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7日 星期二

環保署「垃圾處理方案總檢討」的謬誤(三)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環保署在預算編列的壓力下,被逼著向行政院提出一份「垃圾處理方案總檢討」。雖然冠冕堂皇地說「有必要檢討垃圾處理方式將以往之焚化與掩埋管末處理方式,逐漸調整為以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為優先之方式」,並期許「我國亦積極朝向此垃圾減量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方向來規劃,期與先進國家同步建立『零廢棄社會』」。然而,在這些美麗措辭背後所暗藏的玄機,值得我們檢視。

環保署一面宣稱「有必要檢討垃圾處理方式」,卻也頑強地眷戀焚化的管末處理方式,因此規劃九十六年以後垃圾清理相關計畫時,推估二十年的經費需求,預計投入三千億元,「其中一,五八O億元為氣化熔融爐之硬體經費」。所謂氣化熔融爐也就是另一種焚化爐,此爐體由日本廠商開發;目前日本有兩座一百噸的實驗機組,曾有一座發生嚴重的事故。而最近該廠商擬在馬來西亞蓋一座日處理三千噸的機組,遭到該國和國際的強烈反對。而我國環保署官員在其推動的焚化政策所產生的一堆問題都還無法解決之際,竟然競相標新立異,引進國外仍未成熟的技術到國內實驗,只為了標榜高科技及永續經營焚化政策。我們強烈質疑環保署到底是以我國的環境為其施政的最高目標,亦或是淪為廠商的馬前卒,為其新技術找到實驗場地,以及為資本家開創市場?

現有焚化爐所產生的一堆問題中,將影響我國民眾和環境最嚴重的,莫過於戴奧辛類毒物和重金屬,由焚化爐煙道排放和灰渣掩埋處理而擴散於環境中,再透過食物鏈的生物濃縮累積,危及全國民眾的健康,特別是兒童的成長發育。環保署很明確的指出焚化後灰渣處理的問題「(1) 焚化底渣中重金屬可能超過TCLP溶出標準,(2)飛灰固化體掩埋場未來可能溶出重金屬」。過去環保署縱容焚化爐所產生的灰渣任意棄置於垃圾掩埋場,而無視其所訂法規「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任由超過溶出試驗(TCLP)標準的有害灰渣進入垃圾掩埋場。且在回覆我們質疑「若抽測掩埋於垃圾掩埋場之灰渣,超過有害廢棄物認定標準者,該掩埋場是否應列為污染整治場址?」時,公然表示「垃圾場之灰渣非屬土壤,合先敘明。」,也就是說無法要求整治。那麼官方犯法又該當何罪?亦或「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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