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4日 星期一

焚化政策與永續台灣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前些日(3月13日)環保署提出「焚化爐、垃圾多元方案」,宣示加強提昇廢棄物回收率、監督各縣市廢棄物回收工作、推展縣市跨區合作清運垃圾,以減少焚化廠的興建;同時宣佈將取消台北縣和台中市二座焚化廠的興建方案。連同前任署長任內取消的四座,共計取消六座焚化廠的興建。

去年11月底立法院永續發展促進會召開「焚化政策公聽會」,環保署長郝龍斌在諸多立法委員、民間團體、和行政單位的壓力下,當場承諾在三個月內提出垃圾處理政策的檢討方案。在該承諾期限過後半個月,經立法委員和民間團體的催促下,總算提出上述「焚化爐、垃圾多元方案」來呼應。從該方案的標題來看,環保署仍然鍾情於焚化政策,在行政院宣示的「永續元年」無法提出符合永續發展的「零垃圾政策」。不管從那個角度來看,台北縣和台中市儗增建的焚化廠均無急迫性和必要性,原就不該浪費人民納稅而來的公帑。所以宣佈取消該兩座焚化廠的興建計畫,環保署只不過矯正錯誤的決策,更何況該兩座焚化廠仍處於公告興建的階段,並未見有關單位完成法定而公開的決標程序,不知道哪來環保署署長郝龍斌所說的「環署已和地方政府充份溝通協調,並得到地方的同意,雙方將共同承擔停建的法律賠償責任。」,邀功?亦或是另有用意?

對環保署的該項聲明,如果是確定的決策,那麼我們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經過民間和國會的努力,終於環保署有了較為正面的回應,對垃圾焚化政策有稍許的修正;憂的是身為全國環境保護的最高決策機構,環保署諸多廢棄物政策仍停留在「末端處理」的思維模式,而無法追隨國際「前端管理」的「零垃圾政策」,有效建構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的「循環型社會」。如果大家記憶猶新的話,我國被世界環境論壇以「環境永續指標」評等為第119名,而中央研究院李遠哲院長亦警告過「我國朝向不永續的方向」;證諸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理不當、積極推動垃圾焚化政策等等,常常違背國際潮流,而虛應了事。

我國國際關係長期來深受中國蠻橫的干預,而此刻生態環境和永續發展已成為二十一世紀國際社會的主流議題,如何有效結合社會多元力量,拓展國際合作以共同解決全球面臨的挑戰,將是我國突破中國無理打壓而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的最有效策略。呼籲執政黨在呼喊「綠色矽島」的口號同時,也能確實制定綠色政策,且善盡地球村成員的義務,以帶領我國在「永續元年」建置永續發展的軌道,以邁向永續台灣。

2003年3月10日 星期一

火的危機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最近日本後代子孫基金會於馬來西亞檳城辦了一場「停止使用多氯聯苯」的研討會,會中一日本學者發表其研究報告指出,在馬來西亞的一些未經良好管理的掩埋場,由於沼氣未予收集而使垃圾常常自燃或者垃圾因人為放火而燃燒,測得的土壤中戴奧辛類化合物含量可高達3,100 pg/g TEQ(我國土壤的戴奧辛類化合物含量管制標準為1,000 pg/g TEQ);相對地,在經良好管理、未曾失火的掩埋場中,其所測得的土壤中戴奧辛類化合物含量僅7.8-48 pg/g TEQ。

而就在此研討會舉辦的前幾天,元長工業區內囤積的垃圾又失火,引發的濃煙讓居民無法忍受而丟雞蛋抗議。這些垃圾為由嘉義市八掌溪垃圾場所挖出,含塑膠成分頗高,並且於去年12月悶燒將近一個月。依常識與前述日本學者所做的研究報告之結論,我們可以很合理的推測,這兩次火災所造成的戴奧辛污染應該相當嚴重。然卻未見政府有緊急疏散居民的措施,只是強調其在努力救火。由此可見,各階層官員的戴奧辛教育應予加強,否則不僅無法妥善地處理緊急事故,也難以有良善的施政。

元長地區除了受到這兩起垃圾失火所造成的戴奧辛污染外,還有一座操作不當的醫療廢棄物焚化爐。據當地居民指出,該焚化爐常常排出臭味,而且焚化爐位置就在學校旁邊。由於醫療廢棄物中含有大量的聚氯乙烯塑膠,燃燒後所產生的大量戴奧辛,實難以由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完全除去,加上操作時間長,與操作不當,其所產生的戴奧辛污染不亞於這兩次的垃圾悶燒。然而,可悲的是,焚化卻被視為醫療廢棄物的主要處理方法,政府並未輔導醫院減少聚氯乙烯的使用,也未提倡非焚化的處理技術,更無視於許多醫院把醫療廢棄物焚化爐設置在醫院或學校旁等人口稠密區;真不曉得這些醫院是用來救人還是殺人?

除了元長以外,在我國還有許多地方有管理不佳的掩埋場與焚化爐。掩埋場的沼氣燃燒、焚化爐的排出臭氣與灰渣的不當處理早已不是新聞。諷刺的是,造成這些污染的正是負有保護環境與人民健康的政府官員。因此,我們鄭重呼籲,政府應正視廢棄物處理所造成的污染,儘速清查並監控掩埋場與焚化爐週遭土壤、食物與人體所受的戴奧辛等毒性物質的污染,予以污染嚴重地區適當的整治及受害民眾妥善的照顧,加強既有焚化爐與掩埋場的管理,關閉地點不當的焚化爐,並體認要從根解決廢棄物問題,不能只依賴技術,而是需要有良好的規劃及善用政策工具。廢棄物政策的徹底檢討,實乃當務之急。

2003年3月2日 星期日

基因改造食品與強制標示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2003年1月1日,除了塑膠袋限用政策開始第二階段外,還有一個不起眼卻攸關人民知的權利與食品安全的法令悄悄生效,那就是衛生署於2001年2月公告的「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中的「第一階段」強制標示生效了。

我國的玉米與黃豆幾乎全由國外進口,其中又以美國為大宗,而美國正是生產基因改造食品的主要國家。據農委會一份非正式的估計,國內目前進口的黃豆有五成為基因改造,進口的玉米為三成。然而在2002年(含)以前,並未強制標示。

基因改造食品,在推動者的口中冠冕堂皇,他們說可以解決飢荒、降低農藥的使用量。然而基改作物的產量並未增加多少,有些反而減少。而降低農藥使用則是一個幌子。因為一些由農藥公司轉型的生技公司,生產能抗除草劑的黃豆或玉米的種子,但是只能抵抗其所生產的農藥,因此農夫須向同一家公司購買種子與農藥,這等於用基改作物來保證其農藥的銷路。同時,這些抗除草劑與抗蟲的基改作物,可能使雜草與昆蟲更快發展出抗藥性,而使得農藥的功能失效,其結果是農藥用量的增加、或者改用更毒的農藥。這不僅造成生態平衡的破壞,對消費者而言,更是一大健康風險。而基因改造食品本身,對健康的影響仍未可知。

甚且,這些公司企圖掌握整個農業經濟,發展出可以避免農夫囤積、不會在隔年發芽的種子,或者要求購買其種子的農夫簽訂不得囤積、出售或贈與的使用權同意書。而原本擁有基因多樣性的天然物種可能因為基改作物持續推廣而逐漸消失,或者因雜交關係而被基改作物污染而消失,因此長久下來,這些公司即可因此掌握種子市場。這種掌握資源、剝削弱小農夫的不義作為,不僅與其養活全世界的理想相違背,更無助於解決第三世界國家的飢荒問題。而這種不公義、不健康的產品,目前獲衛生署核可、進入國內市場的有孟山都的抗除草劑黃豆與抗蟲玉米,以及安萬特的抗除草劑玉米。

以基改黃豆與玉米在國內市場上所佔有的比例,強制標示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要求。然而,仔細一瞧衛生署的這個公告,在給業者緩衝將近兩年後,竟然還要分三階段實施。今年第一階段所強制標示的只不過是還看得出是黃豆或玉米的上游產品,明年元旦的第二階段才是包括豆腐、豆乾、豆漿等類的初級加工食品,而其他更高層次的加工食品則要到後年元旦生效。

我們不解一個比塑膠袋限用政策還要簡單、對廠商的產品製造幾乎沒有影響的政策工具,竟然也要分三階段進行,而且各階段又相隔一年。是不是要讓廠商有更充裕的時間,宣傳基改食品的好處?政府這種不以廣大民眾健康與權益的考量為先,而諄諄於考量廠商利益的施政模式,我想才是人民痛苦指數增高的緣由吧。

2003年2月19日 星期三

為何台北市嚴以待人而寬以律己

作者:作者周晉澄﹝看守台灣理事、台灣大學副教授﹞。本文亦發表於台灣立報。

最近台北士林地檢署開庭偵辦北投焚化廠垃圾未分類即進爐燃燒案。這次是檢察官在上班途中不意發現而立即指揮員警當場查扣,才能進入相關偵查。過去就經常聽聞相關檢舉,但都不了了之,而環保局亦是一概的否認,終於是並非空穴來風。

北投焚化爐是依據處理一般市鎮家庭垃圾而設計的。未有效分類的垃圾如含事業廢棄物甚至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可能損壞爐體外,燃燒產生的廢氣亦可能含有較高濃度的有毒氣體,如未有效的濾除,對附近居民的健康及生態環境有不良的影響。

檢察官於現場發現焚化廠容許民間代處理業未用專用垃圾袋且未簽約亦未報備就將之倒入焚化爐處理;台北市的環保局官員及現場工作人員亦未依規定抽驗與檢查,而且亦未處理廢棄物之申報資料。這些結果,台北市環保局長說是行政違規,但強調未違法,因為燃燒排放廢氣在標準值之內。

就上述可知,一般民眾無特權也不會特意與環保局掛勾,因此要被強迫的做垃圾分類,也必須使用官府指定的垃圾袋才不違法;至於代處理業就不知道有何特權可以不用遵守上述也不算違法。市府認為廢氣排放未超過標準所以未違法,也許可以依即時之排放資料舉證有無超過標準,但是對於特殊的化學物質,尤其像戴奧辛類之毒性物質,是無法即時量測的。如以現今之每廠每年才測二次,不知如何還原當時有無超過標準之排放。因此,在技術未及之前,惟有做好源頭管控,避免有毒餵料進爐,為減少有害氣體產生的最佳方法。

官府對於違法的考量,明顯的在鑽技術上的漏洞,而不顧居民的健康與安全。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很明顯的心態。其實,台灣的民眾的確有意識到環保的重要,要你買專用垃圾袋就買專用垃圾袋,要你先做垃圾分類就先做好分類,要垃圾不落地你就得乖乖的提著垃圾恭候垃圾車的到來,所以才有這麼高的配合度。但是法令是官府訂的,一切依官府的認知而執行,也沒料到台北市環保局似乎默許了些特權又忘了人民的福祉。

2003年1月27日 星期一

民眾對公害裁決的無奈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原文亦發表於台灣立報。

民眾在面對各種公害,最直接的就是訴諸於環保署的檢舉專線,寄望我國最高環境保護的行政機構能夠替我們解決問題。一般來說,事涉民間排放的污染及造成的公害,大都能得到比較滿意的解決;但是事涉公部門所造成的公害,往往是拖延時日,延宕而無法解決。

桃園縣平鎮市民鍾延明,因平鎮市公所在其住家不到100公尺處違法設置垃圾場及小型焚化爐,且在該處貯存由桃園南區焚化爐焚化垃圾送回的灰渣和飛灰,造成污染侵害其生計和生存;經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於89年裁決確定,該場址違法且其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損害到鍾延明一家,而判決平鎮市公所應付鍾家損害賠償。且該案亦經監察院調查,公告違法和污染公害的事實存在。且環保署稽查大隊亦多次檢查,發現違規事項予以告發。

該案雖經各級機關調查、告發,至今違法及公害事實依然存在,而受害者雖經環保署公害糾紛委員會裁決,至今仍無法獲得賠償,以遷離該處。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各機構都已調查清楚,判定違法及公害的事實;而最高主管機關也作出行政判決,何以行政單位仍不以公權力替老百姓解決此項有關生計和生命的問題?而且更奇怪的事是,被處分的是地方環保單位,直屬於環保署的業務管轄範圍。行政院所標榜的是「綠色執行,行政革新」,且大力推動相關計畫;而竟然環境保護的最高行政機構環保署的公權力,都無法貫徹到直屬的地方行政業務單位,如何能做到環境保護,保障民眾的環境權和生存權?那麼更遑論伸張公權力了。且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之設置,是要以專業裁決來代替司法判決。而今對所屬的地方行政單位的裁決,下級單位不服而以司法程序來延宕處理,不僅環保署束手無策,而民眾更是無奈且繼續受害,這又如何叫民眾信服?而人民又如何相信「綠色執行,行政革新」不是口號?

長久以來公權力不彰,行政效率低落,而造成民怨由來已久。民眾原寄望新政府能有新做為,徹底改造過去幾十年來的弊病,重振公權力與行政效率。其實最實在的就是如何維護人民的生存權和環境權,讓民眾確實感受到公權力的伸張。我們呼籲新政府若要取得民眾的信任,不應只是口號叫的震天價響,而忽略去解決民眾切身的問題。我們期望在過了政權輪替的陣痛期後,新政府應展現和過去政權不同的氣象,以掃除過去人民對政府機構的不信任及負面觀感。

2003年1月23日 星期四

重視美濃小型焚化爐的效應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美濃小型焚化爐之設置係以1997年11月環保署公佈的「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劃」為依據,當時以「購買15處日總處理量350公噸民有民營小型焚化爐服務」來處理有垃圾危機的鄉鎮。先前美濃在目前焚化爐相同地點申請設置掩埋場被駁回,而轉向此計畫設置小型焚化爐以處理該鎮垃圾。在日友公司1999年3月的申請計劃書中說明「目前美濃每日一般廢棄物產量平均約為50噸,在設計時因考量焚化爐需停爐維修及必要時可支援處理附近其他鄉鎮一般垃圾,故提高焚化爐每日處理量為100噸」。該小型焚化爐運轉至今爭議不斷,最重要者在於設置的目的是處理美濃鎮的垃圾,那麼就應該不得處理其他類的廢棄物;而縣政府竟許可該焚化爐處理事業廢棄物,其理由竟然是美濃垃圾不足以滿足該焚化爐的處理量,顯然有違設立的目的;而美濃民眾更發現該焚化爐處理遠從新店過去的染料廢棄物(應屬有害廢棄物)。

再者,廠址區位一直是我國大小型焚化爐設置時的問題所在。有污染之疑的設施,尤其是焚化爐的設置應避開環境和生態敏感的地區,也就是保護區與保育區。美濃位於大高雄地區的水源區,且該廠址位於高屏溪上游行水區內,先前鎮公所申請設置掩埋場時就因行水區而被打回票,何以焚化爐就沒問題?目前該行政責任已進入司法程序,可是又過了2年,問題仍未解決。讓我們老百姓在生命受到威脅時,依賴司法保障的信心大為動搖。

環保署長郝龍斌於2001年5月5日和高雄地區環保團體餐敘時承諾:一旦該廠戴奧辛超過標準0.5奈克,即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及停爐處分。經環保署檢測該廠的戴奧辛濃度為15.5 – 57 奈克,也就是為環保署公告的標準0.1奈克的155 – 570倍。而環保署在2001年11月22日交流座談會的紀錄裡答覆「美濃焚化爐繼續運作之先決條件為其排放必須符合環保標準,只要有排放標準超過本署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必定要求其停工改善。」環保署明知道該廠排放不合格的事實,竟視若無睹,任其繼續營運,難道友什麼隱情嗎?我國最高環境保護官員和機構的保證和說法,似乎不足以保障我們老百姓免於受污染的危害。

該小型焚化爐除了煙道排放已經污染了該地區足足3年,再加上其飛灰處理草率,我們無法想像有多少農產品和水源受到污染?更不知有多少民眾的健康受到威脅或傷害?

該是保護民眾免受污染之害的國家最高單位,竟然這麼小小的案例都無法有效處理,任由民眾侵淫在高濃度的戴奧辛和其他有害物質下長達3年,我們還能寄望政府什麼?我們呼籲執政者不要忽略民眾的怨氣,當體制內無法解決人民的問題時,就會發展成體制外強烈的抗爭,而這種情形也就是過去所說的「官逼民反」。我們不願看到這種因政府官員的顢頇而造成民心的向背,請政府官員三思。

2003年1月14日 星期二

預警與預防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最近一座位於比利時的焚化爐,被比利時法庭判決最遲須在2002年底前永遠停止運轉,儘管其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08年。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理由是根據預警原則與預防原則,即對於環境與大眾健康有具體危險的活動,不必等到科學上有共識後,再來採取措施;並應採取行動預防可能的環境危害,而不是等到危害發生後,再來補救。

自1977年即已開始運轉的這座小型焚化爐,已被證明其排放的戴奧辛等污染物與癌症等健康問題的關聯性。其調查記錄顯示,當地年齡2-9歲的男孩中,10位中有9位有一種以上的健康問題,包括呼吸不順、支氣管感染、氣喘、過敏等症狀;另外他們在145位居民中發現了33個癌症患者,平均每4.4人就有一人得癌;而這33名癌症患者中有29位於過去10年得癌。

在大部分的焚化爐之運轉期間均未超過10年的台灣,焚化爐週遭居民也逐漸開始抱怨焚化爐對其健康問題的影響。如北投焚化爐與美濃焚化爐,其週遭居民的小孩許多都有氣管上的問題(氣喘)與過敏等症狀;另外,也有人指出,根據保險公司的統計,士林北投區的癌症死亡率相當高。而美濃焚化爐更是被官方驗出其戴奧辛排放量超出今年1月才生效的管制標準的570倍,然而由於檢驗當時法律還未生效,因此儘管已有具體的危險證據,官方卻推說無法可以令其關廠。

儘管國內外都有相當的證據證明焚化爐的潛在危險性,然而環保署最常掛在嘴上的,卻是我們新建的焚化爐設備較先進,且有全世界管制最嚴格的戴奧辛排放標準。他們天真地以為,只要將排放標準訂得嚴一點,就可掌控焚化爐的所有風險,卻不檢討他們是否有執行能力落實管制,更不檢討是否有其他可能的替代方案來避免可能的環境危害。他們寧可花費大筆預算來將人民的健康置於風險下,卻不願進行詳實的規劃與切實的行動來使廢棄物得到最佳的利用與管理。

另外,我們的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也沒有預警與預防原則的精神。比如在評估焚化爐對週遭環境的影響,用的常是戴奧辛標準排放值;而其更從未認真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以預防可能的風險。環境影響評估只淪為政策推動中的橡皮圖章。雲林縣政府以草率的環境影響評估,硬是要在供應全台水果糧食與中部四縣市飲水的林內,興建焚化爐,即是明證。

預警原則與預防原則,是人類在歷經慘痛的教訓後,所醞釀出來的深刻思考。其現在已是國際公約與環保思潮的重要原則。期盼國內政治人物能夠儘速放下只注重眼前利益的短線思考,謹慎面對所有的開發行為,如此才是國家之福。

2003年1月3日 星期五

台北市第三垃圾掩埋場環評通過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原文亦刊於台灣立報。

極具爭議的台北市第三垃圾掩埋場,在台北市長選後的慶祝行情中插上一腳,於12月18日在台北市環保局舉行的環境影響評估會議中,和市立體育場(小巨蛋)工程變更設計補充說明、東胡山區聯外道路環評計劃等一起通過。選前因市長選舉的考量,市府宣稱第三垃圾場興建計劃緩議;當然不是不建,而是政治考量,避避風頭。果然正如我們預料的,在選後馬英九勝選的話,定會快馬加鞭地定案。果不期然,甚至超出我們的預料,在選後短短的不到2週,就如排練好的戲碼而上演通過了。

記得在宣佈緩議前的最後一次有民間推薦的環評委員參與的環評會議中,我們提出「第三垃圾掩埋場是垃圾掩埋場?亦或是灰渣掩埋場?」。台北市政府在「台北市第三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中,說明開發行為的目的為「……針對焚化後剩餘的灰渣,不可燃垃圾及溝泥等廢棄物……最終仍需以衛生掩埋方式處理…..因此積極闢建新的第三座垃圾衛生掩埋場以及時接替山豬窟已成為當務之急。」因此很明顯的第三垃圾掩埋場主要是「衛生掩埋區將以填埋焚化廠產生之焚化底灰及飛灰固化物為主」。

依據《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1999年5月修改的《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加入「飛灰及底灰混合,用於具二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屬再利用行為。」,再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在1994年判決,焚化灰渣應適用於RCRA Subtitle C, 也就是以有害廢棄物之認定。」(環境荷爾蒙管制,陳永仁,頁144),而按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及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來看,既然飛灰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而底灰也應列入。那麼依據第三垃圾掩埋場主要的目的是掩埋「焚化後剩餘的灰渣」,且台北市政府在《2010零掩埋權回收─民國九九許市民環保願》說帖的「策略六:不可回收物(含溝泥、污泥)焚化回收熱能」,那麼第三垃圾掩埋場並非一般的垃圾掩埋場,而是道地的灰渣掩埋場,而目前的底灰實際上並非官方所說的不具有害成分的一般廢棄物,且飛灰未固化前絕對是有害廢棄物,固化後也不盡然就成為一般廢棄物。因此為保護環境生態和民眾的健康,我們要求第三垃圾掩埋場應改名為「灰渣掩埋場」,不得以垃圾掩埋場之名為掩護,而應以灰渣掩埋場的標準重審環評,以昭公信。

2002年12月23日 星期一

到底誰是幕後推手?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助理研究員﹞。原文亦刊於台灣立報。

在焚化爐已經過多,且焚化爐預定地附近民眾也意識到焚化爐可能帶來的危害及可以選擇其他比焚化更好的垃圾處理方案下,近來民間掀起一陣反焚化爐熱潮。然而一個令人憂心的現象卻悄然浮現,那就是環保署與各相關縣市政府對推動焚化爐興建反而有加速的趨勢。如林內焚化廠在當地爭議不斷的情況下,於日前(12/3)動工,並引發流血衝突;苗栗縣政府也打算在近日與得標商簽約,不顧當地民眾的反對。

這種現象卻也不是近日才有,去年當彰北焚化爐興建案遭遇到強大的反對力量時,即將卸任的彰化縣長阮剛猛卻急著與廠商簽約,要不是新任縣長翁金珠上任後立即宣布停建,否則我們納稅人可能又要花一筆冤枉錢了。

到底簽約對於負責籌錢買單的縣市政府有什麼好處呢?其實一點好處都沒有。首先,該合約規定,若該焚化廠在興建營運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遭遇民眾之抗爭時,縣市政府應負責協調民意、排除抗爭。所以因為環評過程草率,選址有問題而遭遇民眾抗爭的焚化廠興建案,在簽約前廠商與縣市政府雙方都負有與民眾溝通協調、提出令民眾信服的解決方案的責任,在簽約後縣市政府卻必須一肩扛起。

其次,若縣市政府簽約後發現其實可以不用蓋(不論是在民眾的指導下或者自己良心發現),而打算終止合約、停建焚化廠,則縣市政府必須賠償廠商尚未攤提之建設費餘額及自移轉日起至營運期間屆滿日止可得預期之操作營運合理利潤,並應負擔所有雙方因本條之移轉所生之費用及稅賦。也就是說,縣市政府不但要償付廠商已經投入的金額,還要賠償廠商在原合約截止日(自營運開始日起20年)前「可能賺得的錢」。因此,在一個民主國家中負責任的決策者,實在不應在未取得大眾共識前輕易與廠商簽此不平等條約。

這樣的不平等條約若是廠商提出的也就罷了,反正廠商都以己利為先。然而,這個圖利廠商的合約卻是源自環保署所草擬的契約範例。環保署推出「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然後利用這個當事人只有廠商與縣市政府的合約將地方政府綁手綁腳,中央政府該負的責任卻推個一乾二淨。而取得合約的廠商更是大贏家,因為在垃圾保證量的條約下,不但保證投資的建廠費用與操作營運費用等成本可以完全回收,又可額外賺取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處理費用,即使中途被解約停止也可以得到比投入資金還多的賠償金。這樣完全站在為廠商利益考量的合約卻由我們中央政府提出,而我們的地方政府爭先恐後地不加修飾地要與廠商簽約,到底誰是這齣荒唐戲劇的幕後推手?

2002年12月10日 星期二

評推動限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措施

作者:劉志堅﹝看守台灣常務理事﹞

環保署於今(91)年7月開始推動「限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政策」,首先從公家單位(註1)開始限用,於92年1月1日起,將開始對民間的百貨公司、連鎖店、及為數頗多的餐飲業等(註2),也限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含保麗龍)措施。這個政策是期待已久、頗有開創的政策,但這個政策及其執行措施,也引起社會很全面的、不同的反應。

不管是環保團體或民間,都對這項政策的推動內容並不滿意。首先,一般認為這政策推出得太遲。在台灣,塑膠用品的使用早知是太氾濫了。台塑公司是亞洲生產塑膠的第二大廠商,塑膠用品已取代了很多木質、竹質、金屬材質用品及產品,最終,這些被用舊、廢棄的物品大多被丟到掩埋場或進入焚化爐。日常生活購物的「購物用塑膠袋」,更是浮濫。據環保署估計,我國消費型的塑膠袋使用量約10.5萬噸,其中做為「購物用塑膠袋」約6.5萬噸,台灣約每年耗用掉200億個塑膠袋。塑膠物質丟到掩埋場後,長年並不腐化,而其中含氯的聚氯乙烯(PVC),在焚化爐焚化過程易於產生戴奧辛,聚苯乙烯(PS)物質因含苯,也易於衍生含苯的毒物。故環保團體或民間,一直認為塑膠中較有毒的PVC、PS,尤應儘速限用或徵收污染費。但此階段的限用政策上,對PVC等並無特別管制行動,也並不知道環保署準備有此行動。

在本次限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措施中,很刻意的排除連鎖便利商店販售的「以商品型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的便當,這些販售的便當一年賣出兩億個以上。若沒有很快地再下一階段,對連鎖便利商店販售的「免洗塑膠餐盒」裝的便當,加以設限,則目前被列入第二階段限制對象的餐飲業、賣便當業者,將必有很大的反彈聲音。

對設限的執行管制細節,尚有一些待認定、澄清及待改進者。如對厚度0.06公釐以上的購物用塑膠袋,仍可使用(但要付費)。因為厚度較厚,且有的改以塑膠質的「環保袋」提供消費者,在消費者仍喜歡「方便」,而商家也樂於提供的情形下,有人預期:塑膠的用量,恐反而更為增加。環保署規定:對於提供較厚的「塑膠袋」,要外加費用,「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到時候如何要求業者做到這一點(如何執法),尚不明瞭,沒使用統一發票的小家業者一直感到困惑。

在推行這一政策的過程,環保署所加強的行動是:不斷的對業者宣導或恫嚇(罰一次60,000元);對各地方縣市的煩瑣考核;以及各種流於型式的宣傳。相對的,應可加強與環保團體、民間團體的溝通、尋求協助,動員民間團體的力量,說服、籲求民眾(普遍的消費者)來配合。要進一步提昇公民的環保意識,而不是只把管制壓力強硬的放在「業者」身上。

期待環保署能很快的調整它目前的政策,及加速下一波的管制行動,包括對源頭的塑膠業製造者如台塑公司、連鎖便利超商的大企業者如統一公司等,加強管制行動,否則恐捨本逐末,及引起另一波的相關業者集體抗爭事件。

註1:第一階段的限制對象包括:所有公家機關、部隊、醫院、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的福利社、福利品購物中心、及於其內營業的商家。

註2:第二階段的限制對象包括: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的餐飲業者。全國被限制對象約有七、八萬家,其中餐飲業佔最多數量,約有六、七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