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 星期一

不告不理 告了還是不理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日前向環保署一位掌管環境影響評估的科長洽詢,如果經地方政府通過環評的開發案,後來發現開發單位所提供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有諉造文件,且嚴重影響環境影響評估的基礎,該環評是否還有效?對於此種有問題的環評,環保署是否可撤銷其效力?該科長以環保署只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不管其環評內容為由,言明環保署不介入地方政府的環評,同時遞給我一份民眾要求撤銷新店安康掩埋場環評之審查結論的訴願案之決定書。

該決定書概謂,根據環評法,有關縣市層級的開發案環評之審查事項及審查結論,為縣市政府的權限,且已通過之環評,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且環評審查委員會之環評會議辦理開發案件之審查事項、審查程序及審查結論等權責,為具「專業性、技術性及獨立性之特性,遍查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條文並無上級機關介入變更之規定」,所以該案遭到環署的駁回。

如此的說明,除了讓我們認知到原來環保署並不具專業性、技術性及獨立性之外,其餘實在難令人茍同!環境影響評估為一決定開發案件是否可以進行的行政處分,而環評法只是針對這行政程序應如何進行做一特別的規範,如開發單位應繳交哪些文件;開發案是由誰負責審查;以及開發單位如事後要變更環評申請內容,又要經過誰的核准…等等。這些條文是規範此環境影響評估從開始到完成的流程,但並不涉及若利益相關者認為該環評過程與結果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提起的訴願以及之後的訴願審議過程。這個訴願過程應依訴願法而為。

依照訴願法,不服縣巿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且在訴願審議過程中,受理訴願機關得視情況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以及囑託有專門知識者進行鑑定,因此斷無理由以「專業性、技術性及獨立性」來迴避對環評審查過程與結論是否合理合法的審議。而且,訴願法本就賦予受理訴願機關針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予以撤銷或變更的權利,否則,又何必訂定訴願法?然我們的環保署卻以「遍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為由,來推諉責任,討好地方。

我們可以了解,在沒人告知的情況下,環保署只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環評的程序,而不管其環評內容,畢竟「不告不理」,以環保署的人力,並無法去深入了解每一個環評。但如果說,在民眾訴願陳情的情況下,環保署還是只管橡皮圖章有沒有,而不管環評內容合不合理與法,「告了還是不理」,徒然浪費民眾寶貴時間,那我們要這樣的環保署做什麼?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