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日 星期一

反怠速是開創性的環保措施?還是環保秀?

作者:沈弘文(看守台灣協會 理事)

五月中旬有一則有趣的環保新聞,源起是台南市正在執行的汽機車反怠速政策;該規定要求車輛停車等候時,未關閉引擎的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否則將受罰。這則新聞則報導取締到「車震」怠速超過三分鐘的情事。

根據報載,這次取締發生在凌晨4時。有輛汽車未熄火將車停放在台南安平5期重劃區的廣場旁,怠速引擎聲引起早起運動民眾的注意,向環保局電話檢舉,稽查員迅速前往現場。當稽查員趨近該小汽車時,察覺到車內有人窩在駕駛座旁的前座「晃動」,渾然不知有人靠近。稽查員並未驚動車內的人,靜悄悄地依照作業標準來執行稽查,將採樣器放在車體後方排氣管前,並閃到一旁進行錄影蒐證。

稽查人員足足錄下3分30秒怠速狀況,等到「車震」狀況停止之後,確定車體不再連續晃動,才上前拍打車體,叫喚車主出來。當時車內男女一陣錯愕,連忙整理衣裝,男子步出車外時,還散發著酒氣,稽查員表明身分,說明是執行反怠速稽查取締任務。這名男子得知是環保稽查員執行公務,鬆了一口氣,因為當車子被拍打時,他擔心遇到抽戀愛稅的歹徒。該男子向稽查員表示,家住台南縣,不知道有這條規定,但稽查員還是鐵面無私地開出1000元罰單。

讀了這條新聞,我不禁會心一笑,因為反怠速稽查是高難度的。依照台南市的作業標準,要對排氣管進行採樣,以證明引擎超過三分鐘的連續運轉,此外,還須攝錄車輛停止未行駛的證據,稽查員要同時蒐集兩種證據,才不會造成與民眾爭執不下的場面。

可以想像,稽查要成功,有多困難。一種狀況是車內無人但引擎仍在運轉,這種情況並不多見。另一種狀況是車內有人但怠速,這時若發現有人在車旁架設錄影機與採樣器時,很自然地會下車查看或將車子開走;只有當車主渾然不知有人在蒐證,才有可能取締成功。因此,若在「業績」壓力下,車震成為反怠速稽查的標的,是可以理解的。

有人會問這則新聞會不會是環保稽查員的主動出擊?還是如報載,凌晨4時民眾檢舉,稽查員火速趕到現場執行取締?看法見解容有不同,但台南市環保稽查員的工作態度,令人讚嘆;環保主政者若能將其積極性引導到更嚴重污染行為的取締,例如工廠的非法排放與非法棄置,將不知有多好? 我支持以道德規範來推動反怠速,但若採用取締的方式,則認為考慮的層面要更周全。取締若不能全面性的落實,實質意義並不大,被處罰的違規者更會有我只是倒霉的想法;而當採用強力取締來推動政策時,更要考慮是否能形塑出新的社會行為典範,否則不再推動強力取締時,民眾的行為若又回歸如前,那政策只是三分鐘熱度,反怠速取締將淪為一場環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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