不令我們汗顏?
其實在五類指標中,我國在「社會和機構性能力」上還得分69.4名列前25名,成績傲人;然而在「環境系統」(得分17.5,排名146)及「減低環境負荷」(得分24.9,排名144)兩項,敬陪末座,而「降低人類負荷」(得分24.4,排名124),也吊車尾。從類別的得分和排名上,我們可以看出其實我國是有能力做好,只是人謀不臧。再者也突顯了民間力量的不足,無以導正和監督施政方向和品質,也有待民間力量的整合和強化。值此內閣更替,政務官人事的安排,籲請新閣揆深思。
在我國推動資訊公開真是難如登天,不說立法院在各方利益的角力下,讓「資訊公開法」難產;就是環保署所推動的「民眾參與監督焚化爐營運」,在署內各方勢力的角力下,也只聞樓梯響,或許已經夭折了。這些在民主國家看似天經地義的事,何以在我國就受到各種利益糾葛,以至於胎死腹中?就是以後「出生」,相信也是奇形怪狀的「畸型」,難以符合社會的需要,而聊表ㄧ格。
在國內焚化爐搶垃圾之際,經濟部於去年8月核准國外財團『Quanta Environmental Energy Technology Ltd.』投資興建焚化爐,消息在國外曝光後,我們行文經濟部查詢,屢遭否認;最後出示取得的經濟部核准函副本,才不得不承認;經濟部核准投資案也以機密處理,難道是有利益牽扯?另外,我們行文台南縣環保局,請求提供該局已核發許可的開發案件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一個多月仍無下文。我們不禁要問到底我國是不是民主國家?民眾是否有權利要求了解決策的過程和內容?民眾連要知道都那麼困難,如何談到監督?當然就得自力救濟了,難道這不是「官逼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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