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 星期一

為虎做倀的公僕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身為環保團體的一員,有時會接到民眾的陳情電話。他們的抱怨,無外乎是空污、水污與噪音等等污染問題。而之所以會找上民間團體,是因為無法由公部門獲得有效解決。他們說,他們有向環保機關檢舉,但稽查人員常常是珊珊來遲,或者來的時候,污染現象就已停止,彷彿有通風報信一般,卻苦無證據。

污染,是一種傷害行為,因此刻意的污染排放,形同謀財害命,更是不應容忍。然而,部分的環保官員,卻常常對此視而不見,甚至刻意袒護。可憐的是那些求助無門的小老百姓,有錢納稅養一群人去通風報信,卻無能求取證據!

2002年底,我們接觸到一件已拖延二十年的公害事件。這次污染行為人不是民間企業,而是公家機關的平鎮市公所。污染緣由是其租用農地的非法掩埋場操作不善,垃圾露天堆置,並常因攪動而臭味四溢;更可怕的是,其把從桃南焚化廠攤提回來的灰渣堆積成山,造成有毒的微粒四處飛揚,危害人體健康甚鉅。

該案後經公害糾紛處理程序,於近日裁決下來。檢閱裁決書內容,這才發現上述嚴重污染事實,從2002年至2004年期間,僅遭到桃園環保局3次、環保署4次的罰款,其中除了一次以水污法罰款12萬元、另一次以空污法罰款5千元外,其餘的罰款金額均不到5千元,且其中有3次僅1,200元,相當於一般民眾因輕微交通違規所遭受的罰款。

這幾次不到5千元的罰款所依據的罰則,是援引廢清法第50條,是針對類似隨地大小便、以及鄉鎮公所清除處理垃圾未符合中央所訂標準時的污染行為,罰款金額從1,200元至6,000元。從此罰款金額可知,這罰則是針對輕微的污染行為,對於上述嚴重污染行為卻只援引此罰則,顯有不當;即使只援引此條款,對平鎮市公所這樣一個公家機關而言,6,000元已是不痛不癢,為何才罰他們最低的金額1,200元?這也難怪平鎮市公所與其他許多污染行為者,長期以來可以如此胡作非為,因為他們寧可受罰而不願有所改善。這些為虎作倀的部分環保官員,可說已成為污染的共犯結構。

在今年初,由世界經濟論壇所發表的環境永續性指數排行評比中,發現我國雖然有良好的社會與機構的能力,但是環境品質卻排名全球倒數,究其中緣由,實乃部分公務人員心態偏差,社會價值觀錯亂所致。在此建議環保署除須針對上述平鎮市公所一案中之稽查單位進行檢討外,亦須將這些民眾檢舉案件的檢舉內容(包括檢舉時間)、調查事實(包括到場時間)、處理結果(如罰款金額、限期改善期限、援引罰責)等資訊上網公開,以受公評。同時應建立機制,讓民眾來評比案件處理的滿意度,以淘汰不適任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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