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0日 星期三

環保署「垃圾處理方案總檢討」的謬誤(一)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環保署在預算編列的壓力下,以及延續「全國廢棄物高峰會」後,與立法院永續會閉門(不許民間團體參加)協商,被逼著完成一份「垃圾處理方案總檢討」。雖然冠冕堂皇地說「有必要檢討垃圾處理方式將以往之焚化與掩埋管末處理方式,逐漸調整為以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為優先之方式」;然而所提出的未來方案仍然不脫管末處理的思維,除了呈口慾之快說道「我國亦積極朝向此垃圾減量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方向來規劃,期與先進國家同步建立『零廢棄社會』」,但是我們看不到有何與先進國家同步的零廢棄政策。

本人為國際零廢棄聯盟的理事,深知先進國家的零廢棄社會的目標為:零掩埋、零焚化,而非環保署把焚化列為資源利用的方式。環保署該文件中,把零廢棄定義為「生垃圾不直接以掩埋為最終處置之方式,而應以源頭減量及資源利用方式進行資源再循環」。再看看環保署所設定的源頭減量目標:2007年生垃圾進焚化廠前之總減量目標達到百分之二十五,2011年總減量達到百分之四十;這2011年時的減量目標,比新加坡於2001年所達成的目標百分之四十五還低;我國足足落後新加坡10年有餘,環保署僅在廢棄物管理上要如何與「先進國家同步」?

或許環保署沾沾自喜與「先進國家同步」的是興建焚化設施的好大喜功。有關焚化爐的興建工程費用如下:「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自1991~2005年總經費六百三十四億元,「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自1997~2027年總經費二百七十五億元,底灰篩分廠及飛灰熔融再利用廠總經費184億元,而自2007年起規劃興建另類垃圾焚化爐「氣化熔融爐」總經費一千五百八十億元。從以上環保署的焚化爐相關計畫來看,我們看不出環保署有在檢討「以往之焚化與掩埋管末處理方式」,而是繼續永續經營其「焚化政策」。環保署口口聲聲說焚化爐興建是「既定政策」,而從這份檢討文件中,更可以確定環保署是堅持「焚化政策」,處心積慮的用各種不同的名目來永續興建焚化爐;我們不禁要問「環保署為何獨鍾焚化」?

以一個事關全國民眾生活和健康的政策,在協商的過程中不准民間參與,更以焚化為零垃圾的工具來誤導視聽,而在規劃未來垃圾處理方案時,未曾徵求民間意見,更未進行政策環評,可見其決策之草率,也足以證明其品質之粗糙。篇幅關係,我們將繼續披露有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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