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1日 星期二

當專業遇上財團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台塑集團計劃在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進行六輕四期擴建工程,預計投資1246億元,興建項目包括輕油裂解三期、芳香烴三期、苯乙烯三期、合成酚二期、乙二醇三廠等22項石化工業設施。由於原本之環評報告書並未評估此擴建工程之環境衝擊,因此台塑集團於6月中旬將此計畫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交經濟部工業局,隨即由工業局轉送環保署審查。據報導,日前(10月13日)台塑集團副董事長王永在抱怨,「六輕四期環評、外勞比重問題,迄今四個多月來遲未獲得政府正面回應」,致該工程遲遲無法施展。針對王永在的批判,環保署則回應「台塑六輕四期案產能擴建規模逾六輕原規劃產能10%以上,依法擴建案必須進行環評,但是為給予台塑方便,環保署已同意以專案處理方式,讓其以較簡便的「差異性分析」取代正式環評」。

姑且不提環保署的回應是否屬實,但要判斷一個這麼重大的開發案是否需要進行正式環評,竟然需要環保署這麼長的一段時間,令人不得不質疑環保署的專業何在。根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若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其「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10%以上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但在同一條第二項中又言,若此計畫變更「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據環保署官員解釋,此例外條款主要是基於有些開發行為之擴增僅略為超過10%,且其污染量並無隨之線性增加,環境衝擊尚在容受範圍內,因此可以考量給予方便之門。

然而此六輕四期擴建案投資金額佔原計劃總投資金額(5422億)之23%,興建廠數(22廠)佔原計劃中廠數(49廠)之45%,擴建產能(1010萬噸/年)佔原計劃產能(3636萬噸/年)之27.7%,空氣污染物如二氧化氮(NO2)之排放量將增加21.4%(由19622噸/年增至23820噸/年),而揮發性有機物質(VOC)之排放量將增加23%(由4302噸/年增至5295噸/年),廢棄物產生量將增加28.5%(由256萬噸/年增至329萬噸/年);由以上總總數據顯示,該擴建案的規模與環境衝擊,均遠遠超過原計劃的10%以上,既然如此,環保署立即要求其重做環評,完全合理合法,又何必猶豫再三呢?

目前六輕前三期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然其所造成的污染問題與漁業損失,已不容漠視;況且在溫室效應的威脅下,這種高耗能、高污染的產業,實已不適合恣意擴增;望環保署在財團面前,能維持其專業,嚴格把關,莫如過往行事風格,因一千餘億所帶來的短期投資效益,而犧牲了環境生態與一般老百姓的長遠利益。否則,莫怪老百姓以公投來否決其環評之專業度與公信力。

備註: 輕油裂解(Naphtha Cracking):主要產品為乙烯(ethylene);芳香烴(aromatics):含有苯基的碳氫化合物;苯乙烯(styrene):聚苯乙烯(保麗龍)的單體;酚(phenols):帶有氫氧基(-OH)的苯環;乙二醇(ethylene glycol):常用為抗凍劑。

2003年10月14日 星期二

一頭霧水的環保科技園區計畫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環保署為「扶植國內資源再生產業,創造就業機會,推動設置環保科技園區。」90年至100年總經費508,010萬元。在92年度的預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編列「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25,680萬元,「補助地方辦理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預期達到「推動設置環保科技園區一至二處,每處規模約20公頃至30公頃」,「利用現有閒置工業區,作為環保科技園區,引進適當之資源再生工廠,促進資源永續利用。」因此又在同年「廢棄物管理」的預算項下,編列「辦理推動環保科技園區規劃、執行及宣導等經費」785.5萬元。

長久以來國內事業廢棄管理草率,民間於昇利事件發生後,要求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園區」,將事業廢棄物處理集中監督管理,妥善處理以防繼續污染環境,危害民眾健康。去年環保署在立法院協調會報告此計畫時,曾言明因恐民眾聽到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園區」而抗爭,所以取其名為「環保科技園區」以利推動。過去國家耗費大筆預算補助各縣市開發工業區,而造成大量工業區閒置;若能有效利用已開發的工業區,也未嘗不可。然而由於環保署不思加強國內環保基礎設施,健全法規制度,只想以散財童子的作為,在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情況下,推出此計畫,投資者反應冷淡。逼得前署長郝龍斌曾親自帶隊到新加坡、德國、俄國等地越爼代庖去招商。由於效果心知肚明,所以公關高手的郝署長也不敢召開行前記者會和回國成果說明會,甚至國內少有人知道郝署長到德國演出招商秀。這個計畫推行至今,總計26,465.5萬元的經費如何運用,成效如何,均未見任何說明;正如當初該計畫未見任何可行性評估一樣,民眾都是一頭霧水。

環保署今年又依樣劃葫蘆,在93年度的預算中提出「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46,000萬元,以及「辦理『環保科技園區設置專案工作計畫』」的委辦費 1,025萬元。既然此計畫係「利用現有閒置工業區」,由各縣市政府爭取補助,那麼理該由各縣市政府負責招商;而今環保署越俎代庖都成效不彰,足見此計畫有檢討之必要。我們要求立法院應凍結93年度所有「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的相關預算,要求環保署提出檢討報告,追究行政責任。不可再受環保署以「既定政策」為要脅,而揮霍人民納稅的血汗錢。

2003年10月7日 星期二

環保署「垃圾處理方案總檢討」的謬誤(三)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環保署在預算編列的壓力下,被逼著向行政院提出一份「垃圾處理方案總檢討」。雖然冠冕堂皇地說「有必要檢討垃圾處理方式將以往之焚化與掩埋管末處理方式,逐漸調整為以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為優先之方式」,並期許「我國亦積極朝向此垃圾減量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方向來規劃,期與先進國家同步建立『零廢棄社會』」。然而,在這些美麗措辭背後所暗藏的玄機,值得我們檢視。

環保署一面宣稱「有必要檢討垃圾處理方式」,卻也頑強地眷戀焚化的管末處理方式,因此規劃九十六年以後垃圾清理相關計畫時,推估二十年的經費需求,預計投入三千億元,「其中一,五八O億元為氣化熔融爐之硬體經費」。所謂氣化熔融爐也就是另一種焚化爐,此爐體由日本廠商開發;目前日本有兩座一百噸的實驗機組,曾有一座發生嚴重的事故。而最近該廠商擬在馬來西亞蓋一座日處理三千噸的機組,遭到該國和國際的強烈反對。而我國環保署官員在其推動的焚化政策所產生的一堆問題都還無法解決之際,竟然競相標新立異,引進國外仍未成熟的技術到國內實驗,只為了標榜高科技及永續經營焚化政策。我們強烈質疑環保署到底是以我國的環境為其施政的最高目標,亦或是淪為廠商的馬前卒,為其新技術找到實驗場地,以及為資本家開創市場?

現有焚化爐所產生的一堆問題中,將影響我國民眾和環境最嚴重的,莫過於戴奧辛類毒物和重金屬,由焚化爐煙道排放和灰渣掩埋處理而擴散於環境中,再透過食物鏈的生物濃縮累積,危及全國民眾的健康,特別是兒童的成長發育。環保署很明確的指出焚化後灰渣處理的問題「(1) 焚化底渣中重金屬可能超過TCLP溶出標準,(2)飛灰固化體掩埋場未來可能溶出重金屬」。過去環保署縱容焚化爐所產生的灰渣任意棄置於垃圾掩埋場,而無視其所訂法規「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任由超過溶出試驗(TCLP)標準的有害灰渣進入垃圾掩埋場。且在回覆我們質疑「若抽測掩埋於垃圾掩埋場之灰渣,超過有害廢棄物認定標準者,該掩埋場是否應列為污染整治場址?」時,公然表示「垃圾場之灰渣非屬土壤,合先敘明。」,也就是說無法要求整治。那麼官方犯法又該當何罪?亦或「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