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談環評的制度機能與運作條件

作者: 戴秀雄(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
近日新聞之中最令人有迅雷不及掩耳感覺的,大概就屬蘇花改的環評通過了。
嚴格地說,蘇花改環評通過在近日的社會氛圍中,似乎一點也不讓人意外,那為何這件事會讓人覺得有種迅雷不及掩耳的錯愕感呢?照說蘇花高、蘇花改闢建的爭議並非最近才出現的議題,而是一個已經爭執多年而一直無法通過環評的案子,而一個環評案能遷延這麼久,不就是因為在南澳、和平山區進行道路開發的爭議性太大,而這樣的案子卻在蘇花公路因為豪雨成災,造成慘重生命損失後,迅速地突然通過了。
這個現象突顯出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那就是蘇花改路線所須經過的南澳、和平山區整體客觀條件未變動情況下,為何先前開發是有爭議的,以致環評遷延數年不決,而今卻立刻可以放行;這表示著,既然客觀環境條件沒有改變,那便指示變的是環評審查。而這正足以發人深省,去想想究竟環評制度是為了甚麼樣的功能而存在。
環評制度的出現與存在,自始即是為了預防人類運用環境資源以滿足生活需求之際,對環境做出不必要的破壞,因而環評制度固然事實上具有阻止開發的效果,其實這個制度的核心卻是放在如何將開發與環境的保護適度地平衡。更重要的是,透過動手施工之前先分析、討論的程序設計,可以有效避免實際動工造成破壞之後難以補救。換句話來講,環評除了為了預防錯誤投資以及社會付出不必要成本外,同時也在於要開發者自始將環境成本納入考量。
另一方面,由於實施環評,開發地區的環境資料可以被有系統蒐集,並可讓規劃資訊公開透明,如此一則可以避免黑箱作業或是僅聽從一方之言,次則使開發案內容及審查的公正性二者皆可受到公評。
此外,環評還有一重要功能,就是讓開發案替代選項出現並且被一同納入考量,以避免零和性的爭執,進而可以達到平衡開發與環境的保護,把不必要的破壞去除。綜合上述,其實環評在制度性格上並不是純對抗性的拒絕開發,而是一種追求合理的行政工具,嘗試透過這個程序尋求平衡的妥協。然而,要環評運作達到這個目標,須要多方的配合;擺開環評決議的法律效力姑且不談,最起碼,環評程序的運作必須客觀獨立,貫徹程序法上之雙方武器平等原則與資訊的透明、公開,強化民眾參與,使民間團體及環保團體得以有效參與環評程序。而這些正是環評要能運作良好的基本條件。
對比台灣環評制度曝露出來的問題,可以明顯看出開發案與環評地區整體資訊不夠透明公開,而且欠缺基礎調查資料可供比對;環評會議之組成官方代表比例過高,而民間專家學者委員之提名權也掌握在官方手中,因而當涉及官方政策性推動的案件或是官方自己要做的開發案時,這樣的審查機制與組織設計根本上欠缺應有的獨立與超然性,更甚者,若是開發案的申請者就是事業主管機關自己時,事業主管機關的代表雖然依法不能參與表決,卻可以全程出席參與討論、影響決議,而此時民間團體卻是根本不得其門而入,在程序上的機會平等與武器平等可說是蕩然無存;而身為環評會議主席的環保署長,在會前就已經公開表示特定案件通過的態度,就一個追求公正客觀的程序而言,這不是未審先判,早就失去中立客觀的立場嗎?再就蘇花改環評的個案來看,這個環評案可曾認真討論過其他選項,例如擴大鐵路運輸的規模,再不然好歹也要有充分的資料、數據用來說服大眾,蘇花之間真的無法考量公路以外的其他選項。
環評制度發展至今,運用於許多國家,正是因為它作為預防與平衡發展的機制是如此地必要,但是在台灣如此明顯地被扭曲與踐踏成徒具空殼的程序,而無法發揮出它應有的功能,固然當年制度設計未盡人意外,政府機關恣意扭曲環評的精神為開發行為護航恐怕才是致命之處。
反過來想,環境資源的保護長期被認為與個人不切身,加上相關資訊不夠充分、透明,因此在面對與經濟開發有所齟齬的是時候,往往被當成擋路石頭予以忽略或是欲去之而後快,或許這正是環評以及環保運動在台灣的悲慘命運,因為它們面對的、影響到的,往往是人直接可以獲得的利益。也許,從長遠來看,有一天當國民可以打從心裡認知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願意將環境成本納入考量,環評制度大概不會被操作成現在這般田地。短時間裡,也許該好好想想的是,台灣的環評制度該怎麼改,好讓它可以擁有運作良好的條件。
編註:這篇文章在立報登出後,環保署在回應文章中,似乎頗不以為然。在此除呼籲環保署心平氣和看待批評外,也再稍微回應如下:官方代表三分之一表面看來是不高,但是官方的實質影響力可輕易超過三分之一;環保署雖然說遴選作業公開、透明,但環保署可透過遴選委員會的任命,而影響人選。另外,環保署認為有專家會議以及讓民眾在審查時可以登記發言,非「不能得其門而入」,但是若是民眾的意見沒有被實質的討論與處理,若是專家會議其實也沒有真正釐清問題時,那這就只是徒具形式而已(當然不是每個案子都這樣,而是當官方已有既定立場時)。而且,專家會議並不是很好的公民參與形式,其實民眾參與的權力被削弱了,民眾只能在會議起頭時發個言,不能直接參與討論;而環保署也將專家會議定義為只討論技術方面的問題,而環評案子裡牽涉的更多是價值的問題,是發展方向的問題,是討論替代方案以尋求發展與環保雙贏的問題,這難道不需要更多的公民參與以取得共識嗎?可是當專家會議結束,送到專家小組審查時,民眾在這方面的討論機會真的是很有限。當然,環保署的環評審查有法律要求的時間壓力,但這也反映出環評制度確實如本文所言,有需要很大的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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