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8日 星期一

無語問蒼天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4月20日立法院永續發展促進會在台大應力館舉辦「全國廢棄物政策高峰會」的總結,邀請環保署長郝龍斌全程參與。雖然郝龍斌中途離席4個多鐘頭,但是仍回到會場參與綜合討論到結束。原來我們寄望郝署長只個真正的「好」署長,能夠解答我們相關的疑惑,可惜最後卻在時間的限制下,又像往常一樣演出似曾相識的實問虛答,讓我們小老百姓依然丈二摸金剛,不知環保署如何消除民眾對我國廢棄物政策的疑慮。

我們的問題很簡單,也牽涉到全國人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危害,希望環保署長能夠拿出作公關的熱忱,想想如何消除我們的疑慮。

一、 環保署強力推動廢棄物焚化政策,幾近走火入魔;從預算的編制,及相關建設計劃的擬定,已邁向永續經營焚化政策。然而焚化後產生的飛灰和底灰,過去將近十年所累積在掩埋場和環境中數百萬噸的灰渣,環保署是否做過任何調查?過去很多超過溶出測試有害物質標準的底灰和飛灰,不知對我們消費的食物和生活的環境造成多少衝擊?立法院永續發展促進會抽查掩埋場所掩埋的底灰,重金屬的溶出超過有害物質附表三的規定,環保署不知如何處理這類環保單位違法的事件?有要如何清除被棄置在掩埋場的有害廢棄物?

二、 目前環保署開放事業廢棄物進入由人民納稅前來興建的垃圾焚化廠,不知是環保署的應急辦法?亦或是政府有意以民眾的納稅錢來鼓勵興建垃圾焚化廠,替企業界該處理他們產生而必須自行處理的事業廢棄物?我們難以理解的是新政府帶著民眾革新的期許,讓政策和行政都能透明和公平;而垃圾焚化政策的執行過程卻充斥著「劫貧濟富」的陰影,全國民眾成了垃圾焚化政策的劫囚,由政府予取予求藉由預算之名行輸送利益給企業界之實,這是那門子的民主和正義?

三、 環保署職掌全國環境保護業務,有責任維護全國的環境和民眾的健康;可是對事業廢棄的流向到目前為止似乎還是瞎子摸象,尤其對有害廢棄物的數量和處理情況長久來都在估計中,且在不同時間詢問會得到不同的答案,如此不知如何監督管制?對有害廢棄物產生者回收再利用和暫存的處理情況,一直無法給民眾滿意的確實數據,暫存期限的管制和到期後的處置,至今仍只有每年申報暫存的數據,而無暫存的動態資料?

我們老百姓的要求非常簡單,只要給我清潔的環境、安全的食物、讓我們及世代子孫生活在無毒害的環境。若是政府無法滿足民眾如此簡單的要求,又何必把辛苦賺來的血汗錢交給政府去補貼資本家,再產生有害的廢棄物來污染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使我們的母親福爾摩莎在毒物中枯萎凋斃。

2003年4月19日 星期六

我們的執法機關在保護誰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南部,尤其是高雄,是我國的工業重鎮,然而在政治人物只顧其政治勢力、重財團的思維下,生存環境長期受到漠視,而承受著最沉重的工業污染。從在高雄舉行的全國廢棄物政策高峰會南區會議中,參與民眾的稀疏身影上顯現的,不是對問題解決的熱切期盼,而是充滿無奈的心死。行政機關的貪污腐敗與執法不力,已消磨了許多民眾對政府的信心。

比如美濃焚化爐,從招標興建到營運,整個過程充斥著不法情事,主其事的官員更有多位遭到監察院的彈劾、與檢察官的起訴。然而這些官員至今卻仍逍遙法外,甚至愈彈官位愈高。令人更不能接受的,是這個設計營運皆不良,嚴重危害當地民眾健康的焚化爐,雖然其已於2001年5月4日被檢測出57ng/Nm3的戴奧辛排放量,為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的570倍,然而由於中小型焚化爐的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至今年1月1日才生效,而被環保署官員推說無法可管。難道不是列管的毒物,即使已造成環境與人體的傷害,環保署都可不管嗎?而且還可振振有辭地說是依法行事?看到美濃鄉親談及其小孩因焚化爐的廢氣排放而得了氣喘病,健保卡甚至換到Q卡,天下父母心,誰聽了能不心疼呢?

即使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今年生效了,而該焚化廠也檢驗出戴奧辛排放量依舊不合格,超過管制標準的5倍多,然而環保機關卻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需先要求其限期改善,再不改善才按日連罰,然後連罰90日後依然不改善才要求停工。也就是該廠還有兩次戴奧辛檢測機會,而其可能的改善方式卻是於戴奧辛檢測時,多噴一些活性碳、多燒一些不會產生戴奧辛的好垃圾,等檢測通過後又依然故我。

然而真的需要依照以上所說的程序,才能使美濃廠關廠嗎?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屬污染情節重大者,除了「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者」外,尚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毒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皆屬污染情節重大,依該法第五十六條,「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而美濃焚化廠之污染已符合上述條件,為何環保機關不以此條款令此爭議性極大的焚化爐關廠?

即使在戴奧辛的管制標準尚未生效的今年之前,環保機關依然可以用上述理由令美濃焚化廠關廠。因為戴奧辛為「世紀之毒」早已廣為人知,屬「空氣污染物」蓋無疑慮;況且依該法,「空氣污染物」的定義為「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並不排除尚未管制之空氣污染物。

因此環保機關若站在保護民眾健康的立場而積極執法,美濃焚化廠早已於2001年關廠;然而其卻消極執法,給了不肖廠商許多改善空間,而讓當地民眾遭受污染危害至今。想到許多民眾龐大的醫療費用,想到他們小孩必須在瀰漫著毒物的環境裡跑跳而讓健康與發育受到影響,這不禁讓我想到一位外國友人說的:「若我們社會不能保護我們的小孩,那這又算是什麼社會?」

2003年4月17日 星期四

焚化爐底灰再利用問題重重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我國在推動垃圾焚化政策時,由於決策草率,重要的相關配套措施未列入考量之下,執行至今10年以來,問題叢生。針對今年環保署開放底灰再利用,以解決垃圾焚化政策所衍生的灰渣到處流竄、污染環境的問題,我們有所質疑。

首先,環保署對灰渣處理的問題搖擺不定,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完全沒有一套有效的因應措施。1998年版的「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第四項就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由於當時營運中的五座垃圾焚化廠及無數中、小型焚化爐,均把飛灰和底灰一起送至掩埋場棄置。因此為了掩護政府設置的垃圾焚化爐違法的事實,1999年5月12日在「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節再利用中第二十條增加第二款『飛灰及底灰混合,用於具二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屬再利用行為。』而事實上,目前營運中的十九座垃圾焚化廠的灰渣,大多數都未依照規定處理。為了解決叢生的問題,環保署為開放灰渣再利用,於2002年11月27日修改「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連名稱都改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把1999年版的第二十條第二款飛灰及底灰混合當作掩埋場覆土的規定拿掉,在第二十四條的第四項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足見環保署對灰渣處理的規定,一再遷就現實,而完全沒有一套著眼於環境安全的有效法規。我們不禁要問,這十來年焚化爐灰渣草率處理的後果及影響,是否又該由無辜的民眾來承擔?若因此所造成的傷害,誰該為此負責?

環保署已著手大力推動灰渣再利用。環保署先前曾在立法院向立法委員說明,當時我們提出在所有規定未完備前不應開放再利用,尤其是有關底灰不應只有溶出測試,而應包括戴奧辛類的毒性檢測;參與的環保署官員也承諾會考慮。但是目前底灰篩分再利用,還是只適用溶出測試,而對於底灰戴奧辛類的毒性檢測,仍然闕如。我們發現目前底灰中重金屬和有機質的含量很高,這種現象可能是不完全燃燒造成的,因此我們懷疑戴奧辛類的含量也相對會高;若沒有完善的管制措施,那麼發生在國外的剷除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馬路的事件,以及發生在國內剷除輻射馬路的事件,可能在我國重演;而對環境和民眾的傷害,決策的官員又情何以堪?或者是好官自我為之?

在灰渣篩分的過程中,勢必造成大量揚塵和噪音,如何管制以保護勞工及附近環境和居民,以及如何管制化學藥劑使用所產的廢棄物及衍生物,都是很重要的課題。我們鄭重呼籲環保署勿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期望郝署長能夠兌現公聽會的承諾,提出完整的廢棄物處理政策,以郝署長的魄力制定釜底抽薪的辦法,莫再永續污染,還我們民眾一個清淨的生存環境。

2003年4月14日 星期一

由焚化爐興建案體檢環評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在立法院永續會主辦的幾場廢棄物政策高峰會的分區會議中,我們看到幾個已完成招標、但尚未完工興建的焚化爐,爭議焦點總是與環評有關。如新竹縣焚化廠位在林業用地、烏魚子專業養殖區;竹南焚化廠位在溼地保護區;林內焚化廠位在淨水場附近。由於焚化爐所排放的戴奧辛、重金屬,為持久性的毒性物質,即使一點點也會對生態與人體健康有重大影響,因此應該避開這些環境敏感地帶與人口稠密區。然而這幾個廠當初在進行環評時,不是沒有提到這些環境敏感地帶,就是沒有考慮這些毒性物質所造成的影響,不然就是認為其排放「將」符合管制標準,不會對這些地區造成影響。這也難怪會令民眾不服,而質疑環評只是開發行為的橡皮圖章。到底我國的環評出了什麼問題?

當環境生態受到開發行為影響時,其也將影響到附近民眾的健康與事業,因此在環評的過程中,為充分維護民眾的權益,讓民眾充分的參與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檢視目前環評法,其將環評程序設計成兩階段,在第一階段環評時,可說沒有民眾參與的空間。所以若該開發行為於第一階段即獲通過,即使民眾有意見,也只有乾瞪眼的份。

這樣的設計或許是認為審查環評說明書的主管機關,會以保護環境、維護民眾權益的立場來審查,因此若其認為影響程度不大,就盡量「不擾民」。然證諸以往,我們的主管機關很多時候是站在開發單位的立場的。尤其像焚化爐的興建案,簡直就是主管機關自己想開發,而招標請財團來替他開發,因此開發單位與主管機管可說是一體的。所以上述三個焚化廠,即便位處環境敏感地帶,對環境、生態與民眾健康有顯著不利影響,仍在第一階段環評即獲通過,即是明證。因此,唯有讓民眾能充分地參與環評,方可避免因為部分官員的「私心」,而損及大眾的權益。

由於目前環評法沒有設計適當的機制讓民眾參與環評的決策;而當民眾對環評過程有疑慮,認為環評有瑕疵時,也沒有簡單可行的機制讓通常處於弱勢、少有資源的民眾可以遵循,來要求重做環評;因此為維護自身的權益,許多民眾只好選擇抗爭的方式。而環保官員卻將此稱為「鄰避效應」,卻不檢討其實這正是不公平的遊戲規則所造成的必然後果。

另外,為減少民眾對焚化爐的抗爭,環保機關採取了以「回饋金」的方式來收買民心,以期達成其興建的目的。若是環評的過程無法說服民眾,也不依環評的宗旨,以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包括地點的改變,或者有創造力的廢棄物減量、分類、回收方案),來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的不良影響,卻企圖以利誘的方式,來掩飾事實真相。這些回饋金有時固然可以買得了一時的民心,但可以買得回即將被破壞得千瘡百孔的環境嗎?若其認為此開發行為對環境無甚影響,為何不藉由環評的程序,讓開發單位與民眾簽訂具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讓民眾以後可以據以要求開發單位切實執行?

除了民眾參與的機制不全外,環評法還有許多問題待修正,比如像問題重重的美濃焚化爐與許多興建在人口稠密處的醫療廢棄物焚化爐(如高雄長庚醫院的焚化爐緊鄰澄清湖旁的社區與學校),卻依法不用環評。這完全是因該法的設計輕忽了健康風險這項要素。

如果風險是可以避免的,沒有人有義務去承擔這風險。很多政府官員口中的必要之惡其實是可以用更積極、更有創造力的方式來避免的。而環評應該就是扮演這樣的角色,而非為任何開發行為背書的橡皮圖章。政府常希望產業能夠升級,走向清潔生產;而嚴格的環評、能讓民眾充分參與的環評,就是一個可以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的重大推力、讓環境與經濟得以兼顧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此呼籲立法院應儘速檢討修正環評法缺失,否則一個又一個不當的開發案,會讓台灣落入萬劫不復之地。

2003年4月9日 星期三

毒!毒!毒!

作者:鄭廷斌﹝看守台灣研究員﹞

根據1/18民生報載,台大昆蟲系教授徐爾烈在高雄鳳山進行蚊子抗藥性的研究,從台北實驗室南運的蚊子經高雄縣環保局噴藥後,全死光了,而關在隔壁籠子的高雄本地蚊卻因有抗藥性保護,仍然活跳跳。朝空中噴殺蟲劑的方式,雖對成蚊有效,但對幼蟲卻沒什麼效果。

根據1/22及1/27的中廣新聞網報導,彰化基督教藥毒物醫療小組調查發現,國內農民常用的除草劑與殺蟲劑等劇毒性農藥,毒性濃度比國際標準高出20倍以上。醫療小組並發現,不少農民罹患有關肝腎與呼吸道的癌症,都與長期使用農藥有關。

最近爆發的(SARS)疫情,即使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資料中不建議環境消毒,但政府的防範措施還是噴藥消毒。

過去十年,台灣人民因為癌症死亡的比例增加了一倍。癌症一躍成為台灣第一大死因,去年五月份,衛生署再度證實,「惡性腫瘤」17年來一直在台灣人民的死因中排名第一。即使是青年人口,惡性腫瘤的死亡率都已經排名第二,死亡人數遠遠超過排名第三與第四的因素(自殺、他殺),表示台灣因為癌症死亡的人口年齡越來越輕。平均每10分鐘,台灣就有一個人死於癌症。每四個人中,有一個人會死於癌症。

根據康健雜誌報導,曾經在世界衛生組織(WHO)做過十年研究,在芝加哥大學教過十幾年書的成大公共衛生系主任陳美霞指出,真正致癌的元兇(initiator)還是環境中越來越多的「毒物」。陳美霞說明防癌應有的邏輯優先次序中,不可忘記整治台灣的環境污染:「無論是工業污染、農業污染,製造毒物的人,要讓他們負起責任來。」

成功大學腫瘤毒理學專家王應然,從哈佛大學返台研究本土毒物後,發現台灣環境中致癌毒物很普遍。高雄醫學院職業病中心主任何啟功就指出,「很多人以為只要符合安全標準就沒問題,這是錯誤的觀念,我們現在累積的所有法定安全標準,都是因為有傷害報告,而往下調整的,」何啟功說。他認為最危險的致癌物,正是低於一般人能感應、檢測得到的毒物:「有些東西可怕,是因為它沒有感覺,不知不覺跟它長期接觸才最危險。」

今天台灣的政府官員遇到事情只說符合管制或法令標準,而這些標準是否合理,是否考慮到其他因素,常見的答案只是再研究會檢討,而人民的慣性思考也只是噴藥消毒,健康發生問題時認為是個人或飲食因素。
拼經濟的結果可能真的是拼掉經濟及所有人的健康,或許將來不用等到戰爭的發生,環境污染及國民健康的惡化就已經摧毀我們的一切了。坐以待斃或起而行動就看大家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