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3日 星期五

六輕,該如何罰?

台塑六輕由於用水超量,未能依照六輕四期環評變更審查結論的要求,於三年內將用水量降至其承諾的每日25.7萬噸,而於今年3月下旬遭環保署罰款700萬,並限期於今年6月30日改善。結果此改善期限一到,台塑仍無法完成改善,環保署原要依照環評法第23條規定辦理,即「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結果驚動了一心只想著選舉的總統府與行政院,而由行政院發言人出面表示,行政院「絕對不輕易對六輕採取重度罰款和停工,這麼做某種程度是不負責任的。」

暫不論行政院的動作最後是否會影響了環保署的最終決策,然而行政院顯然想為台塑護航,則是不言而喻的。依照行政院與經濟部的觀點,「六輕是重要的經濟命脈,因此當其違反法規義務時,可酌減其罰,甚至改變原處分而免其責」。比如,之前台塑為避免被罰款,又不願於三年緩衝期間積極減少用水量並自籌水源,而於去年提起環評變更,欲將每日25.7萬噸的環評承諾提高到每日35萬噸,行政院與經濟部即戮力為其說項;今年6月底改善期限屆滿前,台塑亦申請展延改善期限至年底,雖被環署以「已給予開發單位3年緩衝時間」而不同意展延,但經濟部卻對外發言表示,這樣子的展延是合理的。行政院與經濟部以內外交迫的方式,處處給予環保署壓力,如此的作法,只會讓這些確實有經濟實力的財團得以漠視法令。將來這些大工廠是不是可以大辣辣地違法排放廢水、廢氣、與廢棄物,反正行政院「絕對不輕易對六輕採取重度罰款和停工?」

水是一種有限的資源,公部門不可能、也沒有義務無限地提供用水予私部門來追求營利。當初的環評審查,即是盱衡中部地區的水資源供需所做的審慎決定,台塑若無法降低用水量,則必須自籌水源,否則就是減產。然而,這三年來台塑顯然並不積極因應,一直到去年認知到環保署可能來真的,才趕緊進行(或宣稱有進行)所謂的300項節水計畫,以及籌劃海水淡化廠。今日其未能完成改善,接受適當處分也是應當的,更重要的意義是能確保政府的公權力。

然行政院與經濟部不思法律之前的公平正義,反而處處干擾環保署決策,更欲越俎代刨,打算投資200億元,於大肚溪出海口設置攔河堰及淨水廠,以解決六輕用水問題。試問,這200億元是人民該付出的代價,還是台塑自身該付出的成本?若為台塑該付出的成本,那麼以200億元的總額度來按日連續處罰,對於一個接受政府高額補貼而得以日進斗金、總市值破兩兆的龐大企業而言,亦不為過也。然而,行政院與經濟部卻想輕易地放過台塑,想要把寶貴的水資源與土地資源(指雲林離島工業區的台塑大煉鋼廠預定地)等公共財輕易地劃給台塑,這麼做是不是「某種程度是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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