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0日 星期一

如此的「自然療法」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事業廢棄物遭不法清除業者非法棄置的事件時有所聞。日前因緣際會接觸了一件在桃園龍潭鄉凌雲村的案件。據當地的居民表示,在今年的5、6月間,當地的某地主,將被劃設為山坡地保育區的私人土地挖了大洞,然後偷偷埋了疑似有害事業廢棄物,再覆蓋以建築廢土。結果在6、7月間,滲出了大量的暗紅色污水,污染了當地居民做為民生用水的地下水,且惡臭難聞。

受不了的居民們即向桃園縣政府報案,結果桃園縣政府派人前往採樣檢驗地下水後,告知地下水符合飲用水標準,尚可飲用,然後繼續任由該事業廢棄物棄置在現場,讓居民們天天戴著口罩生活。問桃園縣政環保局的官員為何不緊急處置,其答道,哪裡有什麼錢來處理!而且這種事件太多了。言下之意,其對此已習以為常,且對這種事件的處置就是一動不如一靜。此時讓我想起一位老師的感言,政府對污染事件的處理方式,就是「自然療法」!

關於緊急處理非法棄置的財務來源,根據廢清法第71條:「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因此,桃園縣政府根本不必確認非法棄置的廢棄物是否為有害或無害、有污染或無污染土壤或地下水,即有公權力代為清除處理,然後事後再向地主求償費用。然而桃園縣政府面對民眾的疾苦,竟可不動如山,真令人「讚嘆」這些官僚的心是如何的麻木不仁!這也難怪,桃園平鎮市公所的非法掩埋場所造成的公害糾紛事件,一拖可以拖個二十幾年!這也難怪,事業廢棄物的非法棄置事件會時有所聞!這也難怪,石門水庫的原水濁度,在艾利颱風之後,會一直居高不下!

環境的惡化,不是沒有法律可管,而是公權力根本不彰,如此有法等於無法,犯法者可以無法無天,敗壞社會風紀。因此,建議桃園縣長,莫再帶人到復興鄉山上開水密桃宴會,而鼓勵非法業者來殘害不知情的老百姓,而是應好好整頓所屬公務員,不適任者請其即刻走路,莫再讓這些蠹蟲腐壞了國家棟樑!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