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日 星期二

社區之環保為用大矣

作者:金心/看守台灣協會 會員

社區(Community),是一個常聽到的名詞,在生態學上也可翻譯為「群落」,表示一群共同生活存在的生物,與其生存環境(或說棲 地)所組成的一種互動、共生的結合體(或社群),也有翻譯為「共同生活體」、「命運共同體」等。

19世紀德國社會學家F.Tonnies認為,社區指的是具有根源、道德一致、親密及友誼的連結;成員對團體認同,具有生命共同的一體 感。社區是以生存、生活和生涯發展為目標,以友誼、互助和感情為特性(林振春,1995)。在社會學上之定義,依徐震(1992)之整理彙集,指「社區」 應包含居民、地區、共同關係、社會組織以及社區意識等五項要素;並提出綜合的應用性定義:「社區,是一居住於某一地理區域,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動及服務 體系的一個人群」。(可參見:崇維的部落格--新浪部落

台灣的「社區」,在行政組織上,可相當於「里」、「鄰」,或村落、街坊,其組織定位及範圍,原則上不是很嚴格的,主要在其功能及精神。 在環境問題上,很多個人生活上、街道角落的環境問題,生活品質維護及污染防制、安全防護等,宜以社區自治及自我管理的要求,追求解決及改善。

若說,每個人是污染(排放)者,但也常是受害者;人皆在追求已利,但也要顧及公益、尋求群體和諧。在法律上常以微罪不舉,無法處理小的違規行為,但社區內的自治及管理規章(或地頭規矩)就可予以處理、懲罰教訓。常見的社區陳情,尤其是臭味、噪音問題、社區之狗大便問題等,可由社區自律來處理。所謂的鄰避設施,若要設在某鄉鎮內,當然要獲得當地居民的同意、認可及體諒;但這隱含著社會對「零污染」是不存在的認知,及對某種可接受、可忍受程 度污染的妥協。

但社區自治也要注意以下幾點,(一)社區居民最大,且有其自主權或主權,有權做最後決定;(二)社區居民要有良好的組織運作及自我管 理;(三)需避免直接實質利益為主導及選舉勢力之操弄;(四)應呈現最多的善,以正面價值為發展主軸。

傳統的「里」、「鄰」組織,僅是國民黨行政組織控制下的一個小單位、小階層(屬內政部、民政係統下統籌;目前非屬院轄市、五都的鄉鎮機關,法令上仍係自治機構)。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特別注重及發展「社區」組織,彼時由文建會推動成立類如「社區發展協會」民間自發性團體,成立社區大學,最盛時還有「社區寫村史」等運動。由於社區的正面發展及主動、活潑,呈現一波波頗有活力的社會趨力及盛景,民間活力發舒伸展。但由於價值及功能不一樣,彼時,有些「村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互相爭奪而不睦,這是很可惜的。

廣泛來看,社區之環保為用大矣。環保以外的各種社會功能更多,如社區照護及安養、綠美化、守望相助、地區文化(文物、建築等)保存、社會教育等,甚至社區內停車問題都可由社區來自主管理。我們希望政府及各界(如公益性基金會),注重及善用「社區」之功能,而不要只是對區長、里鄰長為選舉 之操弄。

◎本文簡版刊載於6月4日立報看守台灣專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