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5日 星期六

土壤非廢棄物?

數月前台南有民眾檢舉廢土棄置事件,當地政府以「土壤非廢棄物」為由,而不予以處理,令檢舉民眾相當氣憤,經新聞披露,對環保機關形象有相當的損傷。 蓋「土壤非廢棄物」是環保署廢管處的函示,因為「乾淨土壤」屬剩餘土石方,屬內政部營建署管轄,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污染土壤」則屬土污法管轄,因此都不屬於廢清法的範疇。

然而,根據國際上對廢棄物的定義,任何物質都有可能成為廢棄物,只要是產生者「要棄置、意欲棄置、依法必須棄置」的物質,都應屬於廢棄物,其流向與處置行為應受廢清法管轄。

比如,前面所舉的廢土棄置事件,如果該批廢土並未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即非土污法管轄;但如其無法找出棄置人,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亦無法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勒令承造人按規定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又如該批土壤重金屬含量遠超過一般土壤背景值,但未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則不僅非土污法可管轄,是否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也有疑義,因為內政部所管轄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可再利用之土石方資源,不同於一般廢棄物之具有污染性。」

另外,內政部對於剩餘土石方的管理,也有一個很大的漏洞,就是目前並沒有任何機制來認定所謂的「乾淨土壤或土石方」。於是,兩個月前彰化也曾發生某掩埋場從土資場購買土石方以資做為掩埋場覆土,結果發現該土石方竟然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可見土資場回收再利用的並不見得都是乾淨土石方。

因此建議環保署,重新思考土壤的定位,只要是土壤,而產生者「要棄置、意欲棄置、依法必須棄置」時,就先將其當作事業廢棄物,受廢清法管轄。

另外,必須訂定剩餘土石方認定標準,低於此標準的土石方,則以剩餘土石方的目前管理方式來管理;但若其被非法棄置,而無法找到污染行為人時,則可依廢清法第七十一條來處理。超過剩餘土石方認定標準,而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一般污染土壤」,則視同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流向管制與處理行為宜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與設施標準」中訂定。

如此,當再發生廢土棄置事件時,才不會有主管機關振振有詞地說非干我事,而令民眾以為地方官員屍位夙餐,卻不知原來是因為中央主管機關推託怕事而濫解法令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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