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9日 星期六

真的安嗎?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在環保團體與媒體的壓力下,衛生署於5月24日晚間公佈了92年度的鮮奶中戴奧辛含量檢驗結果。這些檢驗結果公佈後,當然影響了民眾的選擇,因此被衛署點名其產品戴奧辛含量稍高的統一與東海紛紛召開記者會,強調其產品的安全;這種制約式的反應並不出環保團體、甚至大部分民眾的意料之外,然而我們希望說法如出一轍的衛署與統一、東海,能夠面對問題根源,提出能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案,而不是掩飾真相企圖愚弄已不易受到愚弄的民眾,否則長久以後,大家都將淪為受害者,無一是贏家。

在環保團體召開的記者會上,出席的衛署官員說,這些鮮奶「多喝十倍也不會超過世界衛生組織標準值」、「國人男性平均每天每公斤體重攝取的戴奧辛類化合物為1.62皮克,女性為1.23皮克,都遠低於WHO訂定的安全值4皮克以下」,想以此來證明這些超過歐盟戴奧辛最大限值(即不宜食用)的食品安全性。首先,我們必須指出,WHO所建議的戴奧辛每日容許攝取量,雖然是訂在每公斤體重為1-4皮克間,然而其仍建議各國最好將限值訂在1皮克/公斤體重以下。之所以會訂出一個上限值4皮克/公斤體重,是屈就於各國的現實狀況。也就是說,許多國家的人民,每天都已吃入了太多的戴奧辛,而承受了極大的健康風險。更何況,這平均的戴奧辛攝取量並不表示每個人的戴奧辛攝取量,對於某些人,其戴奧辛攝取量更可能已超過4皮克/公斤體重。根據美國的一份研究報告1,9歲以下的孩童的戴奧辛平均攝取量是成人的3-10倍。

所謂的每日容許攝取量的訂定,是根據戴奧辛的致癌風險來訂定的。其實WHO的值仍訂得太高了。根據美國環保署的估計,以百萬分之一的致癌風險,連續70年的暴露期間,則戴奧辛的每日容許攝取量為0.006皮克/公斤體重。也就是說,國人目前的戴奧辛平均攝取量已比美國環保署的建議值高出了兩百餘倍。

其實號稱世紀之毒的戴奧辛,幾乎是沒有安全門檻可言的。戴奧辛對於處於生命中特別階段的人,比如發育中的嬰兒與孩童,只要一點點就足以產生長遠的影響。對於那位已步入晚年的衛生署官員而言,統一鮮乳喝10倍的量,可能不會有很大的影響;但對於處於發育期特別階段的嬰幼兒而言,可能喝半杯就足以對其未來的健康產生很大的風險,更何況孩童的戴奧辛每日平均攝取量比成人還要高。

就好比沒有人願意在每天吃的食物裡面添加任何一點點的砒霜,更何況毒性比砒霜毒上萬倍的戴奧辛。面對已遭受污染的食品,不論衛署、食品生產者或者食用的民眾,都是受害者。因此大家應聯合起來,擬定策略,採取行動,以求戴奧辛的減量,比如要求比較重視環境工程、但不太重視環境保護的環保署,減少廢棄物的焚化2,停建所有未完工的焚化爐(因為也已無需求);對於其他工業來源3,則要求以替代原料或製程,如此方是正途。


附註:

1. 由美國紐約州立大學之預防醫藥系的Arnold Schecter博士所主持。

2.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廢棄物焚化為戴奧辛的最主要污染源。根據我國環保署的調查報告,我國戴奧辛的最大來源是煉鋼廠的電弧爐、其次是焚化爐。但深究其實,電弧爐之所以會排放這麼多的戴奧辛,也是因為其所融煉的廢鐵,並未將一些廢塑膠與油漆分離開來,而成了這些含氯的廢塑氖P油漆的焚化爐之故。故在我國,廢棄物焚化仍是戴奧辛的最大來源。

3.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如處理有害廢棄物的水泥窯(如我國的水泥窯被用來處理竹科的廢溶劑)、以氯漂白的紙漿廠與造紙廠(可以用臭氧等不含氯物質來漂白,但目前我國尚無法找到無氯漂白的紙),都是戴奧辛的來源。

2004年5月16日 星期日

由斯德哥爾摩公約看環保署的決策品質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今日,一個以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主要目的的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1終於生效了。該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成立,次日開放簽署,於短短三年期間共獲得151個國家的簽署,以及59個國家的批准,顯見國際間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帶來的全球性威脅的重視程度。

該公約於今年2月間獲得第50個國家的批准,依公約條文,在獲得第50個國家批准後的第90日(即2004年5月17日),該公約即開始生效。在該公約跨過生效門檻的這段期間,也正好是環保署在立法院要求下,重新檢討七座未完成焚化爐(包括花蓮、台東、雲林、南投、竹南、竹北、澎湖)是否停建的政策檢討期間(自去年底迄今)。

環保署身為保護環境與人民健康的主管單位,應該深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環境與健康的威脅,也應該知悉該公約針對戴奧辛、呋喃、六氯苯、多氯聯苯等歸屬於非刻意產生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重要主張(見公約第五條),即除了要求各國政府於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制定行動計劃,以達該類物質排放減量、持續降低、以至於最終消除的目標以外,政府還要提倡與要求使用替代的物質、產品或製程(即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來預防該類物質的形成與排放;由於廢棄物焚化被該公約認定為該類物質的主要排放來源,因此該公約所建議的預防措施中即包括一項原則:當考慮廢棄物處理措施的興建計劃時,應考慮其它替代方案,如減量、分類回收、再使用、再利用、與提倡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等;且在做這樣的決策時,應慎重考慮到大眾健康的各種關注2。

這項原則相當適用於環保署重新檢討這七座焚化爐興建與否的決策過程,也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機關在求取人民最大福祉的相當重要依據。然而日前環保署在一個不打算公開、卻被民間環保團體知悉而不請自來的環保國事會議3中,透露出這七座焚化爐除尚未興建的花蓮、南投、與澎湖等三座將予以停建外,其它涉及違約賠款的四座可能將繼續興建,包括興建進度尚在原點踏步的竹南(整地中)與竹北(未動工)等,均是不打算停建。而其不予停建的理由,不是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的需求,因為環保署也坦承目前19座營運中焚化爐,已綽綽有餘;若加上即將完工的宜蘭、基隆、烏日、永康等四座,更是肚大能容,而這都還未考量到斯德哥爾摩公約所提及的替代方案;而停建的違約賠償更不會造成多大的經濟負擔,長期而言財務負擔反而會減輕,因為焚化爐本身就是個錢坑,而且若再加上採用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等替代方案,在經濟面與社會面上更有正面效益。環保署的唯一理由是,說服不了將接受其補助的相關地方政府放棄焚化爐興建。

在此請問環保署與這些相關縣市首長們,如此決策的正當性何在?憑什麼把財團的利益置於人民健康之上,而決定繼續興建沒有必要存在的設施?除了財團利益與政治私利的考量,您們可以提出其它在人民健康上、社會上、環境上、生態上的正當理由嗎?!在此請環保署與相關縣市首長們,在未正式公佈興建與否的決定前,慎重思考身為政治人物的應有責任,並認知做任何決策時應謹守的正當原則,莫做出違背人民利益、違反國際公約、戕害全球共同利益的決定。

2004年5月11日 星期二

環境政治秀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環保署近來大動作連連,繼今年三月底提出「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劍及履及地於五月三日舉辦「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北區座談會,緊接著於五月五日在台北市內湖焚化廠舉辦第一場「環境保護國是論壇」,展現一番「積極進取、透明公開」的新氣象,令人耳目一新。然而在亮麗的面紗後面,仍然參雜著濃濃的政治權謀,透露出意外接掌環保署長的現任署長張祖恩,爭取繼續留任的堅強企圖心。我們的社會最為悲哀的是政治人物僅重視權位的謀取,而毫無對職位盡責的心思。

以責任政治的觀點來看,每任環保署長原本就應該提出其「環境保護施政計畫」,讓社會了解其施政理念和行動方案;因此環保署提出「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無可厚非;繼之舉辦「環境保護施政三年行動計畫」座談會,也是理所當然。這只不過是讓社會及各級環保單位了解過去與未來三年的環保署所作過及要作的事情,而我們也知道洋洋灑灑的長篇大論,也不過是把環保署經常執行的重要事項整理編撰後,呈現在大眾面前而已;在該文件的前言中環保署已明示「三年行動計畫的內函,是環保署總結歷年施政的成果與未來的發展方向」。然而社會所質疑的是:

1)、這個為期三年(2004~2006)的行動計畫提出的時機,為何在此行政院團隊改組之際?而非去年底或是行政院團隊改組後?我們不得不懷疑是否另有政治動機?尤其是各個計畫的整理編寫都顯現出急就章的馬腳,六項群組行動計畫中有兩項(環保生活心典範、資訊公開全民參與)是摘要,三項(環境污染減量、垃圾全分類零廢棄、事業廢棄物全方位管理)完成於今年三月份,一項(國際參與)未載明日期。

2)、執行期程為何不是四年?行政院於去年(2003)12月核定環保署提出的「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特別提出自2007年~2026年的二十年垃圾處理方案;此三年的行動方案僅是單純的以新、舊方案的時期來劃分?亦或是無法掌握新方案?

3)、何以把這些環保署經常性事務的執行經費以跨年度的方式列出?以備將來以「既定政策」來要脅立法院通過預算?

而為了取得社會的信任與背書,緊接著五月五日在台北市內湖焚化廠推出第一場「環境保護國是論壇」,顯現「資訊公開全民參與」的執行決心。可惜這場有焚化爐廠商參與而蒙上一層焚化煙霧的『內部會議』,只不過是為了取得「社會共識」續建焚化爐的「資訊公開全民參與」龍套而已。

呼籲全國民眾睜大眼睛,看清楚環境政治秀後,要求行政院新團隊中的環保署長,多一點環境與生態的意識,少一點工程思考和政治權謀,則環境與生民額手慶幸!

2004年5月3日 星期一

引狼入室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研究員﹞

在立法院某台南縣籍的立委質詢記錄上,發現了這麼一段內容:「台南縣境內有十座水庫,占全省四分之一,供應的水源總量佔全省六分之一;而被列為水源保護區不准開發的土地面積更占全縣總面積三分之一,如此一來,亦使得地方經濟發展受到許多限制。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山上鄉建築攔河堰,收集曾文溪及蔡寮溪之水淨化後作為自來水使用,攔河堰設立後,上游之鄉鎮劃定為水源保護區,其中曾文備用取水口到玉峰攔河堰四十八平方公里保護區已正式公告解編,然而山區六個鄉鎮仍在保護區內,其中楠西、玉井全鄉均為保護區,妨礙地方經濟發展甚鉅。由於玉峰攔河堰所攔截的水質已不符飲用,經濟效益不佳,相關單位應儘量規劃部份工業用水外,亦應盡速移轉供水用途,以利當地經濟發展,保障居民生活權益。爰此,本席建請水利署應儘速針對玉峰攔河堰以上曾文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進行解編之具體規劃,以真正維護地方均衡發展及保障當地居民之生活權益。」

這看來頭頭是道、聲聲「以利當地經濟發展、保障居民生活權益」的質詢文內容,是許多台南縣籍立委關心的重點。他們常以某某取水口的水質已不符飲用為由,要求將之轉為工業用水,並解編取水口上游的保護區;而不是要求政府相關單位調查水質被污染的原因,並將以改善。若果如此,是不是為求地方繁榮,就先想辦法去把台南縣河川取水口以上河段的水質都給污染了?

而若細就他們所謂的會妨礙地方發展、並視其為眼中釘非將之解編不可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究竟限制了什麼開發行為時,更會不了解他們居心何在。因為保護區所限制禁止的行為是一些會傷害水質水量的行為,而不是管制所有發展;被管制的行為包括濫墾濫伐、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排放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污染性工廠、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等等。這些行為,不會有任何地方的居民會歡迎,而且不管是不是在保護區內,本就該禁止或限制。因此,他們所謂的保障居民權益,是不是要保障從事這些受管制行為的業者權益,而意欲犧牲普羅大眾的環境權益?

若說立委都沒在做事情,那可不對。這些立委的質詢內容已經產生實質的作用。根據台南縣政府的資料:「急水溪水系新營淨水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在縣府及各級民意代表努力下,經濟部已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以經(九○)水利字第○九○二○二○○七六○號公告廢止。」而我們在最近接獲消息,位在這個被解編的前保護區內的台南縣東山鄉,已入侵了兩個掩埋場。在這個居民以種柳丁為生的世外桃源,原本就有三個在等解編的民營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計劃案,於保護區解編後,其中兩個案子環評隨即通過(另一個因為業主要選民代,怕得罪選民而自動撤回),其中一個更在去年動工,動工後純樸的居民(多是固守家園的老農夫)才知道他們用來灌溉的水源上游,來了兩個緊鄰的掩埋場,這不僅讓他們的農產品遭受污染威脅,更讓他們畏懼掩埋場對水土保持的破壞,將使他們這些山上居民遭到淹水與土石流的威脅。(其實當地居民已嚐到部分苦果了。因為那個還未動工的掩埋場之預定地,之前已為該廠商挖取土方供二高使用,砍伐了許多樹木,而破壞了山坡地的水土保持,結果之後該地居民就開始遭受淹水之苦。)這個危及他們生計與生命的開發案,不得不讓他們群起抗爭。而我們的政治人物,在面對他們的選民們時,還在洋洋得意於他們為地方帶來多少繁榮呢!

(註:這兩個掩埋場預定地,原有許多豐富的生態,包括一些保育類的蛙類。目前其棲地已遭到荼毒。)

2004年5月2日 星期日

人善被犬欺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桃園平鎮有一戶鍾姓人家,在新居落成後兩年,新家後方60米處即被選為平鎮市的掩埋場地。根據當時的廢清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垃圾處理方法以衛生掩埋處理者,需半徑200公尺無人居住。因此該戶人家據此條款,向平鎮市公所請求准予補助遷移。然而平鎮市公所卻百般推託,只道三年後該掩埋場就會封閉,沒想到一處封閉,再換附近另一處掩埋,後來更來了一座污染防制設施幾無作用的中型焚化爐。該焚化爐斷斷續續地操作了將近10年後,終被環保署要求關閉;然而其屋後的掩埋場又開始堆置從桃園南區焚化爐分配回來的劇毒灰渣。灰渣微粒隨著風飄到該戶人家,比困擾該戶人家二十年的垃圾臭味以及將近10年的焚化爐黑煙,有過之而無不及。後雖經舉發,而沒有再堆置灰渣,然而依然有垃圾以轉運為名,進入該掩埋場。

該戶人家20多年來,以種種管道,請求政府解決其困惱;後更因精神、健康、事業都遭到長期的嚴重影響,而循公害糾紛處理法要求賠償。雖曾由環保署裁決平鎮市公所應賠償其364萬精神損失,然而平鎮市公所為了推託責任,竟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9條,控告受害人,請求法院證明「賠償責任不存在」,而使得裁決無法達成「合議」而失效,並自此走入司法程序。至今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近來環保署在監察院的壓力下,而邀集受害人與平鎮市公所協商該掩埋場的灰渣清除與復育計劃期間的環保協定。平鎮市公所雖「承諾」要在94年5月2日前將灰渣清除完畢,然當受害人要求,若平鎮市公所無法達成承諾,或違反協定中約定事項時,必須給予受害人適當之補償、或補助其遷走之費用時(註:若平鎮市公所未能於期限內清除掩埋場內堆置的垃圾與灰渣,或者以後仍要持續以該地為掩埋場或轉運站,則受害人住家實不宜再居住,故有此要求),平鎮市公所卻不敢答應;而環保署更以環保協定不宜出現「金錢補償」為由,而幫平鎮市公所緩頰,並擬將該違約賠償條文改為「…循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調處、裁決程序解決。若有損害,則與賠償。」環保署並以加害人平鎮市公所為政府單位,跑不掉,要受害人放心,簽下條款,以期完成監察院交辦事項;卻不顧平鎮市公所往昔鑽公害糾紛處理法漏洞的賴皮作為,以及其長久以來怠惰於垃圾處理事務的心虛態度,簽下該協定對受害人而言恐只是文字遊戲而已。平鎮市公所固然跑不掉,但受害人長期以來求助無門,難道要讓他們再等個二十年?平鎮市公所固然跑不掉,但人的一生有幾何?

而環保署認為平鎮市公所與「公害受害人」簽署的環保協定不宜出現「金錢補償」,但試問,當初環保署為各縣市BOO/BOT焚化爐訂定與「廠商」的合約範例時,為何可以出現當因縣市政府違約而使合約終止時,須付給廠商「自移轉日起至營運期間屆滿日止可得預期之操作營運合理利潤」的不合理條約?(註:也就是說,若一座焚化爐興建到一半,在廠商未犯錯的情況下,被縣市政府要求停建並中止合約,即縣市政府除需賠償廠商已投入的興建費用外,尚需賠償未發生之合約期間(二十年)的可預期利潤。)難道環保署欺受害人勢單力薄,而默許平鎮市公所以種種方式欺凌受害人、並推託其請求;卻畏懼廠商財雄勢大,而予取予求?

該受害人在這種中央無能、地方蠻橫的政治生態下,若要求取「環境正義」,恐需社會大眾極力聲援,否則平鎮市公所這顆「大地之瘤」,恐將難以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