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7日 星期一

民眾對公害裁決的無奈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原文亦發表於台灣立報。

民眾在面對各種公害,最直接的就是訴諸於環保署的檢舉專線,寄望我國最高環境保護的行政機構能夠替我們解決問題。一般來說,事涉民間排放的污染及造成的公害,大都能得到比較滿意的解決;但是事涉公部門所造成的公害,往往是拖延時日,延宕而無法解決。

桃園縣平鎮市民鍾延明,因平鎮市公所在其住家不到100公尺處違法設置垃圾場及小型焚化爐,且在該處貯存由桃園南區焚化爐焚化垃圾送回的灰渣和飛灰,造成污染侵害其生計和生存;經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於89年裁決確定,該場址違法且其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損害到鍾延明一家,而判決平鎮市公所應付鍾家損害賠償。且該案亦經監察院調查,公告違法和污染公害的事實存在。且環保署稽查大隊亦多次檢查,發現違規事項予以告發。

該案雖經各級機關調查、告發,至今違法及公害事實依然存在,而受害者雖經環保署公害糾紛委員會裁決,至今仍無法獲得賠償,以遷離該處。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各機構都已調查清楚,判定違法及公害的事實;而最高主管機關也作出行政判決,何以行政單位仍不以公權力替老百姓解決此項有關生計和生命的問題?而且更奇怪的事是,被處分的是地方環保單位,直屬於環保署的業務管轄範圍。行政院所標榜的是「綠色執行,行政革新」,且大力推動相關計畫;而竟然環境保護的最高行政機構環保署的公權力,都無法貫徹到直屬的地方行政業務單位,如何能做到環境保護,保障民眾的環境權和生存權?那麼更遑論伸張公權力了。且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之設置,是要以專業裁決來代替司法判決。而今對所屬的地方行政單位的裁決,下級單位不服而以司法程序來延宕處理,不僅環保署束手無策,而民眾更是無奈且繼續受害,這又如何叫民眾信服?而人民又如何相信「綠色執行,行政革新」不是口號?

長久以來公權力不彰,行政效率低落,而造成民怨由來已久。民眾原寄望新政府能有新做為,徹底改造過去幾十年來的弊病,重振公權力與行政效率。其實最實在的就是如何維護人民的生存權和環境權,讓民眾確實感受到公權力的伸張。我們呼籲新政府若要取得民眾的信任,不應只是口號叫的震天價響,而忽略去解決民眾切身的問題。我們期望在過了政權輪替的陣痛期後,新政府應展現和過去政權不同的氣象,以掃除過去人民對政府機構的不信任及負面觀感。

2003年1月23日 星期四

重視美濃小型焚化爐的效應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美濃小型焚化爐之設置係以1997年11月環保署公佈的「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劃」為依據,當時以「購買15處日總處理量350公噸民有民營小型焚化爐服務」來處理有垃圾危機的鄉鎮。先前美濃在目前焚化爐相同地點申請設置掩埋場被駁回,而轉向此計畫設置小型焚化爐以處理該鎮垃圾。在日友公司1999年3月的申請計劃書中說明「目前美濃每日一般廢棄物產量平均約為50噸,在設計時因考量焚化爐需停爐維修及必要時可支援處理附近其他鄉鎮一般垃圾,故提高焚化爐每日處理量為100噸」。該小型焚化爐運轉至今爭議不斷,最重要者在於設置的目的是處理美濃鎮的垃圾,那麼就應該不得處理其他類的廢棄物;而縣政府竟許可該焚化爐處理事業廢棄物,其理由竟然是美濃垃圾不足以滿足該焚化爐的處理量,顯然有違設立的目的;而美濃民眾更發現該焚化爐處理遠從新店過去的染料廢棄物(應屬有害廢棄物)。

再者,廠址區位一直是我國大小型焚化爐設置時的問題所在。有污染之疑的設施,尤其是焚化爐的設置應避開環境和生態敏感的地區,也就是保護區與保育區。美濃位於大高雄地區的水源區,且該廠址位於高屏溪上游行水區內,先前鎮公所申請設置掩埋場時就因行水區而被打回票,何以焚化爐就沒問題?目前該行政責任已進入司法程序,可是又過了2年,問題仍未解決。讓我們老百姓在生命受到威脅時,依賴司法保障的信心大為動搖。

環保署長郝龍斌於2001年5月5日和高雄地區環保團體餐敘時承諾:一旦該廠戴奧辛超過標準0.5奈克,即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及停爐處分。經環保署檢測該廠的戴奧辛濃度為15.5 – 57 奈克,也就是為環保署公告的標準0.1奈克的155 – 570倍。而環保署在2001年11月22日交流座談會的紀錄裡答覆「美濃焚化爐繼續運作之先決條件為其排放必須符合環保標準,只要有排放標準超過本署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必定要求其停工改善。」環保署明知道該廠排放不合格的事實,竟視若無睹,任其繼續營運,難道友什麼隱情嗎?我國最高環境保護官員和機構的保證和說法,似乎不足以保障我們老百姓免於受污染的危害。

該小型焚化爐除了煙道排放已經污染了該地區足足3年,再加上其飛灰處理草率,我們無法想像有多少農產品和水源受到污染?更不知有多少民眾的健康受到威脅或傷害?

該是保護民眾免受污染之害的國家最高單位,竟然這麼小小的案例都無法有效處理,任由民眾侵淫在高濃度的戴奧辛和其他有害物質下長達3年,我們還能寄望政府什麼?我們呼籲執政者不要忽略民眾的怨氣,當體制內無法解決人民的問題時,就會發展成體制外強烈的抗爭,而這種情形也就是過去所說的「官逼民反」。我們不願看到這種因政府官員的顢頇而造成民心的向背,請政府官員三思。

2003年1月14日 星期二

預警與預防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最近一座位於比利時的焚化爐,被比利時法庭判決最遲須在2002年底前永遠停止運轉,儘管其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08年。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理由是根據預警原則與預防原則,即對於環境與大眾健康有具體危險的活動,不必等到科學上有共識後,再來採取措施;並應採取行動預防可能的環境危害,而不是等到危害發生後,再來補救。

自1977年即已開始運轉的這座小型焚化爐,已被證明其排放的戴奧辛等污染物與癌症等健康問題的關聯性。其調查記錄顯示,當地年齡2-9歲的男孩中,10位中有9位有一種以上的健康問題,包括呼吸不順、支氣管感染、氣喘、過敏等症狀;另外他們在145位居民中發現了33個癌症患者,平均每4.4人就有一人得癌;而這33名癌症患者中有29位於過去10年得癌。

在大部分的焚化爐之運轉期間均未超過10年的台灣,焚化爐週遭居民也逐漸開始抱怨焚化爐對其健康問題的影響。如北投焚化爐與美濃焚化爐,其週遭居民的小孩許多都有氣管上的問題(氣喘)與過敏等症狀;另外,也有人指出,根據保險公司的統計,士林北投區的癌症死亡率相當高。而美濃焚化爐更是被官方驗出其戴奧辛排放量超出今年1月才生效的管制標準的570倍,然而由於檢驗當時法律還未生效,因此儘管已有具體的危險證據,官方卻推說無法可以令其關廠。

儘管國內外都有相當的證據證明焚化爐的潛在危險性,然而環保署最常掛在嘴上的,卻是我們新建的焚化爐設備較先進,且有全世界管制最嚴格的戴奧辛排放標準。他們天真地以為,只要將排放標準訂得嚴一點,就可掌控焚化爐的所有風險,卻不檢討他們是否有執行能力落實管制,更不檢討是否有其他可能的替代方案來避免可能的環境危害。他們寧可花費大筆預算來將人民的健康置於風險下,卻不願進行詳實的規劃與切實的行動來使廢棄物得到最佳的利用與管理。

另外,我們的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也沒有預警與預防原則的精神。比如在評估焚化爐對週遭環境的影響,用的常是戴奧辛標準排放值;而其更從未認真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以預防可能的風險。環境影響評估只淪為政策推動中的橡皮圖章。雲林縣政府以草率的環境影響評估,硬是要在供應全台水果糧食與中部四縣市飲水的林內,興建焚化爐,即是明證。

預警原則與預防原則,是人類在歷經慘痛的教訓後,所醞釀出來的深刻思考。其現在已是國際公約與環保思潮的重要原則。期盼國內政治人物能夠儘速放下只注重眼前利益的短線思考,謹慎面對所有的開發行為,如此才是國家之福。

2003年1月3日 星期五

台北市第三垃圾掩埋場環評通過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原文亦刊於台灣立報。

極具爭議的台北市第三垃圾掩埋場,在台北市長選後的慶祝行情中插上一腳,於12月18日在台北市環保局舉行的環境影響評估會議中,和市立體育場(小巨蛋)工程變更設計補充說明、東胡山區聯外道路環評計劃等一起通過。選前因市長選舉的考量,市府宣稱第三垃圾場興建計劃緩議;當然不是不建,而是政治考量,避避風頭。果然正如我們預料的,在選後馬英九勝選的話,定會快馬加鞭地定案。果不期然,甚至超出我們的預料,在選後短短的不到2週,就如排練好的戲碼而上演通過了。

記得在宣佈緩議前的最後一次有民間推薦的環評委員參與的環評會議中,我們提出「第三垃圾掩埋場是垃圾掩埋場?亦或是灰渣掩埋場?」。台北市政府在「台北市第三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中,說明開發行為的目的為「……針對焚化後剩餘的灰渣,不可燃垃圾及溝泥等廢棄物……最終仍需以衛生掩埋方式處理…..因此積極闢建新的第三座垃圾衛生掩埋場以及時接替山豬窟已成為當務之急。」因此很明顯的第三垃圾掩埋場主要是「衛生掩埋區將以填埋焚化廠產生之焚化底灰及飛灰固化物為主」。

依據《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1999年5月修改的《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加入「飛灰及底灰混合,用於具二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屬再利用行為。」,再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在1994年判決,焚化灰渣應適用於RCRA Subtitle C, 也就是以有害廢棄物之認定。」(環境荷爾蒙管制,陳永仁,頁144),而按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及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來看,既然飛灰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而底灰也應列入。那麼依據第三垃圾掩埋場主要的目的是掩埋「焚化後剩餘的灰渣」,且台北市政府在《2010零掩埋權回收─民國九九許市民環保願》說帖的「策略六:不可回收物(含溝泥、污泥)焚化回收熱能」,那麼第三垃圾掩埋場並非一般的垃圾掩埋場,而是道地的灰渣掩埋場,而目前的底灰實際上並非官方所說的不具有害成分的一般廢棄物,且飛灰未固化前絕對是有害廢棄物,固化後也不盡然就成為一般廢棄物。因此為保護環境生態和民眾的健康,我們要求第三垃圾掩埋場應改名為「灰渣掩埋場」,不得以垃圾掩埋場之名為掩護,而應以灰渣掩埋場的標準重審環評,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