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高房價的省思

作者: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我們該如何看待都市高房價問題?台北大都會區的高樓住宅地價動輒一坪五、六十萬,這讓許多人,尤其是年輕受薪族,根本不敢抱持擁有住宅的夢想。前一陣子十大民怨票選,都會區高房價位居榜首,由此可見問題的嚴重程度。都市房價為什麼這麼貴?這是市場自由運作的結果?還是人為的操控?一般皆知,高房價並非是源自於高建築成本,主要是因為土地的價格太貴了,而這價格中具有超額利潤,此超額利潤一般被稱之為「地租」,如何詮釋地租的本質,並決定地租的歸屬,可能是釐清及解決問題的關鍵。

受到新古典經濟學的影響,普遍的看法是將高房價視為是不同地理區位因素所造成的結果,由於距離市中心遠近不同,交通運輸成本遂有所差距,使得地價出現高低差序之分,此種地租被稱為「差額地租」。論者主張這是市場客觀力量運作的結果,並非人力所能掌控。透過市場的自由競爭,具較高支付能力的土地使用種類,會把支付能力較低的土地使用種類排除,因此,地租的運作會使得都市土地做最高價值及最佳的使用,其所呈現的高房價也因此被視之為是合理的。

然而,區位因素真的可以用來解釋高房價的現象嗎?我們看到許多地方的區位條件並沒有根本改變,交通運輸成本依舊相似,但是房地產的價格卻是以倍數往上攀升,這該如何解釋?其實土地具有跟一般商品非常不一樣的特質,它不可移動、也無法增加,在保障私人財產權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建商及財團擁有決定地價的權力,而這被稱之為「獨占地租」或「絕對地租」。

這一派學者認為,都市地價高漲的主因並不是因為運輸成本節約、或區位因素優良所造成的,而是因為對不同土地的「加價」所產生的,這些加價的產生及多寡,主要是由土地所有者、建商及財團來掌控,其中並往往涉及了許多政治因素。這凸顯一個重要意涵,即都市的地價是經由人為主觀所創造出來的,並非是客觀市場供需法則來決定的。

因此,擁有土地也就擁有超額利潤,土地變為絕佳獲利的商品,成為投機的重要標的,大量的資金押注入於房地產市場,造成台灣社會畸形的發展,許多貧窮者及中產階級皆無力購屋,而立場嚴重偏向資本的政府又不願協助,高房價遂成為今日嚴重的社會問題。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端看我們要如何看待地租、決定地租的歸屬、及人民的選擇!

對環保署澄清媒體報導的澄清

作者:金心(看守台灣協會)

環保署自馬政府上台、沈世宏領導環保署以來,對媒體的報導意見極為重視,回應迅速。但若媒體上有不合其意者,迅即回應、要求媒體澄清,甚至自行買版面上新聞。這樣的作法實有商榷的餘地,反映出橫霸獨尊的心態。

以在今年十月,環保署在審查『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的環評過程,前後發表了11次不等的澄清稿。於九月初開始,就謂「中科四期廢水排放何處尚無定論 環評委員獨立審查」(2009.09.03),論及「環保署說明中科二林園區廢水改排爭議」(2009.09.23),「中科二林園區廢水排放爭議應由環評進行專業審查」(2009.10.09)。對中科四期的環評審查,不容人說三道四,論以「中科四期開發案 環保署呼籲勿以政治語言混淆環評結果」(2009.10.19),「中科四期環評初審 不容任意污蔑」(2009.10.16),要民意給「環保署要求給環評委員獨立的審查環境」(2009.10.06)。於2009.10.30『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審查結果出爐,自評以「中科四期環評在專案小組結論基礎上 委員會作出更嚴謹的決議」(2009.10.31),當學者、環保團體等於媒體上投書發表看法時,即謂「請秉持事實審視中科四期環評審查結論」(2009.11.02)、「科學園區是否污染 學者言論應講求事實論證」(2009.11.02)、「環保署澄清事實 強調言論不應背離事實」(2009.11.04)等。【以上各文於環保署網站上可詳見全文】

環保署自認為「基於職責,認為澄清事實以減輕國人疑慮,是非常重要…」(2009.11.04),跳出來對投書者指名道姓地責難、批評及譏諷。如2009.11.02澄清稿對謝和霖君為文(11.02刊載),論以「『環保署毒害中部居民』乙文,文中以不實、聳動字句,誤導民眾認為環評審查不公正客觀」;2009.11.02澄清稿對杜文苓君『連福壽螺都活不下去 還牛』一文進行澄清((11.02刊載)),批判杜文苓君的意見是「不清楚狀況的錯誤言論…杜女士文中言論缺乏科學論證而恣意發言..」,同文謂「環評委員會…係為負責任的作法,杜女士不應將環評獨立專業審查的結果與「院長政治承諾大打折扣」作連結…」。同文又有「台灣已運作之數處科學園區,迄今尚無嚴重污染而造成鄰近地區生活品質低落之事證發生…」的大膽論述。當民意質疑中科四期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才是,不宜僅以「環境影響說明書」來送審,這是對環評制度面運作的質疑,而環保署的說明是,「環評是專業審查認定,而非以『次數』為衡量基準..」(2009.10.31),這樣的說明並不能服人、也沒有依事實說理,更不尊重環評法的兩階段制度設計。同文也有「環評委員…在環保專業的基礎上,已可達成保護人體健康、不影響農業灌溉及沿海養殖等3項環境保護之目的」,是否環評委員們這麼有把握,可試問這些環評委員敢保證嗎?

環保署一下說要「民意」尊重環評委員的「環保專業」,但又說過,環評審查不能凌架行政院上層單位的決策,但行政決策又常係觀測「民意」,這樣繞圈圈的說法似在「強辯」及愚民。

在環保署對中科四期環評審查結論的澄清,提及「要求廠商應與全世界最為嚴格的歐盟REACH制度完整接軌」,這也是有點言過其實。該制度是對輸歐盟化學品的管制,要求廠商要去歐盟登錄其化學品的資料(含毒性等),其產品才可輸歐盟,它不是去管某個開發計畫的化學品排放及其環境影響。環保署之澄清稿中對此真是「牽拖」、拉扯(在騙人不懂吧)。

在環保署回應謝和霖君的澄清文(2009.11.02)內,論及開發單位所提的供水方案,「供水來源為大肚堰」。該中科四期計畫將導致需在大肚溪建攔河堰,其可能引起的環境衝擊,大肚溪沿岸居民恐將整日生活在風沙中,環評委員在評估時有否一齊考慮?今年九月以來迭次發生濁水溪南岸嚴重風飛沙,難道不是一個現成的自然反撲事例。其實在水利署所提「大肚攔河堰」環評初審會議上,已有環評委員或民意提出這樣的顧慮(2009.11.04媒體載)。在環保署澄清稿反駁杜文苓君等文中,對霄裡溪水質恐不良一節,也承認「我國大都灌排不分…致引灌不佳水質的問題…」,這也顯示污染的控制、管制,實務上並不是那麼單純、容易的。

故雖說某個案的審查結論是如何,其實也不乏同案審查的環評委員間各持不同意見情形;某些委員的顧慮,可能是未來問題所在。也可以說,環評委員會最後所做的結論,並不是那麼的「在環保專業的基礎上」絕對地令人放心的。

民間各界、環保團體對「開發計畫」之可能影響,問題的看法各有其見地、各有其利害關係,不一定不可採。民主社會鼓勵說出不同的意見,也尊重不同的意見。環境影響評制度上設計了公開閱覽、說明會、審查會、二階段審察等都是在廣徵民意,並予尊重,並且有疏緩衝突、尋求折衷共識的目的及功能,並予適度的納入決策。

經常看到環保署的左澄清、右澄清,語意橫霸,實在看不下去。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關於中科四期環評的一些意見

作者:蔡瑄庭(看守台灣協會 理事)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環評案,經過半年審查,10月30日在環保署環評大會中通過。然而環評結論對於開發業者所附加之義務,是否足以全面防免可能之環境破壞,環評程序是否形式上合法,仍有可議之處。

首先,關於廢水處理之問題,環評結論謂:開發單位所提「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依結論(一)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較佳方案。

蓋工業廢水之污染危害,不僅影響周圍居民健康,農業用水與生產作物之品質,更增加淨水之處理成本,破壞水中生態並造成周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以每日數萬噸如此龐大之廢水排放量,環評委員會得不就兩方案之潛在影響細細審酌,不計算廢水中所含各種毒性物質於河流海洋等水體中之總體影響與累積影響,即以一般放流水污染物項目、不符現況之總毒性有機物項目、加上幾項較為關切的重金屬,進行重大污染案管制?得不個別針對兩方案,統籌考慮上下游水質與沿岸環境與生態,選定其一對環境影響最小的方案?再者,以水污染對水資源之影響而言,能不處理水資源之匱乏問題、濁水溪多用途造成之污染與利益衝突、檢討產業用水與民生用水之資源分配與排擠效應?退萬步言,縱不處理上述問題,將攸關居民健康、農漁污染、環境破壞與水資源耗竭授權以成本與經濟利益為決策導向之開發單位自行決定,「採行較佳方案」,基本上就是開發單位與環評主管機關之權責錯置,其結論難謂不無瑕疵。

其次,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規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科園區的開發案就其規模與影響之層面而言,皆屬重大,依法應進行二階環評,然其竟得迴避二階環評之審查,環評委員會雖有權認定何謂重大影響之虞,卻未陳明關於此點其本於職權所進行之審查內容是否充足、認定之證據資料是否全面、並已經衡諸開發案對於各環境介質破壞之影響,有鑑於過去科學園區之污染程度,環評委員會欲逕下判斷免其二階環評之程序,恐怕需要更強而有力之說明與辯解。更何況二階環評提供公民參與機制,以及更細緻之審查,可調節專家審查意見與民眾認知之落差,足以定紛止爭,面對各界諸多疑慮與利害關係人之抗爭,實應進行二階環評以取得其開發之正當性。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作為開發行為之審查制度,應提供污染預防、通盤檢討開發之環境影響、與公民參與等功能,兼具實體與程序保障之價值。環評委員會應善盡其責,為環保把關,並發揮制度功能,方不負全民付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