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9日 星期二

水庫生與死-水庫不當管理的缺水危機

作者:李永展﹝看守台灣協會常務理事,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 立德管理學院地區發展及管理研究所教授﹞

南科缺水問題似乎即將靠著強制農民休耕而暫時舒緩,但是全台的缺水危機卻是一個長期水資源不當利用管理的惡果。我們擁有129條河川,主次要河川共50條,若將這些河川連成一線,總計約有五分之二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們擁有67座水庫,但平均每年減少1460萬立方公尺蓄水容積,相當於一座明德水庫的容量。顯然地,一味地以為多蓋水庫就能解決缺水問題是一個自欺欺人的作法,因為就水庫而言,其所面臨的問題亦如同所涵蓋的面積一樣廣大(目前這67座水庫,集水區的面積廣達5000多平方公里,約佔台灣總面積的十分之一)。

  水庫的問題可分為水、土、林、人四部份,水庫不只是「集水成庫」,更是與土地利用、山林保護、人類活動相互串聯、息息相關,特別是當水的問題牽扯到集水的土地時,如果不當使用與管理,那麼水庫的壽終正寢為期不遠。目前台灣的水庫集水區,由於地質脆弱,加上地形陡峭、颱風季節常發生豪雨、地震頻仍,因此易造成嚴重沖蝕,再加上近年來集水區濫墾、濫建等人為活動與日益盛行的山坡地建築、高爾夫球場與遊憩區的設置及種植高冷蔬菜、茶葉、果樹等活動,致使水庫淤積更為嚴重,而農作肥料與家庭污水排放,更造成水庫優養化,藻類生長數量激增,由此觀之,台灣水庫集水區真是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突顯出來即是管理問題一一浮現。

  國內目前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範圍大,又以管制土地使用手段達到維護水源目的,但在現今台灣地區土地使用競爭激烈、土地資源有限情況下,大範圍管制面積似乎顯得資源沒有有效利用與浪費,同時又造成區內住民權益相當大的限制與犧牲,更重要的是在大而無當的管制架構下,反倒使得諸多為違法、違規使用的情況層出不窮,形成更大的管理黑洞。因此在不影響水源前提下,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並顧及人民權益,土地分級分區管理似是可學習,並引用至國內集水區土地管理的良好方式。

  德國與美國部份地區對於水源區土地採取「分級分區管理」方式。亦即將水源區劃分為不同區域,再依個別區域性質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或允許不同產業與開發行為。例如德國將集水保護區內土地利用為不同容許程度(容許程度依個案條件而定),進行分級分區管制的規劃。緊臨水庫及河川之保護帶禁止開發;沿著保護帶外緣設立次要地帶,容許如我國水土保持法所規定之「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等;更外圍與水庫有一定距離、開發影響層面較小的地區,則可再放寬許可,例如開放部分影響層面較小的特定區域,許可經營生態旅遊、設立旅遊設施,或發展對水土資源破壞性較低的農業或產業等。

  分級分區管理方式在理念上仍然以維護水質、水土安全為目標,僅是改變全面禁制型態的管制為分區域、分程度的管理,將以往完全禁止的使用管制方式稍微「鬆綁」,但仍在維護水體、水質優良之目標前提下管理土地使用行為。而在分級分區管理之前,應先有全流域的規劃,此規劃必須綜合社會、經濟、文化,以及環境保育等各面向的考量結果,流域的發展與各集水區應清晰定位。而在劃設保護區時,決策者須考慮到各種有關土地使用的利益與需求,進行經濟發展、城鄉均衡、環境保育等利益衡量。最後依全流域規劃與保護區劃設結果,再對個別集水區進行各區內土地管理的分級分區。
水庫集水區的管理是水資源利用極為重要的一環,如果水庫越蓋越多,而缺水問題卻越來越嚴重,這時我們不能「怨天」,卻不能不「尤人」了!

2002年3月15日 星期五

土壤污染追追追

作者:劉志堅

環保署於上月發布,台灣的農地土壤有三百餘公頃重金屬濃度過高。土壤受重金屬污染,屬長久累積的老問題,直到最近又被翻動起來。土壤是地表地質母岩經長久風化、沉積、及生物的綜合作用而形成,土壤支撐植物的生長及提供其養份,通常土壤有很好的吸著能力。土壤一經污染,其中的污染物很可能被植物吸收,或漫滲到地下水流中。

不管是空氣污染(沉降到地面)、水污染、垃圾或廢棄物,以及農耕種作常常大面積使用肥料及農藥,都會導致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當土壤被發現受污壤(指其污染物濃度經檢驗超過一定限值)時,已經太慢了,已經甚為嚴重了。

土壤污染既已發生,其復育、整治工作,已是一種「事後補救」,既難有成效、又花費不貲。例如屏東紅蝦山非法有害廢棄物棄置場,其不法者所獲利恐不及三千萬元,但整治恐要花三至八億元還不一定可復原;台北縣政府移置新莊瓊林里大漢溪河邊的垃圾場,約花了二十六億元。在環境保護的策略上,良好的環保「管制工作」,是不應使土壤或地下水受到污染。既已發生污染,再來「事後補救」,是一種最失敗的「管制工作」。

導致土壤污染的成因相當多,通常經過長久時間,日積月累才爆發「污染事件」。其防治需採「綜合性」防制策略,即必需中央的環保署、地方環保局齊心協力,長久持續的努力,才能為功。其真的如此,即使事實上已經發生「土壤污染事件」,但若沒檢測或查覺出來,仍是以為沒有問題、不知道問題的嚴重程度。手握甚多資源、及負有整體決策責任的環保署,現在仍然在「大執法」、追追追(污染源)階段,實在有點不堪。(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遲至89年2月2日始公布)

土壤受到污染,就如同母親的乳汁受到污染一般,大地的植物如何吸吮?

2002年3月10日 星期日

缺水!天災?還是人禍?

作者:鄭廷斌。原文亦曾刊於台灣立報。

缺水情況再度出現,政府為顧全高科技產業,而緊急休耕稻作,並施行所謂的「南水北運」;搶水大戰再度上演,各團體為了水而陳情抗議,這種每隔一段期間就要上演一次的情況,卻是深刻的曝露出台灣環境嚴重失調,政府長期重經濟、輕環保所造成的結果。

森林就像是一塊巨大的海綿,能吸收涵養大量的水份。當降雨時樹葉、樹冠、樹幹及附生於其中的生物能截留一些水份。地表的植物、枯枝敗葉及富含碳的腐植質均能吸收及保存大量的水份。當未降雨時,之前所吸收的水即緩慢源源不斷的流至溪流。所以有森林的地方,溪流是很少乾涸的。

森林中的植物的根及土壤中的有機物質可抓緊和匯聚土壤,更可避免水土流失。砍伐森林將會迅速造成土壤有機物的氧化及土壤流失。若是在山坡地更會因此容易造成山崩及土石流。根據報告每年因侵蝕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約250億噸,可覆蓋整個台灣約4.5公尺高。

今天台灣的中低海拔森林植被已被砍伐破壞殆盡,山坡及水源集水區也因濫墾、濫伐而喪失掉涵養水源功能,豪大雨時並造成大量的泥沙土壤流入水庫及下游地區,水庫除因淤積而減少壽命外並造成蓄水量大減,中、下游地區也因河床淤積而排水量大減,下雨時水庫迅速滿載而需洩洪、河床迅速滿溢而造成水災,但是沒下雨時卻又迅速乾涸,這就是為什麼今天台灣只要下大雨就淹水,沒下雨就缺水的一個主因。

此外河川有機及重金屬污染嚴重,能夠利用的水大量減少。傳統上農業灌溉用水除了灌溉功能外還有補充地下水的功能,但是當農業用地轉變為工商及住宅用地後,除了喪失補充地下水的功能外,更常因超抽地下水及工業廢水污染,而造成地層下陷或地下水污染。

台灣長期以來因水價便宜,扭曲產業結構,耗水產業蓬勃發展,更輕忽水的循環利用。而民眾也不懂得節約用水,甚至浪費水,估計台灣目前每3人約用水1噸,若民眾及各個單位能節約用水並大力推行廢水回收用來澆花草、洗設備及街道等,每天回收1萬噸,即可提供3萬人一天用水所需。

台灣本屬缺水地區,水源幾乎全靠颱風、梅雨及東北季風等降雨而來。現今因人類排放的大量溫室氣體而造成全球氣候的變化,將來台灣氣候變異及不穩定情況將越來越頻繁。南水北運、休耕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嗎?若再不做好環境保護、還林於山及節約用水,情況將只會更形嚴重惡化而已。

2002年3月6日 星期三

應全面檢討以焚化為主的垃圾處理政策

環保署於近日宣布,將於明年上網公佈焚化爐即時監測資料,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粉塵、不透光率、一氧化碳等廢氣排放情況,以期化解民眾對焚化爐之「誤解」,並希望先前規劃之36座焚化爐未來能全數完工運轉,「解決」台灣的垃圾問題。對於環保署時常轉移大眾目光,誤導事實真相,以為其不當政策辯護,而不朝徹底解決問題,保護民眾與環境健康著手,本末倒置,實令人感到痛心。

民國75年,行政院科技會議將垃圾焚化處理列為中長程垃圾處理方法,因此訂下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垃圾處理政策,環保署遂於民國79年研訂「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計畫」,計畫興建公有民營或公有公營垃圾焚化爐21座;民國83年訂定「小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興建計畫」,計畫興建10座公有公營小型焚化爐,以處理離島地區、水源特定區等地區之垃圾;民國85年訂定「鼓勵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核定設立15座大型焚化廠;86年訂定「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計畫核准15座總處理量350公噸之民有民營小型焚化爐。預計全數完工後,垃圾焚化處理率可達90%以上,成為全球最高的國家。而目前日本是全世界垃圾焚化率最高的國家,也是全球焚化爐戴奧辛污染最嚴重的國家。

目前運轉中的大型焚化爐有19座,而焚化爐垃圾進廠量不足的縣市有台北市、新竹市、台中縣、彰化縣、嘉義縣、高雄市、高雄縣等,其中有許多縣市准許事業廢棄物進廠處理。但是,目前環保署仍大力推動焚化爐的興建工程,而無視於過去垃圾量評估之缺失,造成垃圾焚化爐的濫建,浪費人民之納稅錢。我們屢屢建議環保署,應重新評估垃圾量之趨勢,檢討繼續興建焚化爐的必要性,將所省下的預算經費挹注替代方案的推動,以更具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育的方式來管理垃圾。然而,環保署不僅未積極規劃可行的替代方案,更不去規劃和協調區域處理方案,以充分運用已興建焚化爐的處理容量,避免國家資源的浪費,而一味以「既定政策」來搪塞,更核准事業廢棄物進入垃圾焚化爐,以掩飾垃圾焚化爐容量過剩的事實,規避決策不當的責任。再者,環保署不思保護環境和民眾的健康,做好把關者的責任,而姿意修改廢清法,把巨毒飛灰和底灰混合後進入掩埋場處置的違法行為,予以合理化和合法化。

焚化爐排放有害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是不爭的事實;而任何設備完善的焚化爐,也都無法達到無污染的程度;更不可能有重金屬和戴奧辛的即時監測設備;再加上不當的管制和放水的心態,有誰敢擔保10年、20年後,不會發生嚴重的污染傷害事件?我們強力要求環保署本諸保護環境和民眾健康的職責,盡速停止不必要、不適當的焚化爐興建計畫,重新檢討垃圾以焚化為主的政策,規劃區域處理方案,嚴加管制焚化爐的營運和相關廢棄物的處置,以符環保署設立的宗旨,達到保護環境和民眾健康的職責。