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9日 星期二

莫當冤大頭的環境難民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馬莎颱風過後,有媒體以「每次下大雨就停水,難道我們是次等公民嗎?」為題,報導停水地區的民怨。雖然政府施政服務的對象確實有大小眼之別,但倒不至於整個停水地區的居民都是次等公民,而應該稱之為「環境難民」。短短不到三個星期,台灣就有兩個颱風來襲,而帶來的雨量與隨之產生的災害,規模均相當九年前令大家驚愕的賀伯颱風。在氣候變遷的影響下,這種動輒帶來豪大雨的颱風已是常態,而台灣生態環境在數十年來的破壞蹂躪下,已十分脆弱,以致這種土石流、淹水、停水等環境災難,也已成為常態。

每次下大雨就停水,對於已習慣水龍頭打開就有水的現代人而言,確實十分不便。就有民眾抱怨,都有繳水費,為什麼還停水?這樣的民怨或許會迫使中央政府趕緊補助地方政府,以治標的方法趕緊解決表象問題;然而,這補助款源自何處?誰是造成環境災難的元兇?若不細究問題根源,並督促政府面對問題根源提出整體的解決方案,恐怕到時候是我們民眾賠了夫人又折兵。

以石門水庫為例,長年來桃園縣政府縱容甚至鼓勵業者在石門水庫的集水區種植水蜜桃、水梨、綠竹筍,這些非法的超限利用行為破壞了水土保持,甚至威脅著石門水庫的使用壽命。生態環境的健康關係著每個生於斯、長於斯的國民之安全與健康,因此破壞生態環境,廣義而言,可視之為破壞我們國土安全、侵犯國人環境權的敵人。這些業者以破壞國土安全的行為得利,當國土因此脆弱至無法承受任何激烈氣候時,卻是由全國納稅人來買單,這公平嗎?當敵人如此侵犯國土的時候,我們是否會善待敵人至斯?完全不要求任何賠償,並自掏腰包為其善後?

至於那些未能維護國土安全,甚至「通敵」的地方政府,是否因此而得到懲罰?倘若民意未能要求負起責任,而只是要求趕緊解決停水問題的話,那地方政府可能會順水推舟而取得一筆補助款,趕緊發包施工讓地方樁腳或利益共生團體雨露均沾。如此,未能盡責的政府團隊不僅沒有下台的壓力,反而能得到獎賞,有大筆「獎金」得以運用牟利,如此他們會盡心盡力去做好該做的工作嗎?

在一個成熟的民主制度中,應該要能權責分明,並讓納稅人明瞭所繳的每一分錢是用在哪裡,如此方不會有如此違反邏輯的混水摸魚之事發生。這些人為造成的環境災難,其善後費用應要求權責機關自負,中央政府只能給予緊急借貸;當然若能確認出元兇,更應要求其付出代價。而必須先行付出善後費用的權責機關,可能因此必須對當地民眾徵稅,如此當地民眾才能醒覺該權責機關的失職,而用選票予以撤換。

以此觀點看八年八百億治水計畫,是不是又一筆獎勵「通敵叛將」的賞金呢?如此混仗亂打一通,這也難怪對於這些為非作歹的人,台灣可真是個寶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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