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 星期二

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應加強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

近年來由於民間環保意識的提升、國際原物料的上揚、加上部分地方政府的努力、以及中央政府垃圾處理政策由「焚化為主、掩埋為輔」轉向「零廢棄」並推動一些減量與回收政策等多重因素下,致使我國垃圾回收率逐年提升,於2007年時已達38.7%,為2000年時(9.78%)的3.95倍,需要處理的垃圾量(垃圾清運量)也跟著逐年遞減。

雖然這是值得令人欣慰的數據,而環保署也自誇我國的資源回收成績受到國際注目,然平心而論,只能說是以往做得太不好,所以才大有進步,但還不能說是前段班,因為根據「全球反焚化爐聯盟」的一份報告中所蒐集的資料,在2003年前就有一些國家的垃圾回收率達到50%以上。比如面積與我們相當的荷蘭就有72%。而我們的亞洲競爭對手南韓也早於2000年時就達到41.3%。何況環保署拿來比較的是地大能容的美國與焚化為主的日本,當然是比下有餘,但卻未意識到比上不足。環署實應警惕自己,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何況還有一堆問題尚待解決!

2007年我國垃圾焚化廠的每日焚化處理量(包括垃圾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約為16,297公噸,處理後產生了3,102噸的灰渣尚待進一步的處理,其中有77%的底渣,以及23%需穩定化處理的有害飛灰。這底渣,雖然被環保署視為可再利用的一般事業廢棄物,但嚴格來說,其重金屬含量是遠遠超過乾淨砂石,且其鉛溶出量常徘徊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的邊緣,實應視為「準」有害事業廢棄物。從2007年12月份的檢測資料中,我們就發現新店廠的底渣鉛溶出量高達4.88mg/L,已接近有害認定標準值(5mg/L)。因此,應以審慎的態度來面對底渣的再利用。對於其再利用的前處理程序、再利用產品品質、用途、與流向追蹤管制,都應嚴予規範。

然而,環保署去年7月修訂的「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雖然號稱加嚴了原來的管理,但仔細一看,除了上網申報規定實際上是回歸事業廢棄物的管理外,其餘與先前相差無幾,未能達到以法規來提升再利用技術的目的。比如目前的三級品質標準,最高標的第一類型,廠商達不到;而中標與低標的第二與第三類型,實際上對再利用廠商而言並無差別,因為加嚴的項目如汞、六價鉻、砷與戴奧辛,均非底渣最主要的毒性物質。而鉛、鎘、鉻、銅等主要重金屬,品質標準卻無任何加嚴。

因此,目前廠商在底渣前處理技術設備均無任何提升下,均能依第二類型的產品用途進行再利用,而其用途比起先前管理方式中的用途還多,這實際上是放鬆了管制。環保署的承辦單位,以巧妙的包裝,開了國人的一個大玩笑。這不禁讓人質疑,垃圾回收率的成績,是否也被巧妙地美化了。

於此誠摯的建議,環保署能加強規範底渣前處理的程序,除要求廠商應將底渣篩分、破碎與篩選外,尚須予以穩定化、水洗與熟化,如此才能實質提升底渣前處理後的品質。否則,廠商隨意篩分,又是每500噸才檢測一次,檢測結果在少數國人作弊心態特強的情況下又可能造假,則這三級管理方式,不過是三流的管理方式罷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