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7日 星期一

民眾對公害裁決的無奈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原文亦發表於台灣立報。

民眾在面對各種公害,最直接的就是訴諸於環保署的檢舉專線,寄望我國最高環境保護的行政機構能夠替我們解決問題。一般來說,事涉民間排放的污染及造成的公害,大都能得到比較滿意的解決;但是事涉公部門所造成的公害,往往是拖延時日,延宕而無法解決。

桃園縣平鎮市民鍾延明,因平鎮市公所在其住家不到100公尺處違法設置垃圾場及小型焚化爐,且在該處貯存由桃園南區焚化爐焚化垃圾送回的灰渣和飛灰,造成污染侵害其生計和生存;經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於89年裁決確定,該場址違法且其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損害到鍾延明一家,而判決平鎮市公所應付鍾家損害賠償。且該案亦經監察院調查,公告違法和污染公害的事實存在。且環保署稽查大隊亦多次檢查,發現違規事項予以告發。

該案雖經各級機關調查、告發,至今違法及公害事實依然存在,而受害者雖經環保署公害糾紛委員會裁決,至今仍無法獲得賠償,以遷離該處。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各機構都已調查清楚,判定違法及公害的事實;而最高主管機關也作出行政判決,何以行政單位仍不以公權力替老百姓解決此項有關生計和生命的問題?而且更奇怪的事是,被處分的是地方環保單位,直屬於環保署的業務管轄範圍。行政院所標榜的是「綠色執行,行政革新」,且大力推動相關計畫;而竟然環境保護的最高行政機構環保署的公權力,都無法貫徹到直屬的地方行政業務單位,如何能做到環境保護,保障民眾的環境權和生存權?那麼更遑論伸張公權力了。且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之設置,是要以專業裁決來代替司法判決。而今對所屬的地方行政單位的裁決,下級單位不服而以司法程序來延宕處理,不僅環保署束手無策,而民眾更是無奈且繼續受害,這又如何叫民眾信服?而人民又如何相信「綠色執行,行政革新」不是口號?

長久以來公權力不彰,行政效率低落,而造成民怨由來已久。民眾原寄望新政府能有新做為,徹底改造過去幾十年來的弊病,重振公權力與行政效率。其實最實在的就是如何維護人民的生存權和環境權,讓民眾確實感受到公權力的伸張。我們呼籲新政府若要取得民眾的信任,不應只是口號叫的震天價響,而忽略去解決民眾切身的問題。我們期望在過了政權輪替的陣痛期後,新政府應展現和過去政權不同的氣象,以掃除過去人民對政府機構的不信任及負面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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