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近來環保團體發動連署要求行政院應增編94年度的廚餘回收再利用的預算,以突顯環保署長期以來重焚化掩埋、輕回收再利用的政策導向,即使在環保署喊出零廢棄政策之後,政策本質並無重大的改變,焚化相關預算仍是環保署預算的重心。然而,廚餘預算是否應增編,應增編多少,則是一個需要深究的問題。
長期以來,大部分的地方環保機關在廢棄物處理上,只知扮演垃圾收集與將垃圾送往掩埋場或焚化爐的角色,若要求其加強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則答說缺乏人手或經費不足,而礙難施行。在長期仰賴環保署提供補助、以及環保署以極明確的計劃來補助各地方政府推動焚化設施興建的情況下,而造成許多縣市有錢操作成本高昂的焚化爐,卻無能進行成本較低微的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等工作的奇怪現象。
然而,仍然有少數鄉鎮,在有心的清潔隊長或鄉鎮長的領導下,即時無環保署的大力補助,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等工作仍做得聲聲有色,或許其經費與人力仍有所不足,而無法達到更高的成效;然而,我們仍可從其成就而了解到,大部分推說缺乏人手或經費的鄉鎮或縣市,是不為也,非不能也。而環保署的補助政策,則掩飾了地方環保機關經營管理不善的問題,而讓人民所繳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無法被有效的運用,更讓焚化設施財團運用此一情勢,大賺人民血汗錢。
要解決此一問題,或許要回歸廢清法第二十四條,要求地方政府依其垃圾清除處理所需的成本,向該縣市民眾徵收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而環保署則不予補助任何廢棄物處理設施,只要設定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的目標,要求其必須達到。如此,各縣市環保機關的經營管理成效,將直接反映在其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上,而那些選擇大幅仰賴焚化與掩埋來處理廢棄物的縣市首長,則將因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的大幅提高,而受到政敵的攻擊與人民的唾棄。
環保署應該多用心在政策制定與監督管理輔導上,而不是當個只知給錢卻無法約束地方政府作為的冤大頭。同時,應將資訊透明公開,讓民眾可以據以監督各地方政府,而成為環保署監督管理地方執行機關的助力。比如說,在廚餘堆肥上,環保署應該要研究掌握並公開的資訊包括,回收處理一噸的廚餘需要多少的人力與經費,各種不同廚餘堆肥設施的設置成本、操作成本、優缺點與產品品質,以及各地方政府目前的實際情況等等,如此不僅可以做為評估各地方政府的執行成效,在目前環保署可能仍不會放棄補助的情況下,也才能有合理的預算編列。
社團法人看守台灣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我們的宗旨為以永續台灣為目標,從事環境和生態調查與各項公共政策之研究分析,並喚起社會各界人士一起來看守台灣。 我們的任務為: 從事台灣環境和生態的調查研究/進行各項公共政策的研究分析/提供民眾有關環境和生態的資訊/喚起民眾關心日常生活的環境和生態/促進民眾參與監督環境和生態政策的制訂和執行/推廣永續理念和綠色知識。
2004年6月26日 星期六
半套的環境政策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追隨經濟發展,我們不知不覺中陷入了大量生產大量消費的生活模式,同時鉅量的廢棄物所產的問題也如影隨形,揮之不去。環保署、清潔隊、廢棄物專家、及廢棄物處理產業因運而生,多少官僚、學者和產業界依附廢棄物而生;表面上創造了為數可觀的國民生產毛額,但也耗損了巨額的國家財政和社會資源。然而更可悲的是,我們花費了那麼大筆的預算,並沒有徹底解決困擾我們生活的廢棄物問題;而未來我們或後代,可能還要花費更大的代價,來處理我們所遺留的問題,主要原因是我們的環境政策只有半套,只解決了看得見的問題,而隱藏了看不見,且可能更嚴重的後遺症。
環保署的職責在保護我國的環境和資源,以避免受到污染和破壞而劣化或浩竭。環境劣化的最大威脅來自於污染,也因此污染處理和防治為環保署最重要且優先的施政目標。舉凡環保署廢管處的廢棄物處理、工程處的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和管理、綜計處的環評、水保處的水污染管制、空保處的空污管制、毒管處的有害物質管制等,均脫離不了污染管制和處理。在如此浩繁的管制和處理機制中,我們所看到的都是管末處理或排放管制的個別獨立方式,而看不到整合性的方案;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醫了頭腳,卻引起其他的後遺症,則留待後人或問題突顯後再說。
目前和大家生活息息相關的垃圾處理就是典型的案例。依據環保署統計,92年度全國垃圾妥善處理率達98%,我們已不復再見垃圾流竄街頭的景象。而環保署歸功於大量興建垃圾焚化爐的政策發生預期功效,使我國垃圾焚化處理率高達69.6%;到了96年所有計劃完成後,垃圾焚化處理率將高達97%。確實,我們已不可能發生垃圾無處去的窘境,繼之而起的是焚化爐垃圾量不夠的窘境,造成另類垃圾大戰:爭奪垃圾。在對抗垃圾公害的偉大勝利背後,隱藏著因焚化垃圾產生的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的污染公害問題。焚化爐體設計、營運的操作和管理、實際空污排放的污染、底灰再利用的管制、以及巨毒飛灰處理和掩埋的管理等,污染的途徑從單純的單一生垃圾來源,轉變成複雜而廣泛的途徑,且更易於透於食物鏈而進入人體,威脅我們和後代的安全與健康。
當初規劃垃圾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政策時,已知垃圾焚化後所會產生的污染物及其影響,更知道有20%的灰渣需要小心處置;然而竟然在這些重要的污染控制規範仍欠缺不全的情況下,大力而積極的推動焚化爐的興建計劃,豈非典型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半套政策。呼籲環保署在制定環境政策時,應以整合性的視野來看待環境問題,勿再存有速食政治文化的心態,則我國環境才有喘息的機會,家園也才能再現青山綠水。
追隨經濟發展,我們不知不覺中陷入了大量生產大量消費的生活模式,同時鉅量的廢棄物所產的問題也如影隨形,揮之不去。環保署、清潔隊、廢棄物專家、及廢棄物處理產業因運而生,多少官僚、學者和產業界依附廢棄物而生;表面上創造了為數可觀的國民生產毛額,但也耗損了巨額的國家財政和社會資源。然而更可悲的是,我們花費了那麼大筆的預算,並沒有徹底解決困擾我們生活的廢棄物問題;而未來我們或後代,可能還要花費更大的代價,來處理我們所遺留的問題,主要原因是我們的環境政策只有半套,只解決了看得見的問題,而隱藏了看不見,且可能更嚴重的後遺症。
環保署的職責在保護我國的環境和資源,以避免受到污染和破壞而劣化或浩竭。環境劣化的最大威脅來自於污染,也因此污染處理和防治為環保署最重要且優先的施政目標。舉凡環保署廢管處的廢棄物處理、工程處的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和管理、綜計處的環評、水保處的水污染管制、空保處的空污管制、毒管處的有害物質管制等,均脫離不了污染管制和處理。在如此浩繁的管制和處理機制中,我們所看到的都是管末處理或排放管制的個別獨立方式,而看不到整合性的方案;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醫了頭腳,卻引起其他的後遺症,則留待後人或問題突顯後再說。
目前和大家生活息息相關的垃圾處理就是典型的案例。依據環保署統計,92年度全國垃圾妥善處理率達98%,我們已不復再見垃圾流竄街頭的景象。而環保署歸功於大量興建垃圾焚化爐的政策發生預期功效,使我國垃圾焚化處理率高達69.6%;到了96年所有計劃完成後,垃圾焚化處理率將高達97%。確實,我們已不可能發生垃圾無處去的窘境,繼之而起的是焚化爐垃圾量不夠的窘境,造成另類垃圾大戰:爭奪垃圾。在對抗垃圾公害的偉大勝利背後,隱藏著因焚化垃圾產生的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的污染公害問題。焚化爐體設計、營運的操作和管理、實際空污排放的污染、底灰再利用的管制、以及巨毒飛灰處理和掩埋的管理等,污染的途徑從單純的單一生垃圾來源,轉變成複雜而廣泛的途徑,且更易於透於食物鏈而進入人體,威脅我們和後代的安全與健康。
當初規劃垃圾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政策時,已知垃圾焚化後所會產生的污染物及其影響,更知道有20%的灰渣需要小心處置;然而竟然在這些重要的污染控制規範仍欠缺不全的情況下,大力而積極的推動焚化爐的興建計劃,豈非典型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半套政策。呼籲環保署在制定環境政策時,應以整合性的視野來看待環境問題,勿再存有速食政治文化的心態,則我國環境才有喘息的機會,家園也才能再現青山綠水。
2004年6月14日 星期一
有害物質的管制標準與安全性
作者:吳焜裕﹝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近幾天報章雜誌經常報導鮮乳或吳郭魚被檢測出含有過量的有害物質,民眾關心究竟在此含量下是否安全,但是政府與廠商們均以符合歐盟管制標準為由,認為應該安全無虞。當然這就延伸出符合管制標準是否就代表安全的問題,究竟管制在什麼樣濃度下才算安全(How safe is safe enough?)呢?其實這是一個不僅食品與農漁產品衛生相關單位,也是經貿單位需要嚴肅面對的問題,同時也是值得國人深思的議題。
國際上的先進國家都根據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再經風險管理的程序以制訂有害物質的管制標準。在致癌物質的風險評估中,其基本假設為攝取一分子的致癌物都有致癌的可能,其致癌的機會與攝取量成正比的關係,基本上並無安全劑量,標準的設定往往基於多低的致癌風險機率能為國人所接受。但是累積過去二十多年毒理學研究的經驗,顯示不會直接對基因造成傷害的物質,可能在攝取量高於某一定量才會對人體致癌,這個量一般可稱為安全劑量(又稱為每天可允許的攝取量或參考劑量)。只是實際執行風險評估的時候,在什麼科學證據下,才能根據致癌物質有安全劑量的基礎執行評估,專業風險評估人員中,仍有不一樣的意見。然而管制標準的制訂,不論風險可接受的機率或安全劑量為何,需要考慮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化、政治的現狀與科學技術的可行性。依照這個管制標準制定程序,管制標準並不一定代表安全性,僅代表著在這個國家或社會願意承擔某一風險下,最可行的一個行政管理的標準。
以戴奧辛為例,國際衛生組織(WHO)訂定每人每天每公斤體重可允許的攝取量為1 -4皮克,隱含著戴奧辛為一間接致癌物而有安全劑量的觀念。當然也考量戴奧辛無所不在,存在我們每天所飲用的水與飲料中、也漂浮在我們每天所呼吸的空氣中、也累積在我們每天所食用的各種蔬菜、水果、肉類、水產與海產中。目前沒有什麼具有科學價值的控制技術可以降低戴奧辛的含量,最好的方法就是源頭管制:降低戴奧辛的排放量。而這每人每天每公斤體重1 -4皮克的攝取量是包含我們每天飲用的各種飲料、呼吸的空氣、與食用的各種食物而攝取的總戴奧辛量,不是單指飲用鮮乳,或是單單攝取某種食物的戴奧辛劑量。此管制標準是否代表安全性,則需要進一步的科學研究。也許在五年或十年後,新的科學證據出現,再執行風險評估,管制標準可能因此而加嚴或放寬。或是因為國際普遍經濟情況改善,而使得管制標準加嚴。
根據新聞報導,政府相關單位未來可能制訂各種食物中戴奧辛的管制標準,以維護國人健康。如擬根據國際衛生組織制訂管制標準的程序,本文作者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先完善的收集各種食物的戴奧辛含量資料,與不同區域與年齡層的民眾之各種食物攝取量與習慣資料(非常缺乏國人代表性的數據),再執行一完善的健康風險評估以作為制訂管制標準的基礎。這個制訂管制標準的程序不僅因為確實維護國人健康而顯得非常重要,潛在國際貿易上的影響也不可忽視,國際貿易組織(WTO)的會員國也曾爭論相關的議題,尤其在各種食物與農漁產品的國際貿易上,是否全世界國家都應該管制在相同的標準呢?這可能是未來的目標,主要是考量不同國家制定管制標準時所考慮的因素相去甚遠。
近幾天報章雜誌經常報導鮮乳或吳郭魚被檢測出含有過量的有害物質,民眾關心究竟在此含量下是否安全,但是政府與廠商們均以符合歐盟管制標準為由,認為應該安全無虞。當然這就延伸出符合管制標準是否就代表安全的問題,究竟管制在什麼樣濃度下才算安全(How safe is safe enough?)呢?其實這是一個不僅食品與農漁產品衛生相關單位,也是經貿單位需要嚴肅面對的問題,同時也是值得國人深思的議題。
國際上的先進國家都根據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再經風險管理的程序以制訂有害物質的管制標準。在致癌物質的風險評估中,其基本假設為攝取一分子的致癌物都有致癌的可能,其致癌的機會與攝取量成正比的關係,基本上並無安全劑量,標準的設定往往基於多低的致癌風險機率能為國人所接受。但是累積過去二十多年毒理學研究的經驗,顯示不會直接對基因造成傷害的物質,可能在攝取量高於某一定量才會對人體致癌,這個量一般可稱為安全劑量(又稱為每天可允許的攝取量或參考劑量)。只是實際執行風險評估的時候,在什麼科學證據下,才能根據致癌物質有安全劑量的基礎執行評估,專業風險評估人員中,仍有不一樣的意見。然而管制標準的制訂,不論風險可接受的機率或安全劑量為何,需要考慮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化、政治的現狀與科學技術的可行性。依照這個管制標準制定程序,管制標準並不一定代表安全性,僅代表著在這個國家或社會願意承擔某一風險下,最可行的一個行政管理的標準。
以戴奧辛為例,國際衛生組織(WHO)訂定每人每天每公斤體重可允許的攝取量為1 -4皮克,隱含著戴奧辛為一間接致癌物而有安全劑量的觀念。當然也考量戴奧辛無所不在,存在我們每天所飲用的水與飲料中、也漂浮在我們每天所呼吸的空氣中、也累積在我們每天所食用的各種蔬菜、水果、肉類、水產與海產中。目前沒有什麼具有科學價值的控制技術可以降低戴奧辛的含量,最好的方法就是源頭管制:降低戴奧辛的排放量。而這每人每天每公斤體重1 -4皮克的攝取量是包含我們每天飲用的各種飲料、呼吸的空氣、與食用的各種食物而攝取的總戴奧辛量,不是單指飲用鮮乳,或是單單攝取某種食物的戴奧辛劑量。此管制標準是否代表安全性,則需要進一步的科學研究。也許在五年或十年後,新的科學證據出現,再執行風險評估,管制標準可能因此而加嚴或放寬。或是因為國際普遍經濟情況改善,而使得管制標準加嚴。
根據新聞報導,政府相關單位未來可能制訂各種食物中戴奧辛的管制標準,以維護國人健康。如擬根據國際衛生組織制訂管制標準的程序,本文作者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先完善的收集各種食物的戴奧辛含量資料,與不同區域與年齡層的民眾之各種食物攝取量與習慣資料(非常缺乏國人代表性的數據),再執行一完善的健康風險評估以作為制訂管制標準的基礎。這個制訂管制標準的程序不僅因為確實維護國人健康而顯得非常重要,潛在國際貿易上的影響也不可忽視,國際貿易組織(WTO)的會員國也曾爭論相關的議題,尤其在各種食物與農漁產品的國際貿易上,是否全世界國家都應該管制在相同的標準呢?這可能是未來的目標,主要是考量不同國家制定管制標準時所考慮的因素相去甚遠。
2004年6月6日 星期日
請讓大地休養生息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在總統大選前,曾聽一位交通界的老前輩在批判蘇花高速公路一案。他說怎麼也想不懂出身宜蘭的游院長竟會大力推動這條沒有經濟效益、破壞水資源與生態的國道興建案。難道他沒有從北宜高速公路的興建過程中習得教訓麼?他列舉了許多理由,描繪了許多故事,指出蘇花高的不可行,指出交通的真正問題與交通部的顢頇。那精采的一晚有許多細節已經有點模糊,然而他說了一句話卻永遠令人難忘:「現在是交通管理的時代,不是交通建設的時代!」
是啊!豈僅是在交通方面,在許多其他面向,包括能源、廢棄物、水資源、山林、觀光…等,也都應該趕緊邁入管理的時代,脫離建設的時代。這些面向都各自擁有不同的問題,是該解決,但是其等所遭遇的最大問題是,在政治人物的私心下,在官商勾結下,在民代把納稅人的辛苦錢當作大餅在瓜分的情況下,在候選人把工程用來換取選票的情況下,在公務人員的屈從、怠惰、甚至利益薰心下,於是許多政策假解決問題之名,行製造問題之實;這些政策下所推動的工程,名為建設,實則破壞。是以,原有的問題沒有解決,反而又多出了許多更難以解決的問題。於是,雖然朝野政黨口口聲聲愛台灣,然而我們的大地母親卻早已昏迷窒息。
儘管土石流、氣候變遷、環境污染等種種惡果早已顯現,然而他們仍然不歇手,即使政黨輪替,但朝野早已同吭一氣,除了統獨的意識型態。真奇怪,統獨議題竟然可以吵這麼多年,媒體竟然可以關注這麼久,然而對於許多與大家實質生存習習相關的環境課題,竟然只是偶然曇花一現!在野黨缺乏論述,那麼來談如何解決我們的環境問題,不是最佳的論述嗎?執政黨缺乏政績,那麼付諸行動來解決謀殺環境的兇手,不是最佳的政績嗎?
美國一位已故的大學教授曾問道:「為何人類要堅持破壞其棲地?」難道我們人類有自殺的傾向?還是由於無知?或許是後者吧!那些政治人物或許真的不知道核電廠的控制與管線真的很複雜,很危險,所以儘管台北週遭(也是大部分的他們出沒的地方)已經有兩座核電廠了,再加一座無所謂;或許他們真的不知道戴奧辛會對他們的健康與下一代產生嚴重的威脅,而且戴奧辛每天就在他們的食物裡面,他們並無法逃脫,所以焚化爐多多益善;或許他們真的不知道這星球上的其他生物會因為道路建設、河川水泥化、森林的濫墾濫伐、與工程的污染排放而一個一個消失,並威脅到他們自身的生存,所以為所欲為,目中毫無生靈大地。他們不知道,其他人就得跟著陪葬嗎?
希望承繼舊思維的新十大建設可以休矣!期待朝野政黨好好針對我們的大地所遭受的病痛,詳究其根源,並能提出新十大管理方案,好讓我們的大地休養生息,讓公務人員切實盡責,為我們的共同母親服其勞。如此方能匡正這病態的社會,鞏固我們的生存之基。
6月5日是環境日,但這個日子與其他日子並沒有什麼特殊之處,最重要的全民(包括政治人物)應常常來關心我們的環境,討論如何解決問題,並付諸行動,這才是最重要的。莫讓環保人士每次為文就似在罵人反對。畢竟為文罵人,非吾之本色。
在總統大選前,曾聽一位交通界的老前輩在批判蘇花高速公路一案。他說怎麼也想不懂出身宜蘭的游院長竟會大力推動這條沒有經濟效益、破壞水資源與生態的國道興建案。難道他沒有從北宜高速公路的興建過程中習得教訓麼?他列舉了許多理由,描繪了許多故事,指出蘇花高的不可行,指出交通的真正問題與交通部的顢頇。那精采的一晚有許多細節已經有點模糊,然而他說了一句話卻永遠令人難忘:「現在是交通管理的時代,不是交通建設的時代!」
是啊!豈僅是在交通方面,在許多其他面向,包括能源、廢棄物、水資源、山林、觀光…等,也都應該趕緊邁入管理的時代,脫離建設的時代。這些面向都各自擁有不同的問題,是該解決,但是其等所遭遇的最大問題是,在政治人物的私心下,在官商勾結下,在民代把納稅人的辛苦錢當作大餅在瓜分的情況下,在候選人把工程用來換取選票的情況下,在公務人員的屈從、怠惰、甚至利益薰心下,於是許多政策假解決問題之名,行製造問題之實;這些政策下所推動的工程,名為建設,實則破壞。是以,原有的問題沒有解決,反而又多出了許多更難以解決的問題。於是,雖然朝野政黨口口聲聲愛台灣,然而我們的大地母親卻早已昏迷窒息。
儘管土石流、氣候變遷、環境污染等種種惡果早已顯現,然而他們仍然不歇手,即使政黨輪替,但朝野早已同吭一氣,除了統獨的意識型態。真奇怪,統獨議題竟然可以吵這麼多年,媒體竟然可以關注這麼久,然而對於許多與大家實質生存習習相關的環境課題,竟然只是偶然曇花一現!在野黨缺乏論述,那麼來談如何解決我們的環境問題,不是最佳的論述嗎?執政黨缺乏政績,那麼付諸行動來解決謀殺環境的兇手,不是最佳的政績嗎?
美國一位已故的大學教授曾問道:「為何人類要堅持破壞其棲地?」難道我們人類有自殺的傾向?還是由於無知?或許是後者吧!那些政治人物或許真的不知道核電廠的控制與管線真的很複雜,很危險,所以儘管台北週遭(也是大部分的他們出沒的地方)已經有兩座核電廠了,再加一座無所謂;或許他們真的不知道戴奧辛會對他們的健康與下一代產生嚴重的威脅,而且戴奧辛每天就在他們的食物裡面,他們並無法逃脫,所以焚化爐多多益善;或許他們真的不知道這星球上的其他生物會因為道路建設、河川水泥化、森林的濫墾濫伐、與工程的污染排放而一個一個消失,並威脅到他們自身的生存,所以為所欲為,目中毫無生靈大地。他們不知道,其他人就得跟著陪葬嗎?
希望承繼舊思維的新十大建設可以休矣!期待朝野政黨好好針對我們的大地所遭受的病痛,詳究其根源,並能提出新十大管理方案,好讓我們的大地休養生息,讓公務人員切實盡責,為我們的共同母親服其勞。如此方能匡正這病態的社會,鞏固我們的生存之基。
6月5日是環境日,但這個日子與其他日子並沒有什麼特殊之處,最重要的全民(包括政治人物)應常常來關心我們的環境,討論如何解決問題,並付諸行動,這才是最重要的。莫讓環保人士每次為文就似在罵人反對。畢竟為文罵人,非吾之本色。
2004年5月29日 星期六
真的安嗎?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在環保團體與媒體的壓力下,衛生署於5月24日晚間公佈了92年度的鮮奶中戴奧辛含量檢驗結果。這些檢驗結果公佈後,當然影響了民眾的選擇,因此被衛署點名其產品戴奧辛含量稍高的統一與東海紛紛召開記者會,強調其產品的安全;這種制約式的反應並不出環保團體、甚至大部分民眾的意料之外,然而我們希望說法如出一轍的衛署與統一、東海,能夠面對問題根源,提出能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案,而不是掩飾真相企圖愚弄已不易受到愚弄的民眾,否則長久以後,大家都將淪為受害者,無一是贏家。
在環保團體召開的記者會上,出席的衛署官員說,這些鮮奶「多喝十倍也不會超過世界衛生組織標準值」、「國人男性平均每天每公斤體重攝取的戴奧辛類化合物為1.62皮克,女性為1.23皮克,都遠低於WHO訂定的安全值4皮克以下」,想以此來證明這些超過歐盟戴奧辛最大限值(即不宜食用)的食品安全性。首先,我們必須指出,WHO所建議的戴奧辛每日容許攝取量,雖然是訂在每公斤體重為1-4皮克間,然而其仍建議各國最好將限值訂在1皮克/公斤體重以下。之所以會訂出一個上限值4皮克/公斤體重,是屈就於各國的現實狀況。也就是說,許多國家的人民,每天都已吃入了太多的戴奧辛,而承受了極大的健康風險。更何況,這平均的戴奧辛攝取量並不表示每個人的戴奧辛攝取量,對於某些人,其戴奧辛攝取量更可能已超過4皮克/公斤體重。根據美國的一份研究報告1,9歲以下的孩童的戴奧辛平均攝取量是成人的3-10倍。
所謂的每日容許攝取量的訂定,是根據戴奧辛的致癌風險來訂定的。其實WHO的值仍訂得太高了。根據美國環保署的估計,以百萬分之一的致癌風險,連續70年的暴露期間,則戴奧辛的每日容許攝取量為0.006皮克/公斤體重。也就是說,國人目前的戴奧辛平均攝取量已比美國環保署的建議值高出了兩百餘倍。
其實號稱世紀之毒的戴奧辛,幾乎是沒有安全門檻可言的。戴奧辛對於處於生命中特別階段的人,比如發育中的嬰兒與孩童,只要一點點就足以產生長遠的影響。對於那位已步入晚年的衛生署官員而言,統一鮮乳喝10倍的量,可能不會有很大的影響;但對於處於發育期特別階段的嬰幼兒而言,可能喝半杯就足以對其未來的健康產生很大的風險,更何況孩童的戴奧辛每日平均攝取量比成人還要高。
就好比沒有人願意在每天吃的食物裡面添加任何一點點的砒霜,更何況毒性比砒霜毒上萬倍的戴奧辛。面對已遭受污染的食品,不論衛署、食品生產者或者食用的民眾,都是受害者。因此大家應聯合起來,擬定策略,採取行動,以求戴奧辛的減量,比如要求比較重視環境工程、但不太重視環境保護的環保署,減少廢棄物的焚化2,停建所有未完工的焚化爐(因為也已無需求);對於其他工業來源3,則要求以替代原料或製程,如此方是正途。
附註:
1. 由美國紐約州立大學之預防醫藥系的Arnold Schecter博士所主持。
2.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廢棄物焚化為戴奧辛的最主要污染源。根據我國環保署的調查報告,我國戴奧辛的最大來源是煉鋼廠的電弧爐、其次是焚化爐。但深究其實,電弧爐之所以會排放這麼多的戴奧辛,也是因為其所融煉的廢鐵,並未將一些廢塑膠與油漆分離開來,而成了這些含氯的廢塑氖P油漆的焚化爐之故。故在我國,廢棄物焚化仍是戴奧辛的最大來源。
3.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如處理有害廢棄物的水泥窯(如我國的水泥窯被用來處理竹科的廢溶劑)、以氯漂白的紙漿廠與造紙廠(可以用臭氧等不含氯物質來漂白,但目前我國尚無法找到無氯漂白的紙),都是戴奧辛的來源。
在環保團體與媒體的壓力下,衛生署於5月24日晚間公佈了92年度的鮮奶中戴奧辛含量檢驗結果。這些檢驗結果公佈後,當然影響了民眾的選擇,因此被衛署點名其產品戴奧辛含量稍高的統一與東海紛紛召開記者會,強調其產品的安全;這種制約式的反應並不出環保團體、甚至大部分民眾的意料之外,然而我們希望說法如出一轍的衛署與統一、東海,能夠面對問題根源,提出能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案,而不是掩飾真相企圖愚弄已不易受到愚弄的民眾,否則長久以後,大家都將淪為受害者,無一是贏家。
在環保團體召開的記者會上,出席的衛署官員說,這些鮮奶「多喝十倍也不會超過世界衛生組織標準值」、「國人男性平均每天每公斤體重攝取的戴奧辛類化合物為1.62皮克,女性為1.23皮克,都遠低於WHO訂定的安全值4皮克以下」,想以此來證明這些超過歐盟戴奧辛最大限值(即不宜食用)的食品安全性。首先,我們必須指出,WHO所建議的戴奧辛每日容許攝取量,雖然是訂在每公斤體重為1-4皮克間,然而其仍建議各國最好將限值訂在1皮克/公斤體重以下。之所以會訂出一個上限值4皮克/公斤體重,是屈就於各國的現實狀況。也就是說,許多國家的人民,每天都已吃入了太多的戴奧辛,而承受了極大的健康風險。更何況,這平均的戴奧辛攝取量並不表示每個人的戴奧辛攝取量,對於某些人,其戴奧辛攝取量更可能已超過4皮克/公斤體重。根據美國的一份研究報告1,9歲以下的孩童的戴奧辛平均攝取量是成人的3-10倍。
所謂的每日容許攝取量的訂定,是根據戴奧辛的致癌風險來訂定的。其實WHO的值仍訂得太高了。根據美國環保署的估計,以百萬分之一的致癌風險,連續70年的暴露期間,則戴奧辛的每日容許攝取量為0.006皮克/公斤體重。也就是說,國人目前的戴奧辛平均攝取量已比美國環保署的建議值高出了兩百餘倍。
其實號稱世紀之毒的戴奧辛,幾乎是沒有安全門檻可言的。戴奧辛對於處於生命中特別階段的人,比如發育中的嬰兒與孩童,只要一點點就足以產生長遠的影響。對於那位已步入晚年的衛生署官員而言,統一鮮乳喝10倍的量,可能不會有很大的影響;但對於處於發育期特別階段的嬰幼兒而言,可能喝半杯就足以對其未來的健康產生很大的風險,更何況孩童的戴奧辛每日平均攝取量比成人還要高。
就好比沒有人願意在每天吃的食物裡面添加任何一點點的砒霜,更何況毒性比砒霜毒上萬倍的戴奧辛。面對已遭受污染的食品,不論衛署、食品生產者或者食用的民眾,都是受害者。因此大家應聯合起來,擬定策略,採取行動,以求戴奧辛的減量,比如要求比較重視環境工程、但不太重視環境保護的環保署,減少廢棄物的焚化2,停建所有未完工的焚化爐(因為也已無需求);對於其他工業來源3,則要求以替代原料或製程,如此方是正途。
附註:
1. 由美國紐約州立大學之預防醫藥系的Arnold Schecter博士所主持。
2.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廢棄物焚化為戴奧辛的最主要污染源。根據我國環保署的調查報告,我國戴奧辛的最大來源是煉鋼廠的電弧爐、其次是焚化爐。但深究其實,電弧爐之所以會排放這麼多的戴奧辛,也是因為其所融煉的廢鐵,並未將一些廢塑膠與油漆分離開來,而成了這些含氯的廢塑氖P油漆的焚化爐之故。故在我國,廢棄物焚化仍是戴奧辛的最大來源。
3.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如處理有害廢棄物的水泥窯(如我國的水泥窯被用來處理竹科的廢溶劑)、以氯漂白的紙漿廠與造紙廠(可以用臭氧等不含氯物質來漂白,但目前我國尚無法找到無氯漂白的紙),都是戴奧辛的來源。
2004年5月16日 星期日
由斯德哥爾摩公約看環保署的決策品質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今日,一個以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主要目的的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1終於生效了。該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成立,次日開放簽署,於短短三年期間共獲得151個國家的簽署,以及59個國家的批准,顯見國際間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帶來的全球性威脅的重視程度。
該公約於今年2月間獲得第50個國家的批准,依公約條文,在獲得第50個國家批准後的第90日(即2004年5月17日),該公約即開始生效。在該公約跨過生效門檻的這段期間,也正好是環保署在立法院要求下,重新檢討七座未完成焚化爐(包括花蓮、台東、雲林、南投、竹南、竹北、澎湖)是否停建的政策檢討期間(自去年底迄今)。
環保署身為保護環境與人民健康的主管單位,應該深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環境與健康的威脅,也應該知悉該公約針對戴奧辛、呋喃、六氯苯、多氯聯苯等歸屬於非刻意產生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重要主張(見公約第五條),即除了要求各國政府於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制定行動計劃,以達該類物質排放減量、持續降低、以至於最終消除的目標以外,政府還要提倡與要求使用替代的物質、產品或製程(即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來預防該類物質的形成與排放;由於廢棄物焚化被該公約認定為該類物質的主要排放來源,因此該公約所建議的預防措施中即包括一項原則:當考慮廢棄物處理措施的興建計劃時,應考慮其它替代方案,如減量、分類回收、再使用、再利用、與提倡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等;且在做這樣的決策時,應慎重考慮到大眾健康的各種關注2。
這項原則相當適用於環保署重新檢討這七座焚化爐興建與否的決策過程,也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機關在求取人民最大福祉的相當重要依據。然而日前環保署在一個不打算公開、卻被民間環保團體知悉而不請自來的環保國事會議3中,透露出這七座焚化爐除尚未興建的花蓮、南投、與澎湖等三座將予以停建外,其它涉及違約賠款的四座可能將繼續興建,包括興建進度尚在原點踏步的竹南(整地中)與竹北(未動工)等,均是不打算停建。而其不予停建的理由,不是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的需求,因為環保署也坦承目前19座營運中焚化爐,已綽綽有餘;若加上即將完工的宜蘭、基隆、烏日、永康等四座,更是肚大能容,而這都還未考量到斯德哥爾摩公約所提及的替代方案;而停建的違約賠償更不會造成多大的經濟負擔,長期而言財務負擔反而會減輕,因為焚化爐本身就是個錢坑,而且若再加上採用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等替代方案,在經濟面與社會面上更有正面效益。環保署的唯一理由是,說服不了將接受其補助的相關地方政府放棄焚化爐興建。
在此請問環保署與這些相關縣市首長們,如此決策的正當性何在?憑什麼把財團的利益置於人民健康之上,而決定繼續興建沒有必要存在的設施?除了財團利益與政治私利的考量,您們可以提出其它在人民健康上、社會上、環境上、生態上的正當理由嗎?!在此請環保署與相關縣市首長們,在未正式公佈興建與否的決定前,慎重思考身為政治人物的應有責任,並認知做任何決策時應謹守的正當原則,莫做出違背人民利益、違反國際公約、戕害全球共同利益的決定。
今日,一個以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主要目的的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1終於生效了。該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成立,次日開放簽署,於短短三年期間共獲得151個國家的簽署,以及59個國家的批准,顯見國際間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帶來的全球性威脅的重視程度。
該公約於今年2月間獲得第50個國家的批准,依公約條文,在獲得第50個國家批准後的第90日(即2004年5月17日),該公約即開始生效。在該公約跨過生效門檻的這段期間,也正好是環保署在立法院要求下,重新檢討七座未完成焚化爐(包括花蓮、台東、雲林、南投、竹南、竹北、澎湖)是否停建的政策檢討期間(自去年底迄今)。
環保署身為保護環境與人民健康的主管單位,應該深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環境與健康的威脅,也應該知悉該公約針對戴奧辛、呋喃、六氯苯、多氯聯苯等歸屬於非刻意產生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重要主張(見公約第五條),即除了要求各國政府於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制定行動計劃,以達該類物質排放減量、持續降低、以至於最終消除的目標以外,政府還要提倡與要求使用替代的物質、產品或製程(即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來預防該類物質的形成與排放;由於廢棄物焚化被該公約認定為該類物質的主要排放來源,因此該公約所建議的預防措施中即包括一項原則:當考慮廢棄物處理措施的興建計劃時,應考慮其它替代方案,如減量、分類回收、再使用、再利用、與提倡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等;且在做這樣的決策時,應慎重考慮到大眾健康的各種關注2。
這項原則相當適用於環保署重新檢討這七座焚化爐興建與否的決策過程,也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機關在求取人民最大福祉的相當重要依據。然而日前環保署在一個不打算公開、卻被民間環保團體知悉而不請自來的環保國事會議3中,透露出這七座焚化爐除尚未興建的花蓮、南投、與澎湖等三座將予以停建外,其它涉及違約賠款的四座可能將繼續興建,包括興建進度尚在原點踏步的竹南(整地中)與竹北(未動工)等,均是不打算停建。而其不予停建的理由,不是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的需求,因為環保署也坦承目前19座營運中焚化爐,已綽綽有餘;若加上即將完工的宜蘭、基隆、烏日、永康等四座,更是肚大能容,而這都還未考量到斯德哥爾摩公約所提及的替代方案;而停建的違約賠償更不會造成多大的經濟負擔,長期而言財務負擔反而會減輕,因為焚化爐本身就是個錢坑,而且若再加上採用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等替代方案,在經濟面與社會面上更有正面效益。環保署的唯一理由是,說服不了將接受其補助的相關地方政府放棄焚化爐興建。
在此請問環保署與這些相關縣市首長們,如此決策的正當性何在?憑什麼把財團的利益置於人民健康之上,而決定繼續興建沒有必要存在的設施?除了財團利益與政治私利的考量,您們可以提出其它在人民健康上、社會上、環境上、生態上的正當理由嗎?!在此請環保署與相關縣市首長們,在未正式公佈興建與否的決定前,慎重思考身為政治人物的應有責任,並認知做任何決策時應謹守的正當原則,莫做出違背人民利益、違反國際公約、戕害全球共同利益的決定。
2004年5月11日 星期二
環境政治秀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環保署近來大動作連連,繼今年三月底提出「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劍及履及地於五月三日舉辦「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北區座談會,緊接著於五月五日在台北市內湖焚化廠舉辦第一場「環境保護國是論壇」,展現一番「積極進取、透明公開」的新氣象,令人耳目一新。然而在亮麗的面紗後面,仍然參雜著濃濃的政治權謀,透露出意外接掌環保署長的現任署長張祖恩,爭取繼續留任的堅強企圖心。我們的社會最為悲哀的是政治人物僅重視權位的謀取,而毫無對職位盡責的心思。
以責任政治的觀點來看,每任環保署長原本就應該提出其「環境保護施政計畫」,讓社會了解其施政理念和行動方案;因此環保署提出「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無可厚非;繼之舉辦「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座談會,也是理所當然。這只不過是讓社會及各級環保單位了解過去與未來三年的環保署所作過及要作的事情,而我們也知道洋洋灑灑的長篇大論,也不過是把環保署經常執行的重要事項整理編撰後,呈現在大眾面前而已;在該文件的前言中環保署已明示「三年行動計畫的內函,是環保署總結歷年施政的成果與未來的發展方向」。然而社會所質疑的是:
1)、這個為期三年(2004~2006)的行動計畫提出的時機,為何在此行政院團隊改組之際?而非去年底或是行政院團隊改組後?我們不得不懷疑是否另有政治動機?尤其是各個計畫的整理編寫都顯現出急就章的馬腳,六項群組行動計畫中有兩項(環保生活心典範、資訊公開全民參與)是摘要,三項(環境污染減量、垃圾全分類零廢棄、事業廢棄物全方位管理)完成於今年三月份,一項(國際參與)未載明日期。
2)、執行期程為何不是四年?行政院於去年(2003)12月核定環保署提出的「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特別提出自2007年~2026年的二十年垃圾處理方案;此三年的行動方案僅是單純的以新、舊方案的時期來劃分?亦或是無法掌握新方案?
3)、何以把這些環保署經常性事務的執行經費以跨年度的方式列出?以備將來以「既定政策」來要脅立法院通過預算?
而為了取得社會的信任與背書,緊接著五月五日在台北市內湖焚化廠推出第一場「環境保護國是論壇」,顯現「資訊公開全民參與」的執行決心。可惜這場有焚化爐廠商參與而蒙上一層焚化煙霧的『內部會議』,只不過是為了取得「社會共識」續建焚化爐的「資訊公開全民參與」龍套而已。
呼籲全國民眾睜大眼睛,看清楚環境政治秀後,要求行政院新團隊中的環保署長,多一點環境與生態的意識,少一點工程思考和政治權謀,則環境與生民額手慶幸!
環保署近來大動作連連,繼今年三月底提出「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劍及履及地於五月三日舉辦「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北區座談會,緊接著於五月五日在台北市內湖焚化廠舉辦第一場「環境保護國是論壇」,展現一番「積極進取、透明公開」的新氣象,令人耳目一新。然而在亮麗的面紗後面,仍然參雜著濃濃的政治權謀,透露出意外接掌環保署長的現任署長張祖恩,爭取繼續留任的堅強企圖心。我們的社會最為悲哀的是政治人物僅重視權位的謀取,而毫無對職位盡責的心思。
以責任政治的觀點來看,每任環保署長原本就應該提出其「環境保護施政計畫」,讓社會了解其施政理念和行動方案;因此環保署提出「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無可厚非;繼之舉辦「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座談會,也是理所當然。這只不過是讓社會及各級環保單位了解過去與未來三年的環保署所作過及要作的事情,而我們也知道洋洋灑灑的長篇大論,也不過是把環保署經常執行的重要事項整理編撰後,呈現在大眾面前而已;在該文件的前言中環保署已明示「三年行動計畫的內函,是環保署總結歷年施政的成果與未來的發展方向」。然而社會所質疑的是:
1)、這個為期三年(2004~2006)的行動計畫提出的時機,為何在此行政院團隊改組之際?而非去年底或是行政院團隊改組後?我們不得不懷疑是否另有政治動機?尤其是各個計畫的整理編寫都顯現出急就章的馬腳,六項群組行動計畫中有兩項(環保生活心典範、資訊公開全民參與)是摘要,三項(環境污染減量、垃圾全分類零廢棄、事業廢棄物全方位管理)完成於今年三月份,一項(國際參與)未載明日期。
2)、執行期程為何不是四年?行政院於去年(2003)12月核定環保署提出的「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特別提出自2007年~2026年的二十年垃圾處理方案;此三年的行動方案僅是單純的以新、舊方案的時期來劃分?亦或是無法掌握新方案?
3)、何以把這些環保署經常性事務的執行經費以跨年度的方式列出?以備將來以「既定政策」來要脅立法院通過預算?
而為了取得社會的信任與背書,緊接著五月五日在台北市內湖焚化廠推出第一場「環境保護國是論壇」,顯現「資訊公開全民參與」的執行決心。可惜這場有焚化爐廠商參與而蒙上一層焚化煙霧的『內部會議』,只不過是為了取得「社會共識」續建焚化爐的「資訊公開全民參與」龍套而已。
呼籲全國民眾睜大眼睛,看清楚環境政治秀後,要求行政院新團隊中的環保署長,多一點環境與生態的意識,少一點工程思考和政治權謀,則環境與生民額手慶幸!
2004年5月3日 星期一
引狼入室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研究員﹞
在立法院某台南縣籍的立委質詢記錄上,發現了這麼一段內容:「台南縣境內有十座水庫,占全省四分之一,供應的水源總量佔全省六分之一;而被列為水源保護區不准開發的土地面積更占全縣總面積三分之一,如此一來,亦使得地方經濟發展受到許多限制。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山上鄉建築攔河堰,收集曾文溪及蔡寮溪之水淨化後作為自來水使用,攔河堰設立後,上游之鄉鎮劃定為水源保護區,其中曾文備用取水口到玉峰攔河堰四十八平方公里保護區已正式公告解編,然而山區六個鄉鎮仍在保護區內,其中楠西、玉井全鄉均為保護區,妨礙地方經濟發展甚鉅。由於玉峰攔河堰所攔截的水質已不符飲用,經濟效益不佳,相關單位應儘量規劃部份工業用水外,亦應盡速移轉供水用途,以利當地經濟發展,保障居民生活權益。爰此,本席建請水利署應儘速針對玉峰攔河堰以上曾文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進行解編之具體規劃,以真正維護地方均衡發展及保障當地居民之生活權益。」
這看來頭頭是道、聲聲「以利當地經濟發展、保障居民生活權益」的質詢文內容,是許多台南縣籍立委關心的重點。他們常以某某取水口的水質已不符飲用為由,要求將之轉為工業用水,並解編取水口上游的保護區;而不是要求政府相關單位調查水質被污染的原因,並將以改善。若果如此,是不是為求地方繁榮,就先想辦法去把台南縣河川取水口以上河段的水質都給污染了?
而若細就他們所謂的會妨礙地方發展、並視其為眼中釘非將之解編不可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究竟限制了什麼開發行為時,更會不了解他們居心何在。因為保護區所限制禁止的行為是一些會傷害水質水量的行為,而不是管制所有發展;被管制的行為包括濫墾濫伐、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排放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污染性工廠、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等等。這些行為,不會有任何地方的居民會歡迎,而且不管是不是在保護區內,本就該禁止或限制。因此,他們所謂的保障居民權益,是不是要保障從事這些受管制行為的業者權益,而意欲犧牲普羅大眾的環境權益?
若說立委都沒在做事情,那可不對。這些立委的質詢內容已經產生實質的作用。根據台南縣政府的資料:「急水溪水系新營淨水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在縣府及各級民意代表努力下,經濟部已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以經(九○)水利字第○九○二○二○○七六○號公告廢止。」而我們在最近接獲消息,位在這個被解編的前保護區內的台南縣東山鄉,已入侵了兩個掩埋場。在這個居民以種柳丁為生的世外桃源,原本就有三個在等解編的民營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計劃案,於保護區解編後,其中兩個案子環評隨即通過(另一個因為業主要選民代,怕得罪選民而自動撤回),其中一個更在去年動工,動工後純樸的居民(多是固守家園的老農夫)才知道他們用來灌溉的水源上游,來了兩個緊鄰的掩埋場,這不僅讓他們的農產品遭受污染威脅,更讓他們畏懼掩埋場對水土保持的破壞,將使他們這些山上居民遭到淹水與土石流的威脅。(其實當地居民已嚐到部分苦果了。因為那個還未動工的掩埋場之預定地,之前已為該廠商挖取土方供二高使用,砍伐了許多樹木,而破壞了山坡地的水土保持,結果之後該地居民就開始遭受淹水之苦。)這個危及他們生計與生命的開發案,不得不讓他們群起抗爭。而我們的政治人物,在面對他們的選民們時,還在洋洋得意於他們為地方帶來多少繁榮呢!
(註:這兩個掩埋場預定地,原有許多豐富的生態,包括一些保育類的蛙類。目前其棲地已遭到荼毒。)
在立法院某台南縣籍的立委質詢記錄上,發現了這麼一段內容:「台南縣境內有十座水庫,占全省四分之一,供應的水源總量佔全省六分之一;而被列為水源保護區不准開發的土地面積更占全縣總面積三分之一,如此一來,亦使得地方經濟發展受到許多限制。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山上鄉建築攔河堰,收集曾文溪及蔡寮溪之水淨化後作為自來水使用,攔河堰設立後,上游之鄉鎮劃定為水源保護區,其中曾文備用取水口到玉峰攔河堰四十八平方公里保護區已正式公告解編,然而山區六個鄉鎮仍在保護區內,其中楠西、玉井全鄉均為保護區,妨礙地方經濟發展甚鉅。由於玉峰攔河堰所攔截的水質已不符飲用,經濟效益不佳,相關單位應儘量規劃部份工業用水外,亦應盡速移轉供水用途,以利當地經濟發展,保障居民生活權益。爰此,本席建請水利署應儘速針對玉峰攔河堰以上曾文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進行解編之具體規劃,以真正維護地方均衡發展及保障當地居民之生活權益。」
這看來頭頭是道、聲聲「以利當地經濟發展、保障居民生活權益」的質詢文內容,是許多台南縣籍立委關心的重點。他們常以某某取水口的水質已不符飲用為由,要求將之轉為工業用水,並解編取水口上游的保護區;而不是要求政府相關單位調查水質被污染的原因,並將以改善。若果如此,是不是為求地方繁榮,就先想辦法去把台南縣河川取水口以上河段的水質都給污染了?
而若細就他們所謂的會妨礙地方發展、並視其為眼中釘非將之解編不可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究竟限制了什麼開發行為時,更會不了解他們居心何在。因為保護區所限制禁止的行為是一些會傷害水質水量的行為,而不是管制所有發展;被管制的行為包括濫墾濫伐、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排放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污染性工廠、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等等。這些行為,不會有任何地方的居民會歡迎,而且不管是不是在保護區內,本就該禁止或限制。因此,他們所謂的保障居民權益,是不是要保障從事這些受管制行為的業者權益,而意欲犧牲普羅大眾的環境權益?
若說立委都沒在做事情,那可不對。這些立委的質詢內容已經產生實質的作用。根據台南縣政府的資料:「急水溪水系新營淨水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在縣府及各級民意代表努力下,經濟部已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以經(九○)水利字第○九○二○二○○七六○號公告廢止。」而我們在最近接獲消息,位在這個被解編的前保護區內的台南縣東山鄉,已入侵了兩個掩埋場。在這個居民以種柳丁為生的世外桃源,原本就有三個在等解編的民營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計劃案,於保護區解編後,其中兩個案子環評隨即通過(另一個因為業主要選民代,怕得罪選民而自動撤回),其中一個更在去年動工,動工後純樸的居民(多是固守家園的老農夫)才知道他們用來灌溉的水源上游,來了兩個緊鄰的掩埋場,這不僅讓他們的農產品遭受污染威脅,更讓他們畏懼掩埋場對水土保持的破壞,將使他們這些山上居民遭到淹水與土石流的威脅。(其實當地居民已嚐到部分苦果了。因為那個還未動工的掩埋場之預定地,之前已為該廠商挖取土方供二高使用,砍伐了許多樹木,而破壞了山坡地的水土保持,結果之後該地居民就開始遭受淹水之苦。)這個危及他們生計與生命的開發案,不得不讓他們群起抗爭。而我們的政治人物,在面對他們的選民們時,還在洋洋得意於他們為地方帶來多少繁榮呢!
(註:這兩個掩埋場預定地,原有許多豐富的生態,包括一些保育類的蛙類。目前其棲地已遭到荼毒。)
2004年5月2日 星期日
人善被犬欺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桃園平鎮有一戶鍾姓人家,在新居落成後兩年,新家後方60米處即被選為平鎮市的掩埋場地。根據當時的廢清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垃圾處理方法以衛生掩埋處理者,需半徑200公尺無人居住。因此該戶人家據此條款,向平鎮市公所請求准予補助遷移。然而平鎮市公所卻百般推託,只道三年後該掩埋場就會封閉,沒想到一處封閉,再換附近另一處掩埋,後來更來了一座污染防制設施幾無作用的中型焚化爐。該焚化爐斷斷續續地操作了將近10年後,終被環保署要求關閉;然而其屋後的掩埋場又開始堆置從桃園南區焚化爐分配回來的劇毒灰渣。灰渣微粒隨著風飄到該戶人家,比困擾該戶人家二十年的垃圾臭味以及將近10年的焚化爐黑煙,有過之而無不及。後雖經舉發,而沒有再堆置灰渣,然而依然有垃圾以轉運為名,進入該掩埋場。
該戶人家20多年來,以種種管道,請求政府解決其困惱;後更因精神、健康、事業都遭到長期的嚴重影響,而循公害糾紛處理法要求賠償。雖曾由環保署裁決平鎮市公所應賠償其364萬精神損失,然而平鎮市公所為了推託責任,竟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9條,控告受害人,請求法院證明「賠償責任不存在」,而使得裁決無法達成「合議」而失效,並自此走入司法程序。至今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近來環保署在監察院的壓力下,而邀集受害人與平鎮市公所協商該掩埋場的灰渣清除與復育計劃期間的環保協定。平鎮市公所雖「承諾」要在94年5月2日前將灰渣清除完畢,然當受害人要求,若平鎮市公所無法達成承諾,或違反協定中約定事項時,必須給予受害人適當之補償、或補助其遷走之費用時(註:若平鎮市公所未能於期限內清除掩埋場內堆置的垃圾與灰渣,或者以後仍要持續以該地為掩埋場或轉運站,則受害人住家實不宜再居住,故有此要求),平鎮市公所卻不敢答應;而環保署更以環保協定不宜出現「金錢補償」為由,而幫平鎮市公所緩頰,並擬將該違約賠償條文改為「…循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調處、裁決程序解決。若有損害,則與賠償。」環保署並以加害人平鎮市公所為政府單位,跑不掉,要受害人放心,簽下條款,以期完成監察院交辦事項;卻不顧平鎮市公所往昔鑽公害糾紛處理法漏洞的賴皮作為,以及其長久以來怠惰於垃圾處理事務的心虛態度,簽下該協定對受害人而言恐只是文字遊戲而已。平鎮市公所固然跑不掉,但受害人長期以來求助無門,難道要讓他們再等個二十年?平鎮市公所固然跑不掉,但人的一生有幾何?
而環保署認為平鎮市公所與「公害受害人」簽署的環保協定不宜出現「金錢補償」,但試問,當初環保署為各縣市BOO/BOT焚化爐訂定與「廠商」的合約範例時,為何可以出現當因縣市政府違約而使合約終止時,須付給廠商「自移轉日起至營運期間屆滿日止可得預期之操作營運合理利潤」的不合理條約?(註:也就是說,若一座焚化爐興建到一半,在廠商未犯錯的情況下,被縣市政府要求停建並中止合約,即縣市政府除需賠償廠商已投入的興建費用外,尚需賠償未發生之合約期間(二十年)的可預期利潤。)難道環保署欺受害人勢單力薄,而默許平鎮市公所以種種方式欺凌受害人、並推託其請求;卻畏懼廠商財雄勢大,而予取予求?
該受害人在這種中央無能、地方蠻橫的政治生態下,若要求取「環境正義」,恐需社會大眾極力聲援,否則平鎮市公所這顆「大地之瘤」,恐將難以割除。
桃園平鎮有一戶鍾姓人家,在新居落成後兩年,新家後方60米處即被選為平鎮市的掩埋場地。根據當時的廢清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垃圾處理方法以衛生掩埋處理者,需半徑200公尺無人居住。因此該戶人家據此條款,向平鎮市公所請求准予補助遷移。然而平鎮市公所卻百般推託,只道三年後該掩埋場就會封閉,沒想到一處封閉,再換附近另一處掩埋,後來更來了一座污染防制設施幾無作用的中型焚化爐。該焚化爐斷斷續續地操作了將近10年後,終被環保署要求關閉;然而其屋後的掩埋場又開始堆置從桃園南區焚化爐分配回來的劇毒灰渣。灰渣微粒隨著風飄到該戶人家,比困擾該戶人家二十年的垃圾臭味以及將近10年的焚化爐黑煙,有過之而無不及。後雖經舉發,而沒有再堆置灰渣,然而依然有垃圾以轉運為名,進入該掩埋場。
該戶人家20多年來,以種種管道,請求政府解決其困惱;後更因精神、健康、事業都遭到長期的嚴重影響,而循公害糾紛處理法要求賠償。雖曾由環保署裁決平鎮市公所應賠償其364萬精神損失,然而平鎮市公所為了推託責任,竟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9條,控告受害人,請求法院證明「賠償責任不存在」,而使得裁決無法達成「合議」而失效,並自此走入司法程序。至今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近來環保署在監察院的壓力下,而邀集受害人與平鎮市公所協商該掩埋場的灰渣清除與復育計劃期間的環保協定。平鎮市公所雖「承諾」要在94年5月2日前將灰渣清除完畢,然當受害人要求,若平鎮市公所無法達成承諾,或違反協定中約定事項時,必須給予受害人適當之補償、或補助其遷走之費用時(註:若平鎮市公所未能於期限內清除掩埋場內堆置的垃圾與灰渣,或者以後仍要持續以該地為掩埋場或轉運站,則受害人住家實不宜再居住,故有此要求),平鎮市公所卻不敢答應;而環保署更以環保協定不宜出現「金錢補償」為由,而幫平鎮市公所緩頰,並擬將該違約賠償條文改為「…循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調處、裁決程序解決。若有損害,則與賠償。」環保署並以加害人平鎮市公所為政府單位,跑不掉,要受害人放心,簽下條款,以期完成監察院交辦事項;卻不顧平鎮市公所往昔鑽公害糾紛處理法漏洞的賴皮作為,以及其長久以來怠惰於垃圾處理事務的心虛態度,簽下該協定對受害人而言恐只是文字遊戲而已。平鎮市公所固然跑不掉,但受害人長期以來求助無門,難道要讓他們再等個二十年?平鎮市公所固然跑不掉,但人的一生有幾何?
而環保署認為平鎮市公所與「公害受害人」簽署的環保協定不宜出現「金錢補償」,但試問,當初環保署為各縣市BOO/BOT焚化爐訂定與「廠商」的合約範例時,為何可以出現當因縣市政府違約而使合約終止時,須付給廠商「自移轉日起至營運期間屆滿日止可得預期之操作營運合理利潤」的不合理條約?(註:也就是說,若一座焚化爐興建到一半,在廠商未犯錯的情況下,被縣市政府要求停建並中止合約,即縣市政府除需賠償廠商已投入的興建費用外,尚需賠償未發生之合約期間(二十年)的可預期利潤。)難道環保署欺受害人勢單力薄,而默許平鎮市公所以種種方式欺凌受害人、並推託其請求;卻畏懼廠商財雄勢大,而予取予求?
該受害人在這種中央無能、地方蠻橫的政治生態下,若要求取「環境正義」,恐需社會大眾極力聲援,否則平鎮市公所這顆「大地之瘤」,恐將難以割除。
2004年4月21日 星期三
都是別人的錯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環保團體於本月15日連袂前往環保署,要求針對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污染一事,依廢棄物清理法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立即嚴令台灣水泥公司整治,以防污染擴大,並嚴加懲罰。除了追究台灣水泥公司的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外,環保署更應該痛定思痛,檢討有關事業廢棄物管制與監督之疏漏。
我們慶幸環保署一改過去保守卸責的作風,坦承確有失職。「依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台灣水泥公司業已違反:
1、第三十一條『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再利用流向』
2、第三十六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3、第三十九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管理辦法辦理』(含廠內再利用)
廢管處陳雄文處長指出,這件案子確已造成土壤污染,將要求花蓮縣環保局依土汙法公告為控制廠址。我們同時要求環保署應撤銷並收回最近三年連續頒發給台灣水泥公司的「績優環保企業獎」。
然而,我們仍然看到某些企業體的保守心態:台灣水泥公司聲稱也是該事件的受害者。又一件「都是別人的錯」的典型案例。環保署已非常清楚的表示台灣水泥公司並未申報該項廢棄物,更未依法「上網申報」、申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或申請「再利用」。而台灣水泥公司仍在其說明函第五項表示「事實上,本公司花蓮廠設有充足之油污回收處理設備,且有專人維護處理,並經環保主管機關之認可,依法按月申報,且因回收之潤滑油尚可作為燃料使用,本公司實無刻意將油污傾倒草地埋入地下之必要。」
環保署掌管全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其流向,因而要求企業體申報其所產生廢棄物的清除處理方法。環保署既已承認在這件事情上有所失職,亦即面對所應付的行政責任;那麼我們很清楚地了解台灣水泥公司並未向環保署申報該項事業廢棄物。該項廢棄物並非台灣水泥公司主要製程所產生的(而是來自該廠重油發電機機組的操作維修過程),因此若不申報,環保署則易於忽視,而無法監管。那麼台灣水泥公司聲稱的「本公司花蓮廠設有充足之油污回收處理設備,且有專人維護處理」,就是屬於再利用行為,依法必須向環保署申請、申報;而該公司言明「並經環保主管機關之認可,依法按月申報」,那麼又為何在環保署無案可查?
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我們期望官方和業者能夠面對問題,提供充分的佐證資料,向社會大眾交代清楚,同時立即進行必要的整治,以免「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環保團體於本月15日連袂前往環保署,要求針對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污染一事,依廢棄物清理法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立即嚴令台灣水泥公司整治,以防污染擴大,並嚴加懲罰。除了追究台灣水泥公司的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外,環保署更應該痛定思痛,檢討有關事業廢棄物管制與監督之疏漏。
我們慶幸環保署一改過去保守卸責的作風,坦承確有失職。「依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台灣水泥公司業已違反:
1、第三十一條『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再利用流向』
2、第三十六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3、第三十九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管理辦法辦理』(含廠內再利用)
廢管處陳雄文處長指出,這件案子確已造成土壤污染,將要求花蓮縣環保局依土汙法公告為控制廠址。我們同時要求環保署應撤銷並收回最近三年連續頒發給台灣水泥公司的「績優環保企業獎」。
然而,我們仍然看到某些企業體的保守心態:台灣水泥公司聲稱也是該事件的受害者。又一件「都是別人的錯」的典型案例。環保署已非常清楚的表示台灣水泥公司並未申報該項廢棄物,更未依法「上網申報」、申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或申請「再利用」。而台灣水泥公司仍在其說明函第五項表示「事實上,本公司花蓮廠設有充足之油污回收處理設備,且有專人維護處理,並經環保主管機關之認可,依法按月申報,且因回收之潤滑油尚可作為燃料使用,本公司實無刻意將油污傾倒草地埋入地下之必要。」
環保署掌管全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其流向,因而要求企業體申報其所產生廢棄物的清除處理方法。環保署既已承認在這件事情上有所失職,亦即面對所應付的行政責任;那麼我們很清楚地了解台灣水泥公司並未向環保署申報該項事業廢棄物。該項廢棄物並非台灣水泥公司主要製程所產生的(而是來自該廠重油發電機機組的操作維修過程),因此若不申報,環保署則易於忽視,而無法監管。那麼台灣水泥公司聲稱的「本公司花蓮廠設有充足之油污回收處理設備,且有專人維護處理」,就是屬於再利用行為,依法必須向環保署申請、申報;而該公司言明「並經環保主管機關之認可,依法按月申報」,那麼又為何在環保署無案可查?
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我們期望官方和業者能夠面對問題,提供充分的佐證資料,向社會大眾交代清楚,同時立即進行必要的整治,以免「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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