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不義的代價

作者:蔡瑄庭(看守台灣協會 理事)

這是一段漸漸淡去的往事,或許還有人在關心:民國83年立委揭露一件重大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案件,同時也是造成大規模職工損害之毒物侵權事件。於台灣設廠30年的RCA,多年來直接傾倒有機溶劑,造成土壤、地下水及水源嚴重污染;此外,因為持續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規定,員工長期接觸毒物,罹癌死亡者眾。

事件爆發至今,監察院對勞委會、環保署、衛生署提出糾正,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成立,我國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通過,場址進行整治,但故事仍未結束;歷經15個年頭, RCA死傷員工沒有獲得任何賠償或政府之補償,因癌症死亡之勞工多達509人,另有上千人罹患各種癌症及疾病,而求償訴訟之程序還在第一審。

更多的挑戰還未結束,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向RCA求償之訴訟,面臨時效消滅、因果關係、子公司責任等法律問題,求償障礙重重。RCA律師主張RCA於81年關廠,自侵權行為時起算已逾10年,受害人之請求權應罹於時效。RCA律師並主張,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對人體是否具有致癌性,並不確定,因此員工損害與RCA之行為,無因果關係。倘此二項主張為法官採納,則死亡或罹病員工,將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然而,RCA來自於美國,應清楚知道,依國際癌症研究局之分類,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均是第二A類極可能人體致癌物(IARC Group 2A)。RCA亦應當瞭解,美國侵權法之功能在於賠償被害人、遏阻不法行為與矯治正義之實現。因此針對毒物損害所致之多因性疾病如癌症、免疫系統損害與生殖變異等類型,其病徵經過冗長之潛伏期方才顯現,而受害人無法確知其病因者,法院在請求權時效起算點認定上,可以自原告知悉,其損害為某特定有害物質造成或引發時起算。而在因果關係之認定上,美國法院認為,加害者行為構成受害人罹病率升高或基因病變之機率,例如免疫系統之損害、致癌率增高等,係屬醫學上可能者,應成立其因果關係。至於受害人判決求償範圍,美國法院更擴及精神損害、恐癌症、持續之醫療檢驗、增加罹癌風險之損害賠償。當然當然,RCA更知道,在美國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下,具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應就子公司之環境污染行為負責。

我們不難從RCA成功地關廠賣廠卸責、辭退員工減資脫產、阻撓求償訴訟等行為推知,對於RCA而言,在經濟掛帥、勞工安全監督鬆散、污染責任成本低的台灣,污染不是罪行,員工死亡無關殺人,一切至多是道德問題。

然而,我們也不難從RCA員工身上看見,對於RCA員工而言,縱罹癌生存尊嚴盡失,法律障礙重重,撐持著難熬卻時日無多的生命,仍對資方之剝削、政府之縱容持續奮戰,他們要追索的不是金錢,而是不義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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